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申請解除權限/存檔/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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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權限
- Makecat(討論 | 貢獻)
- 狀態: 警告
- 需複審或解除之權限:巡查權
- 理由:濫用巡查權,沒有仔細檢查條目是否侵權,把侵犯版權的條目林萬福、王美只、張瓊玲、簡明哲、賴素如、徐德馨、華真、李德維、吳陳瓊秋、顏嬋娟、邱素蘭、陳碧涵、詹凱臣、陳淑慧、詹滿容、許宇甄標記為已巡查。
- 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1年12月5日 (一) 07:30 (UTC)
- 你有沒有通知他?Ben.MQ 2011年12月5日 (一) 08:21 (UTC)
- 見久未處理,決插手處理,見諒。
- 可見被控甚為不慎,並未查核清楚條目有否侵權,不過察其巡查日誌,見其至今仍一直努力不懈,盡其責任,守其承諾,遂決就此警告,盼今以後,慎於巡查。--J.Wong 2012年1月2日 (一) 15:13 (UTC)
- Zhxy 519(討論 | 貢獻)
- 狀態: 未完成
- 需複審或解除之權限:審查豁免者,IP封禁豁免者
- 理由:Zhxy 519有嚴重濫權以及超出權限的針對條目司馬南實施違反WP:BLP的破壞行為。他只是個審查豁免者,自己捲入條目編撰爭議,居然想靠濫用{{subst:COI}}模板[1](其根本就沒有提供能質疑他人有違WP:AWW的任何證據)、以及其他可能的管理工具來實施對別的編輯實施違背事實的恐嚇手段[2][3][4][5][6],來維護其明顯違反維基編撰規則的版本,即,用「網上」一類違反WP:不要模稜兩可詞語,據此來替換原本基於正反兩方可查證來源的用句,以突出攻擊條目人物相關言論的做法,違反WP:生者傳記。請參見:Talk:司馬南,關於《「網上」一類詞語違反WP:不要模稜兩可,據此來替換原本基於正反兩方可查證來源的用句,以突出攻擊條目人物相關言論的做法,違反WP:生者傳記》的段落,請管理層提供協助。
還有,Zhxy 519於2012年5月5日在不到一個小時裏面,連續2次將條目司馬南回退了至其違背WP:AWW、WP:BLP、WP:NPOV等編撰規則的版本2012年5月5日 (六) 07:18 2012年5月5日 (六) 07:37的狀態。此人在Talk:司馬南的對話裏面叫囂「…… 就為了維護司馬南?」[7],顯見該編輯對條目人物有明顯不滿的意圖。他對條目的回退是不符合WP:BLP的,請管理層對其提出WP:3RR警告,以及相應的覆審或解除之權限,防止其再濫用權力破華條目以及對他人實施恐嚇的行為。 - SH9002(留言) 2012年5月5日 (六) 09:10 (UTC)
- 這些行為沒有使用上面所提及的權限。Liangent (留言) 2012年5月5日 (六) 09:35 (UTC)
- 閣下所舉例的工具註冊用戶皆可使用,有關內容屬於編輯爭議,不屬於濫用權限。--Aoke1989(留言) 2012年5月5日 (六) 10:14 (UTC)
- (:)回應很不幸,當事人自己供認了,他是個會任意濫用,以及利用相關的管理特權工具,實施符合他目的濫用用途的人。
(1)關於濫權意識。可從Zhxy 519和其他管理(User:Lakokat)的對話中反應出來[13],他在那裏公然的叫囂到「……你是管理員,你可以封人……」,「……明白我的意思嗎?別光留言啊……」。還好管理(User:Lakokat)知道節制權力,回復他道「我認為自己是卷進了這件事,從早上發現到今天一直追蹤他,要封有點兒說不過去吧,只會讓他有機會嚷着濫權什麼的,望見諒。」[14]。
如果閣下都認識到了,有關內容屬於編輯爭議,那麼為何還對他公然違反WP:BLP和WP:EW、WP:3RR的破壞行動實施警告呢?請看,他自己供認,他不滿司馬南(他認為本人是司馬南一個幫派的),「……我看到的是你在選詞罵反對司馬南的人。審查豁免者又怎麼着,除了封你、保護條目我該阻止你的權力一樣都不少。……-」[15],「……就為了維護司馬南?……」[16]
看看,本人又收到了來自他的恐嚇,「如果閣下再度對他人進行人身攻擊,將會被以破壞的理由施以封禁。請針對內容發表評論,而不是針對其他的編輯者。--Zhxy 519(留言) 2012年5月5日 (六) 10:50 (UTC)」[17]。
