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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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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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政策的一部分 |
奢侈稅(英語:Luxury tax)是消費稅的一種,針對奢侈品課徵,為了讓稅制符合社會公平原則,以及抑制特種貨物在短期內轉手交易的以錢滾錢的行為。
理論
[編輯]支持財富重分配(左派)的論述中,富人有義務為社群付出更多。然而,不論是用所得稅的累進稅率或資本利得稅,富人往往能用各種避稅手段。奢侈稅的論點是:富人終究還是會花錢,而奢侈品只有富人才買得起,所以只要向奢侈品課稅,就能精準地向富人收到稅金,達成財富重分配的目標。
支持自由市場(右派)的論述則認為:各種奢侈品的買賣仍對經濟有貢獻,甚至支撐起一整個產業,例如遊艇產業、跑車產業,向其課稅會影響經濟。然而,有研究認為有些奢侈品是限量、用來展示財富的地位性商品,其價值取決於和其他商品的相對價格、以及其他人是否買得起,而不是產品的實質效用有多高。在這種情況下,因需求曲線不易受價格影響,從中抽取一定比例的稅並不會造成奢侈品的交易量。[1][2][3]
自由至上主義則認為,購買奢侈品是有錢人的自由,而且大多數奢侈品並沒有社會成本,買跑車、古董、珠寶等等並沒有傷害任何人,政府無權介入。
執行歷史和現況
[編輯]奢侈稅流行於歐洲許多國家,其效果究竟如何有一定的爭論。據信於1810年,由普魯士王國首創奢侈稅。在這之前,歐洲也曾有些國家課徵窗稅,也就是根據房屋的窗戶數量來課稅,造成一些富人用大量的窗戶炫富。挪威自20世紀初便向汽車、糖製品和巧克力課徵奢侈,此稅至今仍在,但這些產品早已不是奢侈品。奧地利在1998年停止徵收奢侈稅。
美國在1991年開徵遊艇奢侈稅,但在1993年8月廢止[4]。
在亞洲,香港使用額外印花稅。
中華民國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於2011年通過並開始實施,據其修正提案的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所記載[5],該條例的目標是抑制短期交易及穩健房市,與持有奢侈品造成社會成本的高低無關。針對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300萬元以上的小客車、遊艇、自用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等特種貨物,以及每次銷售價格達新臺幣50萬元之入會權利(不包括可退還之保證金)等課徵10%的特銷稅。非自用住宅如果在一年內轉手,則課徵15%的奢侈稅;在一至兩年間轉手,則課徵10%的奢侈稅[6]。2016年房地合一實價課稅房地合一新制度實施後,房屋、土地同步停徵。
其他用途
[編輯]奢侈稅有時被用來打擊有外部成本的產品,如珊瑚、皮草、象牙、地點不當的高爾夫球場。然而外部成本和商品價格不見得有關,例如高價汽車的外部成本和一般汽車無異。
奢侈稅的另一個功能是用來打房,然而有人批評力道可能不足、打擊對象不夠精確、或為時已晚;甚至有建商及投資客將奢侈會轉嫁給消費者的案例。而對於打房前幾年因為各種理由購屋者,多數中產階級及中下階級必須將高比例的收入投入購置房屋、甚至以貸款形式預支未來收入,房價暴跌可能導致財富值大幅降低,影響其理財規劃。
參考資料
[編輯]- ^ Frank, Robert H. Consumption Externalities. Macmillan Publishers Ltd (編). The New Palgrave Dictionary of Economics. London: Palgrave Macmillan UK. 2018: 2130–2133. ISBN 978-1-349-95188-8. doi:10.1057/978-1-349-95189-5_1967 (英語).
- ^ Frank, Robert H. The Frame of Reference as a Public Good. The Economic Journal. 1997, 107 (445) [2022-11-05]. ISSN 0013-0133. JSTOR 29579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11-05).
- ^ Frank, Robert H. Positional Externalities Cause Large and Preventable Welfare Losses. 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2005, 95 (2) [2022-11-05]. ISSN 0002-8282. JSTOR 41328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11-05).
- ^ 林梳雲. 美徵奢侈稅慘敗 台灣當心. 玉山周報 第93期. 2011-03-29 [2011-04-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04-06) (中文(臺灣)).
- ^ [1]
- ^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2014-03-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1-29).
相關
[編輯]外部連結
[編輯]-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奢侈稅或將抑制"過度消費" 中國經濟網 2014-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