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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制度史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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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年—26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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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年—280年

266年—420年
西晋 266年—316年
东晋
317年—420年
五胡十六国
304年—439年



420年

589年
420年—479年 北魏
386年—534年
479年—502年
502年—557年 西魏
535年—557年
东魏
534年—550年
557年—589年 北周
557年—581年
北齐
550年—577年
581年—619年
618年—907年
武周 690年—705年




907年

979年
后梁
907年—923年
十国
南唐
吴越
前蜀后蜀
荆南
南汉北汉
907年—979年

(契丹)

916年—1125年

西辽
1124年—1218年
后唐
923年—937年
后晋
936年—947年
后汉
947年—951年
后周
951年—960年

960年

1279年
北宋
960年—1127年
西夏
1038年—1227年
南宋
1127年—1279年

1115年—1234年
蒙古帝国 1206年—1368年
1260年/1271年—1368年
北元 1368年—1388年
1368年—1644年
南明 1644年—1662年
后金 1616年—1636年
1636年/1644年—1912年
中华民国
大陆时期 1912年—194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
1949年至今
中华民国
台湾时期 1949年至今
相关条目
中国历史年表

中国制度史年表是一个记录中国历代各项制度演变历程的年表。内容涵盖中央及地方政制、田制、兵制及人才选拔制度。

由于三代以前史料不足,且中原尚处原始社会,实行部落制度,可记载之制度内容几近于无,故未有纳入本年表。

不同社会形态和制度发生变革时有一定的过渡时间,表中年份仅为粗略划分。

中央及地方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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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及地方政治制度年表
社会形态 朝代 中央政治制度 地方政治制度 详细事件
奴隶社会 夏朝 至帝(约前2070年-约前1989年) 禅让制
嗣位后(约前1989年-约前1600年) 世袭制 家天下
商朝 约前1600年-约前1046年 世袭制
封建社会 周朝 周召共和前(约前1046年-前841年)
周召共和至平王东迁(前841年-前770年)
东周(前770年-前221年) 世袭制 诸侯霸政
  • 前256年:周朝正式灭亡。[古 14]
秦朝 前221年-前206年 三公九卿制 郡县制度

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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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制度史年表
土地所有制 朝代 土地政策 详细事件
公有 夏朝 劳役地租
  • 夏后氏以后:实行“五十而贡”的土地均分共耕制度,即每人获分50亩田地,以农民服力役作为地租。[古 18]
商朝
  • 商代:实行“七十而助”的土地均分共耕制度,“助”即“藉”,即借助民力以耕作公田。[古 18]
西周 约前1046年-约前828年 井田制度
  • 约前1046年:实行井田制,八家为井,面积九百亩,中间为公田,四周为四田,以“公私兼顾”“先公后私”为原则。[古 18][古 19][今 1]井田制度下,土地全属周天子所有,是典型的土地公有制。[古 20]
公有(没落)

私有(兴起)

约前828年-约前770年 不藉千亩
  • 前828年:周宣王“不藉千亩”,不再划分公田和私田,统一耕种,并征收十分之一的税。[古 21][今 2]
东周
私有 秦朝 使黔首自实田
  • 前216年:秦朝政府颁发“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进行全国性的土地登记,意味着土地私有制在全国范围内正式确认。[古 32]
汉朝 西汉(前202年-8年)
  • 算缗令
  • 告缗令
  • 限民名田
  • 前178年:汉文帝就著以农为本、重本抑末的原则,下令田租减半[古 33],更于前167年下令免征田税[古 34]
  • 前174年:汉文帝“弛山泽之禁”,向人民开放土地和山林的资源,任由农民用地开垦,使富商大贾成为既得利益者。[古 35]
  • 前118年:董仲舒提出“限民名田”的政策,即限制个人占田数量,抑制豪强兼并土地,亦保障缺少田地的人也可拥有田产。但此政策未被汉武帝所采用。[古 39]
  • 前117年:汉武帝颁布“告缗”的抑商政策,鼓励百姓告发偷税者[古 40],奖励额达到偷保税额的一半[古 41],打击了大量兼并土地的富商大贾,国库获得田地、奴婢等财富以亿计[古 42][古 43]
公有 新朝(9年-23年) 王田制
  • 9年:王莽颁布“王田令”,把全国土地收为国有,改称为“王田”,私人不得买卖。
私有 东汉(25年-220年) 度田
  • 39年:光武帝下诏“度田”,命令郡守核实户口和田地,旨在打击土地兼并,惟未能贯彻实行。
魏晋南北朝 三国(220年-280年) 屯田制
西晋(280年-316年) 占田制
公私并存 东晋及南北朝(317-年589年)
  • 计口授田
  • 均田制
隋朝 均田制
唐朝
私有 宋朝
元朝
明朝
清朝

