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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zh.m.wikipedia.org/wiki/Special:用户贡献/194.156.229.85 Jonsonhsu67 (留言 ) 2019年1月26日 (六) 22:56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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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宇帆提案已經通過的關注度指引:「曾經因關注度不足而提交存廢討論但最終獲保留(包括在存廢覆核復還)的條目,由於關注度不會隨時間而減少,因此不應再次掛上及提刪。如果你認為在存廢討論中提交的來源不足以證明關注度,請提交存廢覆核。」詳見[1] ;重看《刪除方針》,有些地方不清晰,因此作出相應的更新。由於這是屬於事實性修正,因此如果大家沒有異議,稍後將會直接公示。修訂如下:
現行條文
若页面在存废讨论中有共识地保留,除非情况发生明显的变化(例如,由于母模板的删除导致原先有用的模板变成了多余、无用的模板),否则不应在6个月内以相同的理由重新提删该页面,这样的请求通常会以快速保留结案,更不应以先前存废讨论涉及的理由提交快速删除。另一方面,若页面在存废讨论中删除,除非先前讨论中提出的问题得到妥善的解决,否则同样不建议重新创建该页面。如认为存废讨论的决定有误或情况发生了变化,可以依下一章节所述的流程,将页面提报至存废覆核请求 。对于无共识结案的存废讨论,可以在时机成熟时重新提出请求。
提議條文
若页面在存废讨论中有共识地保留,且並非因關注度不足而被提刪,則 除非情况发生明显的变化(例如,由于母模板的删除导致原先有用的模板变成了多余、无用的模板),否则不应在6个月内以相同的理由重新提删该页面,这样的请求通常会以快速保留结案,更不应以先前存废讨论涉及的理由提交快速删除;曾經因關注度不足而提交存廢討論但最終獲保留(包括在存廢覆核還原)的條目,不應再次提刪,这样的请求也会以快速保留结案。如果你認為在存廢討論中提交的來源不足以證明關注度,請提交存廢覆核。 另一方面,若页面在存废讨论中删除,除非先前讨论中提出的问题得到妥善的解决,否则同样不建议重新创建该页面。如认为存废讨论的决定有误或情况发生了变化,可以依下一章节所述的流程,将页面提报至存废覆核请求 。对于无共识结案的存废讨论,可以在时机成熟时重新提出请求。
修訂條文公示七天,如無合理異議,則視為通過。蟲蟲飛♡♡→♡℃ ※留言 2019年2月21日 (四) 23:57 (UTC)
@Antigng :你說得對,有時候afd初時會有這個情況。drv原則上是比afd更嚴謹,遇到你提到的問題,就是把證據拿去drv,而不是重複多次afd。此外,這個提案不是新加的,而是把刪除方針不清晰的地方作出相應更新,因為有關提案之前已經在宇帆的提案中通過了。蟲蟲飛♡♡→♡℃ ※留言 2019年2月24日 (日) 23:11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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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讀WP:DP 條文,發現在些語句出現歧義,容易出現誤解,因此提案修正一些語句問題,詳情如下:
現行條文
除共識相當明顯的 情形(如可以快速保留、快速刪除的情形)外,存廢討論通常應持續七日。
提議條文
除了一些特別 情形(如可以快速保留、快速刪除、轉交侵權、請求理由消失 的情形)外,存廢討論應持續七日。
現行條文
通常不少於七日,如有明顯共識 可提前結束,如在七日內未達成共識討論時間將延長
提議條文
通常不少於七日,除了一些特別情形(如可以快速保留、快速刪除、轉交侵權、請求理由消失的情形) 可提前結束,如在七日內未達成共識討論時間將延長
@Kuon.Haku :(:) 回應 :我看過閣下處理星嘍月影 AFD 結案,發現條目只討論了兩天就被刪去了,但條目並沒有人掛上速刪模板,但條目被閣下匆匆刪去了。我擔心的是如果存廢討論如果太多提早刪去的案例,將逐漸把存廢討論發展成速刪討論,這是我非常擔憂的事。七天的意義很大,可讓不同用戶幫忙改善條目,而且刪除方針已明確規定「刪除應是最後手段」,事實上很多用戶幫忙改善條目也不是頭一兩天的事,因此有必要提案修正相關的語句問題,避免出現理解上的歧義。蟲蟲飛♡♡→♡℃ ※留言 2019年4月15日 (一) 03:42 (UTC)
不知道您是否了解英语维基百科的“proposed deletion”(en:WP:PROD ),虽然这是隔壁站点的制度,不一定中文维基百科就要引入,但您也可以适当参考一下其中的理由。其实WP:SNOW也提过这样的观点(作为一篇论述您也有不认可的权利)。我认为部分完全没有改善空间,而且社群一致同意删除(就比如说您现在举的这个例子);或者内文完全没有问题,社群一致同意保留,但又不符合WP:SK的条目(比如赤脚大仙 ),经过管理员的确认提前结案是没有问题的,因为这样进行下去也只有程序上的意义,我不认为提前关闭这样的讨论是存在问题的。--クオン ·目安箱⚗ ·翡翠·鵺鳥·十姉妹·夜啼鳥 2019年4月15日 (一) 03:55 (UTC)
@Kuon.Haku :
您把《刪除方針》理解為任何情況都可以馬上刪去條目,令AFD的快速結案不只限於「快速保留、快速刪除、轉交侵權、請求理由消失等特別情形),而且沒有任何最低限期,即條目一提刪至AFD,如果有很多同戶投刪除票,即條目可以5分鐘內刪去,這不就是把存廢討論變成速刪討論?
