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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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內容備份
[編輯]議會設置運動源起於1918年的六三法撤廢運動,但因林呈祿認為如撤廢六三法則無異於接受當局的內地延長主義政策,有損於台灣的特殊性和獨立性,因此在1920年12月15日的《台灣青年》發表〈六三問題の歸著點〉一文以闡明其主張[1]。從大正10年(1921年)1月30日第一次向帝國議會提出《台灣議會設置請願書》,由林獻堂領銜、旅日與在台民眾178人聯名簽署,到昭和9年(1934年)9月2日於台中開會決議停止,共歷時14年,提出請願15次(大正13年提出2次),主要領導領袖有林獻堂、林呈祿、蔡培火、蔡惠如、楊肇嘉、陳逢源、林幼春等人,且在第三次請願運動籌備時成立了台灣議會期成同盟會(1923年1月16日)。然而在2月2日隨即被台灣總督田健治郎以妨礙安寧社會秩序為由加以禁止,甚至還釀成治警事件。1934年(昭和9年)9月22日,林獻堂、林呈祿、蔡培火等人於林獻堂在台中市的大東信託株式會社,召開請願運動的幹部會議,一致決定中止請願運動。
要做重大編修,這段暫且歸檔,以便日後檢視是否有未寫入的,並可做為首段的底本--Reke (留言) 2011年4月9日 (六) 17:10 (UTC)
提供可靠資料
[編輯]我提供下列幾篇論文連結,以供大家參考:
- 再加幾篇論文(無連結):
- 高日文,〈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的時代背景〉,《台灣文獻》,第15卷第2期,民國53年6月,頁24-46。
- 高日文,〈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始末〉,《台灣文獻》,第16卷第2期,民國54年6月,頁60-96。
- 高日文,〈治安警察法違反事件之法庭辯論經過(上)(下)-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史稿之三、四 〉,《台灣文獻》,第17卷第1期,民國55年3月,頁81-108;第18卷第1期,民國56年3月,頁156-176。 --RekishiEJ (留言) 2011年4月10日 (日) 04:46 (UTC)
目前點下條目裡「參考資料」的「編輯」可以看到reflist 模板中有一些論文,全部都是網路上有全文版的,也幾乎可以運用在章節裡(還未寫到的部分我暫時用註解標記藏起來,以免出現錯誤訊息,所以要點編輯才看得到),請自行用google找原文。我想篇名作者都key好了,動動手指google一下是研究者應該付出的努力吧。
若有人要搶先應用去寫,只要把它移到註解標記前面,然後在你編的部分要插註腳的地方寫入{{R|論文作者名|page=引用頁數}}就可以了。強烈建議頁數一定要加!後人要查證才方便。如果真的不知道怎麼移,那就插入粗體部分的字就好了,暫時的錯誤訊息不用理他,至少我會很快幫忙處理掉問題。
另外方便去圖書館的,強烈去調閱或借周婉窈教授所著的《日據時期的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1989年自立報系出版)。這是目前最全面針對此一問題最基礎最全面的專書,後來的研究者幾乎都只研究片面的問題來針對這本的內容做出補充或商榷,也是相關學術研究裡被引用數最多的一本作品。--Reke (留言) 2011年4月10日 (日) 10:11 (UTC)
- 提供一本很好的參考資料:
- 若林正丈著,台灣史日文史料典籍研讀會譯,《台灣抗日運動史研究》,台北:播種者,2007年3月。
- 本書第三章的〈大正民主與台灣議會〉和第四章〈帝國議會的台灣設置請願運動〉詳述了日本國內的情勢,包括日本國內對此一運動的主要支持與反對力量、幾位熱心協助的說明議員資料,還有帝國議會內部的氣氛。不但可以補足台灣研究者的不足,最重要的是:有中文版可以參考。--Reke (留言) 2011年4月13日 (三) 10:22 (UTC)
