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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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規定的一個罪名,最高可判處死刑

定義[編輯]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並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量刑[編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14條和115條所規定:

  •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以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1]

案例[編輯]

2014年12月26日夜,陳運駕駛轎車以時速100~108公里的速度由北向南行駛,行駛至工農路萬達廣場西門附近時,撞死六人。經過對陳運體內血液檢測,陳運為醉酒駕駛。一審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16年7月14日,安徽省高院進行公開宣判,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死刑的原判,並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最高人民法院覆核後,於2017年11月3日作出裁定,認為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當,於是裁定不核准安徽省高院維持一審判處陳運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裁定;發回重審。 安徽省高院受理後,目前已審理終結。經省高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陳運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3]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例
主條目 案件 審判
5·22大連轎車撞人案
廣州天河駕車撞人事件 2023年1月11日17時25分,廣州天河路體育東路口發生一起小車碰撞行人的交通事故,目前造成5死13傷。庭審犯罪嫌疑人溫慶運未解釋事發當日為何作出如此瘋狂行為,也未向受害者及其家屬、社會公眾等道歉。[4] 2023年4月18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被告人溫慶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進行了公開審理,並於當日宣判。對其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5]
2023年6月22日晚,婁女士到吉林省長春市遊玩時,在長春市紅旗街萬達廣場小吃街被一塊從高空拋下來的磚頭砸中頭部而去世。而拋下磚頭的是住在附近一公寓23歲的男子周某。[6] 2023年12月13日,「長春一遊客遭高空拋物砸中身亡」案在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周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被告人家屬經濟損失43000餘元。[6]

爭議[編輯]

該罪名是法律明確規定的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四種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外的兜底條款,包含什麼全依釋法和判例,從醉酒駕車到傳播新冠病毒[7]都可以被認定是「其他危險方法」。然而該種危險方法,必須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四種方法有近似危害性,例如醉駕與傳播新冠病毒可以被認為是「其他危險方法」,但是醉酒駕駛自行車、人力三輪車或者故意在小區里放一千隻兔子以求兔子咬人顯然就不屬於「其他危險方法」。

2003年5月13日公布的《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8]第一條明確,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然而學界認為,傳染病患者逃避治療、強制隔離等措施而故意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是一種妨害傳染病防治的行為,但不能適用《刑法》第330條的規定。而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處罰較重,因此《解釋》在無罪、重罪的兩難之間,顯然選擇了後者。2020年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在中國大陸暴發初期,辦案機關對於妨害疫情防控措施導致疫情傳播或有引起疫情傳播危險的行為,大多是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的。一直至2月6日,「兩高兩部」出台《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實務部門逐步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的案件,調整為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刑[9]。但對於確診患者、無症狀感染者、疑似患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運輸工具的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理[10]

參考文獻[編輯]

  1.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年9月最新版). 找法網. [2017-01-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1-26). 
  2. ^ 評論員吳水桂. 醉驾撞死六人蚌埠男子获死刑 系安徽省首例(组图). 網易新聞. 2015-09-09 [2017-01-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2-03). 
  3. ^ “蚌埠男子醉驾撞死六人”追踪:最高院未核准死刑 省高院重审改判无期. 人民網. 2018-01-09 [2019-10-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10-24). 
  4. ^ 广州宝马撞人案司机一审死刑,受害者家属:他没解释动机,没道歉. 澎湃新聞. [2023-04-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6-02). 
  5.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温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一审宣判.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3-04-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4-24). 
  6. ^ 6.0 6.1 长春高空抛物致死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被判死刑表示“不上诉,没有意义”. 封面新聞. 
  7. ^ 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如何区分适用-中国法院网. www.chinacourt.org. [2020-03-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3-23). 
  8.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國政府網. [2023-08-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8-20). 
  9. ^ 论危险故意的构造: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为例. 上海政法學院. [2023-08-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8-20). 
  10. ^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3-08-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10-27). 

參見[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