請問相關管理閣下,誰賦予了此人的這個權力和能力?他這類違背編撰規則、以及對其他編輯實施恐嚇行為,該如何制止?他可是正在不斷的冒充管理實施恐嚇哦各位管理是默認縱容此類其行為嗎? --SH9002(留言) 2012年5月5日 (六) 11:05 (UTC)- 你不滿意結果就把當事人直接除權啊,自己沒本事就趕快安靜吧。--BH567841(留言) 2012年5月5日 (六) 11:10 (UTC)
- (:)回應很不幸,當事人自己供認了,他是個會任意濫用,以及利用相關的管理特權工具,實施符合他目的濫用用途的人。
- (!)意見,SH9002閣下所提出的理據跟解除Zhxy 519閣下的權限沒有任何關係,請參考Wikipedia:巡查豁免權及Wikipedia:IP封禁例外,另外,SH9002閣下所指出的「權限濫用」連普通用戶也能輕易做到。--武蔵(留言) 2012年5月5日 (六) 11:27 (UTC)
- (:)回應請問,相關管理們,本人還發現今天突然出來的一個新帳號User:BH567841[18]。從時間點和該帳號所關注到編輯內容[19]、[20]、[21],會不會很可能就是被指控當事人Zhxy 519今天(2012年5月5日)剛搞的傀儡帳號呢? 對此,各位管理考慮下對應一下措施?謝謝
武蔵說了,「下所指出的「權限濫用」連普通用戶也能輕易做到」,那麼對於濫用權力的普通用戶,會受到何種處罰呢?比如,用傀儡發言,冒充管理實施恐嚇?(請參考,本人查到的這麼一個User:小女兒帳戶,就是因為用「傀儡」和「冒充管理員」等原因被永遠禁止的哦)--SH9002(留言) 2012年5月5日 (六) 12:24 (UTC)
- (:)回應請問,相關管理們,本人還發現今天突然出來的一個新帳號User:BH567841[18]。從時間點和該帳號所關注到編輯內容[19]、[20]、[21],會不會很可能就是被指控當事人Zhxy 519今天(2012年5月5日)剛搞的傀儡帳號呢? 對此,各位管理考慮下對應一下措施?謝謝
- 在沒有證據之前最好不要隨便說別人用傀儡。--CHEM.is.TRY 2012年5月5日 (六) 15:45 (UTC)
- 請SH9002閣下不要作出惡意推定,因為這是閣下的猜測,請提出實際的證據或自行申請CHECK USER,謝謝。--武蔵(留言) 2012年5月5日 (六) 16:50 (UTC)
- 2011wp(討論 | 貢獻)
- 狀態: 完成
- 需複審或解除之權限:巡查豁免權
- 批量建立侵權頁面。--Ben.MQ 2012年8月16日 (四) 12:39 (UTC)
- 完成。--Jimmy Xu 查 · 論 · 編 2012年8月20日 (一) 17:41 (UTC)
- 2011wp(討論 | 貢獻)
- 狀態: 未完成
- 需複審或解除之權限:巡查豁免權
- 理由:違反WP:CLEANSTART,用戶查核確認濫用傀儡,但「在不公開曾使用帳號的情況下申請成為管理員或其他高於一般帳戶的權限」,「可能會被視為以誤導社群的方式取得須得到社群信任的職務,而該討論或投票結果將被社群視為無效。」,因此申請權限的請求應該被視為無效。
- HW論 獻動員令 2012年8月14日 (二) 14:20 (UTC)
- 未完成,不覺得這件事會影響到巡查豁免。--Jimmy Xu 查 · 論 · 編 2012年8月14日 (二) 14:22 (UTC)
- ArikamaI(討論 | 貢獻)
- 狀態: 完成
- 需複審或解除之權限:審查豁免者
- 理由:創建侵權條目,如09式軍用霰彈槍、雷明登M40-XS狙擊步槍。
- Aoke1989(留言) 2012年8月5日 (日) 02:35 (UTC)
(:)回應:「韓國財閥」是此文的名稱,應以此為開頭。分開成「韓國」的「財閥」是錯誤的。 「大韓民國國軍」本國和英文名稱被刪除是破壞行為,我理應回退。「參雞湯」被惡意添加無關內容,回退無可爭議。User:jsjsjs1111在「高麗棒子」添加某人使用過「高麗棒子」一詞,用做舉例,真是可笑。維基百科不是字典,不需要舉例讓讀者知道該怎麼使用該名詞。螺釘(留言) 2012年12月30日 (日) 04:07 (UTC)
- 完成,前述之條目編輯均非明顯非建設性編輯。請閣下在熟悉相關方針後重新申請。--Jimmy Xu 查 · 論 · 編 2012年12月30日 (日) 05:58 (UTC)
- Hikaru Genji(討論 | 貢獻)
- 狀態: 完成
- 需複審或解除之權限:巡查豁免權
- 理由:該用戶創建的一些條目含有的外語太多,未完全翻譯[46][47],明顯須要巡查。
- Hijk910 登り坂 2012年12月18日 (二) 07:09 (UTC)