- 晚點會幫忙...(自嘲:都五月了咧)--安可(居住地:酒館-職業:詩與歌之演者)/敬邀參與人文提升計劃 2011年5月5日 (四) 07:38 (UTC)
進度控管
[編輯]項次 | 目標 | 編輯進度說明 | 校對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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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前因 | 完成,原「武裝抗日路線失敗」原因太遠故不需提及,其餘已述明--Reke (留言) 2011年4月28日 (四) 16:30 (UTC) | |
2 | 訴求 | 完成,已引用文獻敘明台灣議會權力定位的轉變--Reke (留言) 2011年4月30日 (六) 14:13 (UTC) | |
3 | 經過 | 完成,已將三期簡述完畢,並以表格列出每次活動情形--Reke (留言) 2011年4月28日 (四) 16:30 (UTC) | |
4 | 影響 | 完成,據手邊資料列出三項影響,包括精神上與實際政治改變--Reke (留言) 2011年4月30日 (六) 04:59 (UTC) | |
5 | 批評 | 完成,就進行策略與論述內部缺失的批評均已收錄--Reke (留言) 2011年4月30日 (六) 05:59 (UTC) | |
6 | 日本內地民間反應 | 完成,已收錄日本多方意見,遠非日文維基百科所及--Reke (留言) 2011年4月29日 (五) 18:50 (UTC) |
對「請願理由」的幾次修訂
[編輯]- 59.113.238.26在2005年12月4日 (日) 19:57所做的修訂版本
- KOKUYO在2010年1月29日 (五) 00:27所做的修訂版本
- 由於引用來源不明,目前User:reke打算重新修訂。
--Mihara57 (留言) 2011年4月30日 (六) 13:46 (UTC)
同行評審內容存檔
[編輯]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
[編輯]- 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編輯 | 討論 | 歷史 | 連結 | 監視 | 日誌)
- 其他以往記錄請參見條目的討論頁。
- 說明:經近一個月的努力,已將條目做大幅度提升,想聽取意見使資料更加完善。—Reke (留言) 2011年4月30日 (六) 12:12 (UTC)
- 評審期︰2011年4月30日 12:12 (UTC) 至2011年5月30日 12:12 (UTC)
內容與遣詞
[編輯]- 縱觀全文,語句不通之處甚多。文句間、表格中摻雜日文,十分彆扭。—Snorri (留言) 2011年5月1日 (日) 17:36 (UTC)
- 「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一詞出自哪裡?是否常用,是否中文習慣用法?我覺得「設置台灣議會請願運動」比較順口。—Snorri (留言) 2011年5月1日 (日) 17:38 (UTC)
- (:)回應
- 表格中的日文應該是指「說明」、「審議未了」、「不採擇」之類的。這部分因為是日本議會的專屬術語,即便中文的參考資料都直接採用,所以無法自做主張地轉譯。至於行文中間,因為我都是看中文資料,理論上不太可能有日文夾雜其中,不過這部分會再清查。如有可能,煩請比較明確地指出日文的所在,以方便修正。
- 「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一詞出自原始歷史文件,像文中的附圖,就是寫「台灣議會設置請願理由」,目前中文學術界均是統一採用這種用法,包括原條目中所列的參考資料《日據時代的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另外,有些文件會簡稱為「台灣議會設置運動」,略去「請願」二字,不過動詞還是擺在受詞之後。如仍有懷疑,下方所列論文中不少均可以線上下載全文,可以依所註頁碼查閱是否有所據。(如果因為網路限制等等因素無法找到線上版,我手邊有,可參考在下用戶頁商討傳輸的方式)
