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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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三法,1896年3月31日大日本帝国所頒在台灣所實施的特別法律(根據明治29年三月公布的法律六三號——即所謂“六三法”),授權台灣總督府得於管轄範圍內頒布具有法律效力之命令。該條法律的正式名稱是「臺灣ニ施行スヘキ法令ニ關スル法律」(日本新字体「台湾ニ施行スヘキ法令ニ関スル法律」),即「應於臺灣施行法令相關之法律」,簡稱「六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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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簡介
台灣總督本已擁有行政權,如係軍人出身,又兼掌軍事權。再依「六三法」規定,總督也有立法權,緊急時更可臨時頒布命令,擁有律令制定權,使台灣總督除原先的民政、軍政大權外,更可自行制訂只通行台灣的律令,甚至可自由任免司法官人事。在這種情況下,「六三法」奠定了台灣總督之絕對權力的法律基礎,被一部份日本國會議員以其侵犯議會的立法權,而限其只能以實施三年為期限。但是,在1899年,日本當局又以必須延長三年為理由,再以法律第七號延長;1902年,又再以法律第二十號延長三年。原本,日本政府聲明不再延長「六三法」,但1905年因日俄戰爭,兒玉總督擔任滿洲軍總參謀長而不在台灣,所以又以法律第四十二號延長到1906年12月底,一共維持了11年的效力(楊碧川 1997,164;張炎憲 1994,29),之後以三一法取代。
由於,六三法的長期實施,等於賦予台灣總督不受制約的權力;所以,可以說六三法讓台灣總督成為台灣的「土皇帝」。
[编辑] 「六三法」條文
| 原文 | 中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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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參考書目
- 東海大學台灣研究室,nd,台灣文獻導讀:第九講 殖民統治與社會運動 [online]。台中:東海大學台灣研究室。[引用於2004年11月3日]。全球資訊網網址:[1]。
- 楊碧川,1997,台灣歷史詞典。台北:前衛。
- 張炎憲,1994,五十年政治血淚。日本文摘 9:22-40。
[编辑]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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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前文件: 《大日本帝國憲法》 |
台灣地區根本法 《大日本帝國憲法》 《六三法》 1896年3月31日—1906年12月31日 |
後繼文件: 《大日本帝國憲法》 《三一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