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板討論: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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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編輯]香港固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但香港的法院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院。根據《中國憲法》賦予,港澳特別行政區可制定自己的制度,而兩個地區的《基本法》也列明兩地實行「一國兩制」、高度自治,因此港澳兩地的法院體制均獨立於中國大陸,互不從屬的。
在概念上,中國大陸屬於「境內」、港澳特區屬於「境外」,是兩個不同的管治地區。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應僅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定義下,中國大陸的各級法院,而不是受香港法例和澳門法律定義下的法院。此外,雖然《基本法》受《中國憲法》規範,但人大對港澳地區的釋法權,應該是指對《基本法》的釋法權,模版的顯示方式,也不妥當。多謝垂注。(題外話,那個匿名用戶不是我來的,請不要誤會,謝謝)。--Clithering(MMXI) 2011年7月6日 (三) 15:55 (UTC)
再補充一點,香港在1997年以前是「英國屬土/英國海外領土」,香港的司法體系在1997年前後也是獨立的,但未聞香港司法體系就是英國司法體系(也未聞香港法院是英國法院),更未聞現時其他英國海外領土的司法體系(如百慕達和直布羅陀)等同英國司法體系。在50年不變的保證下,加上港澳屬於「境外」,我不認為港澳法院是中國法院。此外,模版以大陸法院居上、香港法院居中和澳門法院居下的形式展示三地法院,也會令讀者誤以為三地司法體系有從屬關係。--Clithering(MMXI) 2011年7月10日 (日) 16:24 (UTC)
請不要混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大陸,也不要主觀地把香港特別行政區排除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外。可謂「各」系統(... systems in PRC)。這是一個基於國別事實的導航模板,請勿投射政治立場。
- 中國內地(大陸)境內的法院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不等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
- 大陸法律法規所謂「境內」指「邊境內」——內地(中國大陸),「國內」指「國境內」——中國,這是兩個被區分清楚的不同概念。香港在「境外」,非「國外」。
- 香港不是中國的殖民地或海外領土。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單一制國家。
- 香港司法權的來源是中國國家主權。香港法院系統的合法性和獨立性由全國性法律(憲法和基本法)授權。
——Miffy bunny (留言) 2011年7月10日 (日) 22:44 (UTC)
- 我希望大家理性討論,而不是主觀地指我「投射政治立場」。
- 香港不是中國的殖民地或海外領土,但香港是中國的「特別行政區」,不是內地的任何省市或直轄市。中華人民共和國除了是「單一制」的國家,也是實行「一國兩制」的國家,在「一國兩制」保證下,香港享有「高度自治」,且體現「港人治港」,這也是香港屬於「特別」行政區的緣故。「一國兩制」之所以確立,是因為除了「一國」以外,還要特別強調「兩制」這個概念。《香港基本法》追本溯源權力雖然賦予自《中國憲法》,但實際規範香港的憲制權力是以《香港基本法》為依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院制度,獨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本身的法院制度,兩者互不從屬,根本不應放在一起。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是指中國大陸的法院,我想這個至少是在香港的普遍認知,如果硬要說中國大陸的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而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是相當牽強的說法,也有違一般人的認知(至少在香港如是)。根據我在Google搜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的結果,我翻查至少首15頁結果,均發現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的結果,全部都是指內地法院,而無一指港澳法院體系。
- 簡單參考內地法律書籍,不難發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均指中國內地的法院,顯而易見的是,是否「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並不在於法院名稱有沒有「人民」兩個字的牽強說法,而是在普遍認知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確實是指中國大陸的法院。事實上,中國大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簡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組織法》)正好就是規管「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的法規,這套法規是不適用於港澳地區的。
- 需要特別留意的是,香港在1997年前也不是殖民地,早於1981年的時候,香港已成為英國屬土,即英國海外領土的前身,但香港的法院也從來沒有被歸類為英國法院。即使是現今百慕達和直布羅陀等英國海外領土(不是殖民地),也沒有「百慕達法院」就是「英國法院」的說法。
- 經你回復的模版版本,資料龐雜,毫不簡潔,使模版應有之作用頓失。加上現時之展現手法,以大陸法院居上、香港法院居中和澳門法院居下的形式展示三地法院,會令讀者誤以為三地司法體系有從屬關係、有等第高下之分,問題相當明顯。--Clithering(MMXI) 2011年7月11日 (一) 13:06 (UTC)
- 我希望大家理性討論,而不是主觀地指我「投射政治立場」。
