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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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首長[1]:58或稱地方長官[2]:153、地方行政長官[3]:57、行政長官[4]:53[3]:58、行政主官[5]:104是地方行政機構(地方政府)的最高負責人,主導地方行政。
地方行政首長或獨立領導地方行政機構,或與某一委員會、某些官員共同領導地方行政機構。有兩種常見任命形式,一是上級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任命(多為單一制國家,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二是,通過地方議會選舉產生(多為聯邦制國家,如美國)。近代以前,地方行政首長僅向中央政府或上級政府負責。因地方代議機制建立和民主政治發展,地方行政首長權力受到限制[1]:58。
在中央集權制下,中央政府能否有效控制地方行政首長,是其政治體制保持正常運作的基礎[2]:153。
各地
[編輯]中國
[編輯]中國古代各級地方政府與主要官員的職稱,因政權更迭、行政變更不斷變化。夏商時代的「方國」是部落聯盟的延續,並非後世的地方政權(地方政府)。西周的諸侯國和邑是分封制的產物,在行政上被認為有「地方政權的某些性質」[6]:34。
起源於西周的郡縣制,到戰國時代,應因中央集權的需要逐步成熟。秦滅六國後,推行郡縣制,鞏固中央集權,構建起郡、縣兩級的地方政府架構。後世中央政府大都設置兩至四層的地方政府架構,任命職稱不同的行政長官。至清朝滅亡時,縣都是中國行政區劃體系中穩定的基層行政區單位,縣政府(縣衙)亦是中央政府設置的最末層地方政府。郡縣制下,郡的行政長官稱守,即郡守。縣的行政長官,萬戶以上稱令,即縣令;萬戶以下稱長,即縣長[6]:34,而縣長這一職稱沿用至今。
當代研究者指出戰國時期,楚國稱呼縣的行政長官多為縣公,縣尹則較少。其地被秦國攻占,仍留有這種稱呼方式的痕跡[4]:60。秦朝的縣行政長官稱謂有三種:令、嗇夫、守[5]:104。縣嗇夫、大嗇夫或是對縣行政長官的泛指稱呼[4]:53,55。至漢代,縣行政長官稱謂固定於縣令、縣長[5]:104。西漢時,郡縣制和分封制並行。分封王國和侯國的行政首長由朝廷任命,諸侯王和列侯為虛君。漢景帝時,郡守改稱太守。東漢後期,郡之上的州成為一級行政區,行政長官稱州牧。魏晉時,多由都督兼領州刺史[6]:35。
隋滅南陳後,改郡為州,以刺史為州的行政長官。唐朝初期沿用隋朝制度[6]:35。同時,多以李唐宗室出任刺史。唐太宗提出的宗室子弟「世襲刺史」政策在群臣的反對下被迫收回。而宗室勛貴出任刺史的現象持續到武則天執政時期。武則天對李唐宗室、權貴在內的各類政敵的清洗,以及科舉的推行,打破此類人士對中央和地方政權的壟斷。地方行政長官由「世襲性的門閥地主階級」出身轉向「以科舉制為槓桿的更廣泛的非世襲性地主階級」出身[2]:153—155。
除州外,唐朝政府開始設府,行政長官即府尹。唐玄宗時設置的道,長官即採訪處置使。後又設置節度使和經略使。形成三級地方政府架構。此時,縣的行政長官統一稱縣令[6]:35。到唐朝後期,節度使統領的方鎮制形成。方鎮的行政建制和長官職稱時有變化。當代研究總結其基本性持為道(鎮)一級軍政長官,兼大州刺史,統領數州[2]:34,
元朝時,設置四級地方政權,即行中書省(簡稱省)、路、州、縣。行中書省的長官稱丞相、平章、左丞、右丞、參政等。其下設總管府,設達魯花赤、總管各一員。路下設府或州,用以統轄縣。府的行政長官稱知府,州稱州尹,縣稱縣尹[6]:35—36。
明朝的一級行政區中,除北直隸、南直隸外,設置十三個承宣布政使司,習慣上,依元朝的行中書省稱行省、省。承宣布政使司的行政長官為兩人,即左布政使、右布政使。省之下為府,行政長官稱知府,獨首都所在的順天府、應天府稱府尹。直隸州和散州的行政長官均稱知州、縣的行政長官稱知縣[6]:36。
清朝的一級行政區仍稱承宣布政使司,習慣稱省。承宣布政使司的長官為巡撫。布政使、按察使分管錢糧、刑政,別稱藩台、臬台。府、州、縣建制與行政長官職稱沿用明代制度。清廷在省和府之間又設道。一種監察區,一種是督糧、鹽法機構,長官稱道員[6]:36。
