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人权宣言
| 世界人權宣言 | |
埃莉诺·罗斯福與《世界人权宣言》(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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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建日 | 1948年 |
| 批准日 | 1948年12月10日 |
| 位置 | 法國巴黎夏佑宮 |
| 作者 | 埃莉諾·羅斯福(美國)、 張彭春(中華民國)、 Charles Malik(黎巴嫩)、John Peters Humphrey(加拿大)、 Rene Cassin(法國) 及其他人 |
| 目的 | 人类基本权利 |
《世界人权宣言》是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12月10日通过的一份旨在维护人类基本权利的文献(联合国大会第217号决议,A/RES/217)。
目录 |
[编辑] 起草過程
《世界人权宣言》由1946年成立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负责起草。加拿大籍的法学专家约翰·汉弗莱是主要起草人。参与者包括美国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的遗孀埃莉诺·罗斯福、中華民國籍的张彭春與吴德耀、夏尔·马利克、和勒内·卡森等人。该文件于1948年12月10日提交联合国大会表决。在出席的56个成员国中,48票赞成,0票反对,8票弃权,另有2国代表缺席。
《世界人权宣言》既包括了第一阶段的公民的政治权利,也包括了更进一步的第二阶段的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用一个公约同时保证这两个阶段的公民权利较难在国际上达到共识。例如,一些国家比较关心公民的政治权利,而另一些国家则偏重于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为解决这个问题,联合国另外撰写了2个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这2个公约(联合国大会第2200号决议,A/RES/2200)。1976年1月3日开始生效。
这2个公约和《世界人权宣言》一般被合称为“国际人权法案”。
自1950年起,联合国把12月10日定为“世界人权日”。
[编辑] 全文
[编辑] 影响
由于《世界人权宣言》是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因此它并非一个强制性的国际公约;但是它为以后的两份强制性的联合国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奠定了基础。
许多学者、律师和法庭的判决书经常引述《世界人权宣言》中的一些条款来佐证自己的立场。但也有一些国际法律师认为《世界人权宣言》是一部习惯法。对这一点学术界尚没有达成共识。
《世界人权宣言》的第五条(“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是最具争议性的。该条虽然沒有直接表明禁止死刑,但《世界人权宣言》的第三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迄今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國、新加坡、台灣以及美国的某些州,死刑依然是一种刑罚。
[编辑] 相关链接
[编辑] 外部链接
- 联合国《世界人權宣言》中文簡體版
- 《世界人权宣言》原本的官方中文版本(1948年)。(见“A/RES/217(III)国际人权法案”)
- 中国新华社转载版本。(与“联合国《世界人權宣言》中文簡體版”相比,有一些打字方面的错误。)
- 联合国主页
-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