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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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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社
地址 香港九龙荔枝角
类型非牟利机构
创办日期1997年5月
主席雷竞业
总干事蔡志森
宗教基督教
学校网址http://www.truth-light.org.hk/

明光社香港基督教非牟利机构,1997年5月成立。

明光社关注传媒文化、流行文化赌风性教育婚姻娼妓问题性倾向同志运动,此外亦关注一些生命伦理议题(包括自杀安乐死生物医学工程堕胎等)。本着基督教信仰的理念,藉研究、监察、教育及出版等工作去关心社会、服务人群。前主席为林海盛牧师,现任主席为中国神学研究院神学科副教授雷竞业博士,总干事为蔡志森[1]

明光社持守基督教福音派神学立场,倾向保守派[1]董事当中包括浸信会播道会宣道会牧师何志涤萧寿华萧如发、香港城市大学讲师梁林天慧、浸会大学宗哲系教授(关启文)、新界妇孺福利会梁省德学校校长(朱景玄、退休校长楼曾瑞、中华传道会刘永生中学校长郑德富)、精神科医生(康贵华、私人执业西医廖玉娟)等。[1]

明光社被香港十分一会香港性学会彩虹行动紫藤及部分香港自由派知识分子称之为“道德塔利班[2]。明光社的主张甚获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重视,例如康贵华医生在2011年曾获社会福利署邀请为社工讲解同性恋治疗。[3]

关注性议题与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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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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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社对文化议题的保守立场经常成为社会各界争论的焦点。明光社反对肛交,不支持婚前性行为,也不支持未成年人士发生性行为。

同性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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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明光社就同性恋的主要看法:[4]

  • 支持人人平等,同意社会应保障同性恋者(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例如接受教育、医疗及社会服务。
  • 不同意同志运动者以反歧视为借口,将同性恋者的权利无限扩张。[可疑]
  • 反对歧视任何同性恋者(任何人),亦反对任何人因为价值观念不同而对对方采取暴力、恶意中伤、攻击及冲击行为。
  • 不同意同志运动者将一些因价值观念不同而产生的合理差别对待及批评视为歧视。[可疑]
  • 尊重个人的自由,但个人亦必须尊重社会大众的伦理价值观念。
  • 不同意将一些行为具争议性(对社会伦理道德具深远影响及争议性的行为(如同性恋))的群体,与其他社会公认的弱势群体(如老弱伤残)混为一谈,并予以特别保护,因非刑事化已反映了社会的多元及宽容。
  • 认为宗教良心言论自由是自由社会的重要基石,任何人不应因为基于信仰及伦理观念而评论同性恋而受到刑事处分。
  • 深信关怀互爱有助消解人和人之间的矛盾,不同意同性性行为(特别是肛交)和同性婚姻,也不同意向青少年灌输同性恋乃天生、正常及不能改变的性倾向等观念。
  • 鼓励更多人对同性恋者表示关怀,对需要帮助及自愿改变的人提供协助。

同性恋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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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社反对同性恋运动所倡议的“性、爱、婚姻分家”、“多元性别性向”、“色情权”、“多元性教育”、“儿少性权”等论述。过去明光社曾在香港就“肛交非刑事化”、“性倾向歧视法”、“同性婚姻”等法例持反方理据,积极参与讨论。

明光社曾以逆向歧视,引述大量外国的例子,[5]证明性倾向歧视条例会产生逆向歧视[6]明光社引述不少与基督徒产生的冲突,当中以同性恋者要求基督徒经营的商店制作结婚蛋榚、[7]拍摄结婚相为主要例子,证明性倾向歧视条例对基督徒“良心自由”的影响。

香港中文大学崇基神学院亦曾就明光社所形容的“逆向歧视”,写作一整期的教会智囊批评明光社的说法并不合理。[8]

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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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年更多地方的同性婚姻合法化,明光社支持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认为婚姻制度强调男女二人忠诚、无私的爱和付出。[9]明光社认为家庭应该是因血缘、婚姻、领养或姻亲而与该人有关的任何人。[10]明光社认为同性婚姻合法化会冲击家庭制度及社会伦理,因而反对同性婚姻

家庭友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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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社支持家庭友善政策,在2012年特首选举前夕,即3月19日于明报刊登《维护一男一女婚姻制度 尽快落实家庭友善政策》的联署登报,内容呼吁推广家庭教育工作,支援家庭岗位需要,及减轻供养子女压力。其他共同发起人包括家长教师会、个别教会、教会联会及基督教机构。[11]明光社认为男士应有不多于一星期的男士侍产假[12]

