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政府
Gouvernement de la République français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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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体 | 半总统制 |
宪法 | 法国宪法 |
组成日期 | 1958年10月4日 (第五共和) |
国家元首 | |
法国总统 | |
现任 | 埃马纽埃尔·马克龙 |
立法机关 | |
法国国会 | |
类型 | 两院制 |
议事场所 | 卢森堡宫(参议院) 波旁宫(国民议会) |
上议院 | |
上议院名 | 参议院 |
上议院议长 | 热拉尔·拉舍尔 |
下议院 | |
下议院名 | 国民议会 |
下议院议长 | 娅埃尔·布朗-皮韦 |
行政机关 | |
政府首脑 | |
职衔 | 法国总理 |
现任 | 加布里埃尔·阿塔尔 |
任命 | 总统 |
内阁 | |
现届 | 阿塔尔内阁 |
总部 | 马提尼翁府 |
司法机关 | |
法国最高法院 | |
地址 | 巴黎司法宫 |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政府是由第五共和国的法国宪法确定的半总统制政府。国家自称为“不可分割的、世俗的、民主的和社会的共和国”[1]。宪法规定政府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分支,并声称法国是“由1789年宣言明确的人权和国家主权原则的连接体”。
国会包括国民议会和参议院,它负责制定并通过法规,并可就预算案做表决批准。国会可通过对政府正式质询,并成立调查委员会来控制行政机构的行为。法规的合宪性由宪法委员会检查,委员会成员由共和国总统、国民议会议长和参议院议长任命。
总统和由他任命的总理分享行政权。包括总理在内的整个内阁,可被国民议会(国会下议院)通过“不信任案”罢免。
独立的司法基于从拿破仑法典演变来的民法系统。它被分为司法分支(处理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和行政分支(处理对行政决定的申诉),每个分支都拥有自己的独立的最高上诉法院:针对司法法院的翻案法院和针对行政法院的国务委员会。法国政府包括各种检查权力滥用的机构和独立机构。
法国是单一制国家。然而,各种法定区划——大区、省和市镇——有各种不同的来源,并且国家政府被禁止干扰它们的正常立法活动。
法国是欧洲煤钢共同体,后来的欧洲联盟的创建成员。因此,法国把它的部分主权移交给欧盟,如同由它的宪法所提供。法国政府因而必须遵守欧洲的条约、指令和规章。
宪法
[编辑]在1958年被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认可的广泛的公民投票大大强化了总统和行政机构关于国会的权威。
宪法包含它自身的权利法案,但它的前言提到法国应该遵循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的原则,像第四共和国宪法前言那样好。这被评判意味着那些文本中被前置的原则有宪法价值,而且如果求助在宪法委员会之前被提交,违反那些原则的立法应该被裁决违反宪法。[2]并且,宪法近来的修改在前言中加入有充分的宪法价值的环境宪章的参考。[3]
在这些基本的原则中,一个人可以引用:所有公民在法律前的平等,和对像存在于法国大革命之前的那种特殊阶层特权的抛弃;无罪推定原则;言论自由;意见自由包括宗教自由;保障财产不被随意夺取;政府代理人对公民的责任。
行政机关
[编辑]法国有一个独创的系统,其行政分支由两位官员——总统和总理领导。
总统
[编辑]在1958年宪法原文中,总统由被选出的官员的选举人团选举。然而,在1962年,夏尔·戴高乐通过一次公民投票获得对宪法的一项修正,凭此总统将直接由公民选举。[4]这被给予法国的决定性选举系统,[5]意味着总统候选人需要在表决的第一或第二轮之一获得全国大多数非空白选票,这据推测意味着总统被至少一半选举人口有所支持;这给予他相当大的合法性。虽然他有些被限制的法律上的权力,总统由此享有重要的特殊地位和有效的权力。
因而,总统是法国政治中的超然人物。他任命总理;[6]虽然他不可以从法律上解除他的职务,如果总理来自相同政治方,他实际上能让他经要求辞职(并且为人所知的是总理被要求在被任命前签署一封没有日期的辞职信)。他任命部长、部长代表和秘书。当总统的政党或支持者控制国会时,总统是行政行动的主导者,选择他对于政府希望的任何人,并让它跟从自己的政治日程(国会争论发生,虽然,甚至在相同的政党中)。