您可以看看舊版的刪除方針 ,存廢討論限期確實是七天,不過後來antigng進行了大篇幅的修訂,原意想說明清楚於快速保留、快速刪除、轉交侵權等情況會提前結案,原意並非指一兩天就可以刪去條目;您也可以看看AFD的頁面說明:「根據刪除方針,在這裏被列出的頁面討論會在七天後根據共識作出處理,如無共識,將會延長討論。」及刪除方針:「除共識相當明顯的情形(如可以快速保留、快速刪除的情形)外,存廢討論通常應持續七日。七日後,….」提前結束是指「(如可以快速保留、快速刪除的情形)」,後面那句「七日後」等都說明AFD的討論期限為七天。那個提案既非「快速保留」,也非「快速刪除」,因此不應提前結案。我覺得閱讀方針指引應看上文下理,而且要看看資深管理員的處理慣例。
現在只是我和您對相關指引的理解上已經出現那麼大的歧義,因此有必要修正這個語句問題。
以上。蟲蟲飛♡♡→♡℃ ※留言 2019年4月15日 (一) 04:19 (UTC)
我认为这并不是歧义的问题啦,旧版删除方针既然已经经过修订,那么现在自然应该以新版本为准,我也不认为新的版本相关描述存在问题或歧义。我相信管理员是有一定判断能力的,一般来说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做出决定(请您参见我所举的例子)。关于惯例的问题,我此前也已经与您讨论过,我的看法依然没有发生改变,每个人会有不同的理念很正常,没有必要做比较,只要是符合方针指引的做法我认为都没有问题。--クオン ·目安箱⚗ ·翡翠·鵺鳥·十姉妹·夜啼鳥 2019年4月15日 (一) 10:37 (UTC)
「存廢討論通常應 持續七日」,即除條文所列例外以外,未持續七日的存廢討論屬於WP:IAR 。我認為結案人只要合理使用WP:IAR (e.g. WP:SNOW ),未持續七日的存廢討論是沒問題的。Σαν μο σα y=0 regardless the value of x 2019年4月15日 (一) 09:34 (UTC)
@Kuon.Haku :Sanmosa的理解也和我是一直,這說明條文有一定的歧義性。您能否說明一下為何你要堅持AFD要提前刪去?如果以閣下的理解去處理站務,如何界定刪除最低期限呢?是否管理員只要點一下票,覺得有一定的刪除票,就可以五分鐘內刪去嗎?您不讓條目給大家討論七天,如何讓其他用戶去改善呢?--蟲蟲飛♡♡→♡℃ ※留言 2019年4月15日 (一) 11:15 (UTC)
@Kuon.Haku :您上面提及的赤脚大仙 也不是符合快速保留方針,但您也快速保留了;另一個不符合快速刪除方針,但您就快速刪去了,那麼「快速保留方針」和「快速刪除方針」還有甚麼意義呢?蟲蟲飛♡♡→♡℃ ※留言 2019年4月15日 (一) 11:26 (UTC)
(!)意見 :请您再仔细读一读Sanmosa的留言和我的留言。您似乎从一开始就对我观点的理解有一定偏差。存废讨论一般(或者说“原则上”)应该持续7天,我认为这一点上我们不存在分歧。但是现在您认为提前结案应该仅仅现定于快速保留、快速删除、转交侵权、请求理由消失几种,我认为这是不对的。我举的两个例子是星嘍月影 和赤脚大仙 。我想我们可以以这两个条目的存废讨论作为讨论的具体案例,因为它们都不属于您说的这几种情况。您是富有经验的巡查员,我相信您对方针指引有较深的理解,如果您认为这样的条目不应该提前结案,您能否细化一些说明(如果您能写出一个初稿,当然是更好的)这样的条目能如何得到改善,达到基本的收录标准;或者如同赤脚大仙 这样共识是明显保留的条目又如何能在接下来的几天内被提出足以被删除的理据。希望您能发表您的意见,这样我也可以从中学到东西。至于快速保留和快速删除存在的意义和这样的操作有什么联系,很抱歉我实在看不出来两者在逻辑上有关联,希望您能说得细化一些。--クオン ·目安箱⚗ ·翡翠·鵺鳥·十姉妹·夜啼鳥 2019年4月15日 (一) 11:30 (UTC)
@Kuon.Haku :我理解sanmosa的意思是「存廢討論通常應持續七日」,如果像您這樣提前刪去條目屬於「忽略所有規則」。我覺得大家對方針理解有歧義性不是問題,可以把方針有歧義性的地方修改,或者以閣下的方式去處理站務,但有些問題我也希望大家可以一起解決。我覺得如果以閣下對方針的理解方式去處理站務須解決幾個問題:1.刪去條目的最低期限是多少?2..如何讓用戶有足夠時間修改?從大家對方針理解的分歧可見條文須要修改,為了更容易形成共識,如果您不同意我的修改版,您能否建議一下您希望怎樣改?或者說說讓條目有七天時間去讓更多用戶可以參與討論,或改善條目,會有甚麼問題?我覺得這樣會更容易形成共識。蟲蟲飛♡♡→♡℃ ※留言 2019年4月15日 (一) 12:05 (UTC)
我并没有说我完全赞同Sanmosa的观点,我的做法也并非是WP:IAR,相反这样的做法并不违反现在的WP:DP,基于非官僚(WP:NOT),我认为我的做法本身是没有问题的。关于修改的问题,我的意见就是维持现状,因为现在的版本已经很好了。关于这个问题本身,我在上一次发言中就已经提出我的观点,如果您有您的看法,欢迎您提出来。--クオン ·目安箱⚗ ·翡翠·鵺鳥·十姉妹·夜啼鳥 2019年4月15日 (一) 12:20 (UTC)
但是無論如何,我都是認同Kuon.Haku不墨守成規的做法的,因為我認為他這樣的舉動是慎重的。我和Kuon.Haku只是在如何看待這種做法的性質有所不同(我認為是IAR的活用,而Kuon.Haku認為純粹是非官僚)。另外,我認為IAR是非官僚的延伸,所以我並不否定Kuon.Haku的觀點。Σαν μο σα y=0 regardless the value of x 2019年4月16日 (二) 09:15 (UTC)
