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酒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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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酒稅是對煙草酒類徵收的貨物稅[1]

煙草酒類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消費稅的主要目標,是大量使用的日常用品(甚至可以說是「必需品」),為政府帶來了可觀的收入。被認為是合法的「毒品」,是許多疾病(如癌症肝硬化)的病因,濫用會導致健康問題,被廣泛認為是成癮性物品。[2]屬於罪孽稅英語Sin tax[3]不同於「懲罰稅」(如環境稅、生態稅碳稅)用來彌補這些商品對社會的損害,「罪孽稅英語Sin tax」被用來推高價格,以降低社會需求。[4]

世界各國[編輯]

美國[編輯]

美國聯邦煙酒火器及爆炸物管理局(ATF)前身為1952年美國國稅局將涉及煙酒的內部職責合併,設立煙酒稅司(Alcohol and Tobacco Tax Division,ATTD)。根據《1968年槍支管制法》,改為美國財政部國稅局煙酒火器司(Alcohol, Tobacco, and Firearms Division)。1972年改為美國財政部直屬的煙酒火器局(ATF)。911事件後,根據美國《2002年國土安全法英語Homeland Security Act of 2002》,美國財政部煙酒火器局移交給了美國司法部改稱聯邦煙酒火器及爆炸物管理局。2003年1月24日聯邦煙酒火器及爆炸物管理局原有的對煙酒火器的合法交易的管制、徵稅的職能分出,成立美國財政部直屬的聯邦煙酒稅收和貿易局英語Alcohol and Tobacco Tax and Trade Bureau(TTB)。[5]

在美國,蒸餾酒受到聯邦管制及徵稅。[6]每罐啤酒含聯邦稅2至5美分。每瓶750毫升果酒的聯邦稅從硬蘋果酒的4美分到香檳酒67美分。750毫升烈酒或硬酒的聯邦稅為2.14美元。

美國煙草稅英語Cigarette taxes in the United States既是聯邦稅也是州稅。20支香煙或20支小雪茄的一包捲菸含有1.01美元的聯邦稅。[7]

中國[編輯]

中華民國成立後,煙酒稅是一個專門的稅種。民國4年3月,北洋政府財政部頒發《整理煙酒稅章程》,規定煙酒稅合併徵收,並酌加征數。1914年1月,北洋政府頒發《販賣煙酒特許牌照稅條例》,對整賣和零賣的商戶徵稅發照,煙酒批發商店一年納稅40元,專業零售店納16元,兼營零售店納8元,攤販納4元。1915年5月30日經大總統批准公佈《全國煙酒公賣暫行簡章》共21條[8],特設全國煙酒公賣總局,前陝西財政廳長鈕傳善為總辦,實行煙酒公賣、官督商銷,公賣費率20%。[9]1916年12月18日,北洋政府政事堂國務卿陸征祥批准財政部呈文,將全國煙酒公賣局改為全國煙酒事務署,改隸北洋政府政事堂。1916年1月,北洋政府公佈《全國煙酒事務署暫行編制》。1917年7月25日,北洋政府國務總理段祺瑞、財政總長梁啓超奉大總統令裁撤全國煙酒事務署,仍在財政部轄設全國煙酒公賣局並公佈《全國煙酒公賣局暫行簡章》;同時公佈《煙酒行政評議會章程》設立煙酒行政評議會,研究煙酒稅法、煙酒製造、煙酒專賣、關稅修訂及其他一切煙酒事宜。1919年1月,大總統徐世昌下令將全國煙酒公賣局改為全國煙酒事務署,4月規定煙酒事務署隸屬北洋政府國務院。1920年2月公佈《全國煙酒事務署官制》。1922年6月修正《全國煙酒事務署官制》第一條和第二條,該署改隸財政部,督辦由財政總長兼任。[10]

