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韓合併條約
類型 | 吞併條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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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 日韓合併 |
蓋章日 | 1910年(明治四十三年)8月22日 |
生效日 | 1910年8月29日 |
失效日 | 1965年6月22日 |
簽署者 | 李完用 寺內正毅 |
締約方 | 大韓帝國 大日本帝國 |
語言 | 韓語 日語 |
日韓合併條約 | |||||||
韓語名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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諺文 | 한일병합조약 한일합방조약 한일합방늑약 | ||||||
漢字 | 韓日倂合條約 韓日合邦條約 韓日合邦勒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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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語名稱 | |||||||
漢字 | 日韓併合条約 韓国併合条約 韓国併合ニ関スル条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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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韓合併條約(日語:韓国併合ニ関スル條約/かんこくへいごうにかんするじょうやく,韓語:한일 병합 조약/韓日倂合條約),是大韓帝國內閣總理大臣李完用與大日本帝國代表寺內正毅於1910年8月22日簽訂的條約,將朝鮮半島的主權割與日本,同月29日公告,大韓帝國正式覆滅,歸日本統治。[1]
大韓民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方面認為,該條約基於之前日本軍逼宮情況下朝鮮高宗所簽《乙巳條約》,故而兩個條約「締結時就是無效的條約」,簽約時純宗亦拒絕簽名;日本則認為《日韓合併條約》符合當時的國際法。1945年8月15日,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昭和天皇發表接受《波茨坦公告》後,日本無條件投降,由同盟軍佔領朝鮮,日本失去對朝鮮半島的實質統治權。1945年9月2日,日本簽署《降伏文書》,結束對朝鮮半島的統治,並於隨後放棄主權。而合併條約之相關條款,後因1965年的《日韓基本條約》而失效。[2][3]
背景
[編輯]在1905年第二次日韓協約之後,韓國成為日本的保護國;1909年7月日本內閣會議決定合併韓國的方針,1909年10月26日伊藤博文被韓國刺客安重根暗殺之後,主張立刻合併韓國的一派成為日本對朝鮮政策的主流。韓國出現的李容九、宋秉畯等人為首的賣國組織「一進會」亦積極主張日韓合邦。不久統監府下了集會演說的禁止令,於1910年8月22日吞併韓國。
內容
[編輯]- 大韓帝國皇帝將朝鮮半島全部的統治權讓予日本國皇帝;
- 大日本帝國接受大韓帝國的要求將韓國併入大日本帝國;
- 大日本帝國保障保護舊大韓帝國皇帝與皇族的尊嚴與權益及經濟開銷;
- 大日本帝國可以對於有勳功的朝鮮人賜爵賜勳;
- 大日本帝國必須保護朝鮮人的生命與財產並增進其福祉;
- 大日本帝國可以將對新制度認同、又具相當能力的朝鮮人用為帝國官吏。
影響
[編輯]由於日韓合併條約的實行,大韓帝國宣告滅亡,大日本帝國的韓國統監府改制為朝鮮總督府,成為統治朝鮮半島的機關;朝鮮總督府之後開始進行長達三十五年的殖民統治。韓國社會視之為國恥,稱作「庚戌國恥」(경술국치/庚戌國恥 Gyeongsul Gukchi),將條約締結之日稱為「國恥日」(국치일/國恥日 Gukchi-il)[4]。而贊成、協調簽定日韓合併條約的八位韓國內閣大臣也被韓國人稱為庚戌國賊。
參考文獻
[編輯]- ^ 1910年8月22日 日本吞併朝鮮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歷史上的今天
- ^ Hook, Glenn D. (2001). Japan's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Politics, Economics, and Security, p. 491.,第491頁,載於Google圖書
- ^ 1965年6月22日 日本和南朝鮮建交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歷史上的今天
- ^ Choi, Soyoung. '경술국치' 이후 87년 구석구석 파고든 '왜색옷에 왜색춤'. Kyunghyang Shinmun. 29 August 1997 [16 January 20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