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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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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英語:Independence)是指一個政府對其國家行使治理自主權,對外擁有主權的狀況。一個擁有主權的國家,同時也是獨立國家;然而,一個「事實上」的獨立國家,可能因為不同因素,在外交上不獲得其他國家承認主權;與獨立相反,處於被支配狀況下的領土,稱為屬地

爭取獨立是一個原本的地方治理政府,向其宗主國取得主權,或一個國家從各種形式的外國殖民主義中解放出來成為一個獨立國家的過程。最終,在其管理的領土與人口之上,行使完全統治和獨立外交的權力,而不被其他國家干涉內政,並與其他國家以平等關係進行交涉。這個由被控制,走向自我管理,最終達到獨立狀態的過程,也被稱為獨立進程。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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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可以是經由「解體」、「分離」、「合併」或「非殖民化」來達成。[1]

  • 解體:一個現有的國家,分解成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舊有國家被新的國家繼承
  • 分離:一個國家的部分領土,脫離原來的國家,成為一個新的國家;
  • 合併: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屬地,聯合組成一個獨立國家;
  • 非殖民化:一個被殖民託管英語United Nations trust territories保護的屬地,中斷與宗主國的關係,成為一個獨立國家。

獨立的過程,可能是通過和平協議,也可能是通過內戰的方式。[1]

爭取獨立與革命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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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以來,學術界一直都在探討爭取獨立與革命之間的差異,並經常就以行使暴力的方法,來作為實現主權統一或獨立的合法性,進行辯論。[2]

一般而言,革命的目的是為了在社會的民主化過程中,重新完成權力分配;因此,主權可能保持不變。例如,墨西哥革命通常指的是20世紀初墨西哥國內各派系的鬥爭,最終於1917年修改憲法,結束獨裁統治,建立立憲共和國而告終;幾乎很少用來指墨西哥獨立戰爭。但是,也有一些國家的獨立戰爭,會被描述成是一場革命,例如美國革命戰爭印度尼西亞民族革命

而在另一些例子,一個較大的國家在進行政治結構的改革,而導致一個新的國家,從原有的國家分離出來。例如,1911年中國革命1917年俄國革命,使得蒙古芬蘭獲得獨立。

「事實上」與「法理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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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常識的觀點而論,一個「事實上」的獨立國家,因其主權地位屬於不明確的存在,而無法與「法理上」的獨立國家,享有同等的地位。[3] 絕大多數的國家,是「事實」與「法理」兼備,但也有一些少數國家存在爭議,稱為「有限承認國家」。例如,台灣具備事實上的獨立,但不具備法理上的獨立,其民選政府能夠有效地正常運作,而索討台灣主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從未控制過有關領土;但是,台灣欠缺國際外交的認可,既非聯合國成員國,也無法加入政府間國際組織英語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4][5]

相反的例子,巴勒斯坦具備法理上的獨立,但不具備事實上的獨立,其擁有國際外交的承認,並於2012年成為聯合國觀察員國,但巴勒斯坦的國土遭到以色列佔領,迫使其政府無法正常運作。[5][6]

獨立與自治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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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指的是一個最高權威政權,將權力下放給地方自治政府,讓自治地方有自主管理事務的權限,最高權威仍然擁有對該地方的最終統治權力。自治地方的高度自治權並不等於獨立主權,它可能發生在殖民地走向獨立的過渡時期,讓新舊政府進行政權交接,該地從開始自治到正式宣告獨立以前,仍然是宗主國的殖民地;它也可能是實施在單一國家的特別行政地區,該地仍是國家行政的法定領土。

相反而言,保護國是指一個弱勢國家政府,依附另一個強勢國家政府,交出部分國家權益來換取保護,以保證本身享有統治國家的名義地位。雖然保護國在名義上是獨立於宗主國,但仍依賴原宗主國的保護關係,聽從宗主國赴任官員的命令行事,本質上是殖民地的一種形式。

國家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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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1933年《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第一條文的稱述,作為一個國際法所承認之國家應具備以下要素:常住人口界定的領土政府與其他國家建立關係的能力[7] 第三條文稱述,國家的政治存在,獨立於其他國家的承認,既是國際法所謂之「宣告說」;與之相對,認為國家的政治存在,須要獲得其他國家的承認,則稱之為「構成說」。[8]

該公約最重要的一項條文,是不承認以威脅手段獲得的領土,這項條文修訂為《聯合國憲章》的其中一項條款,成為國際法的其中部分。因此,活躍的反政府組織英語List of active rebel groups#Groups that control territory通過武力侵佔領土,並宣稱成立一個新的國家,即使有任何獨立國家與之建交,也不被國際法承認其獨立地位。