北伐戰爭時期,1926年底,武漢國民政府在湘鄂贛三省對捲菸實行統稅(即一次性徵稅後即可全境流通不再重征)。[11]1927年6月南京國民政府財政部頒佈《煙酒公賣暫行條例》共六章16條及《煙酒牌照稅暫行條例》,規定各省設煙酒公賣局,下設公賣費稽徵分局和煙酒稅稽徵分局、縣設公賣費稽徵所、縣下設稽徵分所,公賣費統一規定為20%,招商投標承辦。1927年10月1日,南京國民政府財政部為統一煙酒事務,設立煙酒稅處。1928年1月,南京國民政府公佈《徵收捲菸統稅條例》,將國產或進口的捲菸、雪茄煙從煙酒稅中劃出,在全國改徵統稅。1929年1月30日,南京國民政府財政部成立「整理煙酒稅稅務委員會」。1929年5月財政部公佈《財政部直轄各省煙酒事務局章程》。1929年8月12日南京國民政府修正公佈《煙酒公賣暫行條例》共五章15條[12],煙酒類稅有:煙酒公賣費、煙酒稅、煙酒牌照稅等;公賣費率為按規定價格加收20%,所有舊征煙酒各稅概行廢止,取消商人承包認辦制,以官督商銷為宗旨,各省設煙酒事務局[13]1929年12月公佈《財政部煙酒稅處組織章程》。1930年11月國民政府財政部將煙酒稅處、印花稅處合併為印花煙酒稅處。1931年1月10日國民政府財政部公佈《各省印花煙酒稅局組織章程》。1932年7月,薰煙葉(今稱烤煙)、洋酒、啤酒、火酒改辦統稅,設財政部捲煙統稅處;煙酒稅僅限土煙、土酒(即國產煙酒)。[14]1933年7月取消煙酒公賣,改徵土煙特稅、土酒定額稅。[15]1941年3月24日,中國國民黨五屆八中全會通過「戰時經濟體制」,決定行政院添設貿易部。1941年7月,國民政府公佈《貨物統稅暫行條例》,將捲菸(包括雪茄煙)、熏煙葉等產品的統稅的章制合一。國民政府財政部1941年7月8日公佈,9月1日開始施行《國產煙酒類稅暫行條例》共11條[16],規定煙酒稅範圍為土煙土酒,煙酒稅為國稅,由財政部稅務署所屬機關從價徵收,在產地一次征足,國產煙酒統一稅率為煙葉為30%,煙絲為15%,酒類為40%,流通銷售渠道不再重征;所有過去實行的土煙特稅,土酒定額稅、煙酒公賣費和煙酒附加全部廢止。1942年5月13日,國民政府成立煙類專賣局並公佈《戰時煙類專賣暫行條例》,對煙類開徵專賣利益直至1945年6月。1944年7月22日公佈修訂後的《國產煙酒類稅條例》,稅率提高為:「煙葉」40%,「煙絲」20%,酒類稅60%。1945年10月9日,公佈《修正國產煙酒類稅條例》。[17]捲菸另設稅種。1946年8月16日第三次公佈修訂條例,稅率提高為:煙葉50%,煙絲30%,酒類80%。1947年7月22日第四次公佈修訂條例。1948年4月2日第五次公佈修訂條例,稅率提高為:煙葉60%,煙絲40%,酒類100%。[18]

