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討論:著作權信息/存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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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我的詞條被認為是非正版授權
我創建的「索特SAG」詞條被說成是了非正版授權,但我是正版作者,發了申請授權的郵件,可不可以儘快給我恢復呀—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Lxavenger(對話|貢獻)加入。
請求協助刪除我上傳的盧勝彥相片
知識共享(CC)和GFDL協議具體對條目作者本人的權利有何限制?
最早接觸「知識共享/創用共享(CC)」協議是在科普性網站科學松鼠會,後來是LOFTER,去年才開始涉足維基百科。但不得不說,據我所見,維基百科是將自由版權方針貫徹得最為徹底的一個——但這也是今天的問題所在。
在編輯維基百科的同時,我也在參與其他不同性質的百科,包括一些小型專題百科、論壇資料庫形式的百科、博客性質的百科,當然還有大陸無處不在的百度百科、互動百科和360百科。
我一般都會將編寫的詞條(條目)同時上傳到多個百科網站,在接觸維基之前,這並沒有任何問題。儘管多數網站都會有©之類的腳註,但在版權環境十分寬鬆的大陸,實際上任何網上的內容幾乎就等於「公有領域」。各百科也基本遵循「非獨享性」原則,允許作者將原創或獨立匯編的內容上傳至多個網站。
但在維基百科中,「相同方式授權」似乎帶來了一定麻煩。
首次發現是在維基百科一個類似方針指引的條目中看到過「複製條目到百度百科」的有關規範和舉例(很遺憾現在找不到了),大意是需要在複製後的正文中加入「基於CC-BY-SA 3.0」「來自維基百科」之類的。而在實踐後我發現這或許並不是一個好方案。
- 影響正文的閱讀體驗,與其他百科的格式要求衝突。特別在部分需要審核的網站中,往往會以不接受宣傳和廣告為由不予通過。
- 實際意義和可執行性不強。大部分百科都是「人人可編輯」的,「來自維基百科」之類的語句也會被普通編輯者視為宣傳或者誤錄,從而被「修正」。
- 「相同方式授權」的問題。即使授權說明得到保留,也會給其他百科帶來困擾:複製後其他用戶對該條目的修改是不是也要遵循該協議?CC/GFDL與其他百科網站協議相衝突時如何處理
後來,我又在條目維基百科中「瀏覽」章節看到這樣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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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百科的項目早在2001年創建時便決定採用原本是為自由軟件設計的GNU自由文件許可協議,通過Copyleft授權的方式允許文章內容他處再次傳播、藉此創作延伸作品、允許使用在商業用途並且仍由維基百科保有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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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似乎與維基百科版權聲明中的信息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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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為維基百科所貢獻的任何資料都將無條件地在CC BY-SA 3.0下公開發行。因此如果您有意參與的話,您必須授權使用該許可證,那意味着:
- 您擁有該材料的著作權,譬如您是該材料的原創作者,或
- 您通過某種允許使用CC BY-SA 3.0的渠道獲取該材料,例如該材料不受專利權限制(in public domain)或者該材料本身就是在CC BY-SA 3.0條款下發行
在第一種情況下,您保留您對該材料的著作權。您可以在未來重新發行並將其置於其他任何您所喜歡的著作權保護下。然而您將永遠無法撤回您在這裡所發表的CC BY-SA 3.0版本:該材料的這個版本將永遠採用CC BY-SA 3.0。至於在第二種情況下,如果您添加了外部的GFDL條款下的材料,您需要在歷史頁面或對話頁中註明該材料的原作者並提供一個指引回原版材料網絡位置的連接(link)。如果原件附帶任何條件,您必須將這些條文添加進維基百科條目中;但由於該段文字是在獲取許可後使用的,因此附帶條件的CC BY-SA 3.0授權文字應儘量由原創或在更自由條款下發布的文字替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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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我又問了一位多年混跡於維基的朋友,他雖然肯定條目的著作權歸作者所有,但也強調CC協議本身對著作權人的部分權利也有限制。當我問到具體是哪些限制、對多次不同協議授權有何影響時,他也表示說不全。
我在維基百科提供的CC-BY-SA-3.0未本地化版本摘要中找到這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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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權 — 若您獲得著作權人准許,則上述所有條件都可予以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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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共享@中國大陸提供的本地化法律文本中,也提及"非獨享"、「著作權人可以其他協議再授權」等內容。
所以在這兒,我想問一下熟悉維基百科版權方針的維基人,知識共享(CC)和GFDL協議具體對條目作者本人的權利有何限制。
問題1.在條目內容完全是個人完成的情況下,能否以其他協議授權其他網站使用?是否需要選擇含有「非獨享」原則的協議?個人作品和多人作品的界限是什麼?
