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法
| 战争法 | |
|---|---|
| 法律範疇 | |
| 上级分类 | 法律 |
| 所属实体 | 國際公法 |
| 改编自 | 条约、马尔顿条款 |
| 擁有目標 | 限制、保护、和平機制 |
| 拥有特性 | 普遍管辖权 |
| 範例項目 | 日內瓦第一公約 |
战争法(英語:law of war),也称武装冲突法或国际人道法,是国际法中规制武装冲突中可接受行为的部分。战争法通常分为两大领域:诉诸战争权(jus ad bellum)——关于国家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合法使用武力的法律;以及战时法(jus in bello)——关于武装冲突中交战方行为的法律。[1]现代战争法涉及的主要问题包括:宣战、投降、战俘待遇、保护平民和伤病员、禁止使用某些武器、区分原则与比例原则等。
历史
[编辑]古代起源
[编辑]战争法的早期痕迹可追溯至古代文明。公元前1750年的《汉谟拉比法典》已包含战时行为准则。[2]《申命记》20:19-20限制围城时对果树的砍伐。古希腊和古罗马的哲学传统、印度史诗《摩诃婆罗多》以及《旧约圣经》中也存在类似原则。[3]
宗教法传统
[编辑]7世纪初,第一任哈里发阿布·伯克尔在训导其军队时制定了禁止毁损尸体、杀害儿童、妇女和老人的规则,并禁止破坏环境、砍伐树木和屠杀牲畜。《古兰经》亦包含类似禁令。[4]中世纪欧洲的骑士精神传统亦对战时的行为规范产生了影响。[5]
近代演变
[编辑]17世纪,胡戈·格劳秀斯等人对现代国际法的发展作出了奠基性贡献。在三十年战争结束后的近三个世纪中,欧洲进入了所谓战时法的黄金时代:国际冲突主要由职业军队以有限的政治目标进行阵地战,平民通常不受直接影响。19世纪中叶起,战争法的法典化进程加速。1863年,美国军方采纳了由弗朗茨·利伯(Franz Lieber)编纂的《利伯守则》,汇集了当时关于平民待遇的国际规范。[6]1864年,首部日内瓦公约签署,对战时伤病员的保护作出了规定。
20世纪发展
[编辑]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判决确认,1907年《海牙公约》等条约已被「所有文明国家」广泛接受,构成战争习惯法,对所有当事方具有约束力。[7]1949年,四部《日内瓦公约》签署,成为现代战争法发展的核心里程碑。此后,1977年的两项日内瓦附加议定书将保护范围扩展至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受难者。
渊源
[编辑]现代战争法的渊源包括三类:一是造法性条约,如1899年和1907年《海牙公约》、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二是习惯国际法——未纳入条约的部分仍受习惯法约束,由马滕斯条款予以阐明;三是一般法律原则。[1]
基本原则
[编辑]国际人道法通常援引五项基本原则:[8]
- 军事必要性(military necessity):只有为实现合法军事目标所必需的行动才是正当的。
- 区分原则(distinction):始终区分平民与战斗人员,攻击只能针对军事目标。
- 比例原则(proportionality):禁止与预期的直接军事优势相比过度的附带伤害。
- 人道原则(humanity):禁止造成不必要的痛苦,即使对战斗人员亦然。
- 荣誉原则(honor / chivalry):要求交战方以诚信和骑士精神行事,禁止背信弃义。
上述原则在1949年《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第51至52条中得到了进一步阐明。[9]
适用范围
[编辑]战争法不仅约束国家,也约束个人,特别是武装部队成员。合法战斗人员须满足以下条件:由对其下属负责的人指挥;具有固定且可在远处识别的明显标志;公开携带武器;依照战争法和习惯行事。不满足这些条件的人员(如雇佣兵)不享有战俘地位。[10]战争法对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即内战)的适用受《日内瓦公约共同第三条》和《第二附加议定书》的规制。
违规与补救
[编辑]违反战争法的行为可构成战争罪。发动或命令严重违反日内瓦公约行为的人员应承担个人刑事责任。上级命令不能作为免除责任的辩护理由。[11]《日内瓦四公约》要求缔约国搜捕和审判被指控实施严重违约行为的人员。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设立了常设性的国际刑事法院,对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灭绝种族罪行使管辖。
禁止作用
[编辑]战争法中众所周知的禁止条款包括禁止攻击标有红十字、红新月或与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相关的其他标志的医生、救护车或医疗用船只。另外还禁止向举白旗的人员或车辆开火,因为白旗表示有意投降或想要谈判。在这两种情况下,受红十字或白旗保护的个人应保持中立,不得参与军事行动。在受保护符号下从事战争活动构成背信弃义罪。不遵守这些规定会导致丧失受保护地位。[1]
有关战争法的国际条约
[编辑]- 1856年废除私掠船只的《巴黎会议关于海上若干原则的宣言 》
- 1864年关于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首部日内瓦公约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1868年,关于在战争中放弃使用重量在400克以下的爆炸性弹丸的圣彼得堡宣言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1874年8月27日签署于布鲁塞尔的《关于战争法规和惯例的国际宣言》(布鲁塞尔宣言)。该协议从未生效,但为1899年海牙和平会议上战争法的编撰奠定了基础。
- 1880年牛津陆战法规手册。1874年,国际法研究院在日内瓦召开的会议上委派一个委员会专门研究当年签订的《布鲁塞尔宣言》,并就此问题向研究院提交意见和补充建议。该研究院的工作促成了本手册于1880年获得通过,并继而在1899年海牙和平会议上成为编撰战争法的基础。
- 1899年 海牙公约包括4部公约和3个附加宣言(最后一部公约因故与第一个附加宣言内容相同):
- 1907年海牙公约包括13部公约(其中12部已得到批准并已生效)和2个宣言:
- 第一公约: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
- 第二公约:限制使用武力索偿契约债务公约
- 第三公约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关于战争开始的公约
- 第四公约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
- 第五公约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中立国和人民在陆战中的权利和义务公约
- 第六公约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关于战争开始时敌国商船地位公约
- 第七公约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关于商船改装为军舰公约
- 第八公约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关于敷设自动触发水雷公约
- 第九公约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关于战时海军轰击公约
- 第十公约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关于1906年7月6日日内瓦公约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
- 第十一公约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关于海战中限制行使捕获权公约