然而,当总统的政治对手控制国会时,总统的控制力能受到严格限制,因为他必须选择反映国会大多数的一位总理和内阁,而他将执行国会大多数的议事日程。当来自政治光谱的对立方政党控制国会和总统职位时,权力分享的安排以共栖为人所知。共栖过去在2002年前一次又一次发生,因为总统的任期是7年而国民议会的任期是5年。现在总统的任期既已缩短至5年,而选举既已被仅仅几个月所分隔,这就不太容易发生。
弗朗索瓦·奥朗德在2012年5月15日成为总统,接替尼古拉·萨科奇。
埃马纽埃尔·马克龙在2017年5月14日成为总统,接替弗朗索瓦·奥朗德。
政府
[编辑]政府由总理领导。[7]它有由它支配的公务员队伍、政府机构和武装力量。[8](词语“内阁”很少被用于描述政府,在翻译中,就在法语中它被用于表示一位部长的由政治任命的助手组成的私人办公室。在法语中,词语gouvernement大体上涉及政府,但通常涉及部长群体。)
政府对国会负责,[8]而国民议会可以通过不信任案,[9]迫使内阁辞职。这实际上迫使政府(gouvernement)阻止相同的政治派别成为国民议会多数。部长必须回答国会议员的问题,包括书面的和口头的;这以提向政府的问题(questions au gouvernement)为人所知。[10]另外,当有关部长负责的领域的法律被讨论时,部长出席国会大厦的会议。
政府部门不能在没有国会承认时通过法规,虽然总理可以颁布自主的法规和附属法规(décrets d'application),倘若他们不侵犯宪法详细规定的国会的领域。然而部长能向国会提议立法;自国民议会来自与部长相同的政治派别起,那种法律大体上很可能通过。然而,这不是肯定的,并且,有时,大多数国会议员的意见可能与行政机构的意见明显不一致,这经常导致大量修改。
总理能在宪法第49条第3款下保证他的政府有关一部法律的责任。法律接着被考虑采用,除非国民议会表决不信任案,在此情况中法律被拒绝而且政府必须辞职。自2006年起,这一条最后一次被呼吁是为由总理多米尼克·德维尔潘倡议的初次雇佣合同,[11]一次产生非常大的事与愿违的后果的运动。[12]
传统上,政府包括3个级别的成员。部长是政府最高级的成员;副部长在部长职责的特殊领域协助部长;国务部长在不太重要的领域协助部长,并偶尔出席内阁会议。在第五共和国之前,一些有特殊政治重要性的部长被叫做“国务秘书”;这种做法在第五共和国以一种纯粹表示敬意的方式继续;被命名为国务秘书的部长在政府中被虚设有较高的重要性。
部的数量和职责的拆分和它们之间的行政管理从一届政府到另一届政府不断变化。部门如下:
政府在形成国会议事日程中有领导角色。它可以向国会提交法律议案,也在国会开会期间提交修改。它可以利用一些程序加速国会审议。
法令工具和委托立法
[编辑]法国行政机构有有限的权力创立法规或立法。
政令和其它行政决定
[编辑]只有总统和总理签署政令(décrets),它与美国的行政命令类似。政令只能顺着确定的程序并与对宪法和成文法的应有的尊重一起被采用。
- 总统签署政令任命和罢免职位被列入宪法或法规的最高级公务员和军事人员。他也签署政令创立一些法规(décrets en conseil des ministres)。所有这些政令必须由总理和相关的部长副署。
- 总理签署政令创立法规,由相关的部长副署。在一些领域,它们构成基本法律,在一些其它领域它们必须次于现有的法规。在一些情况下,法规靠国务委员会实行强制咨询检查(décrets en Conseil d'État),与简易政令(décrets simples)不同。[13]
个别部长在他们的管辖领域里发布部门政令(arrêtés),次于法规和政令。
与有时被用于争论的陈腐的说法不同,从第三共和国时期以来,与它的政令法(décrets-lois)一起,总统和总理不可以靠政令统治(总统的紧急权力的有限的情况除外)。
法令
[编辑]行政机构不能在宪法置于立法职责下、由国会发布的领域里发布政令。但,国会可以通过资格获得法授权行政机关在被精确界定的领域里发布有立法价值的法令(ordonnances)。[14]在法令被通过后,国会被请求批准,无论国会是否想批准法令。如果国会表决没有批准,法令被撤销。大多数时候,批准通过一个处理相关议题的国会法案被毫无疑问地或明确地做出,而不是由批准法案本身。[15]
法令的使用通常为紧急事务,或为技术性的没有争议的文本(如在法国生效的各种不同法律中把所有用法国法郎表示改造为用欧元表示的法令)保留。[16]也有做法使用法令把欧洲指令变换位置成法国法律,以此避免经常发生且被欧盟委员会批评的过迟变换指令的位置。法令也被用以把法律变成法典,以此为没有大量修改的明晰而重新安排它们。它们有时也被用以推动有争议的立法通过,比如当总理多米尼克·德维尔潘在2005年创设了新的工作合同形式时[17]。在这样的背景中法令的使用在那时被反对方批评为反民主的和对国会的贬低。然而,必须被说明的是,自从国民议会能通过不信任案罢免政府以来,政府一定依靠国会中的多数,这个多数或许将无论如何采用有争议的法律。
