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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3/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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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天后仍掛有{{notability}}模板的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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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掛關注度模板30天)

本討論已經结束,以上页面已保留。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来源搜索:"Ayumi hamasaki ~POWER of MUSIC~ 2011 A LIMITED EDITION"”——Google:网页新闻学术图书图片;百度:网页新闻学术图片知网工具书JSTOR维基百科图书馆Report

(○)保留:具關注度。CVS留言2013年4月9日 (二) 08:24 (UTC)[回复]

保留 已保留。--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4月13日 (六) 09:13 (UTC)[回复]
本討論已經结束,以上页面已保留。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来源搜索:"Ayumi hamasaki COUNTDOWN LIVE 2011-2012 A ~HOTEL Love songs~"”——Google:网页新闻学术图书图片;百度:网页新闻学术图片知网工具书JSTOR维基百科图书馆Report

(○)保留:具關注度。CVS留言2013年4月9日 (二) 08:24 (UTC)[回复]

保留 已保留。--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4月13日 (六) 09:15 (UTC)[回复]
本討論已經结束,以上页面已保留。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本討論已經结束,以上页面已保留。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本討論已經结束,以上页面已刪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来源搜索:"小米账户"”——Google:网页新闻学术图书图片;百度:网页新闻学术图片知网工具书JSTOR维基百科图书馆Report


刪除 已併入MIUI。--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4月24日 (三) 23:47 (UTC)[回复]
本討論已經结束,以上页面已快速刪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来源搜索:"百福法律事务所"”——Google:网页新闻学术图书图片;百度:网页新闻学术图片知网工具书JSTOR维基百科图书馆Report


快速刪除 因符合快速刪除之G11準則,User:石快速删除。 --宇帆(留言·) 2013年4月6日 (六) 00:38 (UTC)[回复]
本討論已經结束,以上页面已刪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本討論已經结束,此請求已轉送疑似侵權討論。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本討論已經结束,以上页面已刪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本討論已經结束,以上页面已快速刪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来源搜索:"王小英"”——Google:网页新闻学术图书图片;百度:网页新闻学术图片知网工具书JSTOR维基百科图书馆Report


快速刪除 因符合快速刪除之G11準則,User:石快速删除。 --宇帆(留言·) 2013年4月6日 (六) 00:38 (UTC)[回复]
本討論已經结束,討論無共識,以上页面暫時保留。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来源搜索:"锤子科技"”——Google:网页新闻学术图书图片;百度:网页新闻学术图片知网工具书JSTOR维基百科图书馆Report


无共识 無共識。--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4月25日 (四) 23:52 (UTC)[回复]
本討論已經结束,以上页面已保留。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本討論已經结束,以上页面已快速刪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来源搜索:"一点秘密"”——Google:网页新闻学术图书图片;百度:网页新闻学术图片知网工具书JSTOR维基百科图书馆Report


快速刪除 因符合快速刪除之G11準則,User:Aoke1989快速删除。 --宇帆(留言·) 2013年4月6日 (六) 00:38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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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搜索:"MusicNEXT"”——Google:网页新闻学术图书图片;百度:网页新闻学术图片知网工具书JSTOR维基百科图书馆Report


刪除 已刪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4月13日 (六) 09:21 (UTC)[回复]

提报(×)删除以上关注度不足条目的維基人及時間:
請不要在簽名下投票,以免計票錯誤。宇帆(留言·) 2013年4月6日 (六) 00:00 (UTC)[回复]

(關注度到期但未提刪之條目有許清祥。如任何編輯認為以上條目尚未合乎關注度標準,可另行提刪。7日後還沒有人提刪, 管理員可幫忙移除關注度模板。)

本討論已經结束,以上页面已保留。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據:全都是外文,并且蓝链很少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DGideas留言[OoPS!?!] 2013年4月6日 (六) 01:12 (UTC)[回复]

保留 已保留。--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4月13日 (六) 09:22 (UTC)[回复]
本討論已經结束,以上页面已刪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據:AD?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DGideas留言[OoPS!?!] 2013年4月6日 (六) 02:53 (UTC)[回复]

刪除 已刪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4月13日 (六) 09:23 (UTC)[回复]
本討論已經结束,以上页面已快速刪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據:IP用户恶搞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DGideas留言[OoPS!?!] 2013年4月6日 (六) 03:02 (UTC)[回复]