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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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选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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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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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古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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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司马迁《史记·夏本纪第二》:帝舜荐禹于天,为嗣。十七年而帝舜崩。三年丧毕,禹辞辟舜之子商均于阳城。天下诸侯皆去商均而朝禹。禹于是遂即天子位,南面朝天下,国号曰夏后,姓姒氏。
  2. ^ 司马迁《史记·夏本纪第二》:故诸侯皆去益而朝启,曰“吾君帝禹之子也”。于是启遂即天子之位,是为夏后帝启。
  3. ^ 司马迁《史记·殷本纪第三》:桀败于有娀之虚,桀奔于鸣条,夏师败绩。汤遂伐三嵕,俘厥宝玉,义伯、仲伯作典宝。汤既胜夏,欲迁其社,不可,作夏社。伊尹报。于是诸侯毕服,汤乃践天子位,平定海内。
  4. ^ 司马迁《史记·周本纪第四》:于是武王再拜稽首,曰:“膺更大命,革殷,受天明命。”
  5. ^ 司马迁《史记·周本纪第四》:封商纣子禄父殷之余民...于是封功臣谋士,而师尚父为首封。封尚父于营丘,曰齐。封弟周公旦于曲阜,曰鲁。封召公奭于燕。封弟叔鲜于管,弟叔度于蔡。余各以次受封。
  6. ^ 司马迁《史记·周本纪第四》:成王在丰,使召公复营洛邑,如武王之意。
  7. ^ 司马迁《史记·周本纪第四》:召公、周公二相行政,号曰“共和”。
  8. ^ 司马迁《史记·周本纪第四》:申侯怒,与缯、西夷犬戎攻幽王......平王立,东迁于雒邑,辟戎寇。
  9. ^ 司马迁《史记·周本纪第四》:釐王三年,齐桓公始霸。
  10. ^ 左丘明《左传·昭公六年》:三月,郑人铸刑书。叔向使诒子产书,曰:“始吾有虞于子,今则已矣。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义,纠之以政,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为禄位以劝其従,严断刑罚以威其淫。惧其未也,故诲之以忠,耸之以行,教之以务,使之以和,临之以敬,莅之以强,断之以刚。犹求圣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长,慈惠之师,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今吾子相郑国,作封洫,立谤政,制参辟,铸刑书,将以靖民,不亦难乎?《诗》曰:‘仪式刑文王之德,日靖四方。’又曰:‘仪刑文王,万邦作孚。’如是,何辟之有?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肸闻之,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乎!”
  11. ^ 司马迁《史记·周本纪第四》:定王十六年,三晋灭智伯,分有其地。
  12. ^ 司马迁《史记·商君列传第八》: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
  13. ^ 班固《汉书·百官公卿表第七上》:一级曰公士,二上造,三簪袅,四不更,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长,十一右庶长,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驷车庶长,十八大庶长,十九关内侯,二十彻侯。皆秦制,以赏功劳。
  14. ^ 司马迁《史记·周本纪第四》:五十九年,秦取韩阳城负黍,西周恐,倍秦,与诸侯约从,将天下锐师出伊阙攻秦,令秦无得通阳城。秦昭王怒,使将军摎攻西周。西周君犇秦,顿首受罪,尽献其邑三十六,口三万。秦受其献,归其君于周。
  15. ^ 司马迁《史记·秦始皇本纪》:朕为始皇帝。后世以计数,二世三世至于万世,传之无穷。
  16. ^ 司马迁《史记·秦始皇本纪》:丞相绾、御史大夫劫、廷尉斯等皆曰...
  17. ^ 司马迁《史记·秦始皇本纪》:今陛下兴义兵,诛残贼,平定天下,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自上古以来未尝有,五帝所不及。