少女模特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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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社认为少女模特儿(“𡃁模”或“嫩模”)用身体换取物质利益,对社会文化带来不好的影响。因为早在少女模特儿流行以先,社会已经透过女性商品化,于一般广告、瘦身广告、游戏节目等,以物化女性身体作为消费品。既然因为物化身体能赚钱,在见怪不怪和唯利是图的社会下,吹捧出卖弄色情的少女模特儿。[13]

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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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社认为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均为香港核心价值[14]不能动摇,但同时认为香港传媒各种各样的问题。在采访报道方面,明光社认为传媒用狗仔队偷拍等方式追踪非公众利益的“八卦新闻”,是滥用新闻自由;在选择采访内容时,编辑往往选择血、色、腥新闻,少谈及公共政策和内容,令新闻流于表面。

在报道手法方面,明光社质疑报章用过分色情、血腥的报道,以提高销量,其中更大力投诉报章中的色情内容。明光社曾投诉各大报章副刊的色情版中加入嫖妓指南,亦质疑报章在娱乐版等加入大量情感、情色图片和内容,影响社会风气,造就靓模、私影等风气。

明光社亦质疑传媒报道内容偏颇,有违新闻报道公正、客观、持平的原则,认为新闻应该客观中立,报章的立场应该与报道分开,报章立场可以在社论等地方呈现人前,以确保新闻的公正性和读者的知情权。[15]

明光社亦质疑《香港苹果日报》旗下的苹果动新闻将新闻用动画来演绎,将很多未知或者消息未确定的资料用动画的方式呈现出来给观众欣赏,这是要求记者做编剧,会影响新闻的本质,亦会令读者容易对新闻产生不准确的观感,妨碍读者对新闻的判断。[16]

明光社曾就入校报章做调查,发现部分报章内容色情,更称涉嫌渗透同性恋运动的意识形态。[17]及后明报就此事高调回应,称明光社失实无理,反驳明光社无理指摘[18]明光社及后将两份资料并列,供教育界、家长和社会各界人士一同参考及讨论。[19]

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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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社强烈反对赌博行为如六合彩[20]强烈反对赌博合法化,批评香港赛马会[21][22]

明光社近年积极反对社会上的赌博资讯,要求香港赛马会在所有宣传上加入警告字眼,[23]亦要求政府考虑修例,禁止澳门赌场的广告在香港出现。[24]

自2011年澳门将合法赌博年龄提升至21岁后,明光社同样要求将香港的合法赌博年龄提升至21岁。[25]

明光社倡议的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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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健康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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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2月,明光社以传媒起家,陈健康事件为明光社最早期回应的传媒事件之一。明光社曾刊登广告呼吁市民罢买罢看罔顾公众利益的报纸及电视节目[26]。明光社在机构刊物中指出传媒和陈先生互相利用,指传媒机构商业挂帅到不顾操守的地步;新闻娱乐化到真伪难分的地步;惨剧娱乐化到非人化的地步;令市民对传媒的尊重下降。[27]明光社更发动“一周罢买罢看行动”,呼吁市民不要支持及收看渲染此事的报章及电视节目,行动约有二千三百人参与。

1998及99年电波少女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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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及1999年9月,无线电视播出名为“电波少女”的节目,卖弄肉体来对撼亚姐,之后更有一轮性感女星“卖肉”宣传战。明光社将之形容为“两家中文电视台就跟对手‘肉帛相见’,一个唔觉意,分分钟以为自己的电视机驳上了有线的《欢乐性今宵》”,呼吁市民向有关政府部门和电视台投诉。(注:《欢乐性今宵》为当年一个于香港有线电视播放的成人节目。)[28]

传媒污染指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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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4月6日,明光社在铜锣湾、北角、旺角及观塘等地区进行了“传媒污染指数调查”。共回收了800份问卷。邀请市民为中文报章的色情指数、失实指数及不当报导指数作出评分,以作评估中文报章质素的参考指标。

反传媒污染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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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社于1999年7月4日举办了“反传媒污染游行”,约有四百名市民参与。他们以全程戴着口罩,表示对污染大众思想的传媒渲染色情及暴力,手法夸张失实,缺乏专业操守无声抗议,沿途向市民派发监察传媒的投诉卡,并呼吁市民停止购买受“污染”的报刊。同时亦斥责政府的《淫亵及不雅物品条例》亦未能有效监管传媒。