快速刪除 因符合快速刪除之G1準則,User:Yhz1221快速删除。--Liflon 2013年4月6日 (六) 17:14 (UTC)[回复]
本討論已經结束,以上页面已保留。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據:请复查张建华 (1956年)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DGideas留言[OoPS!?!] 2013年4月6日 (六) 03:07 (UTC)[回复]
(○)保留參考資料已經清楚列明資訊。某生留言2013年4月6日 (六) 03:15 (UTC)[回复]
(?)疑問会不会是同一个人DGideas留言[OoPS!?!] 2013年4月6日 (六) 03:17 (UTC)[回复]
(○)保留:出生日期不同[2] [3]--太刻薄留言2013年4月6日 (六) 03:22 (UTC)[回复]
(:)回應:里面有照片,长得也不一样。--chaus留言2013年4月6日 (六) 03:24 (UTC)[回复]

保留 已保留。--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4月13日 (六) 09:24 (UTC)[回复]
本討論已經结束,以上页面已保留。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據:关注度?有多少人会特意到这里来查一百万边形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DGideas留言[OoPS!?!] 2013年4月6日 (六) 03:15 (UTC)[回复]

(○)保留:有參考來源。--宇帆(留言·) 2013年4月6日 (六) 03:18 (UTC)[回复]

点此欣赏理据


因此絕對符合通用關注度指引

--宇帆(留言·) 2013年4月6日 (六) 03:27 (UTC)[回复]
有理不在声高,别老刷屏。--Kuailong 2013年4月7日 (日) 05:29 (UTC)[回复]
註:此處原有文字,因為與本討論頁面無關,已由达师 - 261 - 4422013年4月6日 (六) 18:21 (UTC)刪除,尚祈見諒。若有異議請至互助客棧或向管理員反映。[回复]
请举出深入介绍的来源。若只是一两句话提到的这种,我认为不能做关注度的标准。--管闲事且对地图炮具有100%抗性的Inspector留言(←防河蟹请用HTTPS 2013年4月7日 (日) 10:23 (UTC)[回复]

:(○)保留,看在参考的份上,不知关注度满足否?——Sakamotosan 2013年4月8日 (一) 07:53 (UTC)[回复]


保留 已保留。--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4月13日 (六) 09:26 (UTC)[回复]
本討論已經结束,以上页面已合併籃球術語#and_1。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移动维基词典,大部分是解釋術語。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Carrotkit -> 工作室 / 客棧 2013年4月6日 (六) 03:55 (UTC)[回复]

合併 已併入籃球術語#and_1。--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4月17日 (三) 12:19 (UTC)[回复]
本討論已經结束,以上页面已刪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據:疑似自我宣传?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广雅 范 2013年4月6日 (六) 04:23 (UTC)[回复]

刪除 已刪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4月13日 (六) 09:28 (UTC)[回复]
本討論已經结束,以上页面已刪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據:建立他人用戶頁。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Liflon 2013年4月6日 (六) 04:37 (UTC)[回复]

刪除 已刪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4月13日 (六) 09:28 (UTC)[回复]
本討論已經结束,以上页面已刪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據:用戶頁重定向至同名條目可能令人被誤導。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Liflon 2013年4月6日 (六) 04:38 (UTC)[回复]
(×)快速删除跨名字空间重定向请直接提请{{CSD|R2}}快速删除。Bluedeck 2013年4月6日 (六) 15:56 (UTC)[回复]
(○)快速保留不好意思看错了。。。这个是用户页到条目的重定向,不符合删除规则,请不要管他。我已经将存废模版摘去。Bluedeck 2013年4月6日 (六) 16:01 (UTC)[回复]

刪除 用戶頁不應重定向至條目吧?。--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4月13日 (六) 09:29 (UTC)[回复]
本討論已經结束,處理結果:已有來源。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據:原創研究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Nivekin請留言 2013年4月6日 (六) 05:00 (UTC)[回复]
本討論已經结束,以上页面已保留。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據:不必要的重定向。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Liflon 2013年4月6日 (六) 05:06 (UTC)[回复]

保留 已保留。--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4月13日 (六) 09:37 (UTC)[回复]
本討論已經结束,以上页面已保留。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據:不必要的重定向。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Liflon 2013年4月6日 (六) 05:06 (UTC)[回复]

