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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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相對於公法,一般而言指的是規範私權關係的法律。

公、私法之區分

目前區分公、私法並未有一個統一的標準理論,但比較多數人採的是所謂的「新主體說」,這一個說法的區分標準是:如果一個法律關係中,出現的法律主體其中一方是以公權力姿態出現的國家主體,那麼適用在這個法律關係中的法律,就是公法;反之,如果雙方沒有出現這樣的主體,就是私法。

舉例來說:台北市政府向池上便當訂購飯盒,這裡台北市政府出現的姿態,和公權力無關。

如果說刑法是公法,與其相對的私法就是民法。 故若a打了b,員警c必須由前兩者提出傷害告訴才能介入。員警C的功用就如同公法一般。

必須注意的是,新主體說是用來區分「法律」本身的定性,而「法律關係」是公法關係或者私法關係,則是另一件事情。

参考文献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