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临时政府 (1912年-1913年)
中華民國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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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1913年 | |||||||||||||||
![]()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成立时宣称的疆域 | |||||||||||||||
地位 | 临时政府 | ||||||||||||||
首都 |
南京 北京 | ||||||||||||||
常用语言 | 漢語 | ||||||||||||||
政府 |
總統制 内阁制 | ||||||||||||||
临时大总统 | |||||||||||||||
• 1912 | 孫文 | ||||||||||||||
• 1912–1913 | 袁世凱 | ||||||||||||||
国务总理 | |||||||||||||||
• 1912 | 唐紹儀(首) | ||||||||||||||
• 1913 | 熊希齡(末) | ||||||||||||||
立法机构 |
临时参议院(1912-1913) 国会(1913) | ||||||||||||||
历史 | |||||||||||||||
• 武昌起義 | 1911年10月10日 | ||||||||||||||
• 建立 |
1912年1月1日(临时大总统) 1月2日(联合会代行参议院职权) 1月5日(行政各部委任礼) 3月10日(正式迁往北京) | ||||||||||||||
• 终结 |
1913年4月8日(参议院) 10月10日(临时大总统) | ||||||||||||||
货币 | 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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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簡稱臨政,是中國辛亥革命期間,由独立各省和革命党人於1912年1月1日在江苏省南京府成立的政府機構[1],也是中華民國歷史上第一個中央政府機構,存在南京約3個月期间又稱南京臨時政府[2]。清帝退位后迁往北京。1912年3月10日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至1913年10月10日中华民国北洋政府正式成立期间,由袁世凯在北京成立的中華民國臨時管治機構,又稱北京臨時政府。
沿革[编辑]
1912年1月,中華民國臨時政府成立,1月5日舉行内阁第一次會議[3],其組織方法依照《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規定。1月20日,南京临时政府向袁世凯正式提出《清室優待條件》。1月22日,孫中山發表聲明,只要袁世凱贊成宣統退位,自己即行辭職,讓位于袁世凱,南北議和。
1912年2月12日,临朝称制的满清隆裕太后诏授袁世凯在北京全权组建临时政府,1912年3月8日,在南方的南京臨時參議院通过《中華民國臨時約法》,3月11日公布实施,取代《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根据《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臨時政府遷北京,權力歸入不同機關。
1913年中華民國大總統選舉中,袁世凯、黎元洪分别当选中华民国大总统、副总统,并于1913年10月10日就职。1913年4月8日,第一届国会开幕,北京临时参议院走入歷史。
组成部门[编辑]
以下按照《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规定列出临时政府组成部门。
参议院[编辑]
1912年4月临时参议院迁到北京,即成为北京临时参议院。北京临时参议院还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进行了修改,通过了《修改约法青海为西蒙古并增加议员案》,除西藏外,全国各地均有议员与会。但在第一次会议上,仅有在院议员的4/5以上出席,而不是全部议员的4/5以上。北京临时参议院自1912年4月29日开院,至1913年4月8日第一届国会开幕而闭院。北京临时参议院设置委员长、法制委员会、财政委员会、庶政委员会、请愿委员会、惩罚委员会。开院期间制定通过了《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参议院议员选举法》、《众议院议员选举法》、《蒙藏事务局官制》、《中央行政官官等法》、《中央行政官官俸法》、《国务院官制》、《国旗统一案》、《服制》、《印花税法》等。
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编辑]
1911年12月29日,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代表在南京召开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选举会,选举孙文为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武昌起义后,袁世凯力主南北议和。1912年1月1日,南方独立各省和部分革命党人成立臨時政府,孙文在南京就任临时大总统。1月3日,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代表在南京召开中华民国临时副总统选举会,选举黎元洪为中华民国临时副总统[4]。
