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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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慈(1186年—1249年4月13日),字惠父南宋建寧府建陽(今福建省南平市建陽區)人,官至正六品朝議大夫直煥章閣、知廣州、充廣南東路經略安撫使馬步軍都總管,著有《洗冤集錄》,是世界歷史上第一本以死亡方式系統編輯的法醫學著作。

生平簡歷[編輯]

少時受學於朱熹弟子同鄉吳雉[1],後入太學師事太學博士[2]真德秀[3]宋寧宗嘉定十年(1217年),中進士乙科,授鄞縣縣尉(掌管治安,從九品),因父喪而未赴任[4]。服喪期滿,授信豐主薄(掌管財務,從九品,位在縣尉之上)。先後知事長汀通判(掌管財賦)邵武軍,又通判南劍州,辭官不就,改差幹辦諸軍糧料院[5](掌管軍隊糧草分撥,號為儲才之地)。後知常州,賑濟饑荒有功,進一官[6]。以司農丞階官,正八品)知贛州,後被彈劾免職[7]起家蘄州,赴任途中改任提點廣南東路刑獄公事。廣東官吏多不奉法,案犯羈押數年都不能處理,宋慈到任八月,即將二百餘囚犯判處完畢[8]。再改任提點江南西路刑獄,江西百姓多於農閒時武裝販運私鹽,宋慈增設關卡嚴加禁止,收到成效,甚至有人建議將其經驗推行各地[9]。後兼知贛州。又調任提點廣南西路刑獄,境內大治。以朝散大夫(階官,從六品)、直秘閣(貼職,正八品)提點荊湖南路刑獄。湖南安撫大使陳韡[10]闢為行府參議官,以參謀功進直寶謨閣(貼職,從七品)[11]。再以朝議大夫(階官,正六品)、直煥章閣(貼職,從七品)知廣州、充廣南東路經略安撫使馬步軍都總管[12](掌管本路軍事行政),卒於任上,年六十四歲[13]

家庭[編輯]

元配余氏,繼室連氏,均封宜人[14]

個人成就[編輯]

宋慈在二十餘年的宦海生涯中,先後四次出任廣東江西廣西湖南四處刑事長官,以斷獄著稱,在長期的斷案過程了積累了豐富的法醫檢驗經驗,並與當時已有的法醫學著作《內恕錄》等(時有疑獄集疑獄事類決獄龜鑑檢驗格目)加以綜合、核定和提煉。宋理宗淳祐七年(1247年),時任朝散大夫階官,從六品)、新除直秘閣(貼職,正八品)、提點荊湖南路刑獄公事、湖南安撫大使行府參議官的宋慈創作完成了《洗冤集錄》這部系統的法醫學著作《洗冤錄》[15]。宋慈一生平反冤案無數,他認為「獄事莫重於大辟,大辟莫重於初情,初情莫重於檢驗」(出自《洗冤集錄》序),堅持「審之又審」,重視現場堪驗。時人劉克莊墓誌銘中稱他「聽訟清明,決事剛果,撫善良甚恩,臨豪猾甚威。屬部官吏以至窮閭委巷,深山幽谷之民,咸若有一宋提刑之臨其前。」

生卒年份[編輯]

時人劉克莊《後村先生集》卷一五九《宋經略墓誌銘》中說是「以浮祐六年三月七日終於州治,年六十四。」宋無浮祐年號,當為坊刻誤。若為淳祐六年(1246年),然《洗冤集錄》宋慈自序在淳祐七年丁未,顯誤。明嘉靖二十年(1541年)《建寧府志》卷二十《丘墓》記載「淳祐十二年敕葬樂田裏之昌茂,特贈朝議大夫、直煥章閣,御出神道門以旌。」嘉靖三十二年(1553年)《建陽縣志》卷七《墳墓》記載「朝請大夫宋公墓在洛田裏,地名昌茂。公諱慈,字惠父,仕宋,累官至朝請大夫、直煥章閣,致仕,淳祐十二年(1252年)卒,葬於此,御出神道門。」[16]

普遍接受的觀點認為:《宋經略墓誌銘》中「浮祐六年」當為「淳祐九年(1249年)」之訛。淳祐十二年僅為死後敕葬之年,嘉靖《建陽縣志》誤。

宋慈墓葬地[編輯]

宋慈墓
福建省文物保護單位
所在南平市建陽區崇雒鄉崇雒村昌茂坊
分類古墓葬
時代
登錄1961年5月10日

宋慈墓,位於中國福建省南平市建陽區崇雒鄉崇雒村昌茂坊(距離武夷山東站僅13公里),為一個省級文物保護單位,類型為古墓葬,為第一批福建省文物保護單位,公佈時間為1961年5月10日[17]

宋慈墓的歷史年代為宋。

《洗冤集錄》[編輯]

洗冤集錄》的宋刊本迄今尚未發現,現存最早的版本為元刻本《宋提刑洗冤集錄》。內容自「條令」起,至「驗狀說」終,共5卷,53條。從目錄來看,本書的主要內容包括:宋代關於檢驗屍傷的法令;驗屍的方法和注意事項;屍體現象;各種機械性窒息死;各種鈍器損傷;銳器損傷;交通事故損傷;高溫致死;中毒;病死和急死;屍體發掘等等。