关注报章刊登嫖妓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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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初,香港几份畅销报章,每天都刊登嫖妓指南,详细介绍在香港﹑澳门﹑中国大陆(内地)及东南亚不同地区的色情场所,包括妓女照片、服务态度及一些职业嫖客的亲身体验和评语;明光社联同“反色情暴力资讯运动”近一百名成员,曾到香港政府总部门外集会,要求香港政府关注报章副刊刊登色情资讯及嫖妓指南的不良现象,并发起罢买有关报纸一周,呼吁香港市民抵制报纸的色情资讯内容。

《东周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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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30日出版的第521期《东周刊》于封面刊登了一女星被虐祼照,引起公愤。明光社也与“反色情暴力资讯运动”发起抗议及呼吁罢买行动,并到该杂志社位于香港北角的办公室抗议。最后《东周刊》总编辑辞职,杂志亦于11月2日宣布停刊。淫亵及不雅物品审裁处亦将该期《东周刊》裁定为三级刊物,即属不可发布的淫亵。

医护人员联署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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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明光社于香港报章《明报》登出有关医护人员联署声明[29],指肛交引致多种疾病,构成公共卫生危机,明光社是次声明的立场是反对降低肛交年龄,并请政府在824肛交案上诉。然而有人认为该声明在中立性和逻辑层面上颇具偏执,所谓学术研究并非中立。[30][31]

认为《性本善》应于晚上11时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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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25日的《都市日报》报导港台将制作新一辑的性教育节目《性本善》,并访问了明光社总干事蔡志森。蔡志森在访问中表示“节目中仅加入警告字句并不足够,最好节目能在晚上11时后播放,避免让心智未成熟的青少年收看,以免影响其价值观。”《性本善》本身为教育青少年正确性观念的节目,避免青少年收看是自相矛盾。[32]明光社则补充,建议避免青少年只接收对性倾向议题的单一方面意见,性教育节目应该客观及持平,报导有关事件不同的意见。[33]

住好啲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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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连锁家具零售商住好啲(G.O.D.),于2007年11月1日因涉嫌贩卖被指与三合会有关的T恤而被警方搜查。涉案之T恤上,印有“拾肆K”三字,与香港三合会帮会十四K谐音,警方遂根据社团条例(香港法例第151章)将T恤充公。然而,自T恤自同年9月上市以来,该款T恤销路未如理想,一直未引起社会注意;直至10月31日,明光社于一访问中指该款T恤对黑社会活动歌功颂德,为儿童带来不良影响。翌日,刚好该篇访问于苹果日报刊登后,警方则采取行动。

警方于是次事件共拘捕18人,包括设计师、住好啲东主及店铺职员,其后均获保释外出,最终警方对所有人不予起诉。

陈冠希裸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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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陈冠希裸照事件中,明光社称市民不应该给予锺欣桐道德上的责备,因为锺欣桐是事件的受害者。明光社就事件呼吁各界立即停止上载、转发、浏览及储存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情欲照片,减低对社会的伤害。[34]

批评爽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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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19日爽报创刊后,被外界批评含有色情和不雅的内容。创刊首日,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接获13宗投诉指《爽报》内容不雅[35]。明光社于9月19日发表声明,批评爽报“充满意淫的色情漫画及小说”[36]。明光社于9月22日发起及参与“色情不爽 拒绝淫报 救救孩子”记者招待会,当场撕下爽报。[37]明光社又发起联署,呼吁《爽报》履行传媒的社会责任,删除充满意淫的色情漫画、小说、副刊及专栏、停止在学校附近派发,屋苑拒派、市民拒绝领取、参与谴责联署及各大机构、商品及广告客户拒登广告。[38]明光社总干事蔡志森于2011年9月30日在商业电台节目中,与《爽报》风月小说作家陶杰,讨论对《爽报》的看法。《爽报》面对社会舆论压力,不得不作出改善。其副总编辑“沙胆虹”亦在专栏中感谢明光社的提点。[39]最后《爽报》承认所有被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提出共十一项发布不雅物品的检控,被罚十一万港元。[40]

长镜偷拍艺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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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社曾于2011年7月11日发起网上联署反对传媒偷拍艺人及公众人物家居生活,并认为艺人的感情生活与公众利益无关。在2011年11月24日与个人资料私隐专员蒋任宏会面,并递交了联署。[41]最后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提出裁决,指壹传媒集团旗下《忽然一周》及《FACE》周刊严重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42]明光社对裁决表示欢迎及会继续监察。[43]有关案件两份周刊决定提出上诉。