問題2.在條目內容屬多人創作的情況下,類似這樣的引用方式是否合法?經其他百科網友大幅改編後,是否仍需遵循CC-SA?
問題3.以上只是對於知識共享(CC)協議的疑問,除此之外,GFDL協議具體對條目作者本人的權利有何限制?除兩協議外,維基百科有無其他版權限制?
望各位維基人不吝賜教。 --CreeCore(留言) 2016年8月19日 (五) 02:35 (UTC)
- 只回一點:「大意是需要在複製後的正文中加入「基於CC-BY-SA 3.0」「來自維基百科」之類的。而在實踐後我發現這或許並不是一個好方案。」似乎不用在正文複製?可以加在討論頁。其他建議問問別人。-- Stang 294 2016年8月19日 (五) 13:36 (UTC)
- (:)回應問題在於,不是所有的百科都有討論頁。如果不必加入正文,像這樣加入參考文獻列表是否合法?--CreeCore(留言) 2016年8月20日 (六) 09:48 (UTC)
- 問題1:假設一個作品是作者A獨自完成,作者A有權將這個作品以某種CC協議授權,同時作者A有權將這個作品以其他方式授權(即CC的授權是非獨占的)。但CC的協議是不可逆授權,他人皆不需作者A額外同意即按照CC協議使用作品。
- 問題1.5:這需要問議會和法院。
- 問題2:未做任何署名(一般而言,作者見其頁面歷史)或相同方式授權的聲明。因而是違法的(及,在中國大陸,只要不署名就是違法的,雖然de facto沒人管但de jure違法)。
- 問題2.5:CC SA的內容經修改後應仍以CC SA提供,這是SA存在的意義。在維基百科,作者A編輯後以CC SA提供授權,後續作者B在作者A的作品基礎上進行修改後,按照相同的CC SA提供授權,這樣版權上是自洽的。
- 問題3:GFDL與CC BY-SA在要求上是一致的。
- 問題3.5:編者沒有專門給維基百科的授權(或者給維基媒體基金會),編者做的只是以CC和GFDL兩種協議對作品進行許可。維基百科及後續編者只是在CC和GFDL的許可下對作品進行利用,因而不可能有其他版權限制。
- 以上。 --達師 - 334 - 554 2016年8月20日 (六) 07:47 (UTC)
- (?)疑問【問題2】中的頁面已在「參考資料」中列出「維基百科」和「內容根據CC BY-SA 3.0 可用 」,並提供了原條目和CC協議文本的鏈接,似乎已滿足CC-BY-SA3.0中國大陸中第四條提出的限制條款。如果這仍然不算合法引用,求教合法的引用方式(如果可以的話,舉個栗子o( ̄▽ ̄)d)--CreeCore(留言) 2016年8月20日 (六) 09:48 (UTC)
- (~)補充(這一條和上一條全部提問都是建立在「多人版權」條件下的) 關於【回答2.5】,我的主要疑問是在「大幅改編」後SA有效性的問題。例如
- 自維基百科引用的段落只構成其他百科中詞條(條目)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在此情況下SA是對該段落有效還是對全文有效?若此時二次利用全文,是否需遵循CC-BY-SA?
- 類似上條,若開始時其他百科某條目內容完全來自維基,經大幅刪改後僅保留了部分原段落。在此情況下SA是對該段落有效還是對全文有效?若繼續刪改,僅剩零星句子來自維基,利用該修改後的文章是否需要遵循CC-BY-SA?若直接刪光重寫呢?CC有效性的判斷標準是什麼?