獨立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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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運動是指一個地方的人民尋求民族自決、獨立建國、自主自治的政治運動。

當一個地方境內的族群,長期以來受到專制政權的迫害歧視剝削清洗消滅,以及與主導權力相比的不平等待遇,而導致民族主義者提出獨立的政治訴求。[9]

民族國家可能採取溫和或激烈手段來爭取獨立,有像是印度採取非暴力不合作不服從的和平示威;也有像是阿爾及利亞採取暴力流血衝突民族解放戰爭英語Wars of national liberation

中央與地方關係導致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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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權力過度集中於中央政府,又或者中央過度插手地方政府的決策,有可能剝削地方政治團體的利益,引起地方上的不滿情緒,導致地方上的意識形態與武裝鬥爭。例如,蘇哈多執政印度尼西亞期間,實行高度中央集權,因此而加據地方勢力的割據;[10] 哈比比上台以後,付諸實行地方分權,以緩和地方分離主義者的情緒。

又或者是說,中央與地方關係出現政治分歧,激化兩地之間的利益衝突,導致中央與地方之間,逐步走向分離。例如,李光耀參政馬來西亞期間,於1965年提出「馬來西亞人的馬來西亞」,激化新加坡執政黨與聯邦執政黨之間的矛盾,致使新加坡獨立[11] 另一例子,美國諸州因持續的紛爭而引發南北戰爭,導致南方多個州份宣佈脫離聯邦,最終以南北統一宣告結束。[12]

獨立戰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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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戰爭是指一個宣佈獨立的國家,與原來的宗主國發生衝突,而導致的內戰。少數的例子,是該國家引起周邊國家的抵制,群起而攻的戰爭;例如,以色列獨立引起的第一次中東戰爭,也有稱為「以色列獨立戰爭」。

當一個國家境內的地方民族,受到執政者的武力鎮壓,而組織軍事武裝進行自衛,一旦衝突持續升級,引起大規模的反抗,將可能導致當權者失去對地方的直接控制,引發民族解放的戰爭。

站在不同的立場和觀點,地方發起的民族解放戰爭可能被當權者稱之為「暴動」、「暴亂」、「騷亂」、「反叛」、「叛變」、「政變」,反抗者稱之為「革命」、「起義」、「抗爭」、「獨立」、「解放」。反而言之,強權政府以武力控制一個獨立的地方,當權者可能稱之為「統一」、「解放」、「光復」,反抗者稱之為「侵略」、「侵佔」、「入侵」、「佔領」。

獨立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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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候,一個地方會對外發表政治聲明,宣佈成為獨立的國家。最早的例子是蘇格蘭於1320年宣告的《阿布羅斯宣言》,最近的例子是加泰羅尼亞於2017年宣告的《加泰羅尼亞獨立宣言》。然而,一個地方對外發出獨立宣言,不表示就能夠成功獲得獨立,在沒有與宗主國達成正式協議前宣告的獨立,往往難以得到國際的普遍認同,這種宣言稱為「單方面獨立宣言英語Unilateral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另一方面,一些前英國殖民地是通過談判的方式,獲得獨立的結果,並不曾對外發表獨立宣言。與此同時,一些「事實上」獨立的自治領,也沒有對外發表過獨立宣言。

獨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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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憲法指的是英國前殖民地於獨立前期,基於英國國會法令擬定的原始憲法,是殖民地邁向獨立前的重要步驟。這份憲法是殖民地建國基礎的憲法,也是英國國會的法令。

二戰結束以後,大英帝國殖民地陸續成為自治領,當地的政治領袖擔任其國家的唯一代表,到英國倫敦進行談判,制訂憲法草案,以便取得獨立的先決條件。這些自治領完成制憲以後,續而從宗主國取得獨立。

支持者讚揚英國的這種做法,是在進行負責任的權力轉移。反對者則認為,通過少數親英國派政治人物制定的憲法條文,不符合現實的政治需求;[13] 並且,也有一些批評指通過這些憲法獨立的國家,其內里仍是一個被宗主國控制的新殖民國家[14]

獨立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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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公投是指一個地方的居民採取投票方式,來決定是否成為一個獨立的國家。[15] 獨立公投取得「多數贊同」的結果,不表示該地方就能夠獲得獨立;即使該國家成功獨立,也不等於會得到其他國家承認其獨立的地位。