反对缠扰法干扰新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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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社认同有需要立法管制一些威胁和骚扰市民大众正常生活的缠扰行为,以保障公众利益。不过,明光社担忧《有关缠扰行为的咨询文件》会间接影响新闻自由,认为大前提是必须在个人隐私与表达自由/新闻自由等权利之间取得平衡,提议将所有符合公众利益的新闻采访活动豁免于缠扰法之外。

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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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曾瑞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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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兼基督教兴学会迦密主恩中学创校校长的明光社主席楼曾瑞曾在中大学生报情色版事件后,表示“港督都可以叫做肥彭,校长又是什么?为什么不可以替老师改花名?”认为新一代的道德水平受到传媒影响,令学生不再尊师重道。此言论却被反驳,指外国传媒和大众也有为政治人物改别名的习惯,花名其实属正常现象,不一定是不尊重。楼曾瑞又指“以前穿一件头泳衣,母亲都可能不太钟意(喜欢)。选美的布料愈来愈少,愈来愈暴露,现在去游水,人人都穿‘比基尼’,不当成一回事。”却被反驳指穿什么款色的泳衣应是个人自由,比坚尼泳衣也不至于伤风败德,此言论乃过于保守。楼曾瑞又指“社会虽不断变化,但道德标准不会变。”却被反指若根据楼曾瑞所言,过去一百多年来妇权有显著变化岂不是反道德。[44]

基本法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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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志森认为基本法23条立法进行讨论越来越困难,条例又有很多灰色地带,质疑立法是否能解决问题,但因为现在是“太平盛世”,所以这是立法的“适当时间”,以免重复1989年因六四事件令香港民主大幅收窄的情况出现。他的言论受到民主派的强烈批评[45][46]。但后来却发现条例问题多多,并认为有关条例即使通过,仍然要持续监察。[47]并陈述各方立场,呼吁基督徒不要放弃23条讨论。[48]

普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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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明光社总干事蔡志森认为要改善香港目前的困局,除了改善政治架构之外,改善中央及特区政府与泛民主派的关系;鼓励不同政见人士加强沟通和对话;改善经济、缩减贫富悬殊和减低社会的怨气等等都是当前急务[49]非正规教育研究中心执委梁伟怡指出,蔡志森的立场是支持23条立法,和不支持07/08双普选[50]。明光社支持民主与人权的理性沟通[51]。明光社2010年机构刊物中认为“教会乐意看见有平等和普及的立法会与特首选举”[52]

人权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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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初,香港教育统筹局将一个人权教育课程外判给明光社,而由于明光社有所谓逆向歧视的立场,引起一名外籍教师不满,发起绝食抗议。同时,该课程内含人权已被广泛滥用的观点,有指与香港政府的保守主义倾向不谋而合。后来在香港一个电视台节目里面被参与课程的人批评,主要批评点有:课程有关人权概念和个人责任概念混淆,严重错误,把个人对家庭社会责任与天赋人权挂勾,认为要是个人没有尽对家庭社会责任,那么其人权也不能够保障。[53]

中大学生报情色版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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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21日的《明报》其中一篇新闻讲述明报邀请了8位淫审处委员评论《中大学生报》及其他报章之风月版是否属不雅,其他7名委员均表示《中大学生报》有人兽交及乱伦的描述只属答问并非不雅,且报章风月版的不雅程度犹有过之。唯独委员蔡志森(明光社总干事)坚持《中大学生报》中谈及有关乱伦、人兽交等法例禁止的刑事行为的文章,应属不雅。多名淫审处委员透露自己并不赞成把中大学生报评为二级,中大学生报不应评为第二类。蔡志森认为应对学生多点体谅,但指学生应该道歉[54]但最终淫审处对中大学生报评为二级不雅的立场。[55]淫亵及不雅物品审裁处首次以文字的不雅来开刀,是次事件引起社会轩然大波,并激起保守派人士及自由派人士在网上及媒体的批评,自由派指责明光社打击言论自由思想自由学术自由国际特赦组织(Amnesty International)更罕有地发表声明指责香港中文大学限制出版自由[56][57]

传媒的态度由初壁垒分明,到现在普遍同情中大学生及指责淫审处影视处的行动反应过敏,逻辑混乱,标准不清(如《东方日报》质疑为何不禁中国四大名著)。于中大学生报事件中,投诉人冯子钊及王达威虽没有以明光社名义写作投诉信,但二人分别为中国基督教播道会恩泉堂的传道人及宣道会真道堂的人士,香港独立媒体指出两个教会都是支持明光社的团体,因此明光社被认为便是事件的始作俑者,亦是香港网民投诉圣经不雅事件的导火线。