- 此外,
- 法律層面上,CC協議執行情況的監督者是維基媒體基金會還是作者本人?如遇侵犯版權(當然,以下措施de facto是不可能發生的)誰有資格作為原告提起訴訟(或者由公訴人?),多人編寫的情況下若單一著作權人發現不遵循CC協議的行為,能追究的是使用CC協議的全文還是僅自己創作的部分?若CC協議與該百科用戶協議衝突時應如何處理?維基百科實際使用的「未本地化版本」是否能用相同的「本地化版本」取代?在明知其他網站與CC協議內容de jure存在衝突時,按照規定格式和步驟授權是否仍然合法(如,大部分網站都會有©XX網,用戶協議中也大多有「本網擁有對條目內容的再許可權」)
- 實際層面上,若相關授權語句被其他百科的編輯者/管理員/過濾器刪去(這確實發生過,判定為廣告)應如何處理(別告訴我要刪除使用CC的全文,我這麼做之後被視為「破壞者」封號了)。
- (~)補充(這一條和上一條全部提問都是建立在「多人版權」條件下的) 關於【回答2.5】,我的主要疑問是在「大幅改編」後SA有效性的問題。例如
--CreeCore(留言) 2016年8月20日 (六) 10:46 (UTC)
- 「疑問」:拋開中國大陸版權法一切使用必須署名的要求不談,如此引用還有以下問題:1、CC BY-SA 3.0要求包含「版權聲明」而非「參考資料」。2、版權聲明應提供作者名稱和標題(只要可能),而此處聲明顯然未提供,而只提供了回鏈。
- 樣例(僅複製):本頁面內容來自英文維基百科East London Line(標題),以CC BY-SA 3.0 未本地化版本(鏈接略)提供,作者見該頁面歷史。
- 「補充」:
- 參照開源軟件的做法,如果你引用的段落完全獨立於其他段落,可認為不是演繹,在段落中附版權聲明,二次利用全文同理——但具體是否獨立的判斷,要問法院。
- 你可以認為是新拼湊的,而繞過修改歷史,回到上一條。但前提是你拼湊的結果是與上一條相同的水平,如果無法完全獨立,那麼有比較充足的理由認為是演繹作品。如果只剩一兩句,可以合理使用,而不考慮licensing的問題。PS 在中國大陸版權法下合理使用必須註明標題和作者,祝好。
- 如果基金會或類似行會的組織進行訴訟,則為代理訴訟。
- 理論上CC 3.0 unported是符合美國法律的,而各本地化版本符合各地法律,因而未必適用。CC 3.0協議允許內容改用CC 4.0協議,而4.0協議無需本地化。
- 關於其他網站授權的問題,缺少案例,不明確。個人認為是可以的(亦即你可以在一段copyright的內容中插入一段CC的內容)。
- 除了原作者起訴站方以外沒什麼可行的辦法。
- --達師 - 334 - 554 2016年8月25日 (四) 01:53 (UTC)
如果是我,如果我編寫新文字,同時粘貼到維基百科、百度百科等網站,我不在百度百科說明這是來自維基。相當於你對同一份文本應用了不同的版權。如果修改維基百科的文字,則不把修改後的文字粘貼到其它百科。--Gqqnb(留言) 2016年8月27日 (六) 01:14 (UTC)
維基條目的版權屬誰?
維基條目2014年歐洲議會選舉的第一作者宣稱TA有權回退TA的編輯的權利,因此而大量刪除了條目的內容。問題是後來也有很多維基編輯者對該條目進行了編輯。如此大規模的刪除條目內容,對其他編輯者也是不公的吧。有誰能對這問題做出解釋?--萬水千山(留言) 2016年12月3日 (六) 17:08 (UTC)
- (:)回應,已經回退他的編輯了。任何人都可以回退維基的內容,只要一天不超過三次,但是一旦他提交了編輯,就沒有文字的著作權了
點擊儲存變更按鈕後,表示您同意我們的使用條款。 同時您同意依據CC-BY-SA-3.0和GFDL協定授權您的貢獻,並在CC-BY-SA-3.0的條款下以超連結或URL的方式進行署名。 --葉又嘉(留言) 2016年12月3日 (六) 19:42 (UTC)
以下版權聲明適用的內容是否可供維基百科使用?