@Kuon.Haku :從上面大家的討論,可見方針存在歧義性,維持現狀不適合。如果您覺得我所列舉的「快速保留、快速刪除、轉交侵權、請求理由消失」情況太少,您建議可以加上甚麼呢?我覺得條文要準確一些,最好能做到任何用戶閱讀都不會有歧義,或誤解。蟲蟲飛♡♡→♡℃ ※留言 2019年4月15日 (一) 12:31 (UTC)
@Kuon.Haku :還有疑慮嗎?--蟲蟲飛♡♡→♡℃ ※留言 2019年4月16日 (二) 12:19 (UTC)
我仍然是认为没有必要进行修改,而且方针的修改需要社群的广泛共识(请参见WP:CON :#共识的级别),我认为目前为止的讨论情况并不能认为社群广泛认定相关条文存在歧义,就讨论本身来说,我建议再讨论一段时间,如果能有比较广泛的共识再考虑修订的问题。--クオン ·目安箱⚗ ·翡翠·鵺鳥·十姉妹·夜啼鳥 2019年4月17日 (三) 05:28 (UTC)
@Kuon.Haku :(?) 疑問 :1.這個提案是依您建議提出的,怎麼忽然又覺得不要修改?見[2] 。2.現行的方針,我和sanmosa和您對方針的理解都已經出現了歧義,證明方針須要修正,您堅持不修改,背後的理據是甚麼?3.您最近提前AFD結案的不只上面兩個,還有很多 (全都不符合快速刪除或快速保留),這些處理手法與其他資深管理員都很不一樣,與閣下溝通後,閣下的回應是源於您對方針的理解所作出的決定。但現在的問題是我和其他用戶都與您對方針的理解不完全一致,證明方針語句有問題,是須要修改,您能否說說你堅持不改背後的理據嗎?蟲蟲飛♡♡→♡℃ ※留言 2019年4月17日 (三) 06:11 (UTC)
我从来就没有说过我认为这条提案需要修改,我当时的意思是如果您认为有必要修改,可以到互助客栈提案,不知道是不是您对我这句话的理解存在偏差(附上我的原话“如果您认为这条规定不合理,您可以到客栈提议修改。”)。您同样没有理解到我上一条发言的意思,修改方针需要广泛的共识,而且应该缓慢而保守(WP:CON )。至于我为什么认为不应该修改,这只是我个人的观点,因为我认为这句话读不出歧义,也没有其他用户认为这句话存在歧义,这句话有歧义与我认为这句话没有歧义一样,都是个人观点而已,未必就已经得到社群公认,而且这是对方针的修改,正如我反复说过的,对方针的修改应该谨慎。--クオン ·目安箱⚗ ·翡翠·鵺鳥·十姉妹·夜啼鳥 2019年4月17日 (三) 06:18 (UTC)
另外,我想补充一点:我认为目前发言者除您以外虽然对这一条文的理解出发点存在一定差异,但得到的结论我认为是相似的,即这一点上存在一定灵活性,因此我认为您所说“相关条文存在歧义”的观点也不一定就是成立的。--クオン ·目安箱⚗ ·翡翠·鵺鳥·十姉妹·夜啼鳥 2019年4月17日 (三) 06:24 (UTC)
@Kuon.Haku :現在出現的問題,我想聽聽您的意見,您覺得如何解決:1.條目提刪到AFD,但沒有給予七天時間討論,就刪去,如何讓用戶有足夠時間改善?2.有些用戶還未來得及參與討論,但管理員就在一兩天內刪去了條目,如何能確保共識已足夠?3.管理員在AFD刪去不符合「快速刪除」的條目,而且沒有時間下限,即五分鐘內已經可以刪去條目,這樣如何避免誤判?蟲蟲飛♡♡→♡℃ ※留言 2019年4月17日 (三) 06:28 (UTC)
您的思维似乎跳跃得有点快,我有点跟不上您的节奏了,我们之前是在讨论另一个问题,但不知道为什么现在又跳回这些问题来了。关于您提出来的这几个问题,此前我已经有所回答,希望您能翻阅以前的记录,这里我想再重复发一次会让版面显得太长,影响讨论的美观性。--クオン ·目安箱⚗ ·翡翠·鵺鳥·十姉妹·夜啼鳥 2019年4月17日 (三) 06:34 (UTC)
@Kuon.Haku :重看了大家上面的討論,我覺得大家的分歧在於您理解的「共識相當明顯」不只限 於(如可以快速保留、快速刪除的情形),但我和sanmosa的理解是只限於 (如可以快速保留、快速刪除的情形),見上面的sanmosa的留言「即除條文所列例外以外,未持續七日的存廢討論屬於WP:IAR」,從方針的立法精神來看,afd應給予足夠的討論時間,讓討論有足夠的份量,少於七天,如上面的提案兩天就刪去其實不符合方針的精神。現在大家的歧義就在於「共識相當明顯」是否只限於 (如可以快速保留、快速刪除的情形)。這是方針的字句問題導致分歧。蟲蟲飛♡♡→♡℃ ※留言 2019年4月17日 (三) 12:25 (UTC)
您覺得不須修改,理據是管理員有較大的自由度,即幾分鐘內就可以刪去條目;您雖然看到大家對指引的解讀有出入,但您不建議修改;這些理據我都已經在上面回應了,沒有補充,我覺得再糾纏這些角度不同的議題也很難有共識,因此希望針對問題的核心來討論;反而我提出了理據和問題,我希望您能夠回應一下,否則很難形成共識。--蟲蟲飛♡♡→♡℃ ※留言 2019年4月17日 (三) 06:51 (UTC)
@Tigerzeng ::Kuon.Haku理解的「共識相當明顯」不只限於(如可以快速保留、快速刪除的情形),但我和sanmosa的理解是只限於(如可以快速保留、快速刪除的情形),您理的「共識相當明顯」是否限於(如可以快速保留、快速刪除的情形)?蟲蟲飛♡♡→♡℃ ※留言 2019年4月17日 (三) 13:58 (UTC)
@Lanwi1 、Shizhao 、Wong128hk 、AT :
現在方針字句上的歧義出現了一些問題,因此邀請一些資深管理員一起討論,大家覺得如何解決以下問題:1.條目提刪到AFD,但沒有給予七天時間討論,一兩天就刪去,如何讓用戶有足夠時間改善?2.有些用戶還未來得及參與討論,但管理員就在一兩天內刪去了條目,如何能確保共識已足夠?3.管理員在AFD刪去不符合「快速刪除」的條目,而且沒有時間下限,即五分鐘內已經可以刪去條目,這樣如何避免誤判?蟲蟲飛♡♡→♡℃ ※留言 2019年4月17日 (三) 07:03 (UTC)
