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日泰攻守同盟條約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日泰攻守同盟條約(にったいこうしゅどうめいじょうやく)是一個大日本帝國為與泰國第二次世界大戰太平洋戰爭中達成同盟,強迫泰國簽訂的同盟條約。

日泰攻守同盟條約
簽署日1941年12月21日
簽署地點 泰國曼谷
簽署者Tsubogami Teiji[*]鑾披汶·頌堪
締約方

背景

[編輯]

當時泰國的軍政府總理鑾披汶·頌堪法西斯主義民族主義影響,並大體上支持與日本的亞洲政策國家。九一八事變後,泰國在國際聯盟滿州國通過或不通過之表決投下棄權票,之後泰國也承認滿洲國的國際地位。1940年6月,法國被納粹德國打敗,法屬印度支那陷入混亂。披汶下令出兵印度支那,挑起第二次泰法戰爭。法軍節節敗退,但其海軍艦隊在大象島海戰中勝利,使得戰爭趨於膠著,最終日本出面調停戰爭。日本向維琪法國政府施壓,維琪法國被迫向泰國讓步,由於日本不願過度影響和維琪政權間的關係,法屬印度支那僅割讓了部分爭議領土。披汶對此並不滿意,不再一味奉行親日政策,開始增兵防範日本入侵,並計劃向英美尋求合作。

締約

[編輯]

1941年12月8日,在太平洋戰爭爆發的同時,日軍突襲泰國南部。當時,泰國已宣布對第二次世界大戰保持中立,但日本打算使泰國加入軸心國,並通過泰國領土入侵英屬海峽殖民地。日本原本認為能立即獲得披文政府的同意,但實際上並未如此。在談判過程中,包括童兵、志願軍、泰軍警察部隊與日本軍隊之間發生了戰鬥,造成雙方數百人喪生和受傷。最終泰國不得不同意日本的要求,給予其軍事通行權,任其入侵緬甸馬來亞。披汶的妥協使泰國沒有淪為日本的殖民地,但其代價是讓日本軍隊駐紮泰國,這說明泰國依然失去了部分主權。

日本與泰國停火後,坪上貞二擔任大使與泰國簽署了日泰攻守同盟條約[1] 。該條約規定在亞洲建立新秩序,日泰雙方尊重相互獨立和主權,並以對雙方的敵國宣戰作為盟國的義務。泰國政府於1941年12月21日頒布條約,在戰爭中表現出與日本合作的意願。

同時英軍也立即入侵泰國南部並與泰國警察交戰,但因日軍的到來而被擊敗。此外,得知該條約的英美部隊於1942年1月8日日開始襲擊泰國,泰國政府於1月25日對英國和美國宣戰。同年六月,日本前首相廣田弘毅等人以泰國加入日泰攻守同盟條約為由,訪問泰國進行祝賀[2]

內容

[編輯]

日本國「タイ」國間同盟條約

大日本帝國政府和泰王國政府深信,在東亞建立新秩序將是東亞崛起的唯一途徑,這將是恢復和促進世界和平的必要條件。為根除所有可能之妨礙此決意的障礙,訂立左列協議

第一條 日本國及泰國的關係是以相互獨立及尊重彼此主權為基礎的兩國同盟之設定

第二條 當日本或泰國與一個或多個第三國之間發生武裝衝突時,泰國或日本將直接加入其盟國,並以各種政治,財政和軍事手段提供支持

第三條 第二條的實施細目由日本國及泰國雙方有權限的官員之間協議決定

第四條 日本國及泰國了解到雙方共同作戰之情況,據此雙方將諒解,並採取休戰或和平措施。

第五條 本條約在簽署的同時生效,有效期為10年,締約雙方將在有效期限結束前的適當時間討論該條約的續約問題。


本條約於昭和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即佛暦二千四百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在曼谷制定

失效

[編輯]

1945年9月2日,由於日本和盟國簽訂降伏文書,泰國形同戰敗,該條約也被放棄。披汶被罷免,泰國新政府就其違法行為向盟國提出上控訴,表示日泰同盟條約是「被迫在日本軍事實力的背景下簽署」,並且願意將佔領的領土在1946年至1947年之間歸還法國。結果,泰國人民免於盟國的審判。日本在1951年的《舊金山和約》中被要求對強制性戰爭進行賠償,日本答應支付大量賠償金並恢復外交關係,日本曾從泰國借得戰爭費用為20億泰銖(合10億美元以上),但對日本戰後的悲慘情況表示同情的泰國代表團將賠款減少到了2500萬美元。

參考資料

[編輯]
  1. ^ 日本國「タイ」國間同盟條約(昭和16年條約第20號)
  2. ^ METAID=00501949&TYPE=IMAGE_FILE&POS=1 「泰へ同盟慶祝答禮使節 特派大使、広田弘毅氏 補佐に矢田部全権大使 近く出発」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大阪毎日新聞』1942年6月21日付。神戸大學経済経営研究所「新聞記事文庫」収録

外部連結

[編輯]

官報. 1941年12月29日/條約 / - / 第20號 / 日本國「タイ」國間同盟條約 - 國立國會図書館デジタルコレクション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相關條目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