- 巡查豁免者所編理應毋須跟進巡查,然而目下既非,則去其權。--J.Wong 2012年12月20日 (四) 02:36 (UTC)
- Frysun(討論 | 貢獻)
- 狀態: 完成
- 需複審或解除之權限:巡查豁免權
- 理由:這個條目的質量太誇張了……[48]
- Hijk910 登り坂 2012年12月16日 (日) 13:12 (UTC)
- 巡查豁免者所編理應毋須跟進巡查,然而目下既非,則去其權。--J.Wong 2012年12月20日 (四) 02:34 (UTC)
- JuneAugust(討論 | 貢獻)
- 狀態: 待覆
- 需複審或解除之權限:巡查豁免權
- 理由:此用戶在翻譯日文條目時,經常條目翻譯不全面(包括缺模板,分類、內容、模板等不完全翻譯,沒加入對應語言區的跨語言鏈),而且不修葺好的條目就直接從用戶子空間移動到主空間,不太符合要求(沒禁止,但一般是完成質量較好才適宜這樣移動,雖然有過濾器檢測到,但不是經常去看的),為避免偏低質量被忽略,還是要留個心眼,順手能幫他擦下屁股。注意,多次提醒,但改善得很慢,等能出比較好的條目時才恢復權限。
- Sakamotosan 2012年12月3日 (一) 14:51 (UTC)
- 請給予例子。--J.Wong 2012年12月20日 (四) 02:29 (UTC)
- 圍棋一級(討論 | 貢獻)
- 狀態: 完成
- 需複審或解除之權限:豁免巡查
- 理由:創作不少沒有來源的小小作品[49]
- Nivekin※請留言 2012年11月15日 (四) 07:38 (UTC)
- 巡查豁免者所編理應毋須跟進巡查,然而目下既非,則去其權。--J.Wong 2012年11月16日 (五) 18:13 (UTC)
- Wildcursive(討論 | 貢獻)
- 狀態: 警告
- 需複審或解除之權限:回退權
- 理由:多次運用此權限與其它用戶進行編輯戰,且未提供任何理由。
- Jimmy Xu 查 · 論 · 編 2012年10月15日 (一) 10:06 (UTC)
(:)回應:我在擁有核武器的國家列表對特定用戶所做破壞之回退幾乎都有附理由如Talk:擁有核武器的國家列表所匯整,有鑑於破壞方是固定人士,已多次提及的理由實毋須每次都重複一次,對方只是明知而故做不知,相關紀錄均可見於「擁有核武器的國家列表」的修訂沿革。本人依四年多的編輯經驗妥善運用回退權,已對維基百科做出長期貢獻,本案應由非中華人民共和國籍之管理員判斷。--WildCursive(留言) 2012年10月15日 (一) 10:25 (UTC)
(!)意見擁有核武器的國家列表2次之外有否其他事例?若無則應先予警告。--—RalfX(ἀναγνώρισις) 2012年10月15日 (一) 12:17 (UTC)
- 似仍有立法院院長,不過不確定。同意予以警告。--Jimmy Xu 查 · 論 · 編 2012年10月15日 (一) 12:22 (UTC)
- 1234--CHEM.is.TRY 2012年10月15日 (一) 12:29 (UTC)
(!)意見:拿語妙天下的話過來:「你根據什麼證明管理員JohnDoe有中華民國大陸淪陷區的國籍?」Liangent(留言) 2012年10月15日 (一) 12:31 (UTC)
(:)回應:
第一次被提報, 我以為是由特定一位管理員做裁決,自然不接受有偏袒不公之虞的一兩人小圈子私了。雖然我不曉得Liangent和Lakokat兩位管理員是哪裏人,也有時會將兩位搞混,但我對這兩位的印象是都還算公正持平、務實為維基。有兩位參審會審,我當然歡迎!
看來這程序是共識決,「公開審判」總多了些保障,那學過法律的我自該答辯陳述一番。
首先,我不會說其他回退員如何,但觀察回退權之使用,不僅要看形式(沒必要每次都說明),也該看實質內容(條目性質、被回退的是誰、第幾次、是什麼內容),不能只片面擷取一段。關於各位所舉案例:
0. 立法院院長這條目不是中華民國國會議長,且另有現成條目,不同帳號持續亂加顯為同一人,我附加三次理由已屬仁至義盡,並已申請保護。
1. Template:各地維基人列表之問題可見編輯紀錄,3rr另有其人。總之,只要尊重現實,就能如該討論頁般已獲共識。
2. 有人無故刪去劉連昆之連結,回退完全正確。
3./4. 該用戶持續破壞臺灣相關條目之地名,屢經多位用戶回退並說明:臺灣與中華民國可互換,或互加括號。但「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的用詞是錯誤的,因為這五都是直轄市,與已虛級化的臺灣省政府平行或更高級。如果不懂臺灣的政治制度,就不要亂改亂說嘴!該用戶堅持無知,讓人忍無可忍。
5. 臺灣與日本是平起平坐的國家。
6. 臺裔與華裔或有部分重疊,但顯有不同,如可更特定具體,理當載明。