@Tigerzeng :老君也常處理AFD,也一併邀請討論。--蟲蟲飛♡♡→♡℃ ※留言 2019年4月17日 (三) 07:09 (UTC)
@Nightwayyyyy :上面的情況不一定都有共識吧?例如有些人認為要「保留」,有人認為要「刪除」,但也可能有認為符合「快速刪除」,然後在條目掛上「速刪模板」,管理員「快速刪去」,大家由始至終沒有討論是否符合「快速刪除」,怎麼會叫共識是「快速刪除」;又例如同一個提案,有人突然發現「侵權」,然後自己馬上以「轉交侵權」為由結案,這種情況大家也沒就就條目是否「侵權」發表意見,也不算是大家已經有了共識?又例如,有人想撤回提刪,然後以「快速保留」結案,也不是反映社羣已有共識「快速保留」。因此現行的條文歧義性很大,有需要修正。蟲蟲飛♡♡→♡℃ ※留言 2019年4月15日 (一) 05:33 (UTC)
我應該說錯了,我一個一個答,『有些人認為要「保留」,有人認為要「刪除」,但也可能有認為符合「快速刪除」』這需要討論7天,『但也可能有認為符合「快速刪除」,然後在條目掛上「速刪模板」,管理員「快速刪去」,大家由始至終沒有討論是否符合「快速刪除」,怎麼會叫共識是「快速刪除」』這需要在AFD提出速刪意見且不得掛板,『有人想撤回提刪,然後以「快速保留」結案,也不是反映社羣已有共識「快速保留」』這個要看當時情況,如果是提刪人誤會了,那可以快速保留結案,否則就是繼續討論,侵權的話可以刪掉侵權的部分或是轉交侵權,這不需要明顯的共識,因為侵權部分總要刪掉,我剛才講的是「共識」用於大家有明顯且多數的意見決定存留,例如快速刪除或保留,其他同Kuon。--奈威 空白鍵 |簽名 2019年4月15日 (一) 06:07 (UTC)
@Nightwayyyyy :明白,謝謝澄清﹗您所指的快速刪除或保留,也有相關的指引規限,並不是一個條目可以在既不符合快速刪除,又不符合快速保留的情況下,但管理員就點一下票,然後快速刪去。--蟲蟲飛♡♡→♡℃ ※留言 2019年4月15日 (一) 06:32 (UTC)
希望有所幫助(吧?)--奈威 空白鍵 |簽名 2019年4月15日 (一) 06:42 (UTC)
@Nightwayyyyy :那麼您對這個提案還有疑慮嗎?蟲蟲飛♡♡→♡℃ ※留言 2019年4月15日 (一) 06:49 (UTC)
其實我很容易太長不看,我認為目前不需要修改。--奈威 空白鍵 |簽名 2019年4月18日 (四) 00:03 (UTC)
可以說說您的理據嗎?因為在共識的形成過程須要提出自己的理據,單純的表態無助於共識的形成。--蟲蟲飛♡♡→♡℃ ※留言 2019年4月18日 (四) 02:38 (UTC)
Ping 到我了,其实我还没想清楚这个提案的好处与坏处。关于因“共识明显”而提前结案,我觉得,虽然讨论处共识明显而早于七日删除于条文而言没有问题,但是应尽量避免。原本存废讨论就是要给够一段时间让人发表意见,“七天”可以在“流程效率”和“保证充分意见”之间达到平衡。早于七天删除,在我看来,没有必要。如果要说“非官僚”,两天删除和七天删除有消耗更多社群精力吗?我想没有,不过是一个讨论放在那里(反正都已经提交到存废讨论了),时间短了倒是有错过其他意见的风险。也就是说,提前删除的这种做法,我目前看不到有什么特别的好处(满足CSD的提前删当然没问题)。--Tiger (留言 ) 2019年4月17日 (三) 08:13 (UTC)
(※)注意 :這個提案就是為了解決提前刪去條目出現的問題:1.條目提刪到AFD,但沒有給予七天時間討論,就刪去,如何讓用戶有足夠時間改善?2.有些用戶還未來得及參與討論,但管理員就在一兩天內刪去了條目,如何能確保共識已足夠?3.管理員在AFD刪去不符合「快速刪除」的條目,而且沒有時間下限,即五分鐘內已經可以刪去條目,這樣如何避免誤判?蟲蟲飛♡♡→♡℃ ※留言 2019年4月17日 (三) 08:40 (UTC)
(?)疑問 读完了整个讨论,好像有一个问题。为何需要改条款,以及现有的条款有什么问题啊?我参与了不少AFD,都没有发觉管理员快结案有问题,如果有问题,通常沟通后也可以更改。以及如果不能,也可以到DRV要求管理员恢复判决。到底问题是哪儿?管理员没有执行共识?管理员误判共识?管理员没有谨慎小心处理提报?我看管理员都是社群相信的用户,都充满经验的,应该不会吧。难道是防御非管理员做出以上的事情,确实存在这个可能,但是不是可以直接推翻,我也处理了不少这类的,然后管理员结案即可。没有不妥吧?--Cohaf (talk ) 2019年4月19日 (五) 10:58 (UTC)
(:)回應 @Cohaf :
老虎君的意見您看了嗎?我提到的問題您覺得都能解決嗎?上面提到方針原文有兩種解讀方式,您看了嗎?一個方針可有兩種解讀方式,您真的覺得沒問題嗎?
您提到「您參與了不少 AFD,都沒有發覺管理員快結案有問題,如果有問題,通常溝通後也可以更改。 」有例子嗎?
AFD沒給予足夠的討論時間,也沒有讓用戶有足夠的時間去改善條目,就匆匆刪去了條目,然後把問題推到DRV,真的能解決問題嗎?老虎君提到的「七天可以在「流程效率」和「保證充分意見」之間達到平衡。」這個就是方針的基本精神,「七天」讓雙方都有足夠的討論時間和改善條目時間。
對於不符合「快速刪除」的條目,提早刪去有必要嗎?而且沒有時間下限,這不就是把AFD變成速刪討論平台?
我提到的問題您覺得可以怎樣解決:1.條目提刪到AFD,但沒有給予七天時間討論,就刪去,如何讓用戶有足夠時間改善?2.有些用戶還未來得及參與討論,但管理員就在一兩天內刪去了條目,如何能確保共識已足夠?3.管理員在AFD刪去不符合「快速刪除」的條目,而且沒有時間下限,即五分鐘內已經可以刪去條目,這樣如何避免誤判?
