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投放危险物质罪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的一个罪名,最高可判处死刑的八大罪之一。「投放危險物質」是指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量刑

[编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15条规定: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

案例

[编辑]

2002年9月14日,陈正平因生意矛盾购买并将“毒鼠强”投放在白糖、油酥等食品原料中,并放入对手陈宗武的店子内。次日晨,陈宗武面食店使用掺有“毒鼠强”鼠药成分的食品原料制成烧饼、麻团等早点出售,导致300余人食用后中毒,其中42人死亡。陈正平被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于2002年10月14日上午被执行枪决。[2]

参考文献

[编辑]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年9月最新版).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1-26). 
  2. ^ 金羊网-新快报. 南京9-14汤山特大投毒案 罪犯一审死刑. news.sohu.com. [2017-02-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4-27). 

参见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