7. 純屬無故破壞。
8. 「播遷」與「臺」都是臺灣的正式用法,也是維基條目用字。
管理員有責任發現真實。不瞭解臺灣脈絡的人,可能就不瞭解為什麼我們認為某些編輯是「明顯破壞」。但我們是在地的、我們就在現場,很多臺灣人的直覺就是那是「明顯破壞」。
既然要走這一遭,那就順便藉此一隅解決:我從不用「中華民國大陸淪陷區」之類的詞,兩岸分立分治,各有國號、通稱、與憲法。正視現狀,維基上就可相安無事。如果要在一般條目或模板故意矮化臺灣或中華民國,我、絕大多數臺灣維基人和一些中華人民共和國或香港、澳門的中立編輯都會認為是明顯破壞,我也會繼續將之刪改,頂多少用些回退。在場各位都是資深維基人,大家都有記憶、學習與適應的能力,應該清楚這不是新鮮事,不需要每個條目或模版都來玩一次。這種爭法是沒意義的、只是浪費彼此可以做更多建設性編輯的時間。
-- WildCursive(留言) 2012年10月15日 (一) 14:27 (UTC)
- (-)反對。我建議Wildcursive冷靜下來一下,但此提案似乎是政治性的提案。 --Nlu(留言) 2012年10月15日 (一) 14:44 (UTC)
- 其他不說什麼,就說劉連昆,這一段話前面已經有內鏈,移除是正確的,加上反而屬於過度內鏈。另外請問管理員,這個提案怎麼是政治性了?編輯爭議難道能夠使用回退?如果這樣我以後都用回退了,還不需要花時間寫編輯摘要。--CHEM.is.TRY 2012年10月15日 (一) 14:46 (UTC)
- 暫時(-)反對:看起來似乎是WildCursive合法執行其回退權,但內容因事渉政治而很難有中立性或大家都滿意的答案,建議告知WildCursive可能在這個情況可能產生的爭議並在未來特別小心,或此類回退如無法處理時儘快請線上管理員處理即可,應不至於需提報解除回退員資格--天上的雲彩‧ธันวา | สนทนาธรรมได้ที่นี่ 2012年10月15日 (一) 14:58 (UTC)
(!)意見:理想情況不應出現對被其他回退員接受(例如,本人編輯,或者回退到)的內容進行回退操作的情況。理據:
- 回退員應有能力以社群普遍接受的標準正確理解和判斷破壞行為
- 所有用戶正常情況下不應作出破壞(不正常情況?一下想不到……),那麼作出編輯的回退員認為自己的某個編輯不是破壞
- 另一回退員需要回退此操作,那麼此回退員認為此編輯是破壞,那麼至少有一個人對社群標準的理解有問題
或者不理想情況下的,社群標準/共識至少在這個細節上不清晰?請提交出來討論。Liangent(留言) 2012年10月15日 (一) 15:41 (UTC)
- 暫時(-)反對解職,但請加強使用編輯摘要,以及冷靜考慮事宜。--Jusjih(留言) 2012年10月15日 (一) 17:26 (UTC)
(~)補充抗辯/申訴:
多謝各位的聲援、建議與理解!關於引發此案的我在擁有核武器的國家列表未3rr之回退(討論頁多認同回退有理,依紀錄亦可見這種相同破壞也曾遭其他編輯回退/撤銷),無論是本條目的那幾位破壞者(同舉例1.)或其他破壞者(如舉例3./4.中常遭臺灣維基人回退之常客),其實大家早已在許多臺灣相關條目交手無數回,該說明的立場與理由早就說明無數次了!尤其是如果我在討論頁留言說理,其內容通常比多數編輯詳盡(反而是輪番破壞者仗着人多勢眾,根本就不參與討論,或只留幾句無關實質問題的),斷無讓這幾位覺得不清楚之理,因此這些人實在沒有必要「故作不知狀」地要求我每次對他們的回退都重寫相似摘要之理或斷章取義、似是而非地只截取一段稱我沒說明。以擁有核武器的國家列表一條為例,這次編輯戰與數周前的編輯戰是同一批人,這種老是repeated的情節已不是缺乏溝通,我連續三次回退寫一次就很夠意思了!又不是剛認識要先寒暄一番?咱們早就很瞭解彼此了! 而這些都是故意無視事實且與維基通行用法不符的明顯破壞。
當然,我完全贊同以上幾位管理員的建議,勤於說明是好事。總之, 應該有個包括各種權限之編輯在內的再宣導通例解決方案,而不是相關安排在維基假期或誰不注意時就又被破壞,然後歷史一再重演,浪費大家生命。維基百科英日文等其他主要語言版本都列為country的(如上述核武條目),就沒有必要硬改成像百度似的。 -- WildCursive(留言) 2012年10月15日 (一) 18:23 (UTC)
- en:List of countries by population等很多條目,香港和澳門列在其中,但表頭是Country (or dependent territory)。……--MakecatTalk 2012年10月16日 (二) 05:49 (UTC)