民國初年,北洋政府廢府州廳改縣,設立省、縣兩級地方政府架構。縣的行政長官初稱縣知事,後稱縣長。省的行政長官初稱民政長。1914年,民政長改稱為巡按使。1916年,改稱省長。在民國軍閥割據的背景下,一省之內的軍事長官掌握行政,其職稱有都督、督軍、督理等[6]:36。1920年代開始,市逐步成為正式行政區單位,行政長官即是市長。1926年至1928年,國民政府通過北伐於名義上完成中國統一。各地新設省政府,行政長官即是省政府主席,簡稱省主席。1932年起,國民政府又在省、縣之間設立行政督察區,長官即行政督察專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承接自中華民國行政區劃,亦有自己的發展。各級行政區的行政長官職稱多有變化。文革時期,各級人民政府改稱革命委員會,行政長官由此稱主任,文革結束後,恢復人民政府設置。各級行政長官依次是省長(直轄市市長)、地級市市長、縣長(縣級市市長、區長)、鄉長(鎮長)。少量存在的行政單位——地區,設置地區行政公署,長官稱專員。與鄉鎮平級的街道辦事處是上級政府派出機構,長官稱主任。
從省長至鄉長的各級地方行政首長,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差額選舉產生。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一定條件下,可提出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的罷免案[1]:61。在中國共產黨一黨專政的背景下,地方行政首長需堅持「黨的領導」[3]:57。
歐洲
[編輯]大多數歐洲國家的地方行政首長由選舉產生,經直接選舉或間接選舉產生。或由議會任命[1]:60—61。
美國
[編輯]美國行政區劃大體可分為州、縣、鎮區三層。州是聯邦主體,本身有「准國家」性質。在法律上,各級行政區政府相互獨立,無隸屬關係,擁有獨立的人事、財政權。各地方行政首長多由選舉產生,只對本地居民負責,不聽命於上級行政區政府[7]。大多數的市長由本地居民直接選舉產生[1]:60。
中文翻譯
[編輯]不同語言中的各國地方行政首長職銜不一。中文翻譯時,對不同職銜或按性質使用同一中文名,或同一外文職銜按性質使用不同中文名。如明清時,中國一級行政區名義上最高行政官員——總督被用以翻譯外國一級行政區行政首長的職稱——Rector provinciae、Governor。美國一級行政區——州的行政長官「Governor」翻譯為州長。馬來西亞的州元首亦翻譯為州長。西方國家的城市、市鎮最高行政首長的職銜通常翻譯為市長,對應的不同詞彙有英語:Mayor,法語:Maire,德語:Bugermeister,荷蘭語:Burgomaster[1]:58。
參見
[編輯]注釋
[編輯]- ^ 1.0 1.1 1.2 1.3 1.4 1.5 任進. 《地方行政首长比较研究》. 法學家 (北京市: 《法學家》雜誌社). 1996, (1996年第3期): 58–62 [2022-10-12]. ISSN 1005-02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10-11) (簡體中文).
- ^ 2.0 2.1 2.2 2.3 李文瀾. 《从唐代地方长官的选任看中央与地方的政治关系——以山南荆楚为例》. 魏晉南北朝隋唐史資料 (湖北省武漢市: 武漢大學中國三至九世紀研究所、武漢大學文科學報編輯部). 2002, (2002年第1期): 153–163 (簡體中文).
- ^ 3.0 3.1 3.2 顏石生. 《浅谈地方行政长官“五要”》. 學習與研究 (北京市: 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 2003, (2003年第10期): 57–58. ISSN 1673-5544 (簡體中文).
- ^ 4.0 4.1 4.2 於洪濤. 《秦代县级行政长官称谓及职权新探——以里耶秦简官署文书为中心》. 古代文明(中英文) (吉林省長春市: 長春東北師範大學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 2019, (2019年第1期): 53–61,126,127. ISSN 1004-9371 (簡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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