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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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革命的原意为反对革命,原來“反革命”与“革命”一样同属于中性词。但在中國革命發展的過程中,反革命被視為嚴重的負面行為,成为政治犯的罪名。

最早明确将反革命作为一种罪行的法律是1927年3月13日武汉国民政府公布的《反革命罪条例》,它规定:“凡意图颠覆国民政府,或推翻国民革命之权力,而为各种敌对行为者,以及利用外力,或勾结军队,或使用金钱,而破坏国民革命之政策者,均为反革命行为。”1928年3月9日公布《暂行反革命治罪条例》,对反革命罪做了更细致的规定。之后,中共共产党沿用了这个做法。1934年公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共建国后,于1951年2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规定:“凡以推翻人民民主政权,破坏人民民主事业为目的之各种反革命罪犯,皆依本条例治罪。”1979年7月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把反革命罪规定在分则第一章,并在第90条为反革命罪规定了如下的定义:“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都是反革命罪。”后来,随着政权稳固、社会发展,革命一词因为不符合国情(建国数十年,已不适合再称为革命),199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取消了该罪名,并以“危害国家安全罪”取而代之。

「反革命事件」一詞不僅中共有使用,前蘇聯及其他國家共產黨也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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