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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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的一項罪名,其刑罰最高可達死刑。
司法解釋
[編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4條,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1]
案例
[編輯]- 2008年中國奶製品污染事件之耿金平、耿金珠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 2007年10月至2008年8月,耿金平在明知三聚氰胺為非食品原料、不能供人食用的情況下,將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約434公斤添加到其收購的90餘萬公斤原奶中,銷售到原三鹿集團等處,銷售金額達到280餘萬元,造成多名嬰幼兒死亡。被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法院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於2009年11月24日被執行死刑[2]。
參考文獻
[編輯]-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年9月最新版). 找法網. [2017-01-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1-26).
- ^ pennyhuang. 三鹿奶粉案两案犯被执行死刑 毒奶元凶受严惩. 騰訊新聞. 2009年11月25日 [2017-01-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