- 再補充一下,參考其他「中華人民共和國系列」條目,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中華人民共和國宗教、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普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治、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節日與公眾假期、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中華人民共和國電視廣播、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中華人民共和國媒體等等,都是以「中國大陸」為提述,內容與港澳地區沾不上邊,這正正反映一般人的正常理解,不明白你為何會有如此獨特的看法。--Clithering(MMXI) 2011年7月13日 (三) 10:55 (UTC)
- 再三補充:「我國」、「全國」一般也不包括港澳地區,港澳地區通常作分開敘述,例子有「我國失業率」和「我國司法體制機制改革」等等。--Clithering(MMXI) 2011年7月13日 (三) 12:20 (UTC)
我看了您和其他用戶的討論。您在討論頁首即提出依據法律進行討論,我認爲很好。《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序言中明確指出:「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一八四零年鴉片戰爭以後被英國占領。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英兩國政府簽署了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從而實現了長期以來中國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願望。」您多次強調香港被英國佔領時期為英國海外領土,又指英國海外領土的司法體系不計入英國司法體系。可是您忘了,您第一次留言便著重強調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可是從來沒有承認過您的所謂「英國海外領土」的,「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條強調,「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您既然口口聲聲以基本法為準繩,爲什麽又自相矛盾地說什麽「英國海外領土」呢?這不是自己打自己嗎?
在基本法的框架下,香港特別行政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是個什麽地位呢?基本法第二章寫得很明白:「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也就是說,香港特別行政區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其本質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省市自治區一樣。其不同點只是這個高度的自治權。
這個高度的自治權的法源在哪裏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換言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並不具有憲法的地位,它只是一部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一般法律,其目的是調整一個國家內部中央與地方關係。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取消憲法第三十一條,或取消基本法,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設立自然不復具有憲法和法律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之所以沒有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其司法機關之所以不隸屬於人民代表大會,而是「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只是因爲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依據憲法制定了基本法以規定之。
您對「港人治港」這個詞頗爲鈡意,然而依我看您對什麽是「港人治港」實屬一知半解。「港人治港」的含義在司法權上體現得尤為突出。香港回歸前,香港的終審法院是設在英國倫敦的樞密院司法委員會,香港本身並不享有終審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基本法第二條,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在回歸後新設終審法院,而不用以設在北京的最高人民法院為終審法院。此外,根據基本法第四十八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各級法官皆由行政長官任命,而不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這正是「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最好的體現。換句話說,您再三強調的所謂香港這個「英國海外領土」的司法獨立性,其司法權其實還不如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獨立性高。
您用google圖書搜索關鍵詞「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得到一些有關圖書的信息,便聲稱其中沒有一條是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信息,這是您嚴重的誤讀。您引以爲據的信息其實只有兩條,一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簡稱,另一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有關國際私法方面的規定。首先,您所謂《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被一些書籍簡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組織法」,便意味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只能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這在邏輯上是講不通的。A可簡稱為B,則B就等於A;金魚可簡稱為魚,則所有人口稱的魚就只能等於金魚,不能再包括鯉魚、鯽魚、草魚、比目魚,這裏哪有什麽邏輯可言?況且該法的名稱明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您爲什麽就不看看「人民法院」四個字,偏偏去找什麽法律規定之外的簡稱呢?況且這部法律的簡稱還不止這個,有的文章還將其簡稱為「法院組織法」。那麼照您的講法,稱「法院」就一定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了?
