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問互聯網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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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問互聯網權上网权right to Internet access),也称为宽带权right to broadband)、连接自由freedom to connect),认为所有人必须能够访问互联网,以行使和享受其言論自由、见解自由以及其他基本人权,各国家及地区有责任确保广泛提供互联网接入,各国家及地区不得不合理地限制个人对互联网的访问。

历史[编辑]

2003:信息社会世界峰会[编辑]

2003年12月,信息社会世界峰会英语World Summit on the Information Society(WSIS)在联合国的主持下召开。经过政府、企业和民间社会代表之间的漫长谈判,最终通过《原则宣言》,重申了信息社会对维护和加强人权的重要性:[1] [2] [3]

1. 我们,世界人民的代表,于2003年12月10日至12日汇聚在日内瓦,出席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第一阶段会议,宣告我们建设一个以人为本、具有包容性和面向发展的信息社会的共同愿望与承诺。在此信息社会中,人人可以创造、获取、使用和分享信息和知识,使个人、社区和各国人民均能充分发挥各自的潜力,促进实现可持续发展并提高生活质量。这一信息社会以《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为前提,并完全尊重和维护《世界人权宣言》。

……

3. 我们重申《维也纳宣言英语Vienna Declaration and Programme of Action》中揭示的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包括发展权英语Right to development)的普遍性、不可分割性、相互依存性和相互关联性。我们亦重申,民主可持续发展、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各个层次的良政相互依存,相互促进。我们进一步表示我们的决心,在国际和国内事务中加强对法治的尊重。

信息社会世界峰会《则宣言》特别提到在“信息社会”中言论自由的重要性,声明如下:

4. 我们重申,作为信息社会的根基,并如《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所述,每个人都有自由发表意见和自由言论的权利;这种权利包括持有意见而不受干涉的自由,以及无论疆界为何均可以通过任何媒体寻求、接收和分享信息和思想的自由。交流是一种基本的社会过程,是人类的基本需要,而且是所有社会组织的基础。它是信息社会的核心所在。每个人,无论身在何处,均应有机会参与信息社会,任何人都不得被排除在信息社会所带来的福祉之外。[2]

參見[编辑]

参考文献[编辑]

  1. ^ "Declaration of Principles"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WSIS-03/GENEVA/DOC/4-E, World Summit on the Information Society, Geneva, 12 December 2003
  2. ^ 2.0 2.1 Klang, Mathias; Murray, Andrew. Human Rights in the Digital Age. Routledge. 2005: 1 [2019-12-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1-31). 
  3. ^ 《原则宣言》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2003年,日内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