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制度是中國為加強文物保護、制止文物破壞、對文物資源進行合理利用,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規,及相應管理工作的統稱。中國文物保護的核心法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簡稱文物法),全國文物保護工作的核心主管部門是是國家文物局,各級人民政府及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各自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1]中國文物的基本原則為「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註 1]中國文物保護領域的官方象徵為採用金沙「四鳥繞日」金飾圖案的中國文化遺產標誌[2],官方主題日為每年六月第二個星期六的「文化遺產日」[3]。目前,中國共有不可移動文物76.7萬處、國有可移動文物1.08億件/套,以及數量眾多的民間文物,全國博物館5000餘家。[4]
歷史
[編輯]中國古代就有文物保護的相關法律與記載。早在周代,《左傳·文公一八年》記載周公規定「毀則為賊,掩賊為藏,竊賄為盜,盜器為奸,主藏之名,賴奸之用,為大凶德,有常無赦」,即盜用國家寶器(器)與其他重大罪行一樣,不能赦免。《孔子家語》中也有禁止寶器流入民間交易的記載[註 2]。漢朝開始將毀壞皇家宗廟、陵墓及宮殿的行為稱為「大逆不道」,各朝代也有保護官府和民間文物的規定,雖然這些律令多出於維護皇室尊嚴和統治的需要,但也在客觀上起到了對文物特別是宮殿、宗廟及陵墓的保護作用。[5]
清朝晚期,因為列強入侵和戰亂,政府的腐敗無能以及民間文物保護意識的落後,很多珍貴文物被破壞或流失海外,比如圓明園,莫高窟,樓蘭古城等。近些年,海外每次對流失文物的拍賣都會引發中國國內的關注和爭議[6],著名案例如圓明園獸首。文物破壞和流失的情況一直持續到民國初期的軍閥混戰時期。1928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完成中國形式上的統一,同年設立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是中國第一個專門的政府文物管理機構。1930年,頒布了《古物保存法》,是中國第一部正式文物法規,後又陸續頒布實施細則和相關法規,使得文物流失狀況有所遏制。[5]然而,之後的抗日戰爭和國共內戰,境內文物再次遭受戰亂危害,其中故宮不少文物經多次遷移最終運往臺灣。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政後,設立了文化部文物局及地方文物管理委員會,主管文物保護和考古發掘等工作。於1961年,頒布了《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並公布第一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名單。[7]但隨著文化大革命爆發,中國的文物保護工作陷入停滯,在破四舊中,大量寺廟、遺址遭到紅衛兵衝擊,包括佛像、牌坊、石碑在內的文物受到破壞,如曲阜孔廟、黃帝陵、岳王廟、包公祠等。1967年5月,中共中央為此下發《關於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中保護文物圖書的幾點意見》。文革結束後,中國的文物保護工作逐步恢復。1982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此後多次修改,並以文物法為核心,頒布了多部相關法規條例,公布了包括歷史文化名城在內的多項保護名錄。1985年,全國人大批准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參與文物保護的國際合作。[8]2005年,國家文物局公布了採用金沙「四鳥繞日」金飾圖案的中國文化遺產標誌,作為中國文物保護、研究、收藏等領域的官方象徵。[2]2006年起,中國以每年六月的第二個星期六為「文化遺產日」,增強全社會的文化遺產保護意識。[3]
文物保護對象
[編輯]根據文物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下列文物受國家保護[9]:
法律法規與管理機構
[編輯]1982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經過五次修正,目前為中國文物保護領域的核心法律。2003年,中國國務院根據文物法,制定頒布了《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之後陸續頒布了《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風景名勝區條例》等行政法規。文物法及相關的行政法規,以及各級立法機關制定的有關文物保護的地方性法規,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部門規章,地方人民政府制定頒布的規章性文件等,一同構成了中國的文物保護法律體系。[10]
根據文物法,中國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即國家文物局)主管全國文物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工作[9]。中央和地方的文物考古研究所、博物館、紀念館、古建築保護研究所等文物事業單位,負責本地區的文化遺產調查、發掘、研究、保護以及文物藏品的收藏、保管、研究和展示工作。[11]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關、城鄉建設規劃部門也承擔保護文物,維護文物管理秩序的職責[9]。此外,教育、科技、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負責文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註 3]
文物保護體系
[編輯]中國將文物主要分為不可移動文物和可移動文物兩大類。
不可移動文物