--Reke (留言) 2011年5月1日 (日) 18:22 (UTC)
- 的確我所說的表格中的日文是指「說明」、「審議未了」、「不採擇」等等。既然是專署術語,最好是有清晰的中文注釋,至少要能讓一般的讀者明白其意義(優良條目標準之一)。行文中間的日文我會具體指出。
- 原始歷史文件是日據時期的文件嗎,那樣的話是否表示「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一詞是日文?因為這種組合不像是中文習慣。—Snorri (留言) 2011年5月1日 (日) 19:00 (UTC)
- 台灣很多中文用語習慣會被日文影響,原始文件的確是日文,但目前這個已經變成中文的專有名詞,類似的情況還有「台灣議會期成同盟會」。--Reke (留言) 2011年5月1日 (日) 19:19 (UTC)
- 瞭解。我改了一下首段,「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的意義應該足夠清楚了。至於段落中的日本,主要是指請願次數用的是「回」而不是「次」。—Snorri (留言) 2011年5月1日 (日) 19:23 (UTC)
- 囧rz……,我不知道在香港是不是沒人用「回」,不過台灣這裡「回、次」的混用是很習慣的一件事,難怪我自己完全找不到……--Reke (留言) 2011年5月1日 (日) 19:42 (UTC)
- 好吧,我理解了。大陸基本是不會這麼用的,因為太口語了。還有是《有關應施行於台灣之法令之件》,這個「之件」是日文吧?不理解。—Snorri (留言) 2011年5月1日 (日) 19:58 (UTC)
- 這是中文,日語是「臺灣ニ施行スヘキ法令ニ關スル法律」,有些文獻就直譯為「之法律」,應該是原譯者認為「法令之法律」像繞口令才改用「之件」這種比較文言的譯法,我先改用白話版的譯法看看。--Reke (留言) 2011年5月2日 (一) 05:24 (UTC)
- 還有一處:「共通事項」與「特殊事情」,應該也是日本法律用語?最好能用中文釋義。—Snorri (留言) 2011年5月1日 (日) 20:06 (UTC)
- 這不是專門用語了,而是台灣學者陳翠蓮濃縮了葉榮鍾的敘述而成的。原本考量葉氏的語句太長不適閱讀,故用陳氏之敘述。既然會造成障礙,那就辛苦點多打幾個字。不過,葉榮鍾的原文是漢語寫成,其中仍然是「特殊事情」這種用法。--Reke (留言) 2011年5月2日 (一) 05:24 (UTC)
- 一處費解:「不過,由於此一運動依然屬合法進行,總督府的壓迫難以根除,1923年,更加全面反擊的「治警事件」於是產生」。沒看明白。—Snorri (留言) 2011年5月1日 (日) 20:35 (UTC)
- 已修正。--Reke (留言) 2011年5月2日 (一) 05:24 (UTC)
- 好吧,我理解了。大陸基本是不會這麼用的,因為太口語了。還有是《有關應施行於台灣之法令之件》,這個「之件」是日文吧?不理解。—Snorri (留言) 2011年5月1日 (日) 19:58 (UTC)
- 囧rz……,我不知道在香港是不是沒人用「回」,不過台灣這裡「回、次」的混用是很習慣的一件事,難怪我自己完全找不到……--Reke (留言) 2011年5月1日 (日) 19:42 (UTC)
- 瞭解。我改了一下首段,「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的意義應該足夠清楚了。至於段落中的日本,主要是指請願次數用的是「回」而不是「次」。—Snorri (留言) 2011年5月1日 (日) 19:23 (UTC)
- 完成,表格中的日語已透過註釋詳述。--Reke (留言) 2011年5月2日 (一) 08:48 (UTC)
- 條目內的統一戰線時代(1921年-1926年)「前二回行動與島內反應」一節,有提到「不過也有像辜顯榮、林熊徵、李延禧、許丙、鄭肇基、林烈堂與吳子瑜等地方士紳表示反對,惟聲音微弱而不受重視」,不曉得當時多位士紳的不贊成理由是......?--章·安德魯 (留言) 2011年5月4日 (三) 06:54 (UTC)