投诉圣经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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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中大学生报情色版事件中,过千网民电邮到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投诉《圣经》,认为有部分内容与中大学生报相比更见不雅淫秽,故应送检[58]。有网民发现影视处网站内有明光社网站之超链接,惹人猜测两者暗中勾结[59]。有团体认为,明光社与影视处同一口径,故容易获得拨款;该社总干事蔡志森回应,影视处资助金额纯粹“有限钱”。影视处表示,处方2001年开设《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宣传及公众教育活动资助计划,接受学校或非营利组织等申请,01年至今动用570万元公帑资助132个项目,当中明光社占五个,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为15万元。性学会主席李伟仪指出,该会与其他非主流文化团体提倡的价值观不为影视处接受,所以从未获资助资料[60]

七一游行反对泛道德主义垄断香港淫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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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投诉圣经的网站令人战栗的圣经的网主奥卖葛发起于2007年7月1日以反对明光社的泛道德主义垄断香港淫审机构参与七一游行,有约30人参加(包括基督徒及光明会成员),并在游行中途派发“道德圣战杀到埋身”的刊物,详列明光社的一系列反对同性恋的行动、香港一众基要派的行动及涉嫌勾结影淫两处(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淫亵及不雅物品审裁处)的疑点。[61][62]

卖旗遭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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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社拟于2007年7月25日举办卖旗活动,筹款目的为“购买办公室暨成立生命及伦理研究中心”,并声称每年财赤30万元,急需筹款维持机构的运作。但明光社却于7月6日的AM730报刊内居然刊登了明光社两页全版广告,内容大致为蔡志森反击各界人士的攻击、宣扬明光社10年期间的行动以及为卖旗活动宣传。网民十分诧异明光社大洒金钱刊登广告,指此举动和之前的财赤说法,有网民指出该两版全页广告费用约为35万港元,有自相矛盾之嫌。明光社亦曾于7月13日在文汇报宣传卖旗。而明光社则表示登报费用全部来自个别教会及人士的指定奉献,并非由明光社的账目支付。

是次卖旗筹款已被反对明光社的网民留意到,故大量宣扬杯葛明光社卖旗筹款的讯息在网上广泛流传。光明会、同志团体、中大学生报、知识分子、性权团体、自由派基督徒等先后发起一元运动、“救盲”行动,而有基督徒更充当“无间道”──先以基督教身份报名做筹款义工,然后暗中杯葛,如拿了筹款袋却不去卖旗筹款,在市民想买旗时派发罗列明光社过往“恶行”的宣传单张……等等;他们在筹款者旁大喊反对明光社的口号,并派发宣传单张。有市民在买旗后收到宣传单张,立刻撕下明光社的旗;有网民投诉明光社卖旗者故意隐暪身份,在明知社会不少人不满明光社行为下蒙混过关;另外,李伟仪投诉有筹款者不足十四岁[63]违反香港法例,明光社虽然否认此人是正式筹款员,但明光社在后来“一些被骚扰筹款员的心声”中又指有老人和儿童的筹款员被骚扰[64][65]由于明光社从来未向外界公开协助筹款者名单,此项指责不能被即时核实。其后香港社会福利署裁定明光社违反卖旗日许可证中对除非有家长或监护人陪同,否则十四岁以下的儿童不得参与卖旗的规定[66][67]

有网民指是明光社利用筹款员被骚扰而搏同情、丑化所谓“性解放者”及反对阵营,另一方面则在网上筹款来袋袋平安。是次是香港史上第二次有慈善团体的卖旗筹款被集体杯葛,香港第一次慈善团体卖旗筹款被集体杯葛同样是明光社,被反明光社的团体、同志团体、部分基督教中小学及自由派基督徒阵营杯葛。[68][69]。不少市民向应“救盲行动”及其他杯葛行动,拒绝为明光社买旗,令明光社筹款数值比前年大幅下跌。

基督教右派立场与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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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原为明光社友好的张国栋与明光社反目,撰写了《论尽明光社》,其中香港岭南大学文化研究系兼职讲师马国明、安徒(为笔名,实为香港岭南大学文化研究系助理教授罗永生)、香港浸会大学宗教与哲学系陈士齐、明婉仪(为笔名)、香港中文大学崇基学院神学院副教授龚立人也为此书撰写推介。此书的主旨是以揭露明光社阵营的思考盲点和社运手段为中轴,将不同的时期的事件及蛛丝马迹拼凑,以描述明光社为一宗教霸权。[70]