昨日有多個斷層條目被提報侵犯版權(例如觸口斷層),然而所列出的侵權來源是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網站,查該網站有以下版權聲明:
- 「為利各界廣為利用網站資料,中央地質調查所網站上刊載之所有資料與素材,其得受著作權保護之範圍,以無償、非專屬,得再授權之方式提供公眾使用,使用者得不限時間及地域,重製、改作、編輯、公開傳輸或為其他方式之利用,開發各種產品或服務(簡稱加值衍生物),此一授權行為不會嗣後撤回,使用者亦無須取得本機關之書面或其他方式授權;然使用時,應註明出處。」
我認為該授權容許其網站上的內容被維基百科使用,只要註明出處便可,不過有管理員不同意。
使用同一授權(除網站名稱不同外)的檔案例子見File:Emblem of Kaohsiung City.svg。
--Mewaqua(留言) 2017年2月10日 (五) 11:06 (UTC)
- {{Attribution}}是特殊的公有領域(?),很像CC BY啊。不過又不同。——꧁༺星耀晨曦༻꧂(留言|2017年監管員選舉) 2017年2月10日 (五) 12:11 (UTC)
- 若是複製他人文字的情況,參見維基百科:請求版權許可及上述版權聲明。該版權聲明內容提到的「再授權」,可推知其網站上的內容也是經著作權人授權而來的,至於該著作權人是否有允許其再授權,牽涉到其再授權之行為是否為有權處分。而維基百科:請求版權許可中提到的方式是找著作權人請求授權給維基百科而且還要允許其所有內容都能由任何人在任何目的下使用。若退一步而言,前面所述再授權經證實為有權處分,參見維基百科:版權常見問題解答#誰是維基百科的版權持有人?中提及各頁面(條目、計畫頁面等,包括本頁)之內容,由有關頁面之編輯者持有,可知編者在編輯維基百科之時並不會將著作權授權給維基媒體基金會,所以還是需要原著作權人的授權才行。以上是討論有「註明出處」的情況。不過參酌個案似乎連該項聲明要求的「註明出處」都沒有做到。--東東※留言 2017年2月12日 (日) 17:14 (UTC)
- 以下來自「台灣創用CC計畫」成員林誠夏先生的來信,我將該份授權向他做了詢問,回信中他已表明願意由我轉知社群。信有點長,所以摺疊起來,下方放上簡版。
1、這個聲明叫作「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是國發會在二年前開始推動,希望政府各機關構在公開網站上,都可以放上去,以此來解禁讓民眾敢於利用這些公開網站上面的資料,而不是傳統上去註稱「權利人保留所有權利(All rights reserved)」,而造成使用上的心理壓力與不確定感。 2、不過由於國發會推動之初,並沒有太硬性的規定,所以這個宣告有範本,但不同的機關構會依自己的需求或立場去進行微調,以至不同網站上有不同的變體;但從去年開始,國發會有意識到這點,目前的態度是勸告各機關構,盡量使用定式的宣告而不要再去修改內容,例如行政院全球資訊網:http://www.ey.gov.tw/cp.aspx?n=B9B1EF4D0359896B ,以及內政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i.gov.tw/copyright.aspx ,目前看來都是定式的內容。 3、其實這個宣告最大的奧義,並不在於「授權的部份」,而是在於「不需要授權的部份」,開宗明義就說「所有資料與素材,其得受著作權保護之範圍,以無償、非專屬,得再授權之方式提供公眾使用」,這句話最大的重點在於「其得受著作權保護之範圍」,那麼,「不受著作權保護之範圍」,例如純粹事實性資訊呢?那就是連取得授權都不用,知之便可用之!以此來解禁過往「本網站所有權利屬於機關構」的統包立場。 4、至於真正受到著作權保護的客體,例如網站上的圖書、照片等等,才是「以無償、非專屬,得再授權之方式提供公眾使用,使用者得不限時間及地域,重製、改作、編輯、公開傳輸或為其他方式之利用,開發各種產品或服務,此一授權行為不會嗣後撤回,使用者亦無須取得本機關之書面或其他方式授權。然使用時,應註明出處。前述的這些,點出幾個重要要素:1、不限制目的、時間,及地域,2、不會撤回,3、要有顯名聲明(姓名標示),綜合這三個要點,這個授權是與CC BY及CC BY-SA皆相容的,也就是說,只要註明出處,其後可以採CC BY或CC BY-SA的方式來使用! 5、至於其他各點,是體諒機關構希望「說清楚講明白」,而刻意加入「提醒民眾」,例如「惡意變更其相關資訊,使用者須自負民事、刑事上之法律責任。」