行政分支的内部限制;监察和平衡
[编辑]总规则是政府机构和公务员队伍是在政府或内阁的安排下。然而,各种机构[18]是被从法律上排除出行政机构的权力的独立机构(autorités administratives indépendantes)[19]。
这些独立机构有一些专门的监管权,一些行政权,和一些准司法权。它们也时常被政府和法国国会在按法律调整前协商征求意见。它们能强制实行被命名为“行政制裁”的制裁。然而,它们的决定对司法法院和行政法院仍是有争议的面貌。
独立机构的一些例子:
- 法兰西银行,中央银行,是独立的。这是欧洲中央银行系统整合的先决条件。
- 电子通讯和邮政规章监管局,从前的名字是电信规章监管局,是对电信和邮政服务的开放市场的一个独立行政机构。
- 能源规章监管局是一个煤气和电力的开放市场的独立行政机构。
- 金融市场监管局监管金融市场。
- 视听设备高级理事会监管无线电广播和电视以及公共广播的发射频率的发放和收回。
- 国家竞选活动账户和政治融资委员会监管政党和政治竞选活动的融资和开支。
政府也为它自己的活动的看守者做准备;这些独立行政机构由通常由高级律师或国会议员组成的委员会领导。国会两院之一时常有它自己的委员会,但有时他们合作创建一个单独的国家调解委员会(Commission nationale mixte paritaire)。举例说:
- 国家计算和自由委员会;公共服务机构必须在创建关于个人信息的档案前请求它的核准,而且它们必须听从它的建议;私立机构只须申报它们的档案;公民在反弊端委员会前有追索权。
- 国家安全侦听控制委员会;有关国家安全形势的有限数量的行政机构委员会的窃听核准(在其它形势中,窃听可能只在司法-行政刑事调查中被核准)。
另外,公共服务机构的责任限制行政机构所有的超越法国公务员队伍的权力。举例说,除最高职位(国家机构和行政部门的主任)外的任命仅须通常在竞争性的考试中按在职成绩或时间被做出。某些公务员有阻止行政干涉的地位;举例说,法官和检察官可以只依据特定程序被指派或调动。公共研究员和大学教授享有学术自由;按法律,他们在平常的学术界约束中享有完全的言论自由。
一些重要的指导机构和机构
[编辑]政府也规定监管关键性的市场和有限的资源,以及由法规创设的市场的专门机构。虽然,作为行政部门的一部分,它们次于部长,但它们时常以高度独立性活动。
- 竞争、消费和舞弊抑制总指导机构监管和控制在对所有经济角色和私人消费者开放竞争的市场上可得到的产品和服务,并能在弊端情况中发送行政制裁。
- 民用航空总指导机构监管国家航空交通并发出对航空公司和其它私营或公共组织及民众的核准。
- 国家就业局维持失业民众的社会利益分配的公共注册处(但现在一个单一的注册处与独立的工业和贸易就业协会,一个雇主联合会和工会的共同协会共享支付给他们),协助他们成为与雇主寻求人的一样好的人,并控制他们。法国国家指派它的董事长,国会提供它的经费和人事,但它在它的董事会只拥有三分之一的席位(其它席位由雇主联合会和工会平等享有)。
- 国家频率局,一个与其它无线电频率监管机构和国家监管机构(视听设备高级理事会和电子通讯和邮政规章监管局)或公共部门一起监管和维护各频段的无线电频率资源,控制国境上的接线员,并为无线电电子设备制造商颁布遵循标准的国家机构[20]。
政府服务组织
[编辑]每个部有一个中央行政部门(administration centrale),通常被分为指导机构。这些指导部门通常被再分为司和次级指导机构。每个部门由被委员会委员长指派的主任领导。无论行政机构的执政政治派别是哪个,中央行政部门大体保持不变。
另外,每个部长有一个被称为内室的私人办公室,由被政治决定而获得提名的成员构成。它们相当重要,而且雇用一些非常胜任的职员以遵循行政和政治事务。它们是有力的,并且有时被认为并行的行政部门,尤其但不只在所有具有政治敏感性的事务中。每个内室由被称为内室主任(directeur de cabinet)的职员首长领导。
国家也有遍及法国疆域的分布服务,常常反映在大区和省的部门。地方长官,国家政府在每个大区或省的代表,在他的权限内监管分布服务的行为。通常,在一个大区或省的某个行政部门的服务由一位时常但不总是被称为主任的高水平的公务员管理;在每个省的公共金库(金库)由被共和国总统任命的司库-主计长领导。在最近几十年里,省普遍议会在地方层级的管理政府服务中担负新责任并扮演一个重要角色。
政府也维持公共机构。这些机构有相对的行政和财政自主权,以完成已被明确的任务。它们附属于一个或更多监管当局。它们被分为几个类别:
- 行政性公共机构,包括比如:
- 大学,和大多数高等教育公共机构;
- 研究和技术性公共机构,如国家科学研究中心和国家计算机和控制科学研究所;
