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史尚宽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史尚宽
个人资料
性别
出生1898年
 大清安徽省安庆府桐城县
逝世1970年11月12日(1970岁—11—12)(72岁)
 中华民国台湾
国籍 中华民国
经历

史尚宽(1898年—1970年11月12日),字旦生安徽省桐城县南乡史家湾(今属枞阳县)人,中华民国著名法学家 、曾任第2届司法院大法官、立法委员,《中华民国民法典》的起草人,中国独力完成《民法全书》的第一人。[1]

生平

[编辑]

史尚宽生于1898年农历元旦,故字“旦生”。11岁史尚宽能写文章。15岁时,史尚宽留学日本,先入京都第三高等学校学习,后入东京帝国大学法律系学习,先后在日本学习9年,最终获法学士学位。1922年秋,史尚宽赴德国柏林大学继续学习法律。在德国学习两年之后,转入法国巴黎大学研究政治经济。[1]

1927年,史尚宽学成归国,历任国立中山大学国立中央大学国立政治大学教授。1927年4月,蒋介石国民政府定都南京,着手立法工作。同年6月,设法制局。1928年12月,国民政府立法院成立。1929年1月,在立法院成立法制委员会,下设“民法起草五人小组”。史尚宽因精于民法学,故历任立法院立法委员、立法院法制委员会委员长、民法典起草人等职。[1]他还曾任考试院秘书长。[2]

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史尚宽于原籍安徽省桐城县当选为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第二次国共内战末期,史尚宽离开中国大陆,来到台湾。他历任总统府国策顾问、考选部部长。1958年至1967年,任中华民国司法院第二届大法官。他还曾任司法行政部司法官训练所所长等职务。[2]

史尚宽参与了《民法》、《中华民国宪法》及其他重要法典的起草及制定。他还积极从事著述,曾获教育部颁法科学学术奖。[2]从1950年代开始,史尚宽经过20年努力,先后写完《债法总论》、《债法各论》、《物权法论》、《亲属法论》、《继承法论》、《民法总论》共6册,400多万字,合称《民法全书》。[1] 其所编著由台湾商务印书馆出版的信托法论,至今日(2021年)仍充满先进及独到见解,为台湾信托法的理论及实务界带来重大影响,可谓台湾信托法学先驱及理论之父。

1970年11月12日,史尚宽因胃癌病逝,享年73岁。[1]11月25日,安葬于台北县八里乡(今 新北市八里区)米仓村飞雁山墓园。[2]

著作

[编辑]
  • 史尚宽,劳动法原论,上海世界书局,1934年
  • 史尚宽,民法总则释义,汇文堂新记书局,1936年9月
  • 史尚宽,民法原论总则,大东书局,1947年
  • 史尚宽,法学概论
  • 史尚宽,法制
  • 史尚宽,立法程序及立法技术
  • 史尚宽,行政法要旨
  • 史尚宽,行政法论,1956年,自行出版
  • 史尚宽,信托法论,商务印书馆,1946年
  • 史尚宽,土地法原论,中正书局,1951年
  • 史尚宽,债法总论,1954年,自行出版
  • 史尚宽,物权法论,1957年,自行出版
  • 史尚宽,债法各论,1960年,自行出版
  • 史尚宽,亲属法论,1964年,自行出版
  • 史尚宽,继承法论,1966年,自行出版
  • 史尚宽,民法总论,1970年,自行出版[2]
  • 史尚宽,民刑法论丛,1973年,自行出版(后人整理)
  • 史尚宽,宪法论丛,1973年,自行出版(后人整理)

参考文献

[编辑]
  1. ^ 1.0 1.1 1.2 1.3 1.4 史尚宽:中国民法第一人,安徽文化网,2010-10-09. [2013-06-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5-23). 
  2. ^ 2.0 2.1 2.2 2.3 2.4 史尚宽,法律图书馆,于2013-06-06查阅. [2013-06-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7). 
  中国
前任:
田炯锦
考选部部长
1952年-1957年8月
继任:
陈雪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