或「不得侵害第三人之著作人格權」,這些本來就是成文法律有規定的,基本上成文法律有規定的,就算不列入授權契約,也是有效,那為何這裡要贅字再列一次,主要就是部份公部門機關構,希望可以明列出來「提醒使用者」,倒不是說增生哪些契約條件。 這個「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草擬時我有參與一些討論和提供意見,本來建議的版本更精簡,但最後折衷下成為現在的版本,雖不是完全讓人覺得滿意,但總是前進的第一步,從當初國發會發意討論的意旨,並沒有要限制它不能和CC授權相容,所以從目的性解釋的立場來說,我會說它是與Wikipedia採用的CC BY-SA 3.0相容的,除非是第二條第三款「(三)部分的影音、圖像、樂譜、專人專案撰文或其他著作,經機關特別聲明須經同意方可使用者。」有特別聲明的部份,還是權利保留的。
- 簡版摘要:
- 此授權相容於CC-BY-SA 3.0,除非部分檔案有特別聲明不適用。
- 此授權目的就是希望開放資料給公眾使用
- 此授權只針對網站中有「創作」成分的內容,無創作成分的內容如數據,不受著作權保護,沒有侵權問題。
- 以上--Reke(留言) 2017年2月15日 (三) 18:32 (UTC)
- 簡版摘要:
既然此授權相容於CC-BY-SA 3.0(須注意文字應確保為政府機構所有,而非在政府網站登載的其他版權持有人的作品),可比照現有其他自由版權文字來源做法(例如{{VOA}},{{Planetmath}}),將文字用於維基百科。--Wcam(留言) 2017年2月15日 (三) 21:27 (UTC)
- 也許要請提出版權驗證的@aa1388zz:協助處理?--Reke(留言) 2017年2月16日 (四) 03:50 (UTC)
- @Reke:嗯...閣下需要我協助什麼呢?--東東※留言 2017年2月17日 (五) 07:45 (UTC)
- 沒事了,我看到有管理員已經處理掉。--Reke(留言) 2017年2月17日 (五) 08:39 (UTC)
- @Reke:嗯...閣下需要我協助什麼呢?--東東※留言 2017年2月17日 (五) 07:45 (UTC)
- 也許要請提出版權驗證的@aa1388zz:協助處理?--Reke(留言) 2017年2月16日 (四) 03:50 (UTC)
請問維基百科的內容與CC BY-SA 4.0協議的相容性是怎樣的?
CC BY-SA 4.0協議與當前維基百科使用的CC-BY-SA-3.0協議相互兼容麼?有哪些不同?是否可以相互自由複製?如不能互相自由複製,則有哪些限制?是否能將相關信息也補充至參與者的權利與義務-引入和使用文字章節表格?謝謝。--Lovin346(留言) 2017年3月13日 (一) 18:04 (UTC)
維基百科:著作權信息的「/」
我在這個文章的頂部看到了:"
為此,
- 任何人都可以在知識共享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3.0 未本地化協議下,除非另有說明在GNU自由文檔許可證的條款下,複製、發行及/或修改任何維基百科的文章,不附帶不可變章節,封面文本以及封底文本。"
這個/是啥意思啊。——꧁༺星耀晨曦༻꧂(留言) 2017年7月5日 (三) 10:32 (UTC)
- 「複製、發行及/或修改」 = 「複製、發行及修改」 + 「複製、發行或修改」 。--A2093064#Talk 2017年7月5日 (三) 11:28 (UTC)
- 完全不明所以,刪掉其一吧。--A2093064#Talk 2017年7月5日 (三) 11:28 (UTC)
- 沒有問題,這樣的寫法是代表上述三樣可以只做一樣,也可以三樣一起做。--【和平至上】💬📝 2017年7月7日 (五) 04:22 (UTC)
- 保持原樣。發行及/或修改 = (發行及修改)或(發行或修改)=(發行及修改)或(發行)或(修改)。A2提出的修改後文字不同於原意。Bluedeck 快速存檔 2017年7月9日 (日) 22:25 (UTC)
- 我沒有意見,至少我是能理解的,但我覺得多數人應都能理解是三項都可以做,無論是否一起做。雖然這寫法不少見,但個人覺得無必要(上面說不明所以是指不知為何要這樣寫),不過針對此修改沒有意見,--A2093064#Talk 2017年7月10日 (一) 06:32 (UTC)
- 採取這種寫法是因為自然語言上的「或」有歧義,可以理解為邏輯或,也可以理解為邏輯異或。加上一個和的效果等於邏輯或,避免歧義。Bluedeck 劉曉波 2017年7月15日 (六) 06:55 (UTC)
