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
個人理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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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英語:Social Security),指社會保險或社會保障機制,可幫助公民面對某些社會風險的政策。如:失業、疾病、事故、衰老、死亡等,或是保障基本的生存資源如教育、醫療等情況。社會保障一般包括社會保險、社會互助、社會福利等內容。[1]現代社會保險由奧托·馮·俾斯麥於19世紀在德國創立。
各地社會保險
[編輯]此章節論述以部分區域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
美國
[編輯]古代中國
[編輯]中國古代的社會保障水平較低,例如對老年人有給予食品,免除徭役等手段,對孤兒則設養濟院扶養。[2]
中華民國
[編輯]2018年3月,由衛生福利部主導開始推動社會安全網計畫。
中華人民共和國
[編輯]1993年召開的十四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建立社會保障制度[3]。目前具體社保構成比例為:
- 養老保險:企業單位從業人員單位繳納21%,個人繳納 8%;事業單位的公職人員由全國納稅人代為繳納;包括失業人員在內的自費投保者個人繳納100%;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與非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目前的養老保險標準差距大概是300%~500%;
- 醫療保險:從業人員單位繳納9%,個人繳納2%外加10元;參與失業保險的下崗人員由當地社保部門代為繳納;包括失業人員在內的自費投保者個人繳納100%;
- 失業保險:單位繳納2%,個人繳納 1%;
- 工傷保險:單位繳納0.5%;
- 生育保險:單位繳納0.8%;
- 住房公積金:單位繳納8%,個人繳納 8%;
- 單位繳納的社保比例:21%+9%+2%+0.5%+0.8%+8%=41.3%
- 個人繳納的社保比例:8%+2%+10元+1%+8%=19%+10元
香港
[編輯]以上是香港社會保障「四大支柱」[4]。
此外2000年開始實行強積金,強制由僱員及僱主共同供款之退休金制度。
澳門
[編輯]西班牙
[編輯]1978年西班牙憲法的第41條規定:「公共當局應保持公共社會保障的利益普及所有公民,保證足夠的社會援助在情況必要時,特別是在失業之下援助和福利應當是免費的。「西班牙社會保障法目的是確保人們所最低生存的程度(即一個家庭沒有收入下可以存活;以待家中有人找到下一個工作)避免突發狀況使人失去生存權的法律。
施行細則中最重要的法源是,社會保障在西班牙是受敕令法第1條(1994年6月20日立法)修正案的保障。這條規則已經修改多次,所以它是一個更新的版本或資料庫式的法條。
其中適用西班牙社福制度的給付對象,包括西班牙人和居住在西班牙外國人或者是居住在西班牙法律管轄區者,凡是以下身分:
都是突發狀況失去上述身分後可以請領各種福利內容的給付對象,以上不管是不是西班牙國民都視同西班牙國民。
可以請領的社會保障金包括:
社會保險和社會保障的比較
[編輯]社會保險(social insurance)在一戰以前只是一個廣泛的概念,早期曾被人提及,但是仍不具備完善的系統性,也沒有被納入任何實際性的長期計畫。只有相對較少的國家擁有社會保險計畫,這些計畫的涵蓋範圍相當有限。[5]第一次世界大戰發生時(1919~1924),國家社會保險的保障範圍延伸到外籍勞工、農業勞動者以及提供失業和生育津貼。到了1920年代中期,國際勞工組織(ILO)加速推動社會保險政策,使全世界大部分的地區對於這個政策越來越感興趣,但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生活成本的增加,降低了社會保險計畫的效率,因此各地國家政府開始推動改革、立法創新。
兩次世界大戰期間,除了工傷事故之外,疾病保險也被列為主要優先事項,然而大量新增的養老、醫療、住房和復健方面的需求需要相當大的公共支出,為了幫助各個國家解決此項問題,在兩次世界大戰之間國際勞工組織(ILO)推動了強制提撥的社會保險模式。
第二次世界大戰是全球福利改革情勢的重要時期,就像第一次世界大戰一樣,使社會和經濟生活發生根本改變,並且更加清楚地表達公平與民主的願景。[6]此時,國際勞工組織(ILO)從社會保險的模式跳脫出來,轉變成一種更加整合社會的概念-社會安全(social security)。社會安全措施的延伸可以提供基本收入給需要這種保障和綜合性醫療保健的所有人。並且在1944年的國際勞工大會通過兩項建議:收入安全建議書(the Income Security Recommendation)(編號67)和醫療保健建議書(the Medical Care Recommendation)(編號69),此舉明確強調社會安全是全體公民的基本與普遍的權利。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社會保險和社會安全的基礎得到整合,利用社會保險的強制提撥方式,進行社會安全的規劃。而社會保險與社會安全不同的地方在於社會保險所涉及到的範圍為可能面臨的各種風險,例如:工人可能會投保的範圍為疾病、生育、失能、老年和失業等。社會安全則針對那些有需要提撥但不屬於強制性社會保險的照顧範圍的對象,例如受撫養的子女與具有需求的殘疾失能人士,以及老年人與寡婦等,也就是所謂的社會救助。
後來,從「社會安全信條」的角度來看,國際勞工組織(ILO)社會安全專家之一的蓋伊·佩林(Guy Perrin)認為這是「在全新的架構裡」尋求社會保險和社會救助兩者的調和,他期待國際勞工組織(ILO) 在二十世紀下半葉的社會安全國際化的過程裡,能夠開創新局,扮演好新的角色。[7]
另見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 ^ 張麗. 香港社会保障制度变迁. 《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青年學術論壇·1999年卷》. 1999年 [2014年2月25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年3月4日).
- ^ 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保障事业述论 (PDF). [2011-07-14].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13-09-21) (中文(簡體)).
- ^ 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三中全会公报. 財新網. [2020-11-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23).
- ^ 《揭秘百年香港》第二十九集 Part 2 『還富於民』.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11-18) (中文(繁體)).
- ^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and the quest for social justice, 1919–2009,p140
- ^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and the quest for social justice, 1919–2009,p150
- ^ G. Perrin: 「Reflections on fifty years of social security」, 刊登於 International Labour Review (Geneva, ILO , 1969), Vol. 99, No. 3, p. 257
延伸閱讀
[編輯][在維基數據編輯]
- 《世界人權宣言》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養老部》,出自陳夢雷《古今圖書集成》
外部連結
[編輯]- 社會安全網計畫- 衛生福利部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