- 理由各有不同,當初看周婉窈的書覺得篇幅長又雜,有點懶得寫所以…(遮臉)我另外再找時間去圖書館調閱那本書來補足吧。--Reke (留言) 2011年5月6日 (五) 14:28 (UTC)
- 完成--Reke (留言) 2011年5月7日 (六) 07:22 (UTC)
- 條目的的第一張圖片版權宣告是自我矛盾的。「合理使用」適用於未經授權的版權內容。而PD就是PD,進入PD就是公有財了,不需要再宣稱這是不得已的合理使用。PD與fair use這兩種通常只可能同時成立一個。--Jasonzhuocn (留言) 2011年5月6日 (五) 13:48 (UTC)
- 已留言給上傳者請求修正與說明。--Reke (留言) 2011年5月6日 (五) 14:28 (UTC)
- 上傳者基於謹慎理由,先將授權條款修正為 Fair use。--Reke (留言) 2011年5月6日 (五) 16:41 (UTC)
- 已修正為{{PD-Japan-oldphoto}}--安可 ♪(留言 ) 2013年8月19日 (一) 01:22 (UTC)
- 上傳者基於謹慎理由,先將授權條款修正為 Fair use。--Reke (留言) 2011年5月6日 (五) 16:41 (UTC)
- 已留言給上傳者請求修正與說明。--Reke (留言) 2011年5月6日 (五) 14:28 (UTC)
- File:台灣議會設置請願理由書.jpg作者標示有誤,我已經幫忙改正,不過版權標示是否正確,我也說不準。--蘋果派.留言 2011年5月7日 (六) 09:20 (UTC)
- 這是個重要的條目,所以該文史與法政並重! 想到些可增補的問題:當時的日本憲法究竟是怎麼規定其國民的參政權? 投票及服公職之法律規定為何? 有無資格限制? 有無定期選舉? 日本是何時開始普選? 何時開放女性參政呢? 當時的東京或各級地方政府有無議會? 而其憲法或法律中有無對台灣和韓國兩地做差別對待? 台灣少部分的富有男性於1935年第一次投票,其法源與此是否相關? 此運動的訴求(參政資格與議會權限等)究竟具體到何種程度? 究竟是誰有權決定設置台灣議會?只有天皇?或總理大臣?內閣?國會?總督?那請願對象是誰?文中提及的律師可扮演什麼角色功能? 1935年首次選舉後就無下文了嗎? -- WildCursive (留言) 2011年5月15日 (日) 05:52 (UTC)
格式與排版
[編輯]- 標點符號不統一,有時用《 》,有時用< >。—Snorri (留言) 2011年5月1日 (日) 17:40 (UTC)
- (:)回應,《》是用於書名,〈〉則用於單篇文章。例如期刊論文,期刊名以《》標註,論文名以〈〉標註,請參考[3]--Reke (留言) 2011年5月1日 (日) 18:27 (UTC)
- 看來台灣標準與大陸標準有異。大陸標準中無論書名還是篇章名都是用《》,只有當《》裡面還有書名時才在裡面使用<>。可以考慮使用繁簡轉換。—Snorri (留言) 2011年5月1日 (日) 18:55 (UTC)
- 了解,稍後處理。--Reke (留言) 2011年5月1日 (日) 18:58 (UTC)
- 完成,不過我發現全文轉換會出錯,為方便處理,內文中必須加書名號的,個別手動轉換;參考文獻部分全部刪除(因為讀者可以很明瞭那些都是文章、書籍之名)。--Reke (留言) 2011年5月2日 (一) 05:52 (UTC)
- 看來台灣標準與大陸標準有異。大陸標準中無論書名還是篇章名都是用《》,只有當《》裡面還有書名時才在裡面使用<>。可以考慮使用繁簡轉換。—Snorri (留言) 2011年5月1日 (日) 18:55 (UTC)
- 表格「本期運動時間表」的第1次與第2次,第14次跟第15次,格線斷錯位置了,造成後面日期對應到別的年份。比對一次來源,就知道我意思了。第6次漏了一個3月18日。以上,我簡單校對一遍而已,也許還有漏網之魚,您若方便可再校對一遍。--Mihara57 (留言) 2011年5月8日 (日) 00:02 (UTC)
