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申请解除权限
外观
當獲權者有濫用權限的嫌疑,任何用戶均可以前往本頁舉報,由其他用户依據解除權限方針規定讨论是否除权。遇緊急情況時管理員可以暂时取消權限,但必須同時立即上報至本頁,讓其他管理員進行覆核。另外當超過六個月沒有任何編輯活動,報告後如查明屬實便即時除權。又如果獲權者本身希望辭去職務或放棄權限,也請至同一頁面申請或自行除權。
提报时请复制下框内容并按需求填写,置于相应提请部分最下方:
===提报的用户名===
*{{vandal|提报的用户名}}
*{{Status|新提案}}
*需複審或解除之权限:
*理由:
*提报人:~~~~
管理员结案时,在{{status}}中填入处理,并在最下方顶格简要说明:
*处理:
提示:全域IP封禁例外不適用於繞過本地IP封禁,因此獲全域IP封禁例外權限者,無必要要求除權;全域管理員不適用於中文維基百科。
存檔 |
|---|
滥用权限
[编辑]- Didaictor(討論 · 貢獻 · 日誌[封禁 · 過濾器] · 全域账号信息)
- 狀態: 新提案
- 需複審或解除之權限:巡查权
- 理由:删去条目内容(姑且不论其删去内容的理由是否匹配)时多次出现逻辑错误(《Kis-My-Journey》與上一張專輯《Good向前衝!》相距約1年零3個月;與上一張專輯《HIT! HIT! HIT!》相距約3個月,两次出现相同的“上一張專輯”指代不同)(8月17日起,《Two as One》於LINE MUSIC開始直播,2024年8月9日直播結束,语句不通),可以推定其并不具有正确使用巡查权的能力。
- 提报人:无所事事/想要狗带 2026年1月19日 (一) 17:41 (UTC)
- (!)意見:
- 這些條目是舊條目,與巡查權無關;
- 閣下回退時沒有說明理由或 含糊不清 ,本人對閣下判斷存在異議;
- 本人對這些歌曲沒有觀感,刪除的是沒有來源的 FANPOV 內容,如果閣下可以說明保留盤種類的必要性,可說明;
- 本人每次刪除內容都有附理由,其中也有建設性改善,閣下回退後並沒有採用建設性改善(例如本人移除濫用的粗體),本人高度懷疑閣下自己的判斷力;
- 最後,若其他用戶有理據說明本人在刪除過程中出現事實性邏輯錯誤,本人會接受批評。--Didaictor(留言) 2026年1月20日 (二) 00:26 (UTC)
- 您指称的“含糊不清”的这一笔是“与单曲同时发行的专辑《Good向前冲!》、DVD《YOSHIO -NEW MEMBER-》分别于Oricon公信榜专辑周榜、录像带周榜取得第1位。”这一笔编辑删去的内容使得后附参考资料与条目内容不符。粗体与CD种别对应的“编辑规则”不同,对于您在格式上的调整是没有问题的哈。--无所事事/想要狗带 2026年1月20日 (二) 07:02 (UTC)
- 另外您是以“WP:IINFO”为理由删去单曲版本信息,而不是“FANPOV”,部分相关内容是有可靠来源的,包括部分典范条目也是有写入实体发行的类别的。如果阁下可以说明盘种类是粉丝向内容的理由,可说明。--无所事事/想要狗带 2026年1月20日 (二) 07:16 (UTC)
- 本人對盤種類的觀感與羅列人物名號觀感相似:
- 若正文篇幅足夠、附有來源、羅列不會喧賓奪主,則列入盤種類可以接受;
- 若正文篇幅小於羅列篇幅,則會致使條目敍述失衡,這在人物條目中會構成宣傳現象( 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25/12/08#吳全成 )。雖然本人不認爲歌曲條目敍述失衡會構成宣傳現象,但是會構成 FANPOV 現象。 FANPOV 內容包括未經篩選的內容,且直接以 FANPOV 爲由移除可能會貶損理性的愛好者,故本人附 WP:IINFO 原因移除;
- 再者,本人屬實很好奇,本人移除內容與巡查權之間的關聯是甚麽,本人 1. 沒有使用 Suppressredirect 權限; 2. 沒有進行標記巡查動作; 3. 本人也沒有巡查豁免權。至少在本人看來,閣下以「移除內容出現事實性邏輯錯誤」爲由申請除權屬實牽強附會。
- 另外,請閣下對自己回退後的版本負責,閣下既然對內容刪除提出異議,則回退後理應附上來源證明本人回退有誤並傳送提示。
- ( π )题外话:那篇典範條目裡有大紀元時報的來源,詳見 WP:大紀元 。--Didaictor(留言) 2026年1月20日 (二) 08:07 (UTC)
- 本人则认为音乐CD中盘面的叙述和其余出版物中关于版本的叙述类似(如联合早报#内容),FANPOV与之并不符合,同样本人似乎也没有理解您的逻辑,盘类似乎不是“仅关于虚构作品情节的介绍、歌词库、过度统计清单、详尽的软件更新记录”其中的任何一项,真实的“过度统计清单”应该是某首歌曲在某个排行榜上每天的销售数据,而不是盘的类别。
- 另外,本人认为大妓院
不可靠,请您径直移出该来源即可。--无所事事/想要狗带 2026年1月20日 (二) 20:10 (UTC)
- 根據檢舉人的回應,本人個人作出以下結論:
- 檢舉人將 巡查工作 與 行巡查權 混爲一談;
- 檢舉人無法提供「當歌曲條目內容與羅列盤種類篇幅不符時獲認可」的範例;