- 先{{status2|-}}了,但看似這確有爭議而並非普遍接受的明顯破壞行為,請不要繼續互相回退和發生編輯戰。Liangent(留言) 2012年10月16日 (二) 06:02 (UTC)
- 除了香港、澳門,類似的屬地名單大概可以列到五十個,如果確需並列的內容也有這些,我們自然不會也沒必要去做無理無聊的編輯。問題是引發編輯戰的爭端都明顯不具這類條件,那不是明知而故意破壞嗎?--WildCursive(留言) 2012年10月16日 (二) 06:08 (UTC)
- 從上面的討論就可以看出並非所有人都認為這是破壞,至少不是「明顯的破壞」。Liangent(留言) 2012年10月16日 (二) 06:24 (UTC)
- 除了香港、澳門,類似的屬地名單大概可以列到五十個,如果確需並列的內容也有這些,我們自然不會也沒必要去做無理無聊的編輯。問題是引發編輯戰的爭端都明顯不具這類條件,那不是明知而故意破壞嗎?--WildCursive(留言) 2012年10月16日 (二) 06:08 (UTC)
- 先{{status2|-}}了,但看似這確有爭議而並非普遍接受的明顯破壞行為,請不要繼續互相回退和發生編輯戰。Liangent(留言) 2012年10月16日 (二) 06:02 (UTC)
(2)台灣海峽飛彈危機係過度連結—RalfX(ἀναγνώρισις) 2012年10月16日 (二) 12:50 (UTC)
- 又來了,呵呵。管理員再這樣不作為下去,那我是時候該退出維基百科了。—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Jsjsjs1111(對話|貢獻)加入。
“ | 我認為各個用戶有權清理及刪除自己討論頁的所有內容,縱使這行為不禮貌。舉例來說,郵箱內有信件,我也可以選擇閱讀或丟掉;別人在自己家中範圍內丟垃圾,難道清除也需要別人許可嗎?如發現有用戶極速刪除警告以逃避注意,可以向管理員報告。再者,所有留言皆能在編輯歷史中找到,完全不構成逃避注意的問題。--武蔵 (留言) 2012年1月26日 (四) 02:46 (UTC) | ” |
(在Wikipedia talk:用戶頁)--Mewaqua(留言) 2012年11月21日 (三) 15:59 (UTC)
- 原來這前面還有一個留言,Jsjsjs1111不來這句都注意不到。我的想法:RalfX的那個似乎找的過早,Jsjsjs1111的(相比於前面事例的爭議性)應該算無疑議的濫用權限了。Mewaqua:在我看來在user talk中使用rollback有(Gmail的)按下「Report spam」的感覺,而不是簡單的丟掉信件(Delete)。其他意見?Liangent(留言) 2012年11月21日 (三) 16:06 (UTC)
(:)回應
1. Again, 看事情要看前因後果與相關資訊!
2. Snorri在很短的時間內將行之已久的「Category:台灣人」等上百個分類頁面之內容大規模變更。臺灣是1949後中華民國之簡稱/代稱, 也是國際通稱,「Category:台灣人」的各主要語言版本均依慣例加上各國或nationality等字樣, 顯然這些維基社群並不認為有何不妥。該頁也早已敘明未經討論得出新共識前應維持現狀, 不應隨意更改,違反者就是破壞!那種未經討論就大肆移除的行為等於將臺灣相關人事物從許多分類中抹去,有違分類的完整性,破壞原先所具有的查找功能(分類不是條目,更重功能性),很顯然是突襲性破壞!我沒在他用戶頁留警告, 反而是他警告我?
3. 我01:20先是附理由「臺灣是1949後中華民國之簡稱/代稱, 也是國際通稱,各主要語言版本均依慣例稱各國或nationality, 本頁已敘明未經討論得出新共識前應維持現狀, 擅自隨意更改就是破壞!」取消Snorri在「Category:台灣人」所作的更改、接着再取消他在「Category:台灣學者 」所作的更改、然後才取消他在我用戶頁的不合理留言。事實上,他的行為也被Alfredo ougaowen和Ch.Andrew管理員等臺灣維基人認為已構成破壞。
4. 多少用戶定期或不定期清空用戶討論頁?包括其他編輯、系統、或管理員的留言。這是他們的自由。可我從以前到現在的各種留言討論基本上都留着,除非是無聊擾亂或無理可笑者。所以包括拉票、叫陣、提刪檔案、警告編輯戰、封禁一天、要我翻譯我不瞭解的條目等,我都覺得合理可接受而留着。
5. 但這事很簡單,在我看來,那人僅憑己意違反頁面注意事項、破壞卻還喊破壞的不合理留言已構成對我個人用戶討論頁的破壞!我完全有權認定這不在合理可接受的範圍內,並如同我也曾回退其他用戶頁遭破壞般地取消這種破壞。當然,我對自己與他人用戶頁遭破壞的標準可以略有不同。
P.S. Jsjsjs1111竟然取消我對我自己用戶討論頁的編輯,干涉與其無關之事,這才是荒謬吧!