2010年,由推介《论尽明光社》的罗永生、龚立人主编的《宗教右派》出版,被视为《论尽明光社》的续集。由岭南大学文化研究系副教授游静及台湾中央大学性/别研究室召集人何春蕤荐书。此书是由十四位作者的文章汇集而成,某部分文章曾经在网络博客中刊登。此书的写作内容主要是以阶级意识、政治哲学及政治形势分析、哲学、自由女性主义、酷儿政治及个人经验反思等不同进路,凑集不同人物及事件,尝试拼凑一幅政教勾结的图画,以构想出宗教右派在港的发展。而明光社、性文化学会及维护家庭联盟为其批判对象之一。其后,明光社等阵营撰写新书《基督教与现代社会的争论──道德、政治与“宗教右派”一本为回应不尽不实的“宗教右派”论述和一些香港社会及教会争论的书》,对《宗教右派》书中论点逐一反驳。[71][72]

同运份子闯入性教育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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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18日,明光社举办名为“性教育教师训练系列一:青少年的性与爱”讲座,讲座内容讨论青少年如何探索自我,及后被同性恋运动人士宣称该讲座宣扬所谓的拗直治疗”。八个“还我本色”行动者批评讲座歧视同性恋者和扭曲老师对同性恋的看法,最后冲入讲座场地,期间双方发生冲突,一名该组织的女成员称被撞伤,一名明光社职员亦声称被撞伤。[73]

随后各自吵闹超过30分钟后才由警方调停。明光社表示有关“同志拗直课程”单张是由“还我本色”行动者设计,并指该课程的主题应为“青少年的性与爱”。[74]

没积极反对恋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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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民于2015年7月中到明光社FACEBOOK专页留言,指今年香港书展有售美心妹妹儿童写真集,部分摄影取角更涉“腿张开”,遂留言要求明光社谴责相关人士,事后发现被明光社删留言兼封账号。

消息传出后,有网友指明光社只懂“反同”,对真正遗害下一代的“恋童”却视而不见,对怀疑儿童色情物品置若罔闻,变相鼓励狎童。[75]明光社回应时强调反对儿童色情,但鉴于法例规定管有儿童色情图片也属违法,所以必须删除,又表示“最好的处理方法是向相关机构投诉,而不是在网络将儿童的相片传来传去”。[76]香港苹果日报指出,明光社处理是次引起争议的写真集,相对于它面对同性平权的鲜明反对立场,相对来说是温和得多。[77]

