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族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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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制系列的一部分 |
西亚、中亚、南亚、北非的贵族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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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帝: 哈里发 · 王中之王 · 亚洲之王 · 沙阿 · 帕迪沙 · 苏丹中的苏丹 · 转轮王 · 贾特拉帕蒂 · 萨姆拉特 · 可汗 |
至高王: 大王 · 摩诃罗阇 · 贝格汗 · 众埃米尔之埃米尔 · 汗伯克 · 纳瓦卜 |
王: 马利克 · 苏丹 · 苏丹娜 · 埃米尔 · 哈基姆 · 谢里夫 · 沙阿 · 希尔万沙 · 罗阇 · 拉纳 · 汗 · 可敦 · 哈屯 · 迪伊 · 尼扎姆 · 纳瓦卜 |
大公爵: 赫迪夫 · 纳瓦卜 · 尼扎姆 · 瓦利 · 叶护 |
储君: 沙赫扎德 · 米尔扎 · 纳瓦卜扎达 · 尤夫拉吉 · 瓦利艾哈德 · 赛义德王子 · 米尔 · 设 |
王爵或公爵: 埃米尔 · 谢赫 · 伊赫什德 · 贝勒贝伊 · 帕夏 · 巴布萨赫布 · 萨达尔 · 罗阇库马尔 · 萨希布扎达 · 纳瓦卜 · 纳瓦卜扎达 · 尤夫拉吉 · 萨达尔 · 塔库尔 · 泽扎德 · 米尔扎 · 穆尔扎 · 特勤 |
贵族王子: 萨希布扎达 |
伯爵: 曼卡里 · 底万·巴哈杜尔 · 桑贾克贝伊 · 雷·巴哈杜尔 · 汗·巴哈杜尔 · 阿德贝格 · 博伊拉 |
子爵: 扎明达尔 · 汗·萨希布 · 贝伊 · 卡迪 · 伯克和别姬 · 贝格扎达 · 乌赫贝伊 |
男爵: 拉拉 · 阿迦 · 哈辛达尔 · 雷伊斯 |
王室: 达马特 · 古尔卡尼 |
贵族: 扎明达尔 · 曼卡里 · 米尔扎 · 帕夏 · 贝伊 · 伯克 · 贝格扎达 · 道拉 · 比比 |
政府: 拉拉 · 阿迦 · 哈辛达尔 · 穆斯图菲·玛玛雷克 |
贵族等级制度是国家区分各类贵族身份尊卑、特权大小的体系,常为多种制度的复合体,一般主要包括针对世袭贵族的爵位制度,针对官僚阶层(文官及军官)阶层的“勋位制度”、“虚衔加恩制”等,如英国勋位中“世袭贵族”以外的封号,因不能世袭,均属于“勋位”;又如中国魏晋南北朝时期采用的“十二转”赠勋制度,用于嘉奖有功劳的官员;中国唐朝时则采取“虚衔”制度表示尊荣。
东亚[编辑]
中国[编辑]
中国爵位即贵族等级随朝代更替有所变化。最早期的贵族等级制度确立于商周时期,主要由“爵位制度”组成,以“爵”来代表其秩位尊卑,故称“爵位”。据文献载,周朝实行五等爵制,有公、侯、伯、子、男五等[1];除爵位制度以外,诸侯国实行“世卿世禄制”,由诸侯分封上大夫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等五个卿大夫等级,是没有爵位的世袭贵族等级[2]。在1912年清朝灭亡前夕的贵族分级[3],爵位制度是帝制的一部分,行“五等爵”制,五爵以上通常是指限于皇室成员,封为亲王和郡王两个等级,其称谓、财产、以及特权是经由世袭的方式所维持与延续传承下去。
朝鲜[编辑]
朝鲜半岛历史上的朝鲜王朝贵族等级以“两班”为主要区分。这制度主要组成为东班(文官)和西班(武官)。但是实际上两班更接近于中华的世族,而非贵族。李朝君主的儿子封大君和君。其中储君称世子,嫡子称大君,庶子称君;嫡女称公主,庶女称翁主。1896年大韩帝国仿照日本帝国华族制度设立亲王及五等爵位。1910年日韩合并后,朝鲜王朝贵族系统转入日本贵族系统(李王家与朝鲜贵族)。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改为共和,贵族爵位被废除。而日本本身则在1947年日本国宪法通过后,宪法第14条中不承认华族和贵族制度,因此全面停止实施。至此整个东亚迄今再无任何贵族制度。
欧洲[编辑]
汉语中,通常以英国和法国的贵族制度为参考,将西方贵族制度依中国爵位分为五个等级,依序是:
- 公爵(Duke):最早是君士坦丁之后的罗马帝国和法兰克帝国时期的地方军政长官,其拉丁文原意为“统帅”。现在的国家卢森堡大公就是从当年的卢森堡公爵转化而来的。
- 侯爵(Marquess,在联合王国以外的侯爵称 Marquis):法兰西帝国时期的边区长官,其拉丁文意思为“藩侯”,历史上也有一些侯国,如勃兰登堡侯国。
- 伯爵(Earl,在联合王国以外的伯爵称 Count):罗马帝国时期的边防军队长官(Comes)后为法兰克皇帝的侍从,意为“勇士”,一般一位伯爵的领地只有一个县左右的大小,这就是英语中 "county" 一词的由来。
- 子爵(Viscount):伯爵的副手。
- 男爵(Baron):大封建主的附庸。拉丁文本义为“只不过是普通的人”
除此另外还有作为王室的亲王、王子,五爵以下又有从男爵、爵士、骑士等贵族封号,但这些称号的地位不同于狭义贵族。
其实西方国家的贵族制度虽与联合王国的五等爵位相似,但亦有出入,比如:德国的爵位分为15等,波兰的爵位分为4等(没有子爵),匈牙利的爵位分为3等(没有侯爵、子爵)。
参考文献[编辑]
外部链接[编辑]
参见[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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