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區道
台灣交通相關條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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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區道乃依據中華民國《公路法》[1]第二條修正後之規定(指聯絡直轄市內各行政區及行政區與各里、原住民部落間之道路)而設置,與鄉道同等級,全部計688條(含支線,尚未加上改制後之桃園市區道),總長度共有3320.687公里(2009年資料[2]加上最新資料[3][4])。由各直轄市政府負責管轄與養護。目前六直轄市中,僅臺北市於1968年即解編,其餘皆有區道之存在。
標誌
[編輯]區道路線標誌為長方形白底黑邊黑色阿拉伯數字及文字,與鄉道相同(同一層級)。得視路線編號字數予以加寬;縣市簡稱用以區分鄉道及區道之養護權責並與縣道、市道標誌做為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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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道標誌(主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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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道標誌(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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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型區道主線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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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型區道支線標誌
編號
[編輯]前綴
[編輯]區道皆會在編號加上各直轄市的簡稱做為前綴,用以區分鄉道及區道之養護權責並與縣道、市道標誌做為區隔。新北市為北、桃園市為桃、臺中市為中、臺南市為南、高雄市為高。
主線
[編輯]支線
[編輯]歷史
[編輯]台灣的區道體系可追溯至1961年進行的第一次公路普查(當時尚無市道及區道之稱呼),該次普查結果於1966年8月1日起在《省府公報》中詳列了各縣市鄉道公路里程表,係目前最早的一份鄉道文獻,此即為台灣第一代的鄉道系統(1976年曾有過一次大調整[5],但仍維持相似的體系)。直至約1983年左右陸續將各市內鄉道系統重新整理、編號[5],與重整前系統相較,才有明顯差別。但今日各市對待區道的態度不同,有的積極於養護、掛里程牌,亦有錯置里程牌甚至完全不掛牌者(多位於鄉間),且整編後都市化地區未因應不斷修建的新路改編區道,導致台灣區道系統變得有名無實。
2013年7月2日公路法修訂後,直轄市已着手將市內鄉道解編,並改制為區道;臺南市區道於2013年11月5日率先公告[3],而後高雄市區道亦已於2014年10月1日公告[4],新北市區道於2015年9月7日公告[6],桃園市區道於2017年7月28日公告[7]。
區道公路系統
[編輯]台灣本島各直轄市除台北市於1968年升格時,因當時公路法尚未修改而無區道外,及原各省轄市(原臺中市、臺南市)內於2007年-2010年間解編之小區塊外[8],皆有鄉道編制,目前新北市、桃園市、臺南市與高雄市已經將改制後區道及市道列表公佈,但尚有臺中市尚未公告。
參考資料
[編輯]- ^ 中華民國公路法條文. [2014-10-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0-29).
- ^ 公路總局台灣地區鄉道分縣市統計資料. [2014-10-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12-22).
- ^ 3.0 3.1 交通部公告臺南市市道及區道. 中華民國交通部. 2013-11-05 [2017-09-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7) (中文(臺灣)).
- ^ 4.0 4.1 交通部公告高雄市市道及區道. 中華民國交通部. 2014-10-01 [2017-09-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9-23) (中文(臺灣)).
- ^ 5.0 5.1 公路總局六十年專刊 (PDF). [2014-10-24].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4-03-09).
- ^ 交通部公告新北市市道及區道. 中華民國交通部. 2015-09-07 [2017-09-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02) (中文(臺灣)).
- ^ 交通部公告桃園市市道及區道. 中華民國交通部. 2017-07-28 [2017-09-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02) (中文(臺灣)).
- ^ 交通部公告廢止基隆市、臺中市、嘉義市及臺南市鄉道[永久失效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