- 「第1次與第2次,第14次跟第15次,格線斷錯位置了,造成後面日期對應到別的年份」我核對原文件之後沒有看出來你指的問題,煩請再說明清楚一點。第六回的部分已修正。--Reke (留言) 2011年5月8日 (日) 01:55 (UTC)
- 抱歉,確實沒有斷錯,不是你的問題。我注意到我的Firefox放大或縮小字體到某個程度,表格裡有些格線就會消失了。而且依照縮大或縮小字體程度的不同,消失的地方也不一樣。這是我第一次發生這種情形。--Mihara57 (留言) 2011年5月8日 (日) 07:49 (UTC)
- 沒關係,那這部分宣告完成--Reke (留言) 2011年5月8日 (日) 07:59 (UTC)
- 抱歉,確實沒有斷錯,不是你的問題。我注意到我的Firefox放大或縮小字體到某個程度,表格裡有些格線就會消失了。而且依照縮大或縮小字體程度的不同,消失的地方也不一樣。這是我第一次發生這種情形。--Mihara57 (留言) 2011年5月8日 (日) 07:49 (UTC)
參考與觀點
[編輯]- 參考資料處或可尋找加入歐美各國在亞非拉殖民地(如韓、菲、越、印等...)類似的人民訴求與政府回應、或代議制度與選舉,以為橫向比較參照。 --WildCursive (留言) 2011年5月15日 (日) 05:59 (UTC)
軍國主義改回法西斯主義
[編輯]我已將條目中的「軍國主義」全改回成「法西斯主義」,一來周婉窈使用法西斯主義而非軍國主義描述昭和戰前日本的政治情境,改用軍國主義會違反WP:V,二來先前我以為天皇製法西斯主義一詞已被日本右翼歷史學家伊藤隆否定之後其他學者就不再使用該詞,而戰前日本無人用法西斯主義一詞形容昭和戰前的日本政治情境就不能用法西斯主義形容昭和戰前的日本政治情境,後來我知道戰前日本已有若干自由主義者使用法西斯主義形容昭和戰前的日本政治情境,所以就改回來了(Reke應該不會有意見吧)。--RekishiEJ(留言) 2012年6月2日 (六) 13:23 (UTC)
Suuri adressi
[編輯]fi:Suuri adressi Kaihsu(留言) 2013年12月20日 (五) 08:03 (UTC)
特色條目評選
[編輯]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編輯 | 討論 | 歷史 | 連結 | 監視 | 日誌),分類:臺灣,提名人:萬惡之源-昏君 (大興土木↔無惡不作) 2015年4月17日 (五) 08:34 (UTC)
- 投票期:2015年4月17日 (五) 08:34 (UTC) 至 2015年5月1日 (五) 08:34 (UTC)
- 不符合典範條目標準:提名人票。部分內容為原創研究,外部連結失效--萬惡之源-昏君 (大興土木↔無惡不作) 2015年4月17日 (五) 08:34 (UTC)
- 該外部連結只是提供參考閱讀,完全沒有做為內容引註的功用,連結失效大不了移除就算了,似乎不是重審的理由。再者,所有的內容除首段外,都已逐一以腳註註明出處;首段則是下方各章節節縮而成。不曉得何處為原創研究的「部分內容」?本條目因為主要是引用紙本文獻而成,有些書籍或論文需要至圖書館調閱才可能查證,希望不是因此而引起不必要的懷疑。--Reke(留言) 2015年4月17日 (五) 10:06 (UTC)
- 符合典範條目標準:同上--Dragoon17cc(留言) 2015年4月17日 (五) 10:58 (UTC)
- 符合典範條目標準:腳註充足。--AsharaDayne(留言) 2015年4月17日 (五) 12:16 (UTC)
- 符合典範條目標準:(▲)同上--Whaterss(留言) 2015年4月18日 (六) 04:05 (UTC)
- 不符合典範條目標準:「日本共產黨領袖佐野學曾在1923年3月,由東京青年會出版的《台灣》4卷3期上,發表《台灣議會の設置を助けよ》一文」日文標題應用括號內中文翻譯。--Fxqf(留言) 2015年4月18日 (六) 05:23 (UTC)
- 你來評選這邊寫這段話的時間都足夠閣下把這問題改掉了,也不該用這種來當noFA理由(明明有其他問題可以講的)。--Liaon98 我是廢物 2015年4月18日 (六) 10:22 (UTC)
- 雖然我也是覺得寧願以此來投票反對,也不願加一句翻譯,是有點讓人傷心,但是合理的建議,還是感謝,並且已經修正完畢。--Reke(留言) 2015年4月19日 (日) 07:11 (UTC)