- 第十二公约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关于建立国际捕获法院公约
- 第十三公约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关于中立国在海战中的权利和义务公约
- 第一宣言:扩展了1899年会议的第二宣言,将其他类型的飞行器包括在内
- 第二宣言:强制仲裁
- 1909年有关海战法的伦敦宣言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虽然对中立实体的权利表现出更多尊重,但主要还是在重申已有法律。从未生效。
- 1922年,华盛顿海军条约,也称五国条约(2月6日)
- 1923年,海牙空战规则草案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1925年,《日內瓦議定書》(全名《禁止在戰爭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氣體和細菌作戰方法的議定書》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1927-1930年 希腊-德国仲裁法庭
- 1928年,凯洛格—白里安公约(亦称巴黎非战公约)
- 1929年,关于改善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
- 1930年,限制和裁减海军军备的条约(4月22日,伦敦海军条约)
- 1936年,第二次伦敦海军条约(3月25日)
- 1938年,阿姆斯特丹,保护平民居民免受新战争武器影响的公约草案
- 1938年,有关“保护平民居民在战争中免遭空袭”的国际联盟宣言
- 1945年,联合国宪章(1945年10月24日生效)
- 1946年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裁决
- 1947年,纽伦堡原则,根据1947年11月21日联合国大会第177号决议拟定。
- 1948年,联合国,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 1949年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
- 1949年日内瓦第一公约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
- 1949年日内瓦第二公约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
- 1949年日内瓦第三公约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战俘待遇
- 1949年日内瓦第四公约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战时保护平民
- 1977年,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1977年,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2005年,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采纳一个新增特殊标志的附加议定书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1954年,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1971年,国际法研究院的萨格勒布决议,在联合国部队参与的敌对行动中适用武装冲突人道规则的条件
- 1977年,联合国,禁止为军事或任何其他敌对目的使用改变环境的技术的公约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1978年,红十字,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法基本规则
- 1980年,联合国,关于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1994年,圣雷莫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手册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1994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联合国大会,有关武装冲突时期的环境保护的军事手册和训练指南
- 1994 年《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
- 1996年,以核武器进行威胁或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的国际法院咨询意见
- 1997年 《关于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及销毁此种地雷的公约》(渥太华公约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1998年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2002年7月1日生效。
- 2000年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2年2月12日生效。
參考文獻
[编辑]- ^ 1.0 1.1 1.2 What is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Red Cross (英语).
- ^ Doty, Grant R.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Laws of Land Warfare. Military Law Review. 1998, 156: 224.
- ^ The Law of War: A Documentary History 3 (Friedman ed. 1972), at 187–91.
- ^ Aboul-Enein, H. Yousuf and Zuhur, Sherifa, Islamic Rulings on Warfare, p. 22, Strategic Studies Institute, US Army War College, 2004.
- ^ Howard, Restraints on War: Studies in the Limitation of Armed Conflict (1979), p. 5.
- ^ Geoffrey Best, Humanity in Warfare (1980), p. 129.
- ^ "Judgement: The Law Relating to War Crimes and Crimes Against Humanity". Avalon Project, Yale Law School.
- ^ Basic Principles of the Law Of War and Their Targeting Implications (PDF). US Air Force.
- ^ Protocol Additional to the Geneva Conventions of 12 August 1949, and relating to the Protection of Victims of International Armed Conflicts (Protocol I), Articles 51–52.
- ^ 《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1949年),第4(a)(2)条。
- ^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