以上蟲蟲飛♡♡→♡℃ ※留言 2019年4月19日 (五) 13:08 (UTC)
简单回应,一个方针就是一个方针,如果方针有不同解读确实需要澄清,需要查证。为何不同解读,为何不同处理,到底为何这样。如果沟通没有共识,应该去类似客栈其它区讨论。如果您是对的,那个错误理解方针的人就应该改?请问谁错误理解方针了?也需要注意IAR情况。我是说我时常参与AFD,例子我的贡献页面应该有。至于沟通,那个是另外一点,这个就是DRV建议的。大致上讨论除了管理员判断SNOW的都是7天,请问需要改吗?还是SNOW需要废除?DRV您有提出吗?以及DRV最近没有太多积压,感谢老虎君以及KUON.HAKU。不符合快速删除管理员删除,类似SNOW。管理员误判就沟通,提醒。用DRV。没有7天如何改善,可以要求AR,或者管理员看删除版本然后还是重新建立,如果问题改善了,不符G5,没有问题啊?所以我看不懂为何需要改?改了有切末好处?以上,感激。--Cohaf (talk ) 2019年4月19日 (五) 14:12 (UTC)
@Cohaf :現在方針有兩種解讀方式,Kuon.Haku ⋅理解的「共識相當明顯」不只限 於(如可以快速保留、快速刪除的情形),但我、老虎君和sanmosa的理解是只限於 (如可以快速保留、快速刪除的情形),Kuon.Haku提前刪去了很多afd條目,最早的只有兩天時間就刪去了,這是緣於他理解的「共識相當明顯」不只限 於(如可以快速保留、快速刪除的情形)。其他資深管理員通常都是七天後才刪去條目。對方針不同的理解不是誰對誰錯,而是方針條文有歧義性的地方。方針猶如法律條文,如果一個方針出現兩種的解讀方式,您不覺得應該把它修正為更準確的嗎?我這個提案就是要減少方針的歧義性,儘量令不同人對方針的理解都是一致的。如果你覺得修訂的條文還有歧義性的地方,歡迎您也提出建議。蟲蟲飛♡♡→♡℃ ※留言 2019年4月19日 (五) 14:42 (UTC)
了解了,我看了Kuon.Haku 删除日志,他删除了不少条目,在看AFD的时间,有些确实少过7天,但是我不认为不妥,如果有不妥可以这里提出,但是建议提出DRV。至于Tigerzeng 以及Sanmosa 的看法,我认为他们也没错。这个就是类似IAR以及SNOW。记得5P里头IAR延伸SNOW就是这里使用。Sanmosa我也记得有SNOW关闭AFD的。所以我看来没有任何分歧,他们是使用了其它方针涵盖。以上,谢谢!--Cohaf (talk ) 2019年4月19日 (五) 14:48 (UTC)
我的意思是,我没法否认可能存在提前结案是更好选择,但是我目前没看到有哪个例子中,提前结案会比不提前更好。所以我是觉得,没有必要 提前结案,虽然现在没有禁止这样做,但这样做可能还有负面效果。简而言之:提前没好处,反而有潜在坏处,所以没必要。(可能有某种罕见的情况,比如虽然不符合快速删除,但多留一天就为社群增加一份混乱,之类……--Tiger (留言 ) 2019年4月19日 (五) 15:13 (UTC)
提案人以IAR支持提案,但我也因為IAR而在此時此刻(-) 反对 提案。IAR的目的並不是為頻繁的方針修改提供方便之門,而是以常識為基礎避免修改。另外,此修改將會令條文靈活性降低(阻礙了IAR的可實行性),個人認為此修改萬萬不能落實。Σαν μο σα y=0 regardless the value of x 2019年4月19日 (五) 14:50 (UTC)
(:)回應 :我不反對以IAR方式提前刪去afd條目,但方針條文有歧義性的地方,大家不覺得要修正?蟲蟲飛♡♡→♡℃ ※留言 2019年4月19日 (五) 15:00 (UTC)
未見條文有歧義。Σαν μο σα y=0 regardless the value of x 2019年4月19日 (五) 15:08 (UTC)
sanmosa版
現行條文
除共識相當明顯的情形(如可以快速保留、快速刪除的情形 )外,存廢討論通常應持續七日。
提議條文
除共識相當明顯的情形(如可以快速保留、快速刪除、或已轉交侵權、請求理由已消失 [ 1] )外,存廢討論應該持續至少七日,以令編者有足夠時間發表意見。
現行條文
通常不少於七日,如有明顯共識可提前結束,如在七日內未達成共識討論時間將延長
提議條文
通常不少於七日,如有明顯共識(如可以快速保留、快速刪除、或已轉交侵權、請求理由已消失[ 2] ) 可提前結束,如在七日內未達成共識討論時間將延長。
以上。Σαν μο σα y=0 regardless the value of x 2019年4月20日 (六) 05:07 (UTC)修改於蟲蟲飛♡♡→♡℃ ※留言 2019年4月20日 (六) 14:08 (UTC)
参考資料
^ 某些情況下,存廢討論可以未足七日而提早結束。存廢討論通常最好維持足七日,而結案者在提早結案之前應作周詳考慮。
^ 某些情況下,存廢討論可以未足七日而提早結束。存廢討論通常最好維持足七日,而結案者在提早結案之前應作周詳考慮。
一、基本上,個人看法與老虎君完全一致。明顯而言,提前結案並無為本站帶來額外好處,反而帶來潛在風險,可能會有用戶無法及時發表意見。七日時間正正是要作出平衡。此項平衡不應輕易打破。
二、既然未能為本站帶來額外好處,那《規則忽略方針 》顯然並不適用。《刪除方針》規定存廢討論期限為「通常不少於七日,如有明顯共識可提前結束,如在七日內未達成共識討論時間將延長」。而參考二○一九年三月廿八日存廢討論‧赤腳大仙 ,管理員確有就保留提供理據,而且應該是可以經得起挑戰,但該理據,個人看來未足以證明管理員有需要援引《規則忽略方針》,又或者未足以證明該情況是「不通常」,以致需要提前結束討論。管理員應該提供更多理據以支持其提前結案之決定。
三、「雪球法則」首先並非方針,就算此論述打算進一步解釋《釋義‧非官僚 》,亦不建議輕易以此與《規則忽略方針》及《刪除方針》兩條方針相提並論。有方針指引,就應該先考慮依據方針指引而行。而正如點一所言,維持七日普遍而言,並非為走程序而走程序,而是要給予社群有足夠時間發表意見,就算該提案看來似乎不會持續下去。
四、Sanmosa 君提案更佳,個人看法是要提供足夠彈性。
以上。--J. Wong 2019年4月20日 (六) 05:24 (UTC)
@Sanmosa 、Wong128hk :我和Kuon.Haku在討論頁討論時,他對歧義點就在於他認為「 「如」的意思即為包括但不限於」,見[3] 現在方針基本也是一樣,根據Kuon.Haku理解「明顯共識」也是不限於「快速保留、快速刪除、轉交侵權、請求理由消失」,現在方針的歧義點就是在於「如」字,不知能否把「如」字改為「只限於」,變成「只限於有明顯共識(只限於快速保留、快速刪除、轉交侵權、請求理由消失)」?蟲蟲飛♡♡→♡℃ ※留言 2019年4月20日 (六) 05:39 (UTC)
┌ ──────────────────────────────────────────────────────────────────────────────────────────────────── ┘
@Cohaf :(:) 回應 :
Kuon.Haku對DP方針的解讀 ,你看了嗎?現在方針的歧義就在於「共識明顯」是否限於括號內的例子,根據Kuon.Haku對方針的解讀 ,最新的修訂版,他也可以在不符合「快速刪除」的情況下一兩天內就刪去AFD的條目,因為他認為「共識明顯」從字面上看是不限於括號內的例子,那麼提案原意是為了修正方針的歧義性的目的就沒有達到。
從您上面的留言,我不肯定您是否理解現行方針的歧義性在哪裏,您能否說明一下您的看法?