中共領導的抗日根據地實行煙酒稅、煙類產銷稅、煙酒印花稅、煙酒出入口稅等。1943年夏制定《陝甘寧邊區煙酒公賣暫行章程》。1949年2月20日東北行政委員會頒佈《東北解放區煙酒專賣暫行條例》,同時東北行政委員會財政部頒佈《東北解放區煙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東北行政委員會財政部下設東北區專賣總局,東北財政部長兼商業部長葉季壯兼任局長,齊光任總局副局長兼「國營東北煙酒總公司」總經理。繼而內蒙古、華北也開始實行煙酒專賣。1949年4月11日華北稅務總局實行酒專賣,5月1日華北酒業專賣總公司成立,由華北稅務總局局長李子昂兼任經理。1949年7月起,華北各煙廠轉隸於華北酒業專賣總公司。[19]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煙酒工業由中央食品工業部管理。捲菸稅收約佔全部貨物稅的65%至70%,直接影響財政能力,為此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主任陳雲要求華東局:「力爭上海主要行業(紡織、印染、紙煙等)的開工率維持到三分之二。華東的紙煙可到全國各地去銷,使上海的捲菸廠儘量恢復生產,以增加稅收。」1951年5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印發《專賣事業條例(草案)》和《各級專賣事業公司組織規程》。1952年1月5日,成立「中國專賣事業公司」,隸屬中央財政部,中央財政部稅務總局副局長邊裕鯤任總經理;11月1日移交中央商業部。1953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決定不再實行捲菸專賣制,改為中央商業部的國營商業包銷制。[20]1956年5月9日,撤銷中國專賣事業公司,改設商業部煙酒專賣局,12月25日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服務部管理。1959年國務院公佈《工商稅率表》規定,甲級煙到戊級煙的稅率分別為66%、66%、63%、60%、40%。[21]1959年,國務院將紙煙和酒、糖調整為國家計劃二類商品(經由國務院主管部委管理的重要物資),實行計劃生產和調撥,由商業部統一定價。1962年5月5日,國務院印發《關於商業部系統恢復和建立各級專業公司的決定》,由此成立中國糖業煙酒公司中國食品公司中國專賣事業管理局,三塊牌子,一套人馬,內設三套帳,分別核算。[22]中國糖業煙酒公司下設鹽業公司。省市縣設各級國營糖業煙酒公司負責購銷業務。行業系統實行三級批發體制:一級採購供應站為專業總公司的直屬企業,負責收購出廠商品、接收進口物資、承擔儲備任務、對二級採購供應站、經批准的只掉調撥單位組織供應;二級採購供應站為省級公司的直屬企業;三級批發企業是市縣公司所屬,負責對零售企業供應。[23]1963年8月22日國務院發佈了《關於加強酒類專賣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應當按照國家計劃委員會批准的生產指標,由輕工業部歸口統一安排生產,不得擅自釀造;所有酒廠生產的酒必須交當地糖業煙酒公司收購。1978年4月5日國務院批轉了商業部、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加強酒類專賣管理工作的報告》。但許多省市並未恢復酒類專賣。1980年商業部針對當時煙酒專賣名存實亡的狀況,向國務院建議取消專賣,另行研究管理辦法,並自行撤銷了專賣管理機構,停止了煙酒糖專賣。[24]部分省市堅持了酒類專賣,有的還制定了地方性酒類管理法規,例如1979年2月21日廣東省革命委員會頒發《廣東省酒類專賣管理暫行辦法》;1990年12月28日廣東省人民政府頒佈粵府〔1990〕114號文《廣東省酒類專賣管理辦法》;1998年1月山西省朔州特大假酒案27人死亡、222人中毒致盲致殘影響下[25],1998年6月1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並頒佈《廣東省酒類專賣管理條例》,廣東省酒類專賣管理局在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流通服務處掛牌;2002年10月13日廣東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修訂至今有效。

參考文獻[編輯]

  1. ^ "Excise" . Encyclopædia Britannica. Vol. 10 (11th ed.). 1911. pp. 5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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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Sandmo, Agnar (2008). "Pigouvian taxes," The New Palgrave Dictionary of Economics, 2nd Edition. Abstract.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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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Section 701(b) reads: Section 5701(b) of such Code [Internal Revenue Code of 1986] is amended — (1) by striking 『『$19.50 per thousand ($17 per thousand on cigarettes removed during 2000 or 2001)』』 in paragraph (1) and inserting 『『$50.33 per thousand』』, and (2) by striking 『『$40.95 per thousand ($35.70 per thousand on cigarettes removed during 2000 or 2001)』』 in paragraph (2) and inserting 『『$105.69 per thousand』』. United States Public Law No: 111-3 (123 United States Statutes at Large 106) (PDF). 2009-02-04.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09-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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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沙青青:「1951,率先改造的煙草業」,《檔案春秋》,201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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