相关团体/机构/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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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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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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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1.2 http://www.truth-light.org.hk/intro/enter?quicktabs_5=0#quicktabs-5 互联网档案馆存档,存档日期2012-08-16.
  2. ^ 团体讽明光社道德塔利班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紫藤BLOG
  3. ^ 2011年 社署舉辦拗直講座. Les Corner Empowerment Association | 同志小百科. 2011-06-01 [2022-07-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0-21) (中文(台湾)). 
  4. ^ 明光社對同性戀及性傾向歧視條例基本立場. [2011-10-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10-18). 
  5. ^ 潘乐敏. 從美國經驗看同志運動衝擊 戴吉斯:盼教會積極回應(4月2日消息). 时代论坛. 2012-04-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6. ^ 同志運動與宗教自由的衝擊—美國的經驗借鑒. 明光社. 2012-03-31 [2012-04-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8-01) (中文). 
  7. ^ 明光社资料室. Phillips拒製結婚蛋糕被控歧視 判決與分析. 明光社. 2014-07-15 [2015-09-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11-29) (中文). 
  8. ^ 第63-64期﹣逆向歧視:性傾向歧視立法的後果?(一). 崇基神学院. 2013-10-17 [2015-09-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5) (中文). 
  9. ^ 明光社. 幸福婚姻無價. 《成报》. 2011-12-15 [2012-03-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1-02) (中文(繁体)). 
  10. ^ 明光社. 新世代的真假「家庭」 (第83期《烛光网络》): 6. 2012 [2012-03-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7-09) (中文(繁体)). 
  11. ^ 登報聯署. 明报. 2012-03-19: A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12. ^ 9成港人撐 男性有薪侍產假. 苹果日报. 04-03-2012. 
  13. ^ 身體價值的「等價交換」?──生命倫理錦囊 第7期. 2011-09-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1-04). 
  14. ^ 蔡志森. 全方位捍衛新聞自由 ── 必須爭取編輯自主. 2014-02-22 [2015-09-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15. ^ 欧阳家和. 在評論和新聞中間——永遠要站越黃線的立場新聞. 2013-09-19 [2015-09-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16. ^ 黄仲贤. 動新聞如何影響我們閱讀新聞的習慣. 2013-06-30 [2015-09-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11-29). 
  17. ^ 黄仲贤. 入校報章大比拼 — 分析報道中相片的暴露程度、同性戀運動取向及性解放意識. 2013-08-22 [2015-09-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11-29). 
  18. ^ 事實勝於歪理 真相愈辯愈明 明報編輯部反駁明光社無理指摘. 2013-08-30 [2015-09-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19. ^ 回應〈入校報章大比拼〉之評論.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11-29). 
  20. ^ 陈永浩博士. 明光社生命及伦理研究中心研究主任. 我要做個「不賭翁」 (第619期《救恩报》): 1. 2009 (中文(繁体)). [永久失效链接]
  21. ^ 当“嗜赌”政府遇上“慈善”马会 互联网档案馆存档,存档日期2008-01-20.
  22. ^ 马会不鼓励赌博? 互联网档案馆存档,存档日期2005-11-09.
  23. ^ 明光社. 馬會「警告字眼」又矇又小 (第78期《烛光网络》): 19. 2009 [2012-03-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6-02) (中文(繁体)). 
  24. ^ 明光社. 免費報頭版賣博彩廣告. [2012-03-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7-08) (中文(繁体)). 
  25. ^ 明光社. 香港應隨澳門將合法賭博年齡提升至21歲 (第79期《烛光网络》): 19. 2011 [2012-03-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5-02) (中文(繁体)). 
  26. ^ “罢看煽情新闻 更多市民响应”《明报》A09,1998年11月3日
  27. ^ 关启文博士. 陳健康事件的影響. 烛光网络 (第5期 p.1). 1998-12-31 [2011-10-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9-18). 
  28. ^ 傳媒將我們的眼睛放在哪?. 香港: 明光社. 1998 [2011-10-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9-20) (中文). 
  29. ^ 明光社﹕医护人员联署声明 互联网档案馆存档,存档日期2007-07-11.
  30. ^ 思存,明光社與「醫護人員聯署聲明」,記憶回收筒,2005-9-23. [2007-05-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7-08-27). 
  31. ^ 思存,續談明光社與「醫護人員聯署聲明」,記憶回收筒,2005-9-29. [2007-05-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7-04-30). 
  32. ^ 2007年9月25日的《都市日报》
  33. ^ 存档副本. [2011-06-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5-10). 
  34. ^ 存档副本. [2011-06-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0-22). 
  35. ^ 爽报内容涉不雅 影视处接13宗投诉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am730,2011年9月20日