現在提案的討論共識就是AFD需要「七天」的討論時間,以確保討論有足夠的討論量,符合「快速刪除」等情況則例外。
維基的「共識」的形成過程是一場辯論,要達成共識,必須有效回應及反駁對方意見 ,所以共識的形成過程不能只作簡單的「支持」與「反對」的表態,而要提出理據,您能否也說明一下您反對的理據?
以上。蟲蟲飛♡♡→♡℃ ※留言 2019年4月20日 (六) 07:48 (UTC)
(:)回應 您第1点以及第4点是否有些模糊,没人投那个删除票,大量人投保留且有理由,这类应该算共识了?我的观点已经说明了,见上。还有为何我不建议马上用仅,是看了讨论,Tigerzeng说"可能有某种罕见的情况,比如虽然不符合快速删除,但多留一天就为社群增加一份混乱,之类",如果这类就没有办法处理了。我认为可以澄清条款,但是改条款不是最好办法。澄清条款可以在讨论页,或者DRV说明。可以请问您有那个Kuon保留的AFD里头有删除意见,以及删除的AFD有保留意见,我们来看看。建议可以深入说明为何?--Cohaf (talk ) 2019年4月20日 (六) 07:57 (UTC)
@Cohaf :
您為了解決"可能有某種罕見的情況,之類",就要增加方針的歧義性,但這種「罕見」例子我想從維基創立以來,這十幾年也沒有吧?即使有,運用「雪球」或「忽略所有規則方針」就可以解決這種「罕見」情況。何必增加方針的歧義性?現在不是也是管理員把純破壞用戶的條目大量刪去嗎?中間很多條目也沒有其他用戶提刪,這種情況社羣都可以理解,您何必為了這個「罕見」情況而令方針留下歧義性?而且方針不寫好一點,但要所有用戶到討論頁看方針的附加澄清,這樣您覺得合理嗎?
根據Kuon.Haku對方針的解讀,最新的修訂版,他也可以在不符合「快速刪除」的情況下一兩天內就刪去AFD的條目,因為他認為「共識明顯」從字面上看是不限於括號內的例子。那麼原先討論的共識是AFD需要「七天」以確保討論有足夠的討論量,您會怎樣處理這樣的問題?
以上。蟲蟲飛♡♡→♡℃ ※留言 2019年4月20日 (六) 08:21 (UTC)
(:)回應 感谢说明,既然您说了IAR可以,为何您认为Kuon的提删不妥呢?他可能不认为是IAR,但是您也可以理解为IAR,结果没有分歧。大量删除都是破坏者的内容,与AFD无关,类似CSD里头的G3,G11,G12,没有挂版而已。如果我认为有不妥的结案,我会去沟通,然后如果沟通无效,去DRV推翻?--Cohaf (talk ) 2019年4月20日 (六) 08:26 (UTC)
(~)補充 澄清需要讨论页,也可以脚注等方式。--Cohaf (talk ) 2019年4月20日 (六) 08:28 (UTC)
@Cohaf :您的建議很好,已依閣下建議加入註腿,請審閱﹗蟲蟲飛♡♡→♡℃ ※留言 2019年4月20日 (六) 08:49 (UTC)
一、請詢問管理員該理解建基於何種依據。再察看是否合理。如為合理,方援之以要求社群修改方針。不要撇步。
二、英文版《存廢程序指引 》則較清楚訂明︰「一般而言,存廢討論應該持續至少七日(168小時),以令編者有足夠時間發表意見。然而,某些情況下,存廢討論可以未足七日而提早結束。存廢討論通常最好維持足七日,而結案者在提早結案之前應作周詳考慮。(In general, deletion discussions should remain open for at least seven days (168 hours) to allow interested editors adequate time to participate. However, under certain circumstances, discussions may be closed prior to the seven-day timeframe. Closers should apply good judgment before speedily closing a discussion, since often it is best to allow the discussion to continue for the entirety of the seven-day period.)」該等亦就各種可能情況提供詳細指引。
三、「但如果有某種罕見的情況,比如雖然不符合快速刪除,但多留一天就為社群增加一份混亂等」這句有點奇怪……
以上。--J. Wong 2019年4月20日 (六) 09:08 (UTC)
@Wong128hk :您的建議很好,已依閣下意見修改,請審閱﹗上面只是方針指引的幾句,DP原文還有一大段,大意也與英文維基的相近。蟲蟲飛♡♡→♡℃ ※留言 2019年4月20日 (六) 09:21 (UTC)
为何又有只限于了? 囧rz... 也不算非常妥当。这个我再想想。如何处理。--Cohaf (talk ) 2019年4月20日 (六) 09:31 (UTC)
@Cohaf :已依閣下意見修改條文,是參考英文版的,請審閱﹗蟲蟲飛♡♡→♡℃ ※留言 2019年4月20日 (六) 09:47 (UTC)
不用過份強調「某些非常特殊的情況下」啦……直接「某些情況」即可。--J. Wong 2019年4月20日 (六) 11:03 (UTC)
@Wong128hk :已依閣下建議修改,請審閱﹗蟲蟲飛♡♡→♡℃ ※留言 2019年4月20日 (六) 13:20 (UTC)
@Cohaf :已依閣下意見修改條文。蟲蟲飛♡♡→♡℃ ※留言 2019年4月20日 (六) 14:08 (UTC)
@Cohaf :新修訂非常好,謝謝您幫忙修訂﹗蟲蟲飛♡♡→♡℃ ※留言 2019年4月20日 (六) 14:35 (UTC)
修訂條文公示七天,如無合理異議,則視為通過。--蟲蟲飛♡♡→♡℃ ※留言 2019年4月23日 (二) 00:00 (UTC)
本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 如有任何意見,請至合適的討論頁進行,並不要再次編輯本討論。
本主題或以下段落文字,移動自 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 。执行者:Jimmy-bot (留言 ) 2019年5月15日 (三) 00:14 (UTC) 。