--WildCursive(留言) 2012年11月22日 (四) 00:36 (UTC)
- (!)意見:分類頁面中的說明只提及Category:各地中國人而沒有提及Category:各國人物。Liangent(留言) 2012年11月22日 (四) 01:07 (UTC)
- (!)意見2:Ch.Andrew的處理理由是編輯戰而非破壞,在User talk:Snorri也提及是「爭議性編輯」,類似我上面對你回退的其他內容的判斷。Liangent(留言) 2012年11月22日 (四) 01:11 (UTC)
- 你當然可以清空,但是不能用回退權清空。現在我就沒去恢復留言了。--CHEM.is.TRY 2012年11月22日 (四) 03:01 (UTC)
- (~)補充1:這裏涉及兩項相關但不相同的事:根據紀錄,我對Snorri在分類頁的更動用的是「撤銷」(取消由xxx所作出的修訂 23765856),對其在我用戶頁的不合理留言才是用「回退」(取消xxx的編輯;更改回xxx的最後一個版本)。而我有權認定哪種留言是對我個人用戶頁可接受範圍外的破壞。
- (~)補充2:臺灣維基人因為瞭解台灣相關條目之內容而認為是明顯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編輯因不瞭解而有不同意見,但從臺灣維基人的角度看, 許多用法(如:"澎湖"與"臺灣本島"並列是我們的多項法律用詞,也有Google的1,460,000項結果支持)是我們熟悉與接受的, 我們的mindset是: 持續惡意亂改條目原有詞彙或亂刪官方來源就是破壞! 但將瞭解與明明不瞭解者擺在等同地位是齊頭式平等, 然後說這種不講理的動作是爭議而非破壞。臺灣維基人對臺灣相關條目遭破壞之判斷標準具優先地位是很合理的,臺灣人自知臺灣事,我們就生活在臺灣(同樣的,印尼人沒新加坡人瞭解新加坡、日本人沒香港人瞭解香港、德國人沒美國人瞭解美國),更何況前述分類方式是多國語言版本通行之實踐。在臺灣相關條目/分類中將人數較少的臺灣編輯與常挑起爭端的非臺灣編輯的意見等同對待實在很吃虧!
- -- WildCursive(留言) 2012年11月22日 (四) 03:10 (UTC)
- 你「有權認定」?太好笑了。麻煩找出對應的方針出來。--CHEM.is.TRY 2012年11月22日 (四) 05:39 (UTC)
- 大家對於自己的用戶頁與討論頁都有編輯與安排的自由,除非有明文限制。既無任何負面表列不得刪除留言的方針,用戶當然有權決定自己的個人空間,也有充分的權限處理非來自系統或非來自管理員的編輯,尤其是破壞還喊破壞的那種。--WildCursive(留言) 2012年11月22日 (四) 07:52 (UTC)
- 你當然有權刪除,但你沒權用回退功能刪除。這點你都看不懂?我真的要懷疑閣下的碩士文憑了。--CHEM.is.TRY 2012年11月22日 (四) 09:32 (UTC)
- 我撤銷他的大規模破壞之一是合理的(也確實掀起爭議),可我也沒去警告他,沒想到他反而來警告我,既然我不認為那種指控能成立,自然可視為惡意破壞,並如同我回退對他人用戶頁和討論頁的破壞般回退,否則我何必在同一分鐘內先用了兩次撤銷編輯後卻另外使用回退來取消留言?因為編輯或可視為爭議,但對我個人用戶頁的破壞可由我來認定。--WildCursive(留言) 2012年11月22日 (四) 10:08 (UTC)
- 你當然有權刪除,但你沒權用回退功能刪除。這點你都看不懂?我真的要懷疑閣下的碩士文憑了。--CHEM.is.TRY 2012年11月22日 (四) 09:32 (UTC)
- 大家對於自己的用戶頁與討論頁都有編輯與安排的自由,除非有明文限制。既無任何負面表列不得刪除留言的方針,用戶當然有權決定自己的個人空間,也有充分的權限處理非來自系統或非來自管理員的編輯,尤其是破壞還喊破壞的那種。--WildCursive(留言) 2012年11月22日 (四) 07:52 (UTC)
- 你「有權認定」?太好笑了。麻煩找出對應的方針出來。--CHEM.is.TRY 2012年11月22日 (四) 05:39 (UTC)
- 雖Wildcursive(討論 | 貢獻)的政治傾向太過於明顯而會影響客觀判斷的能力,但我認為其回退權的多數運用還是合理,其對條目的破壞行為是基於其日常編輯,而不是靠解除回退權就能完成的。-- 豆腐daveduv留言 2012年11月23日 (五) 02:23 (UTC)
- (~)補充1:這裏涉及兩項相關但不相同的事:根據紀錄,我對Snorri在分類頁的更動用的是「撤銷」(取消由xxx所作出的修訂 23765856),對其在我用戶頁的不合理留言才是用「回退」(取消xxx的編輯;更改回xxx的最後一個版本)。而我有權認定哪種留言是對我個人用戶頁可接受範圍外的破壞。
- 嚴重警告︰《避免地域中心方針》早已訂明「中國大陸」、「台灣」等用辭何用為可。上方所列,WildCursive君所回退者有合符方針所定,包括︰「維基百科把中華民國視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位相同,意即雙方是對等而不互相隸屬的政治實體」及「敍述政府,或與國家有關項目,應以官方國家全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中華民國」較為適合。」;但亦有動用回退權涉入爭議及違反方針而不自知。Template:各地維基人列表為其明顯例子,模板之中,根本未有提及按何而序,亦未有所指明為其轄下,就算更改排序,亦非明顯破壞,不過君已用權回退,實有不妥。而另一處則為回退留言,此舉無疑超越《回退功能》所賦權力︰「回退功能允許管理員和回退員快速地撤銷明顯非建設性的編輯,例如破壞或胡言亂語等。」就此須予嚴重警告,望君多加注意,三思而後行。--J.Wong 2012年11月24日 (六) 16:17 (UTC)
- Mys 721tx(討論 | 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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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由:多次運用此權限與其它用戶進行編輯戰,且未提供任何理由-如吳弘達詞條。
- --Pl19871008(留言) 2012年11月2日 (五) 16:45 (UTC)
- 未完成 未涉及相關權限。下次請不要懶到複製粘貼完看也不看。--Ben.mq 2012年11月2日 (五) 09:51 (UTC)
- (:)回應:
多次無理由回退,最後無理由刪除編輯,封鎖詞條,怎能說未涉及相關權限?如工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入學資格考試詞條--Pl19871008(留言) 2012年11月7日 (三) 10:45 (UTC)- 你加入的是侵權內容。--Ben.mq 2012年11月7日 (三) 05:16 (UTC)
- (:)回應:
木有侵權啊,我是從百度知道和我的GCT考試指導中整理出來的,吳弘達那個純粹是我根據一些材料編輯出來的,更不涉及所謂侵權--Pl19871008(留言) 2012年11月8日 (四) 11:45 (UTC)- 工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入學資格考試你原先加入的內容大部分都是一字不差的複製粘貼得來。--Ben.mq 2012年11月9日 (五) 01:07 (UTC)