- 工业和商业性公共机构,包括比如,原子能委员会和法国海洋开发研究院。
一个根本区别是在行政部门和行政性公共机构中在公共法下运营,而工业和商业公共机构大多在私法下运营。一个结果是在过去,常务人员是公务员,而通常在近来,他们是合同雇员。
另外,政府仍拥有和控制一些公司的所有股份或大部分股份,像法国电力、法国国家铁路或阿海珐。
社会保障组织,虽然按法规被设立并由国家控制和监管,但不由国家政府运营或直接控制。反而,它们由“社会合作者”(partenaires sociaux)——如法国企业运动那样的雇主联合会和工会——管理。它们的预算被区别于国家预算。
立法机关
[编辑]组成立法分支的法国国会由两院组成:国民议会和参议院;国民议会是卓著的机构。
国会每年有9个月的会期;在特别情况下总统能召集额外会期。虽然国会存在于第四共和国的权力已被削减,如果全体国民议会议员的绝大多数表决指责政府,国会仍能促使政府倒台。自第五共和国在1958年建立以来这种情况从来没有发生。
内阁在决定国会的议事日程上有强大的影响。政府也能把它的任期与它提出的立法文本联系起来,而且除非不信任案被提出(在提议后的24小时内)并被通过(在提出后的48小时内——所以完整程序持续至多72小时),文本不用表决就被考虑采用。
国会议员享有国会豁免权。[21]两院都有编撰关于各种议题的报告的委员会。如果必要,他们能建立有广泛调查权的国会调查委员会。
国民议会
[编辑]国民议会是首要的立法机关。它的577名议员被地方多数选票直接选举,任期5年,而且所有席位在每次选举中都被票选。
国民议会可以靠表决不信任案迫使行政内阁辞职。因为这个原因,总理和他的内阁必需来自国民议会中的优势政党或联盟。在总统和国民议会来自相反对的政党的情形中,这导致以共栖而为人所知的情势。当不信任案被对立方政党以它认为非常失当的政府行为定期提出时,它们纯粹是口头上的;政党纪律确保在一届国会任期内,政府始终不会被国民议会推翻。
参议院
[编辑]参议员由大约145,000名被选举的地方官员组成的选举人团选择,任期6年,并且参议院的一半议员每3年重新被选举。在2004年7月30日法之前,参议员的任期是9年,三分之一每3年重新被选举。目前有321名参议员,但在2010年将有346名;304名代表本土居民和海外省,5名代表其它属地,12名代表被确定的海外法国人。
参议院的立法权被限制;在大多数立法事务上,国民议会在两院之间的争执事件中有最后话语权。
自第五共和国开始以来,参议院一直有右翼多数。这大多是由于小村庄相比大城市的超代表性。这,与选举的间接模式,致使在那时的社会党人利昂内尔·若斯潘声言参议院是一个“怪异之物”。[22]
立法采纳程序
[编辑]立法可以由政府(部长委员会)或国会议员提出。在第一种情况中,它是法律计划(projet de loi);在第二种情况中,它是法律议案(proposition de loi)。
所有的法律计划在被提交给国会前应当经受国务委员会的必须的咨询检查。[23]自2009年起,被提交给国会的议案也应当伴随法律的可能的影响的研究:其它可能的选择,与欧洲法律的相互影响,经济的、社会的、金融的和环境的结果。[24]
法律议案不能在没有资金提供的情况下增加国家财政负担。[25]
法律计划开始于政府选择的议院中(除在个别情况外[23]),法律议案开始于它们被发起的议院中。在议院修改并表决文本后,它被送至另一也能修改它的议院。如果议院不选择在同一任期内通过文本,它被送至一个由两院相等数量议员组成的委员会前,委员会尝试协调文本。如果它不管理这么做,国民议会能表决文本并有关于它的最终发言权(除了与参议院的组织有关联的法律)。[26]
法律接着被送给法国总统签署。[27]在这点,法国总统、两院之一的议长或一个60名国民议会议员或60名参议员的议员团能要求文本在被实施前经受合宪性检查;[28]它被接着送至宪法委员会前。总统也能,每部法律只有一次并有总理的副署,把法律送给国会再次检查。[27]否则,总统必须签署法律。在由总理和相关的部长副署前,[29]它被送给官方公报发布。[30]
预算
[编辑]财政法(lois de finances)和社会保障融资法(lois de financement de la sécurité sociale)是由国会通过特定程序表决和认可的专门法律。
因为允许政府和社会保障组织继续支付它们的供应商、雇员和接受者,没有被国会的不一致停止的风险的重要性,这些法案被特意约束。在过去,国会议员时常把无关的修改加入财政法案,以让这样的修改被通过——因为预算案被审查的被减少的时间。然而,这些如今被认为违反宪法。如果国会不能在一些被指定的合理范围内同意预算案,政府有权通过法令通过预算案:这种威胁避免国会议员威胁使行政机构破产。
