貝爾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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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爾系統(英語:Bell System)是一個先由貝爾電話公司而後由美國電報電話公司所領導的公司系統。該系統於1877年創建並在1980年代初期消亡;在其存在的百餘年歷史里,貝爾系統一直是北美地區電信服務行業領域裏的主導者。貝爾系統常常被俗稱為「貝爾老媽(Ma Bell)」,因為它在美國及加拿大的大部分地區幾乎壟斷了電信服務。當貝爾系統在1980年代初期解體的時候,擁有1,500億美元(相當於2019年的3,700億美元)的公司資產,以及超過100萬名的公司僱員。
早在1970年代初期,美國的反壟斷監管機構就懷疑貝爾系統濫用其壟斷權。1974年,美國司法部反壟斷司以貝爾系統違反《1890年謝爾曼反壟斷法》為由發起對其的訴訟。1982年,自覺難以勝訴的貝爾系統與美國司法部達成妥協,同意其協議裁決的內容以解決這起訴訟。美國司法部下令將貝爾系統拆分成七家「區域貝爾運營公司」;這些公司被俗稱為「貝爾寶寶(Baby Bells)」,都於1984年成立。隨着貝爾寶寶們的紛紛成立,貝爾系統正式宣佈結業。這些貝爾寶寶都是獨立公司,其中不乏大型公司,例如:美國電報電話公司、威訊通訊和流明科技。
公司歷史
[編輯]1877年,以亞歷山大·格拉漢姆·貝爾名字命名的美國貝爾電話公司在康涅狄格州的紐黑文市開設了第一家本地電話交換局。幾年之內,美國貝爾電話公司在全美各大主要城市都建立了自己的本地電話交換局。貝爾系統的名稱最早是被那些擁有電話專營權的公司所使用,這些公司後來都被美國電報電話公司所收購,以及內部關聯公司、區域控股公司和後來的貝爾運營公司。
1899年,美國電報電話公司收購了其母公司美國貝爾電話公司的全部資產。美國貝爾電話公司創立了美國電報電話公司,其目的在於提供從紐約市到芝加哥市以及其他美國主要城市的長途電話服務。當美國電報電話公司成為美國貝爾電話公司的母公司後,自然也就成為貝爾系統的領導公司,這是由於美國電報電話公司所在的紐約在監管和稅收政策上比美國貝爾電話公司所在的波士頓更為嚴格。後來,貝爾系統及其綽號「貝爾大媽」成為美國電報電話公司旗下四個主要業務部門的代名詞。
1913年,美國聯邦政府在一起反壟斷訴訟中,就美國電報電話公司所有的貝爾系統對電信服務日益增長的壟斷提出了反對。這次訴訟促使了美國電報電話公司作出了《金斯伯利承諾》。根據該承諾,美國電報電話公司擺脫了被分拆或國有化的命運,但是美國電報電話公司必須讓出西聯公司,同時允許沒有競爭的獨立電話公司與它的長途電話網絡互連。[1] 1934年之後,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承擔了對美國電報電話公司的監管。電信服務的激增促使美國電報電話公司成為全球最大的公司,直至1984年被美國司法部分拆為止;同時貝爾系統也宣佈結業。[2]
電話專利確立
[編輯]1876年3月7日,亞歷山大·格拉漢姆·貝爾收到了發明電話的美國專利文件。貝爾在1877年成立了貝爾電話公司,該公司於1885年成為美國電報電話公司。[3][4][5]
當貝爾有關電話的原始專利在15年後,也就是1894年到期之後,電信服務市場開始競爭激烈。6,000餘家電信公司紛紛成立,而貝爾電話公司則經歷了嚴重的財務下滑。[3][5]
1907年4月30日,狄奧多·牛頓·魏爾重返美國電報電話公司總裁職位。[3][5] 魏爾相信一統國家電話系統的優越性,因而美國電報電話公司提出了「統一政策,統一系統,普遍服務」的口號。[3][2] 這成為該公司接下來70餘年的經營理念。[5] 在魏爾的領導下,美國電報電話公司開始收購美國的一些小型電信公司,這其中就包括西聯電報。[3][5] 為了避免在與美國司法部的反壟斷訴訟中敗訴而被拆分,美國電報電話公司與美國聯邦政府在1913年達成了名為《金斯伯利承諾》的庭外協議。[3][2]
金斯伯利承諾
[編輯]在1913年的與聯邦政府的反壟斷訴訟之後,美國電報電話公司同意了《金斯伯利承諾》。其主要內容包括:美國電報電話公司將出售所持有的西聯電報價值3000萬美元的股份;允許其他獨立的電信公司與其電話網絡相連;同時在未經州際商務委員會批准不得收購其他獨立電信公司。[3][5][6]
全美壟斷形成