- 你來評選這邊寫這段話的時間都足夠閣下把這問題改掉了,也不該用這種來當noFA理由(明明有其他問題可以講的)。--Liaon98 我是廢物 2015年4月18日 (六) 10:22 (UTC)
- 符合典範條目標準:經檢查各段內容均有列出可靠來源,失效外部連結已有列出存檔頁面,故符合FA標準。- 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歡迎參與滅絕專題 於 2015年4月18日 (六) 14:34 (UTC)
不符合典範條目標準:開頭部分內容無來源可證,再說有來源就有歷史,既使簡潔扼要,也要有個來源來證明這段話是否核實。符合典範條目標準:已改善--►►►ℛiℂkℕατoℜ(♥♥)◁◁◁2015年4月19日 (日) 02:52 (UTC)2015年4月27日 (一) 01:30 (UTC)- 下邊的章節都有說明來源提供核實,首段完全只是涵蓋後頭各章節的重點節錄而已,這是根據維基百科格式指引的建議寫法。如果要一一注出也沒什麼關係,就是把各章節用到的註腳全部加到首段裡的各句後頭去,但其實這反而只會干擾閱讀,沒有太大的意義。--Reke(留言) 2015年4月19日 (日) 06:56 (UTC)
- 符合典範條目標準,首段無來源可接受,不構成問題。外部連結失效亦不影響條目內容的可讀性。—AT 2015年4月19日 (日) 14:17 (UTC)
- 不符合典範條目標準:
- 全文第一段:「XXXX運動……是由新民會開始發起,向日本帝國議會要求臺灣設置擁有自治議會的運動;這場運動是臺灣對於日本之統治,從武力反抗轉變為近代式政治運動的第一個標誌……這場運動源於1918年的六三法撤廢運動。」「林呈祿認為如撤廢六三法,則無異於接受當局的內地延長主義政策,有損於臺灣的特殊性和獨立性。」「受其主張影響,運動的方向遂由撤廢六三法,轉為請求設置臺灣議會。」「基於日本立憲政治的精神,應設置臺灣議會」,不知道這到底是兩岸的語言風格不同還是怎麼樣,我讀起來這裡每一句都不通,比如上面的句子我覺得應該改寫成:「XXXX運動……是由新民會發起,要求日本帝國議會設置臺灣自治議會的運動」(「開始」多餘,另外「臺灣設置擁有自治議會」感覺實在莫名其妙,上句的意思理解如果有誤請見諒);「這場運動是臺灣對日本統治從武力反抗轉變為近代政治運動的開始」(無意義斷句,「第一個標誌」容易有歧義,而且「標誌」往往是象徵性,說明之前有可能有別的同類事件,但不像這次這樣有「標誌性」,所以這才是「第一個標誌」,之後還會有第二、第三、第N個標誌,如果這裡理解有誤,請見諒);「林呈祿認為……撤廢六三法無異於接受當局的內地延長主義政策,有損臺灣的特殊性和獨立性」(無意思的連詞、間隔詞和斷句);最後這句不怎麼好說,可以考慮寫成「運動的訴求是:基於日本立憲政治精神,在台灣設置自治議會,把總督府立法權還給人民」(去掉了後面一個感覺重複的台灣字樣,如果意思理解上沒有錯誤的話,我覺得這樣通順度更佳)。這是第一自然段。
- 第二段:「從1921年1月30日第一次向帝國議會提出《臺灣議會設置請願書》、由林獻堂領銜、旅日與在臺民眾178人聯名簽署起,到1934年9月2日決議停止為止,運動共歷時14年,期間提出請願15次。」這裡涉及語序,但總體上問題不大,不至於到不通的程度,但我覺得可以改成「1921年1月30日,由林獻堂領銜(話說這「領銜」二字是不是就相當於大陸的「領頭」或「帶頭」?),旅日與在台民眾共178人聯名簽署的《臺灣議會設置請願書》首次遞交(大日本)帝國議會;經過14年運動、15次請願,林獻堂等29人於1934年9月2日經商議決定中止請願運動。」(可能還有改善空間,個人水平也有限);下一句「最初的參與者以東京的臺灣留學生為主。」有點莫名其妙,不知道是基於什麼考量,所以無法提供建議,乾脆刪了吧。「至第三次請願運動籌備時,成立了臺灣議會期成同盟會,從而被臺灣總督田健治郎以妨礙安寧社會秩序為由禁止,釀成治警事件。」這句沒有主語。「不過在1931年臺灣民眾黨被迫解散後,由於失去支持團體,加上法西斯主義的壓制,運動在1934年正式宣布中止。」可以改成:「然而,臺灣民眾黨於1931年被迫解散,運動失去支持團體,法西斯的壓制更是雪上加霜(原諒我總想用個成語……),運動於1934年正式中止」(同一自然段一開頭就講了這年中止,所以無需「正式宣布」,而且只能是「XXX正式宣布運動中止」,而不應該是「運動正式宣布中止」,當然這不至於造成理解上的錯誤,但這就是學漢字和學漢語的差異)。這是第二自然段。
