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装叛乱、暴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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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的一个罪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一种。

定义[编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武装暴乱或者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1]

构成要件[编辑]

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

量刑[编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4条规定:

  • 犯武装叛乱、暴乱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恶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依照《刑法》第113条规定,犯武装叛乱、暴乱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2]
  •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武装叛乱、暴乱罪的,从重处罚[3]

案例[编辑]

参考文献[编辑]

  1. ^ 刘爱军 武汉大学法学院.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理论月刊》. 2006年, (第3期) [2015-02-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6-08). 
  2. ^ 谢晖. 死刑双重控制论. 《襄樊学院学报》. 2008年, (10期) [2015-02-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17). 
  3. ^ 什么是武装叛乱、暴乱罪?如何处罚?. 中国人大网. [2015-02-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05-11). 

外部链接[编辑]

参见[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