[編輯]不可移動文物包括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築等,根據它們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可以分別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9]。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屬於國家所有。國家指定保護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石刻、壁畫、近代現代代表性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除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屬於國家所有[9]。
-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由國家文物局選擇確定,報國務院核定公布。截至2019年底,中國已公布了8批,共5,058處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12]。
- 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並報國務院備案。截至2018年底,已公布18,799處省級文物保護單位[13]。參見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分省索引。
- 市級和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分別由設區的市、自治州和縣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截至2020年底,已公布23,409處市級文物保護單位、92,670處縣級文物保護單位[13]。
- 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由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予以登記並公布。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中共登記766,722處不可移動文物[14]。
另外,對於保存文物特別豐富並且具有重大歷史價值或者革命紀念意義的城市、城鎮、街道、村莊等,可以核定為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等[9],分為國家級和省級,前者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評選,報國務院核定公布,後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並報國務院備案。
- 國家歷史文化名城:截至2018年,已公布了135個國家歷史文化名城。
- 國家歷史文化街區(名街):截至2018年,已公布了30個國家歷史文化街區和50個國家歷史文化名街[註 4]。
- 國家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截至2018年,已公布七批共312個國家歷史文化名鎮和487個國家歷史文化名村。
可移動文物
[編輯]可移動文物包括歷史上各時代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圖書資料、代表性實物等,分為珍貴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貴文物分為一級文物、二級文物、三級文物[9]。下列可移動文物,屬於國家所有:[9]
- 中國境內出土的文物,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以及其他國家機關、部隊和國有企業、事業組織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 國家徵集、購買的文物;
-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給國家的文物;
- 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文物保護相關工作
[編輯]文物出境進境
[編輯]中國對於文物出境進境都進行了具體的規定和限制。文物出境,須經國家文物局乃至國務院批准,經審核允許出境的文物,由國家文物局發給文物出境許可證,從指定口岸出境[9]。同時,對於孤品和易損品等文物,國家文物局發布了禁止出境展覽文物類別和目錄。
文物追回
[編輯]因中國傳統的厚葬習俗,歷史上盜墓事件層出不窮,時至今日也無法完全遏制[15][16]。同時,近代列強的入侵和戰亂,也導致了文物的被盜與流失。針對文物被盜、丟失及流失的情況,近些年來,中國逐步建立了較為完善的文物追回制度,文物部門與公安部門合作建立了「中國被盜(丟失)文物數據發布平台」[17]。國際上,截至2019年3月,中國已與美國[18]、義大利[19]、印度等21國簽署關於防止盜竊、盜掘和非法進出境的文化財產雙邊協定,促成30餘批次4000餘件(套)流失文物回歸。[20]境外對於中國流失文物進行拍賣等交易行為也會引發中國政府和民間的關注,如2018年英國拍賣圓明園虎鎣事件。[21]
問題與爭議
[編輯]中國的文物保護仍然面臨著很多問題,也出現了諸多爭議事件。個人、商家甚至政府部門或因經濟利益或因建設需要,無視文物保護制度,對文物保護單位進行過度開發、破壞性開發甚至違規拆除的事件屢見不鮮,如泉州洛陽橋違建[22]、岳陽老街被整體拆除[23]、遼寧小河口長城「修復變自毀」[24]、梁思成林徽因北京故居被「維修性拆除」[25]等事件。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的過度商業開發也引發了文物破壞、環境污染等問題[26][27]。
在文物保護和管理的過程中,文物部門被視為弱勢部門,執法能力不足,處罰標準過低,對商家和地方政府的監督約束能力較差[28][29][30]。文物部門與其他部門因利益衝突導致的矛盾也時有發生,如2019年初揚州考古工作人員被城管毆打事件[31]。
備註
[編輯]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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