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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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长为县的行政长官。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均以万户以上之县的长官为县令,不足万户则称县长。清代时,称知县。中华民国初年,全国“废府州厅改县”,知县改为县知事。北洋政府时期,改称县长,沿用至今。与县平级的内蒙古自治区旗的行政长官则称旗长。
大中华地区以外之国家地区,如有类似于“县”的行政区划,通常也会将其最高首长的予以套用。县长的对应英文翻译为“Magistrate”,意思为裁判官或长官。
近代
[编辑]辛亥革命后,废除县衙,初设民政署,旋又改知县为县知事,故称县知事公署。1927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改县知事公署为县政府[1]:44。县政府的行政首长即是县长。台湾光复后,延续国民政府时期的名称。现时台湾各县县长由民选产生。
在1999年台湾历经李登辉总统冻省后,县长取代省长,成为地方一级行政首长,与省辖市市长位阶相同。有时县市长会仿古制称为“百里侯”,如县市长选举常在新闻报导中被称为“百里侯之役”。
县长低于市长(地级市)而高于乡长。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中国共产党一党专政,执行党政合一的行政体制,县长是一个县的第二把手(仅次于县委书记),一般也是中共在该县的县委副书记。
翻译
[编辑]马来西亚的县长是二级行政首长(在东马为三级),然而县长只管理土地相关事务,行政管理权是在地方政府市长/主席手上。
另见
[编辑]注释
[编辑]- ^ 朱华锦. 《民国时期县政府称谓的表述》. 江苏地方志 (江苏省南京市: 江苏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1995, (1995年第2期): 44 [2022-11-22]. ISSN 1003-848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1-22) (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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