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85條第3款規定的罪名,被理論界戲稱為計算機流氓罪[1]。隨着中國對網絡審查的加強,又因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195號)第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進行國際聯網」,導致警方可援引此罪將建立或者協助VPN翻牆者定罪,此罪也逐漸淪為口袋罪[2]

該罪源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構成要件

[編輯]

本罪名為一般犯罪主體的故意犯罪。

侵犯的客體為計算機信息系統。根據2011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計算機信息系統是指具備自動處理數據功能的系統,包括計算機、網絡設備、通信設備、自動化控制設備等。

該罪名為2009年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 》增設。

成立本罪要具備「專門性」和「非法性」兩個基本條件[1]

《關於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撰稿人喻海松認為本罪中的「專門」是「對程序、本身用途非法性的限定」[3],不包括既可以用於違法犯罪目的又可以用於合法目的的「中性程序、工具」[1]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羅翔認為,通常的VPN不是專門為了違法犯罪而開發,不具有本罪要求的專門性[1]

司法解釋

[編輯]

根據2011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4]

第2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85條第3款規定的「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

  1. 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措施,未經授權或者超越授權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的功能的;
  2. 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措施,未經授權或者超越授權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控制的功能的;
  3. 其他專門設計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的程序、工具。

第3條: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85條第3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1. 提供能夠用於非法獲取支付結算、證券交易、期貨交易等網絡金融服務身份認證信息的專門性程序、工具5人次以上的;
  2. 提供第1項以外的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20人次以上的;
  3. 明知他人實施非法獲取支付結算、證券交易、期貨交易等網絡金融服務身份認證信息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5人次以上的;
  4. 明知他人實施第3項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20人次以上的;
  5. 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的;
  6.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情節特別嚴重」:

  1. 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1項至第5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
  2. 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與其他罪名的關係

[編輯]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羅翔認為,刑法中的計算機犯罪正在逐漸變成口袋罪罪刑法定原則受到了新的挑戰[1]

案例

[編輯]

2015年10月起,鄧傑威、江志鋒開始在網上銷售用於翻牆Shadowsocks服務「飛越SS」、「影梭雲」。2016年8月,鄧傑威被東莞市公安局抓獲,並於2017年1月被東莞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5]。2017年3月,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決鄧傑威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以罰款並沒收個人電腦。[6]

劉小康以「Shadowsocks」原始碼為基礎開發了翻牆軟件,並架設了名為「天眼通」的網站。2019年1月,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人民法院判決劉小康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500000元。[7]

孫東洋在個人博客「逗比根據地」中提供Shadowsocks搭建腳本及翻牆教程,2018年11月21日被迫關閉站點,後證實其已被逮捕。2019年3月25日,孫東洋被新密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提供侵入計算機系統工具罪」提起公訴。[8]

2020年4月15日,PanDownload的作者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罪被逮捕。

參考文獻

[編輯]
  1. ^ 1.0 1.1 1.2 1.3 1.4 法治的细节︱警惕“计算机流氓罪”|罗翔 澎湃新闻. [2020-03-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3-17). 
  2. ^ 助人翻牆遭遇取保候審:一位旅韓中國學生的故事. Radio Free Asia. RFA. [2021-07-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1-24) (Chinese (Taiwan)). 
  3. ^ 喻海松.《關於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人民司法,2011(19):24-32.
  4.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4-11-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11-11). 
  5. ^ 梁毅輝. 起诉书(邓某威提供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案). 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 [2017-09-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8-21). 
  6. ^ 邓杰威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一审刑事判决书. 中國裁判文書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17-09-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9-04). 
  7. ^ 刘小康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一审刑事判决书. 中國裁判文書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19-03-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02). 
  8. ^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孙东洋提起公诉 - 重要案件信息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www.ajxxgk.jcy.gov.cn. [2019-05-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15). 

外部連結

[編輯]

參見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