洗冤集錄》是集宋慈以前外表屍體檢驗經驗之大成的著作。作者在書中開篇即提出不能輕信口供,認為「告狀切不可信,須是詳細檢驗,務要從實」,對疑難案件尤「須是多方體訪,務令參會歸一,切不可憑一、二人口說,便以為信」。他還提出檢驗官必須親臨現場、屍格必須由其親自填寫的屍體檢驗原則。

《洗冤集錄》被譽為世界上最早的法醫學專著,是中國法醫學的里程碑。由於受限於當時的科學水準,其內容難免有錯誤。但整體而言,瑕不掩瑜,是一部符合科學精神的傑出作品。同治六年,荷蘭人首先將這本書翻譯成荷蘭文,傳入西方。

文學作品[編輯]

《宋慈洗冤錄》 吳蔚著 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 2013年8月初版

影視作品[編輯]

電視劇[編輯]

網絡電影[編輯]

參考文獻[編輯]

  1. ^ 劉克莊宋經略墓志銘》:「公少聳秀軒豁,師事考亭高第吳公雉。」
  2. ^ 宋史·真德秀傳》:「召為太學正,嘉定元年遷博士。」
  3. ^ 《宋經略墓志銘》:「暨入太學,西山真公德秀衡其文,見謂有源流出肺腑,公因受學其門。」
  4. ^ 《宋經略墓志銘》:「丁丑,南宮奏賦第三,中乙科。調鄞尉,未上,丁外艱。」
  5. ^ 《宋經略墓志銘》:「再調信豐簿。……辟知長汀縣。通判邵武軍,攝郡有遺愛。通判南劍州,不就。杭相李公宗勉擢貳天府,除諸軍糧料院。」
  6. ^ 續資治通鑑》:「(宋理宗淳祐元年)七月甲辰,以知婺州趙與懃、常州宋慈、江陰軍尹煥、廣德軍康植濟糴有勞,各進一秩。」
  7. ^ 《宋經略墓志銘》:「擢司農丞,知贛州。當路以要官勾致,公不答。遷劾,免。」
  8. ^ 《宋經略墓志銘》:「起知蘄州,道除提點廣東刑獄。……南吏多不奉法,有留獄數年未詳復者。公下條約,立期程,閱八月,決辟囚二百餘。」
  9. ^ 《宋經略墓志銘》:「移節江西,贛民遇農隙,率販鹽於閩粵之境,名曰鹽子,各挾兵械,所到剽掠,州縣單弱,莫敢誰何。公鱗次保護,訊其出入,奸無所容。舉行之初,人持異議。事定,乃大服。諫者奏乞,取宋某所行,下浙右以為法。」
  10. ^ 《宋史·理宗紀》:「(淳祐七年四月辛丑)陳韡知樞密院事、湖南安撫大使、知潭州。」
  11. ^ 《宋經略墓志銘》:「兼知贛州……蜀相游公侶大拜以公按刑廣右,循行部內,所至雪冤禁暴,雖惡溺出所,轍跡必至。除直秘閣,核湖南。會陳公以元樞來建大閫,兼制廣西,辟公參謀。……進直寶謨閣。
  12. ^ 宋史·職官志》:「舊制,安撫總一路兵政,以知州兼充,太中大夫以上,或曾歷侍從乃得之,品卑者止稱主管某路安撫司公事。中興以後,職名稍高者出守,皆可兼使,如系二品以上,即稱安撫大使。廣東、西、荊南、襄陽仍舊制加「經略」二字。凡帥府皆帶馬步軍都總管。……(慶元)五年,臣僚言:『遴選帥才,除嘗任執政外,兩制從官必曾經作郡、庶官必曾任憲漕實有治績者。』從之。惟廣南東、西兩路則帶經略安撫使。」
  13. ^ 《宋經略墓志銘》:「拔直煥章閣、知廣州、廣東經略安撫,持大體,寬小文,威愛相濟,開閫屬兩。忽感末疾,猶自力視事。學宮釋菜,賓佐請委官攝獻,毅然前往。由此委頓,以淳佑六年三月七日終於州治,年六十四歲,秩止朝議大夫。」
  14. ^ 《宋經略墓志銘》:「娶余氏,繼連氏,皆封□人。」宋制,階官朝散大夫以上官吏妻母封宜人。
  15. ^ 四庫全書總目提要》:「<洗冤集錄>,宋宋慈撰。慈字惠父,始末未詳。是書自序題淳祐丁未,結銜題朝散大夫,新除直秘閣,湖南提刑,充大使行府參議官。序中稱四權臬司,於獄案審之又審,博採近世諸書,自《內恕錄》以下凡數家,薈稡釐正,增以己見為一編,名曰《洗冤集錄》。刊於湖南憲治。後來檢驗諸書,大抵以是為藍本。而遞相考究,互有增損,則不及後來之密也。」
  16. ^ 諸葛計. 〈宋慈生卒年份考辨〉. 《社會科學戰線》 (中華人民共和國: 吉林省社會科學院). 1980年, (第2期) (中文). 
  17. ^ 福建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編. 福建省志: 文物志. 方志出版社. 2002. ISBN 7-80122-638-0. 

外部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