  36. ^ 壹传媒免费报意淫 教评会明光社声讨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头条日报,2011年9月20日
  37. ^ 「色情不爽 拒絕淫報 救救孩子」記者招待會新聞稿. 2011-09-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10-23). 
  38. ^ 強烈譴責爽報渲染色情 呼籲各界保護兒童及青少年,抵制有色情內容的免費報章. 2011-09-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2-27). 
  39. ^ 沙膽虹手記:同自己開年. 苹果日报. 2012-01-26. 
  40. ^ 《爽報》11項不雅罪成 僅罰11萬 全城嘩然. 东方日报. 08-03-20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3-11). 
  41. ^ 「尊重私隱 嚴拒偷拍」遞交聯署. 2011-11-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10-19). 
  42. ^ 壹傳媒周刊偷拍藝人侵私隱 Bosco王浩信稱指引能保私隱. 大公报. 2012-03-29: 港澳新闻. [永久失效链接]
  43. ^ 明光社:裁決無損新聞自由. 新报. 2012-03-29. [永久失效链接]
  44. ^ 校長創明光社正道德風 嘆傳媒渲染 新生代價值扭曲. 《明报新闻海外版-美东版(纽约)》. 2007-07-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04-27). 
  45. ^ 蔡志森 明光社总干事. 請勿「逍遙法外」 教會應關注《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 《烛光网络》. 2002-11-28 [2011-10-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9-20). 
  46. ^ Andrew. 二十三條不應匆匆立法. 01-07-2003 [2011-10-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47. ^ 洪子云 明光社项目主任〔研究〕. 廿三條立法的思考淺談自由、人權及國家安全. 《宣信》. [2011-10-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48. ^ 洪子云 明光社项目主任〔研究〕. 爭論焦點——二十三條. 烛光网络 (第27期p.3). [2011-06-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49. ^ 蔡志森 明光社总干事. 跳入旋渦,走出泥淖──為鬱悶的困局尋出路. 《烛光网络》. 12-05-2004. 
  50. ^ 為同志平反. 《香港经济日报,政情》. 2005-06-20: A35. 
  51. ^ 戴耀廷先生 香港大学 法律学院副教授. 民主與人權. 2008-08-27 [2011-06-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11-22). 
  52. ^ 胡志伟牧师(香港教会更新运动总干事). 政教關係的三問. 烛光网络 (第73期p.11). 2010-07-20 [2011-06-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11-22). 
  53. ^ 明珠台Pearl Report节目[缺少日期]
  54. ^ 蔡志森. 明光社:最理想結果─學生道歉. 壹苹果. 2007年5月21日: 论坛 [2012-03-12] (中文). 
  55. ^ 〈7员评学生报不及一级咸古〉,明报,2007年5月21日,A1版
  56. ^ 關注中大限制校內出版自由,促請中大收回裁決. 国际特赦组织香港分会. 11-05-20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7-09-28). 
  57. ^ 歐美港台學界 守護言論空間 70學者聯署撐中大學生報. 《苹果日报 (香港)》. 2007-05-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7-07-13). 
  58. ^ 208人投訴《聖經》不雅 網民發起 指涉強姦食人肉. Yahoo新闻,原载于明报. 2007-05-16 [2007-09-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7-09-08). 
  59. ^ 〈不送审《圣经》惹利益输送之嫌 影视处被揭资助教会团体〉,苹果日报,2007年5月19日,A4版。 互联网档案馆存档,存档日期2007年09月16日,.
  60. ^ 不送審《聖經》惹利益輸送之嫌影視處被揭資助教會團體. 苹果日报. 2007-05-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7-09-16). 
  61. ^ 教院號召千人站出來. 苹果日报. 2007-06-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7-10-05). 
  62. ^ 將於當天派發《道德聖戰殺到埋身》小冊子. 香港独立媒体. [永久失效链接]
  63. ^ 明光社賣旗被質疑違規. 太阳报. 2007-07-26 [2007-09-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08-09). 
  64. ^ 賣旗義工被滋擾 明光社聲明遺憾. 时代论坛. 05-08-2007 [2007-09-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3-19). 
  65. ^ 一些受滋擾的賣旗義工之心聲. 2007-07-25 [2011-06-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66. ^ 隔牆有耳:明光社賣旗餘波. 苹果日报. 2007-08-14. [永久失效链接]
  67. ^ 獲發賣旗日許可證的機構所需遵守的條件 (PDF). 香港社会福利署. [永久失效链接]
  68. ^ 隔牆有耳:一蚊支票捐明光社. 苹果日报. 2007-07-25. [永久失效链接]
  69. ^ 兵器譜:後現代明光社. 都市日报. 02-08-2007 [2007-09-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0-18). 
  70. ^ 张国栋. 論盡明光社. 香港: dirty press. 2009年3月. ISBN 978-988-17969-1-2 (中文). 
  71. ^ 罗永生 龚立人主编. 宗教右派. 香港: dirty press及香港基督徒学会. 2010年10月20日. ISBN 978-988-17969-2-9 (中文). 
  72. ^ 关启文 蔡志森 策划编辑. 基督教與現代社會的爭論--道德、政治與「宗教右派」. 香港: 天道书楼. 2012年2月. ISBN 978-962-208-916-7 (中文). 
  73. ^ 隔牆有耳:教人由攣變直 明光社被同志踩場. 苹果日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9-13). 
  74. ^ 谴责同志团体强行闯入明光社滋扰课程参加者 互联网档案馆存档,存档日期2011-10-23.
  75. ^ 獨家跟進六歲女童Celine 「腿張開」拍寫真,明光社默許孌童?. [2015-07-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7-20). 
  76. ^ 明光社 - 就輔仁媒體召喚明光社,要求加入批評兒童色情物品一事,回應如下: 1..... [2015-07-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7). 
  77. ^ 【明光社籲網民可投訴】葉蘊儀指美心妹妹寫真集:應馬上收起. [2015-07-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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