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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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學校是指1898年起,台灣日治時期以中央或地方經費所開設的兒童義務教育學校。在同一時期,當時台灣最高統治機關—台灣總督府還依照台灣實際情況,將此以本島人(漢族系台灣人)兒童義務為主的學校,除了此公學校設置之外還設有供內地人(在台日本人)兒童唸的小學校,與專供台灣原住民研習用的蕃人公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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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簡介

1895年日本開始於台灣的統治。隔年,1896年,台灣總督府轄下之學務部以普及日語為目的,於6月公佈「國語傳習所規定」,並在同年9月總督府公佈「國語學校規則」。在此兩規則下,台灣總督府在各地設置14所國語傳習所。這規則裡面所稱的「國語」指的是日本語(因當時台灣為日本領土)。

1898年台灣總督府見國語傳習所成效斐然,於1898年8月16日再行發布「台灣公立公學校規則」、「台灣公立公學校官制」與「公學校令」。這些法令明定以中央或地方的經費開辦公學校。除此該法令並明定公學校的就學資格為8歲以上,14歲以下的臺籍兒童、另外也詳細制定六年制的公學校應教授的科目(修身、作文、讀書、習字、算術、唱歌與體操)、師資與例假日等。

公學校的設立目的相當明顯,可從公學校規則開宗明義的第一條條文可見一斑:「本島人子弟施德教,授實學,以養成國民性格,同時使精通國語。」這四項要點,「施德教」與「養成國民性格」的目的是相近的,在使台灣子弟成為忠貞順服的「日本國民」,而「授實學」,「精通國語」則是訓練台灣子弟具備生活必需的技術能力,以協助開發台灣資源。

[编辑] 沿革

1910年2月26日修正公學校規則,將公學校視為義務教育,採取強制入學。

1919年1923年台灣教育令兩度修正與修正公學校規則,重點為採取內地共學,公學校課程至此與日本內地相同。

1941年3月,台灣教育令再度修正,將小學校、蕃人公學校與公學校一律改稱為國民學校,至此,以台灣兒童為施予對象公學校學制才正式結束。

[编辑] 影響

公學校的強制義務教育實施下,1944年的台灣,公學校(已改名為國民學校)共有944間,臺籍公學校學生人數達87萬6000餘人(含女學童),就學率為71.17%。該就學率於當時全世界,已是先進國家的標準。2006年2月6日日本外相麻生太郎還根據這數據,認為「台灣之所以現在擁有這麼高的教育水平,完全是因為日本的殖民地統治」云云。但實際上,在1939年也就是日本統治40年後,台灣的就學率才超過50%,換言之有一半的學齡兒童無法入學,究其原因並非是台人不願意就讀,而是因為學校不足的原因(許佩賢,殖民地台灣的近代學校,17頁。)。

[编辑] 相關條目

[编辑] 參考資料

  • 島嶼柿子文化館,《台灣小學世紀風華》,台北:柿子文化,2004年
  • 中央社,《日本外相在國會直言台灣是一個國家》,2003年3月9日
  • 許佩賢,殖民地台灣的近代學校,台北:遠流,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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