财政法案被组织的途径,和政府应当执行预算的途径,在2001年被与财政法相关的2001年8月1日的2001-692号组织法(通常以财政法组织法为人所知)深刻地改造。因为有关的重大改变,法律议案是逐渐的,而在财政法组织法下被完全通过的第一个预算案是2006年预算案,在2005年晚些时候被通过。
财政法组织法根据可识别的“任务”区分开支(任务能被再分为次级任务,等等)。行政部门和公共机构的表现将被与对这些任务的考虑一起评价。
国家政府的预算在2005年被预计为2,888亿欧元。这不包括社会保障和地方政府的预算。
多种职位
[编辑]国会议员担任除国民议会议员和参议员职位之外的地方官位,如市长,此后加以像“国民议会议员和市长”(député-maire)和“参议员和市长”(sénateur-maire)的头衔,这是长久的习惯。这以选举官位的兼任(cumul)为人所知。兼职的支持者宣称有地方职责确保国会议员保持与他们的选区的实际的联系;并且,他们被表明靠在国会有席位能更好地维护他们的城市等的利益。
在近些年,兼任日益受到批评。批评者声称有一些地方职位的立法者不能对两份工作都勤奋;比如,他们可能忽略他们出席国会会议和委员会的责任以参加在他们的选区的工作。双重官位的担任者能在国会维护他们的城市等的利益的前提被批评,批评者认为国家立法者应该有他们头脑中的国家利益,而不是他们来自的个别城市的计划促进。最终,这个批评是对如同一个惬意的、封闭的世界——在这个世界中相同的人们从各种职位长久地向上爬——的政治等级更广泛的批评的一部分。
结果,约束有多种职位的可能性的法律被颁布。
经济和社会理事会
[编辑]经济和社会理事会是一个咨询性的议会。它不在法规的采纳中扮演角色,但在社会和经济政策的问题上为立法机构提建议。
行政机构可以向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咨询有社会和经济重要性的任何问题或议案。
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发布被送给总理、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的报告。它们被发布在官方公报中。
司法机关
[编辑]法国法律规定一个有独立的司法体系的分离的司法分支,它不向政府的另外两个分支承认责任,也不由政府的另外两个分支直接控制。法国有一个民法法律系统,它的基础是法典化的法律;然而,判例法在法庭的决定中扮演重要的角色。法国司法系统的最独特的特征是它被分为司法和行政组。
司法法院
[编辑]法院的司法组裁判民事和刑事案件。司法法院组由低级法院、中级上诉法院和法国最高法院。
法官是政府雇员,但被授予特别的法定保护,免受行政机构的干扰。法官有职位保障,并可以在没有他们的统一的情况下不被提拔(或降级)。他们的事业由法国司法理事会监督。
公诉人,在另一方面,执行司法部的指令。在过去,这引起过度政治压力而驳回诉讼或针对被指控腐败的政府官员的索赔的嫌疑,而公诉人的地位和他们与政府的关系经常是辩论的议题。
靠陪审团审理的诉讼只可用于是巡回法院的裁判权的严重刑事案件。一个完全的法庭由一个3名法官小组和一个9名陪审员(相比于对上诉案件的12名陪审员)的小陪审团组成,他们一起呈送判决书,并且如果一项定罪被正式宣判,他们也决定判刑。陪审员从合格选民中被随机选出。
在大多数其它法庭,法官是专业的,除了由一名专业法官和两名非专业法官组成的未成年刑事法庭。并且,有初始裁判权的几个专门法庭由被选入办公室的法官开庭。比如,劳工法庭由来自雇主联合会和雇员工会的相等数量的地方法官任职。相同的情况适用于地产法庭。
诉讼前程序本质上是讯问制的,但公开的诉讼程序是对抗制的。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举证责任担负者是原告,而被告从一开始被假定无罪直到被证明有罪。
行政法院
[编辑]行政法律法院裁判针对政府官员和机构的索赔和诉讼。行政组由行政法院、行政上诉法院和作为最后诉诸对象法院的国务委员会。
国务委员会听取针对行政分支决定的案件,并有权撤销或搁置行政机构发布的违犯宪法性法律、已被通过的法律和法典化法律的法令工具,如命令和规章。
法院诉讼程序大多包括书面聆讯,并且是讯问制的,法官让当事人呈送书面证词或辩词。
在司法组和裁判组之间的任何裁判权纠纷由一个被叫作纠纷法庭(Tribunal des conflits)或“裁判权纠纷法庭”,由相等数量的最高法院法官和国务委员组成的特别法庭调解。
宪法委员会
[编辑]司法法院和行政法院都不被授权裁定国会法案的合宪性。尽管在技术上不是司法分支的一部分,宪法委员会在法律通过前审查法律,并决定它是否违犯宪法和法国的国际条约。这适用于所有形式的组织法,但只靠法国总统、参议院议长、国民议会议长、总理或任何60名参议员或任何60名国民议会议员转交其它类型的法律。宪法委员会可以宣布法案是违宪的,甚至它们抵触1789年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在宪法前言中被引用)的原则或欧洲人权公约(由条约承认)。