其次,您所看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有關國際私法的方面的規定,是一些書籍引用該法條文不確所致。該法條文內並無「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一詞,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您用一些書籍轉引法律條文不確來證明您所說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只能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我看是緣木求魚。您既尊重法律,又絲毫不顧及法律條文的規定,不知道您是真尊重法律還是說著玩玩。
回來再説說這個模板。這個模板不是我創建的,但我認爲這個模板的框架沒有錯誤。首先,模板標題現在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各法院系統」,香港特別行政區作爲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其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而非國外是憲法和基本法規定的。中國內地的法院系統與港、澳法院系統目前可以互不隸屬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香港特別行政區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所帶來的結果。模板稱「各法院系統」而不稱「法院系統」、將澳門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國內地各以一個表單呈現,正體現了這三個法院系統之間相互獨立的關係。今將標題欄改爲「內地及港澳」,您總該沒的說了吧。
那麽爲什麽還將這三個法院系統放在一個模板裏呢?這是由於雖然這三個法院系統互不隸屬,但它們都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產生的,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依據。基本法裏有有關司法機關的條文,其地位和作用正與目前未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相同。本模板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憲法列在表端,正是體現了本表的根本依據,體現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地位和內涵。無視憲法作爲國家根本大法的權威,內地及港澳所有法院司法權的權力來源,以三個法院系統之間互不隸屬的關係作爲其中一個法院系統獨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之外的依據,是說不通的。
至於三個法院系統表單的排列順序問題,其實本不是什麽問題,哪個法院系統表單排在上面都一樣。將表單最高處者看作地位最高,只是您的個人喜好。況且調整後的模板把澳門特別行政區放在最上面,根本不再會發生您所想象的港澳法院從屬於中國內地法院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您如果再堅持您的大幅刪改計劃,只能讓人認爲您根本沒有探討的誠意,只不過是爲了刪改而刪改,這只有解釋成破壞了。
當然,過去的這個模板我看也還是存在一個不夠嚴謹的問題,這是上述各位用戶沒有提到過的。這是指該模板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置於中國內地法院系統表單上,而不是將其置於本模板標題欄,這是錯誤的。如果說該模板有誤導的話,這個國徽才是誤導。這比什麽上下順序之類無足輕重的問題重要得多。
總之,既然這個模板是一個法律專業模板,就應當以法律為依據。您舉法律之外的例子舉得再多也是隔靴搔癢,離題萬里,跟本模板探討的問題沒有什麽聯係。Sgsg (留言) 2011年7月16日 (六) 03:13 (UTC)
將我修改後的模板置於此,以備查看:
Sgsg (留言) 2011年7月16日 (六) 04:04 (UTC)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
[編輯]最近我發現原來有維基人把香港和澳門的司法架構包括到Template: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模版內,但我認為香港和澳門是特別行政區,實行「一國兩制」和「高度自治」的方針,再加上港澳法院與中國大陸的法院體系各自獨立,互不從屬,因此模版沒有理由收錄港澳兩地的法院體系。此外,模版以大陸法院居上、香港法院居中和澳門法院居下的形式展示三地法院,會令讀者誤以為三地司法體系有從屬關係。我的看法已經在模版的討論頁內交代,也希望其他有心的香港維基人加以關注,謀求達成共識,多謝垂注。--Clithering(MMXI) 2011年7月10日 (日) 16:17 (UTC)
- 參考過該編者的版本及討論,因為法院條目比較容易讓其他人誤會,該版本的內容亦與已有的香港及澳門法院模板重覆,我建議把模板分拆為Template: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Template:香港司法體系及Template:澳門司法體系。除非在概述性條目才會同時用到三個模板,否則在一般地方法院條目內只使用其中一個模板。—Baycrest (作客) 2011年7月13日 (三) 18:07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