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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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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圍七國核心六國在地圖上的標示(1961年)
  核心六國
  外圍七國

核心六國(The Inner Six,或簡稱 The Six)6個歐洲各共同體的初創成員國。他們與外圍七國(Outer Seven)形成對比,後者成立了歐洲自由貿易聯盟而非投身於超國家的歐洲統合架構。外圍七國中的五國後來加入了歐洲各共同體

核心六國 外圍七國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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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六國指的是響應舒曼計劃號召而將資源置於一統一的最高權力機構管制之下英語High Authority of the 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這六國在1951年4月18日簽署了巴黎協議,成立歐洲煤鋼共同體;1952年7月23日,條約生效,歐洲煤鋼共同體開始運作。隨之,六國在1952年簽署條約,嘗試形成歐洲防務共同體,從而使西德能夠在歐洲軍事指揮部指揮下重新武裝。然而這一計劃被法國參議院否決,這也攪亂了歐洲政治共同體條約的起草,這一條約原本打算成立政治聯邦以確保民主政府對新的歐洲軍隊的掌控。歐洲煤鋼共同體負責人、後來被譽為「歐洲之父」、歐洲統合設計師的讓·莫內辭職以示抗議,並且開始專注於經濟方面的新統合計劃。

隨着歐洲各國對海外石油的依賴程度上升、煤儲量的逐步枯竭,歐洲原子能共同體的構想開始浮現。讓·莫內傾向於成立一個單獨的原子能機構,而非拓展煤鋼共同體的權力,後者為歐洲議會所提議的方案。然而比荷盧經濟聯盟比利時荷蘭盧森堡所組成的經濟聯盟)以及德國卻渴望一個共同市場,儘管法國政府與讓·莫內並不樂見於此。為了協調兩方面構想,經濟共同體和原子能共同體均會被創立。[1]因此,在1957年,六國繼續簽署了羅馬條約成立了歐洲經濟共同體歐洲原子能共同體。這些共同體的機構在1967年合併,形成了歐洲各共同體這種稱呼。六國持續合作,直至1973年愛爾蘭和外圍七國中的英國和丹麥加入了它們。

核心集團的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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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伊士危機表明,英國無力脫離其它國家單獨行動,故而轉向美國歐洲經濟共同體尋求合作。隨後不久,在1960年,英國和丹麥、愛爾蘭、挪威提交了加入歐洲共同體的申請。然而時任法國總統夏爾·戴高樂將在歐洲共同體中的英國視為美國的「特洛伊木馬」,宣布他會否決英國的加入。[2]在1967年5月11日,原先申請加入的四國又重新提交了申請。隨着喬治·蓬皮杜成為新的法國總統,原先法國表示會否決的表態被擱置,四國加入歐洲共同體的談判在1970年啟動;兩年後,除挪威外的三國都簽署了正式加入共同體的條約,而挪威在1972年的公投英語Norwegian European Communities membership referendum, 1972中拒絕加入歐洲共同體。 1981年,希臘加入了歐洲各共同體,使得成員數擴增到10。葡萄牙和西班牙在民主轉型後離開了歐洲自由貿易聯盟而在1986年轉而加入歐洲各共同體。1986年,芬蘭加入了歐洲自由貿易聯盟。1995年,瑞典、奧地利、芬蘭加入了前面12個國家的隊列,使得挪威和瑞士成為外圍七國中僅剩的未加入歐洲各共同體的國家;與此同時,冰島列支敦斯登加入了歐洲自由貿易聯盟。歐洲各共同體,也就是如今的歐洲聯盟(EU)成員國數量為27。

現代「核心」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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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歐盟內部的集團融合程度也有不一致,例如歐元區申根區融合進度就較快(參見:歐洲聯盟中的退出選擇權)。里斯本條約規定,歐盟內部的一些國家可以根據意願進行融合,如果其他更多國家不願意參與其中,這一集團不需要包含其它更多國家。因此,一些領導人希望在進度緩滯的歐洲聯盟內部創建一個融合程度高而更居核心位置的聯邦歐洲[註 1]

核心六國是歐盟中融合程度最高的成員國。

參與國 申根區 自由、安全與正義的領域 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 歐元區 歐洲經濟區 歐洲穩定機制英語European Stability Mechanism 歐洲財政協定 單一清算機制英語Single Resolution Mechanism 歐元區附加公約英語Euro Plus Pact 共同安全與防務政策 Prüm條約(申根協定III)英語Prüm Convention 專利英語European Union patent 離婚英語Enhanced co-operation 歐洲聯盟標誌英語Symbols of the European Union
比利時 比利時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法國 法國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o
德國 德國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義大利 意大利 x x x x x x x x x x o x x x
盧森堡 盧森堡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荷蘭 荷蘭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o o
參與國 申根區 自由、安全與正義的領域 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 歐元區 歐洲經濟區 歐洲穩定機制英語European Stability Mechanism 歐洲財政協定 單一清算機制英語Single Resolution Mechanism 歐元區附加公約英語Euro Plus Pact 共同安全與防務政策 Prüm條約(申根協定III)英語Prüm Convention 統一專利認證英語European Union patent 離婚法合作英語Enhanced co-operation 歐洲聯盟標誌英語Symbols of Europe

 x  – 成員

 o  – 非成員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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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原文有"following the rejection of European Constitution",在此處語義不通,故擱置在此[如何翻譯]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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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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