宪法委员会委员任期九年,每三年改三名;三名由总统任命,三名由国民议会议长任命,三名由参议院议长任命。
财政法院
[编辑]法国的主要审计法院(Cour des Comptes)和大区审计法院审计政府财政、公共机构(包括其它法院)和公共实体。法院发布一份年度报告,并能把刑事问题提交公诉人。它也能直接以不当处理资金处罚公共会计员,并把滥用资金的公务员提交财政和预算处罚法院。
主要的和大区的审计法院不裁判私营组织的会计员。然而在一些情况中,它们也审计他们的账务,特别在一个组织被授予一份公共事业政府的合约或请求公共领地长期使用的服务或如果一个组织是一份政府合约的投标者。法院时常被各个国务机构、国会委员会和公共监管机构征求意见,但它也能由任何法国公民和在法国运营的组织请求行事。
法院的财政由法国国会两院的财政委员会监督,法国国会也在年度财政议案中设定法院的工作预算。
人权保护官署(Défenseur des droits)
[编辑]在1973年共和国共和监察使(médiateur de la République)一职被创设。共和监察使承担解决不需要在法院前的追索的情况下在公民和行政部门及其它承担公共服务任务的公共实体之间的异议;向政府提出改革以促进这些目标;积极参与人权的国际促进,自2011年起,人权保护官署(Défenseur des droits)取代共和监察使(médiateur de la République),结合“儿童权利保护官公署”(Défenseur des enfants)、“反歧视及促进平等高级公署”以及“国家安全伦理委员会”等共计四个机关的功能。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公共专员任期6年,由共和国总统任命。他不能被解除职务,并且他的公务行为被与国会豁免权相似的豁免权保护。他不接受任何权力机构的命令。现任的人权保护者是Claire Hédon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法国法律
[编辑]基本原则
[编辑]法国采用民法体制;那是:法律主要产生自书面成文法;法官不制订法律,而只不过阐释它(虽然在某些领域的一些法官解释使它与判例法相当)。
法国法律的许多基本原则被贮存在拿破仑法典中。法治的基本原则被贮存在拿破仑法典中:法律只能处理未来而不是过去(追溯法令被禁止);为可适用,法律必须被正式公布(见官方公报)。
与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的原则一致,普遍原则是自由,并且法律只禁止对社会有害的行为。如同首位翻案法院院长盖伊·加尼菲所说的关于应该以法国法律治理什么:[31]
- 自由是规则,并且它的限制是例外情况;自由的任何限制必须由法律规定并遵循必要性和均衡性的原则。
那即是,法律只有在禁令被需要,并且限制引起的不便之处不超过禁令被假设纠正的不便之处时才可以设置禁令。
法国不承认宗教法,它也不承认宗教信条作为禁令法规的动机。结果,法国长久以来没有亵渎神灵法和鸡奸法(后者在1789年被废止)。
成文法对行政规章
[编辑]法国法律区分为通常由立法分支通过的立法法案(loi),和由政令创制、由总理发布的规章(règlement)。也存在由部长发布、以他们或地方当局的名义起次要作用、被叫作arrêtés的次级规章;这些只可以在职能范围内并在由基本法律划定的范围内被采用。也有越来越多由独立机构发布的规章,尤其涉及经济事务。
根据法国宪法(第三十四条):
法规可关系到:
- 民权和给予公民的对公共自由的行使的基本保障;在对公民的人身和财产的尊重之中被实行在公民身上的对国防宗旨的义务;
- 国籍,人的地位和法定身份,婚姻制度,继承和赠予;
- 对严重犯罪和其它重大犯罪的决定和对它们的可适用的刑罚;刑事诉讼程序;特赦;新级别法院和法庭的建立和管理司法部门成员的规章;
- 所有类型的税收的基础、比率和方法;货币的发行。
法规还可确定以下内容的规则:
法规确定以下方面的基本原则:
财政法案可以被指定在制度上的法案的方式和保留确定国家的资源和义务。社会保障财政法案可确定社会保障的财政平衡的一般条件,并且按照财政收入预计可以被指定在制度上的法案的方式和保留确定财政支出指标。规划法案可确定国家的经济和社会行为的目标。
这条的条款可以被在组织法上扩充并由组织法补充。
其它范围是规章的事务。法律和规章之间的这个区别由宪法委员会实施:政府能凭宪法委员会的同意靠政令修改违犯规章领域的法律。同样,国务委员会废止违犯法律领域的政令。
法律来源的权威的顺序