本主題或以下段落文字,移動自 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 。执行者:Jimmy-bot (留言 ) 2020年1月7日 (二) 08:14 (UTC) 。
本主題或以下段落文字,移動自 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 。执行者:Jimmy-bot (留言 ) 2020年1月25日 (六) 16:14 (UTC) 。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 如有任何意見,請至合適的討論頁進行,並不要再次編輯本討論。
我建議更改以下方針條文。
現行條文
刪除理由包含但不限於 下列原因( 若能改善違規部分使頁面仍有價值,建議 先改善而不 刪除整個 頁面):
提議條文
一個頁面通常出於 下列原因而需要被刪除。請在提刪、刪除頁面前注意: 若能改善頁面的 違規部分, 使頁面仍有保留 價值,務必 先考慮 改善頁面, 而非提刪、 刪除頁面。
原因:加强對“改善頁面優先於刪除頁面”的强調,同時改善文句。
現行條文
……
通過建立指向子主題的重新導向並鼓勵其他編者連入此處(而非直接連往子主題)以繞過連結至此的頁面的限制,統計指向此子主題的連入頁面
維基百科提供重新導向模板,用以解釋重新導向的用途。
請注意:重新導向功能不支援重新導向至特殊頁面和其他網站(含其它維基媒體專案),此類情況應使用軟重新導向代替。
提議條文
……
通過建立指向子主題的重新導向並鼓勵其他編者連入此處(而非直接連往子主題)以繞過連結至此的頁面的限制,統計指向此子主題的連入頁面
如果一個重新導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個條件的話,那樣該重新導向或許符合Wikipedia:删除方针#刪除理由 第十二款中的描述,並需要被刪除。 維基百科提供重新導向模板,用以解釋重新導向的用途。
請注意:重新導向功能不支援重新導向至特殊頁面和其他網站(含其它維基媒體專案),此類情況應使用軟重新導向代替。
原因:明確Wikipedia:删除方针#刪除理由 第十二款中的描述如何在重新導向上適用。
現行條文
如果一个重定向页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条或数条 ,那么你也许想要 删除 它(但亦要注意罗列于此表之后的那些 例外) :
原因:明確Wikipedia:重定向#不應删除的理由 相對於Wikipedia:重定向#應當删除的理由 的優先性,同時改善文句。
現行條文
不過,如下的重新導向頁面 則須避免刪除 :
……
2. 它们或有助于偶然链接 ,从而减少创建重复条目 。比 如, 将复数重定向至单数, 将常见错误拼写重定向至正确拼写, 将误称指向正确名称,以及 指向同义词, 等等。换言之,重定向页不应当仅仅因为 没有链入页面就被提删,因为它们对于百科的浏览者有助益。不过如此一来就需要编辑者自己 更多加注意在条目代码中避免常见的笔误,因为它们有可能被做成重定向而不显示为红链。
……
提議條文
如果一个重定向页符合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一条,那么 則須避免刪除 該重定向页 :
……
2. 它们或有助于偶然链接 ,从而减少创建重复条目 ,例 如将复数重定向至单数、 将常见错误拼写重定向至正确拼写、 将误称指向正确名称、 指向同义词(包括但不限於名稱不同、消歧義括號内的關鍵詞差異[ 1] ) 等等。换言之,重定向页不应当仅仅因为 没有链入页面就被提删,因为它们对于百科的浏览者有助益。不过如此一来,编辑者就需要 更多加注意在条目代码中避免常见的笔误,因为它们有可能被做成重定向而不显示为红链。
……
参考資料
^ 例如“XXX”有多個解釋而需要作消歧義處理,而同時“XXX”的“AAA”解釋和“BBB”解釋都是指代同一主題(即“XXX (AAA)”和“XXX (BBB)”同義)時,“XXX (AAA)”可以重定向到“XXX (BBB)”,反之亦然。這樣做是因為不同編者在搜索同一主題時可能會運用不同的關鍵字幫助搜索(以這個設例為例子,就是“AAA”和“BBB”),而在搜索時即使不加入任何形式的括號,搜索引擎仍然能和加了括號搜索一樣有效地搜索到相關主題。
原因:開首部分就是純粹改善文句;第二款部分除了改善文句外,也為“指向同义词”加了一些例子和註釋作説明,同時明確或擴大適用範圍(原來的條文在這一方面比較模糊,所以我不清楚這樣究竟屬於明確適用範圍還是擴大適用範圍)。
現行條文
通常來說,指向重定向的連結是沒有問題的。有一些編輯看見重定向頁面的連結時會覺得不對,需要將連結直接指向目標頁,繞過重定向。除了少數例外情況外,這是沒有用的。僅為了避開重定向而創建管道連結是 浪費時間,而且反而 可能有害。例如, 不應做出形如將[[奧巴馬]]
改為[[贝拉克·奥巴马|奧巴馬]]
之類的編輯,因為這是沒有 任何好處的 。
另外,將[[奧巴馬]]
改為[[贝拉克·奥巴马]]
也是沒有必要的,除非可見文本內出現「贝拉克·奥巴马」的確更為恰當。
提議條文
通常來說,指向重定向的連結是沒有問題的。有一些編輯看見重定向頁面的連結時會覺得不對,需要將連結直接指向目標頁,繞過重定向。除了少數例外情況外,這是沒有用的。僅為了避開重定向而創建管道連結除了 浪費時間,也 可能有害。就 例如編者不應做出形如將[[奧巴馬]]
改為[[贝拉克·奥巴马|奧巴馬]]
之類的編輯,這不會帶來 任何好處。
另外,將[[奧巴馬]]
改為[[贝拉克·奥巴马]]
也是沒有必要的,除非可見文本內出現「贝拉克·奥巴马」的確更為恰當。
原因:純粹改善文句。
現行條文
……
3. 重定向屬於特殊非中文重定向:
……
提議條文
……
3. 重定向屬於下列 特殊非中文重定向:
……
原因:純粹改善文句。
以上。亲 ,我簽名那刻 的時間是 2020年1月10日 (五) 12:48 (UTC)
(+)支持 :修訂版非常好,改善了很多語句不清晰之處。--蟲蟲飛♡♡→♡℃ ※留言 2020年1月10日 (五) 13:39 (UTC)
@Sanmosa :可以公示了。-蟲蟲飛♡♡→♡℃ ※留言 2020年1月13日 (一) 13:44 (UTC)