- 我沒有意見,至少我是能理解的,但我覺得多數人應都能理解是三項都可以做,無論是否一起做。雖然這寫法不少見,但個人覺得無必要(上面說不明所以是指不知為何要這樣寫),不過針對此修改沒有意見,--A2093064#Talk 2017年7月10日 (一) 06:32 (UTC)
- 保持原樣。發行及/或修改 = (發行及修改)或(發行或修改)=(發行及修改)或(發行)或(修改)。A2提出的修改後文字不同於原意。Bluedeck 快速存檔 2017年7月9日 (日) 22:25 (UTC)
- 沒有問題,這樣的寫法是代表上述三樣可以只做一樣,也可以三樣一起做。--【和平至上】💬📝 2017年7月7日 (五) 04:22 (UTC)
- 完全不明所以,刪掉其一吧。--A2093064#Talk 2017年7月5日 (三) 11:28 (UTC)
版權問題
李久馳是我本人創建,而且引用的文章都是本人創作,不存在侵權,本人保證, Lee Jiuchi(留言) 2018年4月12日 (四) 00:56 (UTC)
自由軟件並不等於copyleft
「我們所遵守的協議允許任何人自由的訪問我們的內容,就像使用自由軟件一樣,也就是Copyleft。」 英文版本的本文中沒有這個錯誤,敘事邏輯也更通暢。—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Tleydxdy(對話|貢獻)加入。
- @Tleydxdy:請到WP:VPP討論,不然很可能沒人會看到。--相信Vocaloid就是魔法的CuSO4 所有活過的東西都必須凋零 沒有誰應該承受悲哀的永恆 虵也不例外 2018年10月18日 (四) 06:38 (UTC)
維基百科:版權信息頁的翻譯生硬,並存在錯誤
例如開頭介紹部分 「我們所遵守的協議允許任何人自由的訪問我們的內容,就像使用自由軟件一樣,也就是Copyleft。」 自由軟件並不等於copyleft,英文版本的本文中沒有這個錯誤,敘事邏輯也更通暢。Wikipedia:版權信息—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Tleydxdy(對話|貢獻)於2018-12-02T05:42:54加入。
- 已修復--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8年12月6日 (四) 02:07 (UTC)
木蘭寬鬆許可證第1版授權的內容可否複製到維基百科?
今天看到中國開源雲聯盟發不了國內的第一個開源協議[1],所以想問一下,這個協議授權的內容可否複製到維基百科?——Huangsijun17(留言) 2019年8月7日 (三) 02:05 (UTC)
- @Taiwania Justo。산모사 DC17GAC FLC 2019年8月7日 (三) 04:10 (UTC)
- 此協議應當符合OSI的開放源代碼定義。--云间守望🕯🕯 2019年8月7日 (三) 06:47 (UTC)
- 粗略看了一下感覺就比 MIT 限制多一點點。但以這個授權的作品都主要是軟件吧?-- Vakrieger♀ 💢❤️🗯️ 2019年8月7日 (三) 14:25 (UTC)
- 考慮某些軟件的幫助文本和說明文本等可能會被複製到維基百科,因故請各位討論。——Huangsijun17(討論) 2019年8月10日 (六) 06:56 (UTC)
- 只要符合「可任意修改並使用於任何用途」、「可商業使用」這兩大項的授權條款,皆能相容於維基媒體。臺灣杉在此發言 (會客室) 2019年8月14日 (三) 09:00 (UTC)
參考資料
- ^ 木兰宽松许可证, 第1版. license.coscl.org.cn. [2019-08-07].
「著作權」不是「版權」
在法律裡面著作權和版權是兩個概念,本條目嚴格來說只是討論了版權,本條目是否應該改成"WP:版權信息「? 參閱[[著作權#著作權與版權] 新笨驢(Xinbenlv)(留言) 2020年3月18日 (三) 06:39 (UTC)
- 版權與著作權皆論述「Copyright」這一概念,而兩個單詞之差異只是地區法律用語問題,並非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だ☆ぜ (Dasze) 2020年10月16日 (五) 15:05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