- 檢舉人或無法理解 WP:IINFO 的含義,「過度統計清單」包括盤種類, 除非有可靠的二手來源佐證需要區分盤種類的內容而不僅是單純的羅列 ;
- 檢舉人高舉「事實謬誤」旗幟,卻未解釋何爲「事實謬誤」,且持續性使用「事實謬誤」一詞;
- 檢舉人沒有回應本人提出「移除內容與巡查權之間的關聯是甚麽」疑問;
- 檢舉人疑似忽略全局只看單獨事件,並作出未假定善意以及忽略事件比重的行爲。本人認爲,檢舉人此種舉措放在 RSP 當中相當於說香港 01 在《維護國家安全法》通過的氛圍下,選擇報導四通橋抗議內容最後應港府要求撤下報導的行爲是「
對政治報導進行自我審查
」的行爲因此評爲「半可靠」而忽略香港 01 具有完整的編輯團隊且「甚少爭議
」的事實。
- 此外,本人 呼籲 檢舉人說明作出本人認爲不實指控( Special:Diff/91174719 ,認定見 Special:Diff/91181836 )的發心。--Didaictor(留言) 2026年1月21日 (三) 02:35 (UTC)
- 根據檢舉人的回應,本人個人作出以下結論:
- 本人對盤種類的觀感與羅列人物名號觀感相似:
- 這些條目是舊條目,與巡查權無關;
- (!)意見:请问您可以指出更多,更具体编辑里做出令您觉得不适合巡查权的问题吗?因为我也没见到任何大问题,出现逻辑性错误的指控太广了,也不足以构成任何不当行为,就令人很疑惑,芝麻绿豆的一件小事怎么就要解权了?--Infodump0(留言) 2026年1月20日 (二) 02:34 (UTC)
- (~)補充:根據檢舉人編輯摘要( Special:Diff/91174572 、 Special:Diff/91174728 、 Special:Diff/91174719 ),以及本人在收到檢舉訊息前沒有在討論頁收到過任何提示或警告訊息,本人認爲檢舉人沒有假定善意。--Didaictor(留言) 2026年1月20日 (二) 03:12 (UTC)
- 理由内给出的两笔编辑已经出现了两次事实谬误及语病,因此可以合理判断这位巡查员在日常编辑中没有注意条目正文而进行错误的投稿--无所事事/想要狗带 2026年1月20日 (二) 07:04 (UTC)
- (!)意見:現詢問檢舉人能否在 Kis-My-Fit2 關聯條目之外尋得佐證本人「
日常编辑中没有注意条目正文而进行错误的投稿
」。由於本人每筆編輯均附有摘要,可預見檢舉人如果證據確鑿,會很容易找出。--Didaictor(留言) 2026年1月20日 (二) 08:07 (UTC)- 显然这笔编辑可以视为一例,虽然新用户的编辑格式存在问题,但加入的链接可以改写成参考来源而不是径直删出,产生事实谬误--无所事事/想要狗带 2026年1月20日 (二) 20:27 (UTC)
- 維基百科是寫給全年齡、位階人士觀看的百科全書,巨潮資訊網雖然有深圳證券交易所背書但從觀感(本人認爲的「觀感」:在預先不知道任何資訊且 RSP 也沒有說明的狀況下望文生義判斷知名程度)上顯然不及三七互娛公告當中提及的《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與《證券日報》。況且, 證券時報也有刊登三七互娛的公告內容 ,完全可替代巨潮資訊網的來源。
- 此外,由於檢舉人無法提供 明確佐證 本人不當行巡查權(檢舉人提供的是本人進行巡查工作的編輯)的證據。由此,除非 1. 有除本人與檢舉人之外的用戶對此檢舉評論; 2. 檢舉人就本人行巡查權本身( Suppressredirect 、 標記已巡查)發表切題的異議; 3. 檢舉人說明作出本人認爲「不實指控」的發心,否則本人不會再回覆此檢舉。--Didaictor(留言) 2026年1月21日 (三) 02:35 (UTC)
- 維基百科是寫給全年齡、位階人士觀看的百科全書,巨潮資訊網雖然有深圳證券交易所背書但從觀感(本人認爲的「觀感」:在預先不知道任何資訊且 RSP 也沒有說明的狀況下望文生義判斷知名程度)上顯然不及三七互娛公告當中提及的《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與《證券日報》。況且, 證券時報也有刊登三七互娛的公告內容 ,完全可替代巨潮資訊網的來源。
- 显然这笔编辑可以视为一例,虽然新用户的编辑格式存在问题,但加入的链接可以改写成参考来源而不是径直删出,产生事实谬误--无所事事/想要狗带 2026年1月20日 (二) 20:27 (UTC)
- (!)意見:現詢問檢舉人能否在 Kis-My-Fit2 關聯條目之外尋得佐證本人「
- (!)意見:感覺是對於條目內容的編輯的認知看法差異性為主要問題,但這一類的問題通常會比較建議依循解決爭議這個方針的指導去做協商,不知提案人與被提案人是否有針對相關爭議有否做出討論?另外請問提案人,是否還有其他證據顯示被提案人是顯然地有濫用其相關權限的證明?若無,則相關爭議事項我會建議移往編輯爭議這一區域做陳述。--薏仁將🍀 2026年1月21日 (三) 05:26 (UTC)
- 檢舉人未就本人的內容刪除行爲在本頁之外的任何頁面與本人做出討論,做出檢舉行爲前後均如此,本人支持將此話題移至 AN3 進行爭議解決。--Didaictor(留言) 2026年1月24日 (六) 10:00 (UTC)
- (!)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