[编辑]当法院必须处理前后矛盾的文本时,它们运用某种层级:高层级的文本将废止低层级的文本。一般规则是宪法高于法律,法律高于规章。然而,在欧洲法律和国际条约及行政法院的类判例法的介入的情况下,层级变得有所模糊。下列规章的层级因而被以适当的慎重采用:
- 法国宪法,包括由共和国法律承认、由宪法委员会明确的基本的核心的宪法性价值
- 欧洲联盟条约、指令和规章
- 国际条约和协定
- 组织法
- 国会法案
- 法典
- 委员会命令(由国务委员会建议)
- 其它行政命令
- 法则和规章
- 来自多位部长
- 来自一位部长
- 来自地方当局
- 由独立机构发出的规章和决定
地方政府
[编辑]传统上,在法国做决定曾经高度集中,每个法国的省由被中央政府任命的地方长官领导,除地方选举出的普遍议会外。然而,在1982年,国家政府通过立法靠把宽范围的行政和财政权力给予地方选举的官员分散权力。在1986年3月,大区议会第一次直接被选举,并且权力分散的进程持续,尽管以缓慢的步伐。在2003年3月,一次宪法修订很明显地改变了法定框架,使其向权力更加分散的体系发展,并增强了地方政府的权力。
同在法国本土的地方政府的行政单位由以下单位构成:
- 大约36,000个市镇(communes),由市镇议会(conseil municipaux)和市镇长领导,
- 96个省(départements),由普遍议会(conseil général)和它的议长领导,
- 22个大区(régions),由大区议会(conseil régional)和它的议长领导。
普遍议会是在1790年由法国大革命在每个新创建的省创建的机构(它们从1942年至1944年被维希政府取缔)。一个普遍议员(conseiller général,即省议员)必须至少21岁,并在他或她被选举的地方生活或纳税。(社会学家让·维亚德指出〖世界报,2006年2月22日〗所有普遍议员的一半仍然是农民的儿子,意味着法国的深厚乡村根底。)虽然中央政府理论上能解散普遍议会(在功能失调的议会的情况中),但这只在第五共和国发生过一次。
普遍议会讨论和通过有关省的事务的法律;它在行政上负责省的雇员和土地,管理受补贴的房屋、公共运输和学校补贴,并贡献公共设施。它不被允许表达“政治意愿”。普遍议会一年至少开会三次,并选举有3年任期的议长,他或她主持“常务委员会”,通常由5-10名其他省议员组成。省议会在过去的三十年间发生在法国的政治权力分散的进程中产生新的权力。在法国总共有超过4,000名省议员。
行政部门的不同级别有不同的职责,而共享的责任是普遍的;比如,在教育领域,市镇运营公立小学,而省运营初级中学,而大区运营高级中学,但只对于建筑和建筑的维护;课程和教学人员由国家教育部提供。
3个主要城市,巴黎、里昂和马赛有特别的法规。巴黎同时是市镇和省,有一个机构,巴黎议会(Conseil de Paris),它同时作为市镇议会被选举,但也作为普遍议会运作。这3个城市也被分为区(arrondissement),每个区有它的区议会(conseil d'arrondissement)和它的区长。
法国海外领地被分为两组:
- 4个海外大区,有与它们的宗主国组织上的比较强的相似性;在这些海外大区所有法国的法律自动被应用,除非如果具体文本规定相反的内容或规定一些适应的内容。这四个大区是法兰西共和国领地的完全一体的部分,而且同样属于欧洲联盟,这意味着欧洲法律是可应用的。
- 领地,通常有更大的自治权。大体上,法国法律不被应用,除非具体文本规定相反的内容。一个新的领地被创建于2007年2月:圣巴泰勒米岛。这个领地曾经是瓜达卢佩海外省的一部分。圣巴泰勒米岛的法规规定法国法律的自动应用,除了大多数这个领地内的税和移民事务,这些事务被留给这个领地。这个领地不属于欧洲联盟。然而,作为“海外领地”它们有与欧盟的联系协定,并可以选择加入一些欧盟的规定。欧盟法律只在有必要实施联系协定的范围内应用于它们。
所有有人居住的法国领地由国会两院代表,并表决总统选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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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5年3月1日的2005-205號憲法性法律. [2009年11月29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年3月13日).