User:蟲蟲飛 我想多等兩天。功成 不必 在我 2020年1月13日 (一) 13:59 (UTC)
關於消歧義的重定向
以下内容移动自Special:PermanentLink/57677664#(注意:這是另一個提案)提議修改重定向指引 ,新留言请置于框外。执行人:-- Sunny00217 2020年1月13日 (一) 10:26 (UTC) 。
我建議更改《重定向 》指引內的以下條文。
現行條文
……
為標題中沒有「消歧義」字樣的消歧義頁面建立帶有「(消歧義)」字樣的重新導向標題。此類重新導向幫助編者建立故意指向消歧義頁面的連結
……
現行條文
……
10. 该重定向页看上去有可能扩充为一篇条目,而其所指向的条目却不包含该题目的任何实质信息,可适用快速删除方针R7款 。
提議條文
……
10. 该重定向页看上去有可能扩充为一篇条目,而其所指向的条目却不包含该题目的任何实质信息,可适用快速删除方针R7款 。
11. 帶有「(消歧義)」字樣,且無連入的重定向。
現行條文
……
6. 该重定向指向的是密切相关的词汇形式,如将一个词的复数形式 指向其单数形式 。
提議條文
……
6. 该重定向指向的是密切相关的词汇形式,如将一个词的复数形式 指向其单数形式 。
很特別地,符合應當删除的理由 的第十一款的重定向頁不受不應刪除的理由的第二、四、五款限制,並應當被刪除。
原因:一般而言,本地並未有如此維護的需要,而指引通過前,社群一向都同意刪除帶有「(消歧義)」字樣的無連入重定向。另外,修訂指引也有助後續移動頁面的工作變得更容易,例如由平等消歧義改為主從消歧義的時候,社群可以輕而易舉把消歧義頁面移動到有「(消歧義)」字樣的標題,而不會需要管理員協助。以上。另請注意:這個提案與上面的提案是兩個分開的提案 ,不過如果時機成熟的話,我有機會合併公示。功成 不必 在我 2020年1月13日 (一) 01:12 (UTC)
整體公示
現公示以上所有提議修訂條文七日。功成 不必 在我 2020年1月15日 (三) 02:15 (UTC)
抱歉现在才来提一些问题,都是关于“不应删除的理由”。第一个问题是:“相关的不应删除的理由不能以任何形式得以消除。”这句话让我觉得困惑,可否举一个例子来说明这句话对应的情况是怎样的?第二个问题是:特别指出了“应删除之十一”可无视“不应删除之二、四、五”,但我粗略想来,带有消歧义且无链入的标题,好像本来就不能避免重复创建条目(二),因为正常的条目标题不会带有“消歧义”;避免损坏内部链接(四),因为要避免损坏的正文内部链接本来就不应该链接到消歧义。至于"有人觉得有用"(五),如果此人说出了一个制定方针时未能想到,但后来发现的的确确是有用的情况,也仍然要删除吗?(不过IAR始终是很重要的精神,有那个必要的话也不会真的被条文所限)--Tiger (留言 ) 2020年1月19日 (日) 01:31 (UTC)
回應如下:
例如出現了剪貼移動或重複建立消歧義頁面的情況,就會使帶有「(消歧義)」字樣的無連入重新導向符合WP:R#KEEP 第一款,但這通常是可以以合并頁面歷史解決,這就是“不应删除的理由得以消除”的情況,不過有些時候或許不適宜進行(完整的)頁面歷史合并,那樣就還需要保留,但編者需要解釋為何某些頁面歷史不能合并,而且大家都要接受解釋。第三款和第六款是不相關的,它們沒可能成為保留帶有「(消歧義)」字樣的無連入重新導向的理由。
關於WP:R#KEEP 第二款,請見現行條文(不過我現在在上面提議廢除這一條就是了):“為標題中沒有「消歧義」字樣的消歧義頁面建立帶有「(消歧義)」字樣的重新導向標題。此類重新導向幫助編者建立故意指向消歧義頁面的連結”,而該款其實是容許編者預先建立一些未來會被連結過去的重新導向;“重複條目”的更準確用字是“重複頁面”,我之後會另提一案。關於WP:R#KEEP 第四款,現在的消歧義頁通常會有一個“參見”段提供與其相關的詞語的消歧義頁面的連結,即使在本地進行替換,外界頁面 仍然可能會存在指向它們的連結(例如Wikipedia的影像、Google搜索的cache之類的)。關於WP:R#KEEP 第五款,相關編者能夠給大家都接受的合理解釋的話,自然可以IAR,然後社群可以按情況決定是否修改相關條文,不過社群至今還真的沒遇到這種情況,我相信需要IAR的機率非常小。
以上。User:Tigerzeng 功成 不必 在我 2020年1月19日 (日) 02:17 (UTC)
大概理解到这个意思了。我不过我觉得要修改一下表述,因为现在公示的这个条文,先给出了一个例外(不删除之二、四、五无效),然后在这个基础上再给出例外(满足其他不删除的理由),太绕了,不容易理解。这其实就是,带有“消歧义”的重定向,不能因为满足“不删除之二、四、五”而不删除,满足其他不删除理由则仍不删除。如果没有强调的需要,我建议将“除非该重定向……”之后的内容都删掉,因为被排除掉的保留理由只有二、四、五,则其他保留理由仍然生效,这应该是很自然的理解。(或者说这里有强调的必要,那就看看有没有别的办法把表达优化一下)--Tiger (留言 ) 2020年1月20日 (一) 07:46 (UTC)
完成 。功成 不必 在我 2020年1月21日 (二) 03:50 (UTC)
本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 如有任何意見,請至合適的討論頁進行,並不要再次編輯本討論。
本主題或以下段落文字,移動自 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 。执行者:Jimmy-bot (留言 ) 2020年9月11日 (五) 18:37 (UTC) 。
请求已处理--LuciferianThomas .留言 2020年12月15日 (二) 08:30 (UTC)
Wikipedia:删除方针#可能不需要通过删除解决的常见问题
臺灣正體顯示「不恰當的使用者頁面面」,出了問題,需要改正。--14.0.164.228 (留言 ) 2020年12月15日 (二) 08:25 (UTC)
已處理。--LuciferianThomas .留言 2020年12月15日 (二) 08:30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