- (:)回應:
- 你加入的是侵權內容。--Ben.mq 2012年11月7日 (三) 05:16 (UTC)
- (:)回應:
- 未完成 未涉及相關權限。下次請不要懶到複製粘貼完看也不看。--Ben.mq 2012年11月2日 (五) 09:51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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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命名(討論 | 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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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W論 獻 歡迎參觀新用戶頁 2012年5月12日 (六) 08:52 (UTC)
- 未完成,巡查豁免不因不活躍而除權--Kegns♖ 2012年5月12日 (六) 08:47 (UTC)
- 奔流沙(討論 | 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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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W論 獻 歡迎參觀新用戶頁 2012年5月12日 (六) 08:52 (UTC)
- 未完成,巡查豁免、IP封禁例外不因不活躍而除權--Kegns♖ 2012年5月12日 (六) 08:47 (UTC)
- 何邦維(討論 | 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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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W論 獻 歡迎參觀新用戶頁 2012年5月12日 (六) 08:50 (UTC)
- 未完成,巡查豁免不因不活躍而除權--Kegns♖ 2012年5月12日 (六) 08:47 (UTC)
- 一生俯首拜陽明(討論 | 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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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huwq(討論 | 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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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ooddoo(討論 | 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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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envenhe(討論 | 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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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iver1 chow(討論 | 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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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ouglasfrankfort(討論 | 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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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evy0193(討論 | 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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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eese(討論 | 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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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由:上次編輯在2011年8月1日 (一)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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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vaand(討論 | 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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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由:上次編輯在2011年3月24日 (四) 02:36
- HW論 獻 歡迎參觀新用戶頁 2012年5月12日 (六) 08:32 (UTC)
- 已解除巡查員權限--Kegns♖ 2012年5月12日 (六) 08:47 (UTC)
- 冰霜葵(討論 | 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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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由:上次編輯在2011年9月4日 (日) 14:30
- HW論 獻 歡迎參觀新用戶頁 2012年5月12日 (六) 08:28 (UTC)