獨立公投往往發生在一個民族主義政黨取得地方政權,或是當地政府面臨分離主義的政治壓力,基於民族自決而舉行的公民投票。獨立公投開始以前,民族主義者與該地行使主權的政府之間,將針對公投進行談判,商定細節條件,雙方一旦達成共識,其結果將具有約束力,得到國際社會的尊重。反之,獨立公投在未經政府同意的情況下舉行,其結果通常也會被國際社會忽視。

獨立公投取得「多數贊同」的結果,雙方將就國家分離進行協商,宣佈新國家的獨立宣言。隨後,新的國家可以得到國際承認,並取得聯合國等國際組織的成員資格。涉及不具約束力的獨立公投案件,可能導致單方面宣佈獨立,從而出現一個不受承認、有限承認,甚至自稱的英語Self-proclaimed國家。

外交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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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承認是指一個國家的獨立狀態,獲得另一個獨立國家的承認;然而,承認該國擁有獨立的狀態,不等於就是承認該國執政政府的合法性。[16] 兩個國家政府之間即使沒有正式地雙邊外交關係,也不表示就否認該國實際上處於獨立的狀態。例如,1996年至2001年期間,阿富汗塔利班政權僅有三個國家承認其政權的合法性,但不動搖其國家的獨立狀態。相對地,當一個國家政府承認另一個國家政府,具有履行治理國家的合法權力,可以等於說是隱性承認其治理的國家,正處於一個獨立的狀態。[17]

如果一個政體使用違反《聯合國憲章》的手段來獲得領土和政治獨立,則在國際間可不被普遍接受。該憲章第二條第4款禁止聯合國會員國行使武力,或與聯合國宗旨不符的其它方法,侵害任何會員國的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18] 聯合國安理會針對羅德西亞(1965年)、北塞浦路斯(1983年)、斯普斯卡共和國(1992年)發佈的各項決議,都是依據該憲章第七章〈對於和平之威脅、和平之破壞,及侵略行為之應付辦法〉,予以否定其獨立國家的資格。

2010年,國際法院發表《關於科索沃宣佈獨立的諮詢意見英語Advisory opinion on Kosovo's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以10比4票認為科索沃於2008年單方面宣佈獨立,不違反任何可適用的國際法規則。[19] 因此,聯合國大會通過一項聯合國塞爾維亞和歐盟的聯合決議,由歐盟推動的科索沃和塞爾維亞之間的對話英語Belgrade–Pristina negotiations,促使兩國進行正常的外交往來關係,達成布魯塞爾協定

獨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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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日是一個國家宣佈脫離殖民地的狀態,成為獨立國家的日子,這天通常也是該國的國慶日。不過,國慶日卻不一定就是宣告獨立的日子,也有一些歷史悠久的國家,是把宣告民族統一簽署憲法君主誕辰或有其它意義的紀念日,列為國慶日。

歷史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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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歷史上來說,世界各國宣告獨立,有四個主要的時期。[20]

  • 第三個時期:約1945年至1979年期間,70個國家從歐洲殖民列強爭取獨立,以及納粹德國分裂瓦解,促成非洲、亞洲及大洋洲殖民地脫離宗主國,獲取獨立。

獨立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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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全世界有193個主權國家是聯合國成員國,對內具有統治權,對外具有外交和自衛權,能夠與其他國家進行平等合作關係;同時,有2個國家的治理機構是聯合國大會觀察員,即:巴勒斯坦(法理上,統治巴勒斯坦地區)和聖座(位於梵蒂岡城的天主教最高權力機構)。

新西蘭曾致函予聯合國秘書處,聲明其2個自由聯合邦具有「完全的條約制定能力」,能夠自主處理對外關係和簽署國際協定;因此,聯合國議決承認庫克群島(1992年)和紐埃(1994年)有自主建交的能力,批准加入聯合國專門機構[21] 南極洲領地有8個主權歸屬,並有幾個國家保留索討領土的權利,但實際上是獨立一體的國際共管領土,由《南極條約》締約國協力管轄。

除此之外,世界上還有一些「事實上」獨立的國家政治紛爭導致不被中央控制地區、發生內戰而失去控制地區、雛形國家英語Proto-state被武裝組織控制並宣佈成立的國家英語List of active rebel groups,雖然這些地方「事實上」處於獨立的狀態,但其主權爭議仍有待解決。而一些自稱獨立的微國家,則幾乎沒有證據能夠作出證明,其有被各國政府及主要國際組織承認為獨立的政治實體。[22]

另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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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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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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