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决权
否决权(veto)指某一组织或个人有权力单方面决定停止一项立法工作,否决权的拥有者拥有无限的权力来禁止一项政策的改变,但是没有无限的权力来推动一项政策或法案。否决权最早出现在古罗马,当时罗马的保民官有权否决罗马元老院所通过的立法。
在英国和大多数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君主握有否决议会所通过的法案的权力,但是这项权力很少使用。女王能在一项法案通过后一年的时间内否决它。在美国,总统也有权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但是这项权力不是绝对的:参众两院有再次就法案表决并以三分之二多数推翻否决的权力。
在联合国,安理会的5个常任理事国(中国、俄罗斯、法国、英国和美国)都拥有否决权。只要其中任何一国反对某一提案,即使其他4国全部赞成,该提案也无法在安理会通过。
在17、18世纪的波兰,宪法规定了一种自由选举制(liberum veto),所有的法案都必需在议会获得全数赞成通过,只要有一名议员反对,法案就无法通过,而且议会必需立即解散。
[编辑] 美國
美國總統可否決國會通過的議案,但國會有推翻(Override)總統的否決之權,這兩項權力都由美國憲法賦予。
美國憲法第一條第七款規定,法案經國會參眾兩院通過後應送交總統,總統應于十日內(星期日不計在內)就法案作出決定。總統可以簽署法案使其生效;或者將其退回國會,這就是否決。按憲法規定,總統應將法案退回最先提出法案的一院,該院可以就法案進行復議和重新表決,如果三分之二多數同意,再將其送另一院,另一院以同樣程序表決後,如果也有三分之二多數同意,則總統的否決被推翻,法案無需總統同意即可生效。如果總統在收到法案後十日內既未簽署亦未將其退回國會,則分為兩種情況:如果國會仍在會期中,則視為總統已同意該法案,法案生效;若國會此時已休會,則法案無效,這稱為“擱置否決”或直译为“袋子否決”(Pocket veto)。
乔治·华盛顿于1792年4月5日动用了否决权,成为第一个动用否决权的美国总统。1845年3月3日,美国国会第一次以三分之二多数推翻了时任总统约翰·泰勒的一项否决。
美国的一些州赋予州长单项否决权(Line item veto),州长因此可以只否决法案中的一些条文,而其他部分则可以通过。很多时候经过州长单项否决的法案会回到州议会重新表决,以决定是否同意修正,或撤销该法案。单项否决权是很具有争议性的,历史上曾有州长一字一字地动用单项否决,从而赋予了法案新的意义。部分州的州长只在处理支出议案(即各政府部门的预算)拥有单项否决权。美国国会曾在1996年立法赋予总统此项权力,但此法案于1998年的Clinton v. City of New York案中被美国最高法院认定违宪。2006年,乔治·W·布什总统再次提出总统应该拥有此项权力,但因为有1998年的判例,很多学者认为此项立法应通过修宪程序进行。
[编辑] 香港
香港行政長官可否決立法會通過的法案,並於三個月內發回立法會重議;如果立法會再以三分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即必須簽署公佈或解散立法會(每屆任期只能解散立法會一次);如重選後的立法會仍以三分二多數通過法案,而他又未能再次解散立法會,則他必須辭職。但根據基本法第七十四條,立法會議員在提出涉及政府政策的議案時,須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因此行政長官事實上對所有議員提出的法案有絕對否決權,因所有法律最後均須由政府執行。另見行政主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