- Winstonhyypia(討論 | 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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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由:上次編輯在2011年7月4日 (一) 19:20
- HW論 獻 歡迎參觀新用戶頁 2012年5月12日 (六) 08:28 (UTC)
- Webridge(討論 | 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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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複審或解除之權限:IP封禁豁免者、巡查員、回退員
- 理由:上次編輯在2011年7月8日 (五) 14:41
- HW論 獻 歡迎參觀新用戶頁 2012年5月12日 (六) 08:28 (UTC)
- 已解除巡查員、回退員權限--Kegns♖ 2012年5月12日 (六) 08:47 (UTC)
- Tinklestar(討論 | 貢獻)
- 狀態: 完成
- 需複審或解除之權限:巡查員、回退員
- 理由:上次編輯在2011年8月9日 (二) 09:41
- HW論 獻 歡迎參觀新用戶頁 2012年5月12日 (六) 08:25 (UTC)
- Mrseacow(討論 | 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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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複審或解除之權限:巡查員及回退員
- 理由:上次編輯在2011年9月27日 (二) 06:30
- HW論 獻 歡迎參觀新用戶頁 2012年5月12日 (六) 08:24 (UTC)
- Park_tien(討論 | 貢獻)
- 狀態: 完成
- 需複審或解除之權限:已確認用戶
- 理由:上一次編輯於2011年7月26日 (二) 16:01。
- HW論 獻 抗議SOPA 2012年1月30日 (一) 13:19 (UTC)
- (!)意見:User:Park1996有編輯。Liangent (留言) 2012年1月30日 (一) 13:33 (UTC)
- (!)意見:傀儡戶口申請權限而(在過去六個月)不編輯,即根本不再需要權限。-HW論 獻 抗議SOPA 2012年1月30日 (一) 13:38 (UTC)
- 沒記錯本來設計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用戶離開計劃後無人使用的有權限的用戶名被他人獲得密碼後濫用。Liangent (留言) 2012年1月30日 (一) 13:45 (UTC)
- (!)意見:傀儡戶口申請權限而(在過去六個月)不編輯,即根本不再需要權限。-HW論 獻 抗議SOPA 2012年1月30日 (一) 13:38 (UTC)
已封禁或除權用戶覆審
- Amazingloong(討論 | 貢獻)
- 狀態: 警告
- 需複審或解除之權限:巡查員
- 理由:先前封禁,3RR+侵權
- 達師 - 218 - 372 2012年7月3日 (二) 14:14 (UTC)
- 封禁事項與權限無關,遂作警告,望注意。--Jimmy Xu 查 · 論 · 編 2012年7月20日 (五) 04:31 (UTC)
- Sdee(討論 | 貢獻)
- 狀態: 完成
- 需複審或解除之權限:巡查豁免者
- 理由:被封禁,長期使用兩個傀儡帳號影響投票結果,影響時間長,涉及範圍廣,而且也非初犯,之前就已經因為操作傀儡被封禁過。
- 2011wp(留言) 2012年7月26日 (四) 02:09 (UTC)
- 查已封禁,且達永久,遂此請,撤其權。--J.Wong 2012年7月26日 (四) 02:25 (UTC)
請辭或棄去無用權限
- Wangxuan8331800(討論 | 貢獻)
- 狀態: 完成
- 需複審或解除之權限:巡查員
- 理由:幾乎就沒有用過這個權限,所以請求除權。
- 鐵鐵的火大了(留言) 2012年5月22日 (二) 13:16 (UTC)
- 你創建頁面就會用到這權限。--MakecatTalk 2012年6月14日 (四) 06:35 (UTC)
- 成為管理員時已一併移除。--MakecatTalk 2012年7月14日 (六) 12:20 (UTC)
- Ch.Andrew(討論 | 貢獻)
- 狀態: 完成
- 需複審或解除之權限:巡查豁免者
- 理由:已持有巡查員權限。
- HW論 獻 歡迎參觀新用戶頁 2012年5月12日 (六) 08:34 (UTC)
- AlexHe34(討論 | 貢獻)
- 狀態: 完成
- 需複審或解除之權限:回退權
- 理由:容易在監視列表點錯「回退」造成誤操作 囧rz……且很長一段時間沒怎麼用過此功能。
- AlexHe34 (留言) 2012年2月25日 (六) 08:07 (UTC)
- Le_Concorde(討論 | 貢獻)
- 狀態: 完成
- 需複審或解除之權限:巡查員
- 理由:苦逼的高三=A=
- バカあたい最強!(留言) 2012年7月4日 (三) 00:36 (UTC)
- Blove maple(討論 | 貢獻)
- 狀態: 完成
- 需複審或解除之權限:巡查員
- 理由:久未巡查,且精力有限,恐難勝任。欲解除後申請巡查豁免權,致力於改善條目。
- 藍色☆楓葉♂拉呱 2012年7月10日 (二) 14:50 (UTC)
- Red16(討論 | 貢獻)
- 狀態: 完成
- 需複審或解除之權限:巡查員
- 理由:申請之後發現自己無精力去巡查,於是申請除權,之後申請恢復到申請以前的權限 即巡查豁免者
- 我是火星の石榴(留言) 2012年7月25日 (三) 05:22 (UTC)
- Dragoon16c(討論 | 貢獻)
- 狀態: 未完成
- 需複審或解除之權限:巡查員
- 理由:已經在用戶頁上聲明退出維基百科,並在此前多次被封禁。
- 111.197.169.67(留言) 2012年10月5日 (五) 02:16 (UTC)
- 未完成,其因違反文明及繞過封禁而被封禁,與巡查無關。-治癒留言 2012年10月5日 (五) 02:33 (UTC)
- Jsjsjs1111(討論 | 貢獻)
- 狀態: 完成
- 需複審或解除之權限:巡查員、回退員
- 理由:最近沒時間了。我不像上面某位W字頭用戶,濫用權限還在那裏狡辯。
- CHEM.is.TRY 2012年11月22日 (四) 03:20 (UTC)
- (!)意見:你對於維基很有貢獻,我希望盡可能挽留你。--章安德魯(留言) 2012年11月22日 (四) 16:02 (UTC)
- 等我有時間再來重新申請這兩個權限吧……--CHEM.is.TRY 2012年11月22日 (四) 17:42 (UTC)
- cwek_break(討論 | 貢獻)
- 狀態: 完成
- 需複審或解除之權限: IP封禁例外權
- 理由: 該分身帳號暫時棄用,所以無需浪費IP封禁例外權,由主賬號申請。
- Sakamotosan 2012年12月2日 (日) 11:51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