- ^ 1962年11月6日的62-1262號憲法性法律. [2009年11月29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7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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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宪法,第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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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初次雇佣合同”随着长长的街头抗议被2006年4月21日法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废止;见初次雇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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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宪法,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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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新雇佣合同”的2005年8月2日法令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见这个列表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见参考书目
- ^ 邮政服务和电子通讯法典,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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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宪法,第十九条
- ^ 民法典,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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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阅读
[编辑]- 弗雷德里克·莫奈拉,共和理念与宪法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巴黎:法律参考书店,2004年[1] Archive-It的存档,存档日期2017-10-10-[2]
外部链接
[编辑]一般链接
[编辑]- 法律
- Legifrance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法律和规章官方在线知识库
- 法国外交文件中的条约,条约官方在线知识库
- 行政分支
- 立法分支
- 司法分支
- 其它
法律参考文本
[编辑]- 一般参考
- 宪法
- 程序规则
- 司法
- 预算
- 涉及法国法律的组织法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申诉专员
- 1973年1月3日的73-6号法律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创建了申诉专员一职
官方文件
[编辑]- 一般参考
- 公共生活:机构的发现
- 公共权利。2005年文本概要,法国文件管理局,ISBN 2-11-005961-3
- 财政司法权
- 预算
- 阿莱恩·拉姆伯特、戴迪尔·米高德著,涉及法国法律的组织法的成就,有责任和有效的公共治理的关键。政府报告,2005年9月,ISBN 2-11-095515-5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页面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PDF[永久失效链接])
- 涉及法国法律的组织法的介绍
- 爱德华·阿克莱特、斯塔尼斯拉斯·古德弗罗伊、曼纽埃尔·马兹克兹、让-卢克·伯欧夫、塞西尔·柯立芝斯著,涉及法国法律的组织法的运作,法国文件管理局,2005年,ISBN 2-11-005944-3
- 独立行政机构
- 一般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