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行政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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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行政區劃大致分為都道府縣(廣域型地方公共團體)以及市區町村(基礎型地方公共團體)兩大層級。現行制度是随着明治新政府于1871年实施废藩置县政策而建立的,法源依據則是1947年施行的《地方自治法》。現今日本全國分为47个一级行政区(即都道府縣),其下劃設1741個二級行政區(即市區町村)[1],包含市町村(主要依人口而定其為市、町或村)及特別區

日本地方政府基本上以行政區劃為基礎設置,稱為「地方公共團體」(日语:地方公共団体ちほうこうきょうだんたい chihō kōkyō dantai */?)或「地方自治體」(地方自治体ちほうじちたい chihō jichitai)。包括都道府縣、市區町村在內的各地方公共團體,其居民可以選舉自己的行政首長與地方議會日语日本の地方議会議員。在市町村、特別區等二級行政區之下,還設有數種不具地方公共團體身分的三、四級行政區劃,合稱為「町丁日语町丁」。此外,部分人口龐大的市可依法指定為政令指定都市,擁有若干都道府縣下放的政治權力;政令指定都市下設「」,位階介於市與町丁之間,但不具地方公共團體身分,因此其行政首長不民選、也不設置議會。

概述

日本全國劃分為以及,其下再設立市、町、村以及特別區,均為地方公共團體(地方自治團體),具備施行地方自治公法人身分。都道府縣與町村之间尚有「」,在1920年代開始虛級化,雖然目前仍具備地址表記、廣域行政圈範圍、都道府縣議會選舉劃分等功能,但已不具備地方公共團體的功能。

另外,部分偏遠地區、離島地區還會設立都道府縣的行政派出機關「支廳」,但在平成大合併後多改制並更名為「縣民局」、「振興局」等。

在都道府縣的數量上,目前都、道各只有1個(東京都北海道),「府」則有大阪京都等2個,縣則有43個。

制度的演變方面,為因應大都市的產生,1956年創設政令指定都市制度(簡稱「政令市」),將一些原屬都道府縣的事務移讓給政令市。政令市之下劃設「」(非地方公共團體),地址表記可省略縣名。截至2012年,日本全國總共有20個政令市。另外,也設置標準較低、不設「區」、但仍有較多自治權的中核市。在2000年至2015年,還設有自治權介於中核市與普通市之間的特例市;2015年後特例市法規廢除,原有的特例市可申請升格中核市,尚未申請的則仍保有過去特例市的權限並被稱為「施行時特例市」。

在更低層級,則有不屬於地方公共團體的兩個行政區劃等級。三級為日语町丁大字,此町跟二級區劃市町村的町在法律上地位不同,並與大字合稱町字日语町字,為日本三級區劃的統稱。四級則有丁目小字;大字小字通常設在較鄉村的地區。

類別

日本行政區劃的分級如下。其中加的为地方公共團體,具有地方自治公法人身分。

第1級
(廣域型地方公共團體)
第2級
(基礎型地方公共團體)
第3級日语町字 第4級
支廳
及同類型其他組織
特別區 日语町丁大字 丁目小字
政令指定都市 行政區
綜合區日语総合区
中核市施行時特例市
(已虛級)

參考資料

參見

外部鏈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