[編輯]1921年至1937年期間,美國電報電話公司與各地區的區域運營商聯合使用「貝爾系統」的統一商標。具體範例是,商標內主體為有標有「貝爾系統」字樣的鈴標誌;環繞主體圖案的字樣則是上方為區域聯合運營公司名,下方則為美國電報電話公司名。
貝爾系統內的公司所使用的電話機及其他電信設備都是向美國電報電話公司的全資子公司西方電氣採購;同時還需要繳納營業收入的一部分給貝爾實驗室作為授權費用。
這種縱向壟斷的結果導致貝爾系統在1940年就已經擁有了美國絕大部分的電信服務,不管是本地電話服務還是長途電話服務。這種壟斷地位使得貝爾系統可以禁止用戶如果沒有付費的話,他們將無法將其自行採購的非貝爾系統關聯公司生產或銷售的設備連接到貝爾系統的電話網絡上。例如,假設某位顧客想要使用某種當地貝爾系統公司所沒有的電話類型,那麼他必須自行採購這套設備,同時還要承擔相關的服務費及月租費才可以使用這台設備。
1949年,美國司法部在一次反壟斷訴訟中指控美國電報電話公司及貝爾系統利用其在電信服務中近乎壟斷的地位,試圖在相關技術領域內建立不平等的優勢。訴訟的結果是聯邦政府在1956年得到了一份協議裁決。該協議將美國電報電話公司的服務限縮在美國國家電信網絡的85%額度以及部分國家合同內,同時禁止其繼續獲得加拿大或加勒比海地區國家等新的電信服務合同。貝爾系統在加拿大的主要公司包括負責貝爾系統在加拿大地區運營的加拿大貝爾和設備製造商西方電氣的子公司北方電氣。西方電氣公司在1956年就出售了北方電氣公司,但是美國電報電話公司卻直到1975年才出售了加拿大貝爾公司。ITT公司(當時稱為「國際電報電話公司」)則購買了貝爾系統在加勒比海地區的相關公司。
除了美加地區之外,貝爾系統還擁有多加加勒比海地區的電信運營商,以及54%的日本NEC公司股份;同時在1956年限定生效之前,與二戰後的日本電信電話公司建立了關係。在1956年之前,貝爾系統的全球影響力非常巨大。甚至在1956年到1984年期間,貝爾系統的服務遍及美國並在所有的通訊服務領域內居於領先地位;且在工業化國家的電信標準化進程中佔據着重要地位。
1984年,貝爾系統拆分案結束了貝爾系統與其附屬公司的品牌隸屬關係。這是由於美國司法部於1974年提起的另一個反壟斷訴訟所致,美國聯邦政府在該訴訟中指控貝爾系統的非法行為扼殺了電信行業的競爭。雙方在1982年1月8日解決了訴訟,替代了美國電報電話公司在1956年與美國司法部所達成的和解條款。
當代以貝爾命名相關公司
[編輯]下屬公司
[編輯]相關條目
[編輯]參考資料
[編輯]- ^ 闞凱力. 解读美国电信普遍服务. 人民網. 光明日報. [2020-01-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3-12-25).
- ^ 2.0 2.1 2.2 A Brief History: The Bell System. AT&T. unknown [2020-01-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09-06).
- ^ 3.0 3.1 3.2 3.3 3.4 3.5 3.6 Adam D. Thierer. Unnatural Monopoly: Critical Moments i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Bell System Monopoly (PDF). Cato Journal. 1994, 14 (2): 267–285 [2020-01-06].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9-11-02).
- ^ Bell's Telephone. 富蘭克林研究所. unknown [2020-01-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09-12).
- ^ 5.0 5.1 5.2 5.3 5.4 5.5 Milestones in AT&T History. 美國電報電話公司. unknown [2020-01-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09-28).
- ^ John Brooks. Telephone: the first hundred years. Harper & Row. 1976 [2020-01-06]. ISBN 97800601054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