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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台灣旅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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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候選頁的投票結果

編輯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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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已處理

文中「台灣治理當局」應更改為「台灣」或「台灣政府」等中性稱呼較為適當。 --Cbls1911留言2018年3月19日 (一) 14:55 (UTC)[回覆]

編輯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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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已拒絕

建議移除各地中文名信息框中的日語,畢竟無論如何這個法案都和日本沒有關係。 --167.99.88.73留言2018年3月20日 (二) 10:35 (UTC)[回覆]


條目內容沒有日語。--T   /1233/   C 2018年3月20日 (二) 10:42 (UTC)[回覆]

@1233 囧rz……"| where = 日本 | other = 台湾旅行法" 這不是日語是什麼?--167.99.88.73留言2018年3月20日 (二) 10:48 (UTC)[回覆]

:日本是這樣叫有何問題令這個叫法不能放在維基百科?放在相關的地方十分正常,我也看不出這樣做的原因。--T   /1233/   C 2018年3月20日 (二) 11:00 (UTC)[回覆]

@1233這樣的話俄語,法語,阿拉伯語豈不都可以放進去,很明顯不符合規則。別忘了,那個infobox的名稱是"各地中文名"。--167.99.88.73留言2018年3月20日 (二) 11:03 (UTC)[回覆]

編輯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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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已拒絕千村狐兔留言2018年3月30日 (五) 12:29 (UTC)[回覆]

建議移除各地中文名信息框中的日語。原因請參見上面的討論。 --167.99.88.73留言2018年3月20日 (二) 11:27 (UTC)[回覆]

(-)反對,有何壞處?--小火車留言2018年3月21日 (三) 10:40 (UTC)[回覆]
(+)支持:為何要加入日文?這裏又不是日文維基。--【和平至上】💬📝 2018年3月22日 (四) 05:19 (UTC)[回覆]
(=)中立:「旅行」一詞來自和製漢語,詞彙本身就是日文,所以單憑用了日文看來並不能構成移除的理由,否則整個條目名稱就都要換掉了(不能再叫做「台灣旅行法」了)。但該法案確與日本、香港、馬新等國無關,甚至也與中國大陸無關(只是官方硬要攪和罷了 = =),所以在以單純反日文為由的前提下,(+)支持拿掉整個信息框模板。--36.234.9.12留言2018年3月22日 (四) 15:40 (UTC)[回覆]
(!)意見

Within this context,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will maintain cultural, commercial, and other unofficial relations with the people of Taiwan.
(在此語境下,美國人民將保持和台灣人民的文化、商業和非官方關係。)(由Super Wang@"Zhwiki"翻譯)

摘取自《中美三個聯合公報#建交公報》,《台灣旅行法》直接逾越了unofficial 的定義,大陸自然有話可說。--Simon Wong (留言) From Hangzhou 2018年3月22日 (四) 18:02 (UTC)[回覆]

旅行是和製漢語又怎樣?難道中華人民共和國也得加上日語?--【和平至上】💬📝 2018年3月22日 (四) 23:44 (UTC)[回覆]
(&)建議:既然是中文翻譯,大陸、港台、新加坡的都可以保留(雖然香港和新加坡和此事無關,大陸也是強湊一腳),日文稱呼確實沒有加入的必要,不能因為用了和製漢語就帶上日文翻譯。--Super Wang@"Zhwiki" 2018年3月23日 (五) 00:32 (UTC)[回覆]
(+)支持:實在和日本無關--eflyjason留言2018年3月24日 (六) 04:47 (UTC)[回覆]
(+)支持:考慮到此事與日語和日本均無關聯,的確無加入日語的必要。Wsc1024 (講道理|搞事情) 2018年3月24日 (六) 07:43 (UTC)[回覆]
(+)支持:與華文系的名稱及其寫法有相當差距才有考慮保留的必要性。--Cbls1911留言2018年3月24日 (六) 14:14 (UTC)[回覆]

保護已自動解除。--千村狐兔留言2018年3月30日 (五) 12:29 (UTC)[回覆]

法案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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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放入

《臺灣旅行法》(2018)中譯本全文:

本法案致力於鼓勵美國與臺灣在所有層級上的互訪,以及其他相關之目標。

本法案由美國參議院和眾議院通過。

第1條 簡稱

本法案可引述為《臺灣旅行法》(Taiwan Travel Act, H.R.535)。

第2條 結論

國會確認如下結論:

(1)1979年制定之《臺灣關係法》已持續生效37年,成為美台關係的基石,成為西太平洋洋地區和平與安全之錨。

(2)《臺灣關係法》宣稱西太平洋地區的和平與穩定事關美國的政治安全與經濟利益,也是國際關切事項。

(3)美國將考慮除和平手段之外的任何措施,包括聯合抵制或貿易禁運,以應對針對西太平洋地區和平、安全及美國嚴重關切的威脅。

(4)臺灣已於1980年代末期成功完成民主轉型,成為亞洲民主的燈塔(beacon),且臺灣民主成就激勵著該地區的諸多國家和人民。

(5)美國內閣成員及其他高級別官員對某個國家(country)的訪問是美國與該國之聯繫深廣度的檢驗指標。

(6)自《臺灣關係法》實施以來,美台關係由於美國對高級別互訪的自我限制而經歷了很不充分的高層互動。

第3條 國會認知與政策聲明

(a)國會認知:國會認識到美國政府應當鼓勵美台在所有層級上的互訪。

(b)政策聲明:如下措施應成為美國的政策:

-(1)允許美國政府所有層級的官員,包括內閣國家安全官員、普通官員及其他行政分支官員訪問臺灣並會見臺灣同級別官員;

-(2)允許臺灣高級別官員進入美國,需顯示對此類官員之尊嚴的適當尊重,允許其會見美國的對等官員,包括國務院、國防部及其他內閣機構官員;

-(3)鼓勵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及臺灣在美設立的其他機構開展活動,包括由美國國會議員、聯邦/州/地方政府各級官員及臺灣任何高級別官員參加的各種活動。—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140.119.54.139對話)於2018年3月21日 (三) 11:21 (UTC)加入。[回覆]

編輯請求:新增註解a「美國認為台灣為一個特殊政治實體。」此句話的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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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已拒絕千村狐兔留言2018年3月30日 (五) 12:30 (UTC)[回覆]

本文中的註解a指出「美國認為台灣為一個特殊政治實體」。為了提供法源依據,建議在這註解後方加上如下文字:

依《[[台灣關係法]]》第4條第2項,美國法律對外國、外國政府、類似實體或相關的用字,包括台灣,並適用於台灣<ref name="台灣關係法">{{Cite web |script-title=en:Taiwan Relations Act (PL 96-8) |date=1979-01-01 |url=https://www.ait.org.tw/our-relationship/policy-history/key-u-s-foreign-policy-documents-region/taiwan-relations-act/ |accessdate=2018-03-22 |publisher={{lang|en|[[美國在台協會|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 |archiveurl=http://archive.is/4GPM8 |archivedate=2018-01-22 }}</ref>。

Howard61313留言2018年3月22日 (四) 03:25 (UTC)[回覆]

保護已自動終止--千村狐兔留言2018年3月30日 (五) 12:30 (UTC)[回覆]

編輯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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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萊德·薛曼吉姆·殷荷菲勞勃·梅南德茲柯瑞·賈德納等國會成員的姓名增加繁簡轉換。--Simon Wong (留言) From Hangzhou 2018年3月22日 (四) 07:04 (UTC)[回覆]

本法案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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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台灣旅行法》在中國大陸被稱為《與台灣交往法案》?--WikiWinters留言2018年3月22日 (四) 20:26 (UTC)[回覆]

這是外交部的叫法。注意,外交部的用法不是與台灣交往法案,而是與台灣交往法案。--曾晉哲留言2018年3月23日 (五) 04:10 (UTC)[回覆]
按樓上的連結,已經是「與台灣交往」,沒有「案」字了。

{{ep}} 請求取下 --27.142.172.248留言2018年3月28日 (三) 12:22 (UTC)[回覆]

將「交往法案」全文替換為「交往法」,理由:中國外交部已改稱「與台灣交往」,去除「案」字(時事條目也搞全保護,服)。--27.142.172.248留言2018年3月23日 (五) 08:11 (UTC)[回覆]

請問在該條目首段,以下兩種措辭哪種比較合適?

  1. 旨在促進臺灣與美國間的高層級交流。本法是續《台灣關係法》後,另一部現行與臺灣相關的美國國內法。
  2. 旨在促進中華民國與美國間的高層級交流。本法是續《台灣關係法》後,另一部現行與中華民國相關的美國國內法。

多謝。 Kou Dou 2018年3月18日 (日) 14:39 (UTC)[回覆]

前者。畢竟美國(名義上)不承認中華民國,此處是美國國內法,用臺灣較適當。此外,條目中的台灣、臺灣混用,宜統一。--Tp0910留言2018年3月18日 (日) 16:22 (UTC)[回覆]
前者。因法案本身用的是台灣,改成中華民國恐不符原意。 -KRF留言2018年3月19日 (一) 02:44 (UTC)[回覆]
(!)意見:「旨在」就是指立法目的跟條文本身內容,後面理當接「台灣」,至於「與XX相關」的後面,可以用台灣也可以用中華民國,或是兩個都列(但鑒於此法直接與台灣相關,故若要並列的話,以台灣優先)。—Ntlshuanghe4629留言2018年3月24日 (六) 03:42 (UTC)[回覆]
(!)意見:美國聯邦政府在1979年轉軌期後,在指涉美國長期稱為Formosa的國家/政府/領域時,除了敘述歷史或引用來源外已非常罕見提及「中華民國」,那極少數亦多與「台灣」並稱,單獨稱Taiwan則是各部門口頭/書面/網頁的絕大多數之慣例通稱。有些臺灣帳號或ip無視來源寫明台灣/Taiwan, 卻自行曲意編為「中華民國」,甚至刻意到各條目把「台灣」改成「中華民國」,無論出於政治動機或強迫症,至少在表述美國政府政策或態度時都是錯誤不實的,畢竟美國已不承認「中華民國」多年,也不可能再承認一個像馬英九那樣宣稱領土主權超出臺澎金馬東沙島太平島的「中華民國」。--WildCursive留言2018年3月24日 (六) 16:52 (UTC)[回覆]
十分感謝樓上幾位先生的點撥! Kou Dou 2018年3月24日 (六) 17:24 (UTC)[回覆]
(:)回應:依據《台灣關係法》第二條,可見美國對「中華民國」的認定為「1979年1月1日前的台灣(後面尚加上統治當局)」。——Howard61313留言2018年3月25日 (日) 08:59 (UTC)[回覆]

編輯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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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已處理

文中台灣政府外交部內連應連結至中華民國外交部,如:台灣政府外交部。 --Cbls1911留言2018年4月26日 (四) 08:15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