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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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行政區劃
現行行政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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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的地方制度中之最基層行政區劃。鎮地位與縣轄市相當。1999年1月25日中華民國政府公佈《地方制度法》後,其設鎮法源來自該法第三條之規定,「地方劃分為省、直轄市;省復劃分為縣、市。縣之下劃分為鄉、鎮、縣轄市」。鎮在官方的英文翻譯名稱為「Township」,與鄉相同。

[编辑] 城、鎮歷史

清朝時即在以下行政區劃中,、鎮是傳統政治和消費中心;鎮偏重於鄉村間的商業中心,經濟上有助於鄉村。1909年1月,清政府頒布《城鎮鄉地方自治章程》,規定在50000人口以上的村莊、屯集地建鎮,設自治組織,議決及辦理地方自治事宜,這是明確規定鎮建制的首部法規。

[编辑] 臺灣地區的鎮

目前《地方制度法》並無詳細規定鎮的設置標準,一般而言,全部沿襲1999年之舊有標準,不過若有合併設置之事宜,均需依法重新區劃。另外一般來說,沿襲舊制也是鎮劃分之地界與準則參酌因素之一。例如日治時期支廳清治時期巡檢,甚至鄭氏王朝屯田。但有一準則是決定現今鄉鎮分野之最大關鍵:日治時代行政區劃的「街」,後來都成為「鎮」;而當時的「庄」,就是現在的「鄉」,但也有少數直接改為「鎮」,如土庫鎮。戰後也有少數由鄉升格為鎮的情況,如頭城鎮通霄鎮,而台南縣學甲鎮是最後一個由鄉升格的鎮。而1958年中和鄉轄區則分出了永和鎮

鎮通常比鄉繁榮,但早期成立的鎮有時因為產業沒落,反而今日人口比鄉還少。例如臺北縣瑞芳鎮因礦業極盛一時,人口曾居該縣之冠,但如今結束開採人口外移嚴重,反倒是其他當初人口較少的鄉(如土城中和)早已升格為市。2000年高雄縣林園鄉曾提出欲變更為鎮的要求,但未成功。

目前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境內共設有61個鎮,僅澎湖縣連江縣未設鎮,其中以彰化縣台南縣各設有七個鎮為最多,其餘各縣也至少設有兩個鎮,而人口最多的鎮則是桃園縣楊梅鎮,人口達14.6萬人,可望在近年內改制為縣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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