  18. ^ 18.0 18.1 18.2 孟子及其弟子公孙丑、万章等人《孟子·滕文公上》: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
  19. ^ 孟子及其弟子公孙丑、万章等人《孟子·滕文公上》: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
  20. ^ 诗经·北山》: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21. ^ 司马迁《史记·周本纪第四》:宣王不修籍于千亩,虢文公谏曰不可,王弗听。三十九年,战于千亩,王师败绩于姜氏之戎。
  22. ^ 司马迁《史记·周本纪第四》:平王立,东迁于雒邑,辟戎寇。平王之时,周室衰微,诸侯彊并弱,齐、楚、秦、晋始大,政由方伯。
  23. ^ 左丘明《左传·僖公十五年》:晋于是乎作爰田。
  24. ^ 左丘明《左传·宣公十五年》:初税亩。
  25. ^ 左丘明《左传·昭公四年》:郑子产作丘赋。
  26. ^ 26.0 26.1 班固《汉书·食货志第四》:是时,李悝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以为地方百里,提封九万顷,除山泽邑居参分去一,为田六百万亩,治田勤谨则亩益三升,不勤则损亦如之……是故善平籴者,必谨观岁有上中下孰。
  27. ^ 司马迁《史记·秦始皇本纪第六》:献公立七年,初行为市。十年,为户籍相伍。
  28. ^ 史记·商君列传》: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
  29. ^ 战国策·卷五》:决裂阡陌,教民耕战。
  30. ^ 战国策·卷五》:田里不粥。
  31. ^ 史记·商君列传》: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
  32. ^ 裴骃《史记集解·秦始皇本纪第六》:三十一年〈【集解】徐广曰:“使黔首自实田也。”〉十二月,更名腊曰“嘉平”。
  33. ^ 班固《汉书·文帝纪第四》:诏曰:“农,天下之大本也,民所恃以生也,而民或不务本而事末,故生不遂。朕忧其然,故今兹亲率群臣农以劝之。其赐天下民今年田租之半。”
  34. ^ 司马迁《史记·孝文本纪第十》:上曰:“农,天下之本,务莫大焉。今勤身从事而有租税之赋,是为本末者毋以异,其于劝农之道未备。其除田之租税。”
  35. ^ 司马迁《史记·货殖列传第六十九》:汉兴,海内为一,开关梁,弛山泽之禁,是以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而徙豪杰诸侯彊族于京师。
  36. ^ 班固《汉书·文帝纪第四》:又曰:“孝悌,天下之大顺也。力田,为生之本也。三老,众民之师也。廉吏,民之表也。朕甚嘉此二三大夫之行。今万家之县,云无应令,岂实人情?是吏举贤之道未备也。其遣谒者劳赐三老、孝者帛人五匹,悌者、力田二匹,廉吏二百石以上率百石者三匹。及问民所不便安,而以户口率置三老孝悌力田常员,令各率其意以道民焉。”
  37. ^ 班固《汉书·武帝纪第六》:﹝汉武帝元狩四年﹞冬,……初算缗钱。
  38. ^ 范晔《后汉书·王充王符仲长统列传第三十九》:井田之变,豪人货殖,馆舍布于州郡,田亩连于方国。
  39. ^ 班固《汉书·食货志第四》:董仲舒说上曰:“……古井田法虽难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并兼之路。……”仲舒死后,功费愈甚,天下虚耗,人复相食。
  40. ^ 司马迁《史记·平准书第八》:天子既下缗钱令而尊卜式,百姓终莫分财佐县官,于是(杨可)告缗钱纵矣。
  41. ^ 司马迁《史记·平准书第八》:﹝汉武帝元鼎三年﹞十一月,令民告缗者以其半与之。
  42. ^ 司马迁《史记·平准书第八》:……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于是商贾中家以上大率破,民偷甘食好衣,不事畜藏之产业,而县官有盐铁缗钱之故,用益饶矣。
  43. ^ 班固《汉书·张汤传第二十九》:……笼天下盐铁,排富商大贾,出告缗令,锄豪强并兼之家……

引用今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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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钱穆《中国经济史》:井田制度,即“私田”由封建主借给佃农,但佃农得替封建主种“公田”,平心而论,这种制度,比罗马的奴隶制度平等得多了……初期的农民性情淳朴,勤劳地未地主耕作“公田”,对自己的“私田”反而看为次要。但这些井田之所有权全属于贵族封君。
  2. ^ 钱穆《中国经济史》:当初推行井田制度时,情况理想……渐渐地,大家不再勤力耕“公田”了,因此把“公田”废去,一律变为“私田”,不再有“公”、“私”之分,均改为征收十分之一的税。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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