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財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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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財產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一類罪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及其補充規定,侵犯財產罪包括以下罪名: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原始文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
- 搶劫罪(刑法第263條)
- 盜竊罪(刑法第264條)
- 詐騙罪(刑法第266條)
- 搶奪罪(刑法第267條第1款)
- 聚眾哄搶罪(刑法第268條)
- 侵佔罪(刑法第270條)
- 職務侵佔罪(刑法第271條第1款)
- 挪用資金罪(刑法第272條第1款)
- 挪用特定款物罪(刑法第273條)
- 敲詐勒索罪(刑法第274條)
- 故意毀壞財物罪(刑法第275條)
- 破壞生產經營罪(刑法第276條)
-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第276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4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