- 第三自然段比較短,全部打上來吧:「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對臺灣造成重大影響。包括建立了臺灣民眾的法治觀念,也確立了對憲政精神的追求。而臺灣總督府為了因應運動,亦成立了總督府評議會,並在1935年讓州、市、街、莊議員半數改由民選,是為臺灣地方自治的誕生。」第一句通,第二句無主語,第三句亂用轉折和連接詞,可以考慮改成:「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對臺灣有相當重大的影響,建立臺灣民眾法治觀念的同時,也確立了他們對憲政精神的追求。為因應運動,臺灣總督府成立總督府評議會,並在1935年將半數州、市、街、莊議員改為民選,標示著臺灣地方自治傳統的誕生。」這些都只是首段。
- 正文:發起背景>六三問題:「日本在甲午戰爭取得對台的統治權後,一開始並未做好殖民準備,故請來英、法兩國的顧問前來提出建議。但在遭逢武力反抗的情況下,原始構想被打亂。1896年3月底,日本政府遂依據台灣總督府的要求,由帝國議會通過《關於應在臺灣施行的法令之法律》,俗稱《六三法》。」>>>「經甲午戰爭取得對台統治權,日本起初並未做好殖民準備,故請來英、法兩國顧問尋求建議(已經「請來」何需「前來」)。」「但是,武力反抗打亂了這一原始構想」(原話無主語,而且「在XXX情況下原始構想被打亂」這也不是漢語)。1896年3月底,日本政府根據台灣總督府要求,經帝國議會通過《關於應在臺灣施行的法令之法律》,俗稱《六三法》。」(「遂」字有些莫名其妙)。算了,看到這裡,實在沒有必要看下去。
- 整個條目中,無主語,濫用連接詞(特別是轉折詞)的情況比比皆是,像「而由於該法每到有效期限將至時,就被送進帝國議會要求順延,每每引發爭論」,「自1905年到1925年間,日本受到海外思想的影響,加上1918年原敬政友會內閣的成立,在思想政策上自由化,於是產生了政治乃至社會、精神層面的民主運動,是為「大正民主思潮」」(這句我改都不知道從何下手),「而同時」、「……在東京的台灣留學生身處其中,深深嚮往民主主義與民族自決思想的影響,也激起了民族意識的覺醒」(嚮往影響,也激起覺醒),「林呈祿的主張影響了日本留學生的想法,但他的「完全自治」主張被蔡培火認為不太可能,於是提出「設置民選議會」的構想[誰?]」(林呈祿的主張雖然對日本留學生的思想有所影響,但蔡培火認為他的「完全自治」主張脫離現實,所以……),「1920年(大正九年)年底,在林獻堂的裁決下,《六三法》的撤廢運動告終,轉向以台灣議會請願為共同目標」(這一句話的主語其實有問題),「在第一次請願時提出的《臺灣議會設置請願書》中,指出了請願四項重大的意義:」(無主語)「不過,在台灣議會的定位上,地位是不斷下滑的。」(無主語且不通),看不下去就看了下最後面,又來一句「在歷年推動議會設置的請願書中,明白指出治台的第一要務,是必須參考世界民主的潮流以及知曉台灣的民心趨向,所以依據殖民母國的「立憲政治」來對台灣施行憲政的推展與改造,是最重要也最必須急速進行的。」如果這些的確都只是兩岸三地語言習慣差異的話,那我實在無話可說,但如果不是這樣,這其中大部分都是可以也應該改善的,那我覺得這不像是流利的漢語文章,需要全文重寫。PS:很久以來一直在呼籲,不要根據他人的投票來投票,而根據自己對條目的看法來發表意見,過了幾個月,還是看不到一丁半點的長進。--7(留言) 2015年4月21日 (二) 01:12 (UTC)
- 這篇文章完全沒有翻譯的成份,大部分的句子都是自行寫作而來。作為靠寫作混了十年飯吃的人,要被說成漢語不精通漢語我也認了。不過在我所知,漢語的確是一個可以容許沒有主語的語言,甚至加了主語反而顯得冗餘。就以上面舉的其中一例來說,「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對臺灣造成重大影響。包括建立了臺灣民眾的法治觀念,也確立了對憲政精神的追求。」第二句加上主語的寫法是「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對臺灣造成重大影響。這些影響包括建立了臺灣民眾的法治觀念,也確立了對憲政精神的追求。」而這種寫法明顯是很冗餘、破壞節奏的句子。