以下列出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府主要职官。由于当时一切均属草创,总统府各员的任免时间均未详:[4][5]
- 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孙文(1911年12月29日当选,1912年1月1日就任)
- 中华民国临时副总统:黎元洪(1912年1月3日当选)
- 秘书处:
- 法制局局长:宋教仁
- 印铸局局长:黄复生
- 公报局局长:冯自由 但焘
- 参军长:黄士龙
- 卫戍总督:徐绍桢
同时,袁世凯对清朝皇帝溥仪发起逼宫行动,期间遭中国同盟会炸弹暗杀,袁世凯幸免于难。1月18日,孙文以《五条要约》的方式向袁世凯摊牌,试图坐实南京临时政府。2月12日,隆裕太后接受優待條件,宣統帝溥儀遜位,清朝正式終結。2月13日,袁世凯通电共和,根据南方独立各省及部分革命党人的意愿,孙文提出辞职咨文,准备将大總統一职让位给袁世凯。2月15日,在临时大总统选举中,南京臨時參議院選举袁世凱為臨時大總統,袁世凱於3月10日在北京宣誓就職;2月20日,南京臨時參議院選举黎元洪臨時副總統。4月1日,孙文在南京向中华民国临时参议院辞去临时大总统职务。[4]
1913年10月6日,在大总统选举中,第一届国会选举袁世凱为首任正式中華民國大總統,10月7日选举黎元洪为首任正式中華民國副總統。
以下列出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府主要职官。[4]
- 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袁世凯(1912年2月15日当选,1912年3月10日就任)
- 中华民国临时副总统:黎元洪(1912年2月20日当选)
- 秘书处:
- 中華民國總統府秘书长:梁士诒(1912年3月10日任)
國務員[编辑]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四十三條规定:“國務總理及各部總長均稱爲國務員。”第四十四條规定:“國務員輔佐臨時大總統負其責任。”
南京临时政府内阁结束后,在北京临时政府时期,先后有唐紹儀內閣(1912年3月13日-6月27日)、陸徵祥內閣(1912年6月29日-9月22日)、赵秉钧内阁(1912年9月30日-1913年7月19日)、段祺瑞臨時內閣(1913年7月19日-7月31日)、熊希齡內閣(1913年7月31日-1914年2月12日)。历任内阁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为国务员。
法院[编辑]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有关法院的规定如下:
- 第四十八條 法院以臨時大總統及司法總長分別任命之法官組織之。
法院之編制及法官之資格以法律定之。- 第四十九條 法院依法律審判民事訴訟及刑事訴訟。
但關於行政訴訟及其他特別訴訟,別以法律定之。- 第五十條 法院之審判須公開之。但有認爲妨害安甯秩序者得秘密之。
- 第五十一條 法官獨立審判不受上級官廳之干涉。
- 第五十二條 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轉職。非依法律受刑罰宣告或應免職之懲戒處分,不得解職。懲戒條規以法律定之。
1912年5月,临时大总统袁世凯发布临时大总统令,称“司法总长王宠惠呈称,大理院正卿刘若曾等辞职,已蒙批准。审判不可中断,即法官不可虚悬。惟大理院正卿、少卿等官名不适于民国制度。现在《法院编制法》修正颁布尚需时日,新法未施行以前,应先更正其名称,而宜暂仍其组织,以便继续执行等语。大理院正卿可改为大理院院长,少卿一席著裁撤,余暂如旧,俟《法院编制法》修改后,一律更正。”[6]
1912年12月,中央司法会议公布了《法院编制法草案》,该草案仅将清朝《法院编制法》中的一些称谓进行了改变,但该草案未能实施,民国前期实际施行的仍然是清朝的《法院编制法》。[7]
1913年2月21日,司法部通令各省改组法院。“在各省省城设高等审判厅,在地区级行政区及商埠设地方审判厅,县级地方设初级审判厅。”[8]截至1914年初,中国共设大理院1所、高等审判厅与地方审判厅120所,初级审判厅179所,设立审检所的县共900余处。[9]
参考文献[编辑]
- ^ 黎元洪谈孙中山:名声是虚构 对革命没有实质贡献. 凤凰网. 2011年7月11日.
- ^ http://gaz.ncl.edu.tw/guide.jsp?jid=94001163
- ^ 存档副本. [2009-07-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5-08-27).
- ^ 4.0 4.1 4.2 4.3 刘寿林等编,民国职官年表,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
- ^ 孙中山研究论文集, 1949-1984(上),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66页
- ^ 临时大总统令,政府公报1912年5月18日
- ^ 司法例规(上册),司法部1915年重刊,第16-30页
- ^ 张生,民初大理院审判独立的制度与实践,政法论坛2002年第04期
- ^ 王宠惠,二十五年来中国之司法,中华法学第1卷第1号
参见[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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