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外觀
此條目沒有列出任何參考或來源。 (2022年4月18日) |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一類罪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及其補充規定,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包括以下幾部分犯罪: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原始文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
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
[編輯]侵犯他人身體健康的犯罪
[編輯]侵犯婦女兒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編輯]- 強姦罪(刑法第236條)
-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刑法第237條第1款)
- 猥褻兒童罪(刑法第237條第3款)
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
[編輯]- 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條)
- 綁架罪(刑法第239條)
- 拐賣婦女、兒童罪(刑法第240條)
- 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刑法第242條第2款)
- 誣告陷害罪(刑法第243條)
- 強迫勞動罪((取消強迫職工勞動罪罪名)第244條(《刑法修正案(八)》第38條))
- 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刑法第244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四)
-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刑法第241條第1款)
- 非法搜查罪(刑法第245條)
- 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245條)
侵犯他人名譽、人格的犯罪
[編輯]藉助國家機關權力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犯罪
[編輯]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
[編輯]-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刑法第249條)
- 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刑法第250條)
- 破壞選舉罪(刑法第256條)
- 報復陷害罪(刑法第254條)
- 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刑法第251條)
- 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刑法第251條)
- 侵犯通信自由罪(刑法第252條)
- 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刑法第253條第1款)
-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第253條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七)》第7條第1款))
-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第253條之一第2款(《刑法修正案(七)》第7條第2款))
- 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刑法第255條)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257條)
- 重婚罪(刑法第258條)
- 破壞軍婚罪(刑法第259條第1款)
- 虐待罪(刑法第260條)
- 遺棄罪(刑法第261條)
- 拐騙兒童罪(刑法第262條)
- 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刑法第262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六)
- 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第262條之二(《刑法修正案(七)》第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