- 再舉個例子,照7先生的評論法,恐怕連當代名家朱自清都是漢語不流利的人,一篇《背影》貼三段就好多句子沒主語。
我不覺得這是兩岸差異,而是單一一個人對漢語莫名其妙的堅持而已。--Reke(留言) 2015年4月21日 (二) 06:35 (UTC)我與父親不相見已有二年餘了,我最不能忘記的是他的背影。那年冬天,祖母死了,父親的差使也交卸了,正是禍不單行的日子,我從北京到徐州,打算跟著父親奔喪回家。到徐州見著父親,看見滿院狼籍的東西,又想起祖母,不禁簌簌地流下眼淚。父親說,「事已如此,不必難過,好在天無絕人之路!」
回家變賣典質,父親還了虧空;又借錢辦了喪事。這些日子,家中光景很是慘淡,一半為了喪事,一半為了父親賦閒。喪事完畢,父親要到南京謀事,我也要回到北京唸書,我們便同行。
到南京時,有朋友約去遊逛,勾留了一日;第二日上午便須渡江到浦口,下午上車北去。父親因為事忙,本已說定不送我,叫旅館裏一個熟識的茶房陪我同去。他再三囑咐茶房,甚是仔細。但他終於不放心,怕茶房不妥貼;頗躊躇了一會。其實我那年已二十歲,北京已來往過兩三次,是沒有甚麼要緊的了。他躊躇了一會,終於決定還是自己送我去。我兩三回勸他不必去;他只說,「不要緊,他們去不好!」
- 如果你認為我舉出的沒有主語的例子,都是直接加上主語就可以的話,那我上面寫這麼詳細才真是白寫了。周樹人前輩寫文章,很多人都佩服,課本上每每出現他的文章,老師解釋裡面的一些字其實前輩寫錯了,但是考試的時候學生照樣要按照前輩的錯字來寫,因為那就叫「通假字」。但要是我們自己寫出來的文章裡出現這樣的字,那是沒有「資格」說通假字的,只能叫錯別字。先生靠寫作吃了十幾年飯,在下深感佩服,或者再過十幾年,課本上有了先生的文章,學生也需記下一些「通假字」也未可知。我上面一句一句列出來的所有這些,是不是都只是「單一一個人對漢語莫名其妙的堅持而已」,便是這一句,我會寫「單一個人」或「單獨個人」或乾脆就用「一個人」,絕對不會寫「單一一個人」,或者這正是為什麼我沒有辦法夠寫文章吃飯。你列出來的那一句,我給出的建議是「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對臺灣有相當重大的影響,建立臺灣民眾法治觀念的同時,也確立了他們對憲政精神的追求。」如果這的確不如「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對臺灣造成重大影響。包括建立了臺灣民眾的法治觀念,也確立了對憲政精神的追求。」明了和通順,那無視我的意見即可,雖然我不明白上面有哪一句寫了「翻譯」兩字,又為什麼要強調其中「沒有翻譯的成份,大部分的句子都是自行寫作而來」。--7(留言) 2015年4月21日 (二) 07:25 (UTC)
- 符合典範條目標準全文與7君舉出的例子實在都看不出哪裡有不通順以致影響理解之處,缺乏主語等指控實在太勉強了。--Ching~receptor/genome 2015年4月23日 (四) 05:52 (UTC)
- 符合典範條目標準同@Reke:於2015年4月17日 (五) 10:06 (UTC)所提出的原因相同。--Bowleerin(留言) 2015年4月25日 (六) 23:29 (UTC)
- 符合典範條目標準,撤銷原因太無稽--JK~搵我 2015年4月26日 (日) 17:46 (UTC)
- 符合典範條目標準:撤銷原因不可思議。—ArikamaI 墮落者的復仇(謝絕廢話|全面戰爭)2015年4月27日 (一) 06:41 (UTC)
- 符合典範條目標準,內容完整,格式規範。--Huandy618(留言) 2015年4月0日 (四) 02:58 (UTC)
- 11支持,3反對,維持。--183.50.255.10(留言) 2015年5月1日 (五) 12:03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