保留 已保留。--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4月13日 (六) 09:38 (UTC)[回复]
本討論已經结束,以上页面已快速刪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據:六耳獼猴和孫悟空不一樣。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Liflon 2013年4月6日 (六) 05:09 (UTC)[回复]

(×)删除:什麼...? --白菜 聯絡農場 有機證明 2013年4月6日 (六) 14:50 (UTC)[回复]


快速刪除 因符合快速刪除之R3準則,User:Ws227快速删除。-Liflon 2013年4月6日 (六) 19:19 (UTC)[回复]
本討論已經结束,以上页面已保留。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據:過期小小作品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Nivekin請留言 2013年4月6日 (六) 05:42 (UTC)[回复]

保留 已保留。--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4月13日 (六) 09:38 (UTC)[回复]
本討論已經结束,以上页面已快速刪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據:這不是维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3/03/17已刪了嗎?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Nivekin請留言 2013年4月6日 (六) 05:43 (UTC)[回复]

刪除 根據系統紀錄,應該是當時的疏漏,已刪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4月6日 (六) 07:25 (UTC)[回复]
本討論已經结束,以上页面已保留。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本討論已經结束,以上页面已保留。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據:純列表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Qui cherche trouve 2013年4月6日 (六) 09:02 (UTC)[回复]

保留 已保留。--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4月17日 (三) 12:14 (UTC)[回复]
本討論已經结束,以上頁面已轉移至維基詞典。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據:維基百科不是詞典。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Qui cherche trouve 2013年4月6日 (六) 09:07 (UTC)[回复]

转移至维基词典。--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3年4月15日 (一) 03:05 (UTC)[回复]
本討論已經结束,以上页面已刪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據:範圍模糊,任何植物都可以是園藝植物。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Qui cherche trouve 2013年4月6日 (六) 09:10 (UTC)[回复]

刪除 已刪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4月13日 (六) 09:42 (UTC)[回复]
本討論已經结束,以上頁面已轉移至維基文庫。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據:非百科内容。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广雅 范 2013年4月6日 (六) 09:12 (UTC)[回复]

转移至维基文库。--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3年4月15日 (一) 03:06 (UTC)[回复]
本討論已經结束,以上页面已刪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據:列表中的手機品牌非香港獨有。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Qui cherche trouve 2013年4月6日 (六) 09:24 (UTC)[回复]

刪除 已刪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4月13日 (六) 09:43 (UTC)[回复]
本討論已經结束,以上页面已保留。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據:非常用字元。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Liflon 2013年4月6日 (六) 09:26 (UTC)[回复]

(!)意見雖然這個字是CJK Extension B的字元, Windows XP或以下要加裝字型才能顯示, 但也是一個存在的文字, 但這個字不等同"龜"字, 網上查得的是這個"𪚺"字是代表龜茲這個國家, 故建議改為重定向至龜茲條目--Beterc留言2013年4月12日 (五) 15:25 (UTC)[回复]


保留。--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3年4月15日 (一) 03:04 (UTC)[回复]
本討論已經结束,討論無共識,以上页面暫時保留。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據:這算甚麼?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Nivekin請留言 2013年4月6日 (六) 10:25 (UTC)[回复]
(?)異議:這個請求理由已不存在,因此本票已消失--宇帆(留言·) 2013年4月13日 (六) 09:30 (UTC)[回复]
*(○)暫時保留:可知道1050是甚麼數Knox Li cc留言2013年4月6日 (六) 13:49 (UTC)Knox Li cc[回复]
↑該用戶不符合資格,投票者必须在本討論發起時已为自動確認用戶(原作者或上傳者除外),所以投票無效,但意見仍可供參考。

(:)回應请列明一些来源和指出数字的特殊性来说服众编辑保留之。Bluedeck 2013年4月6日 (六) 16:24 (UTC)[回复]


无共识 無共識。--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4月23日 (二) 00:39 (UTC)[回复]
本討論已經结束,以上页面已保留。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據:疑似广告,包含宣传语调。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广雅 范 2013年4月6日 (六) 10:50 (UTC)[回复]

保留 已保留。--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4月13日 (六) 09:44 (UTC)[回复]
本討論已經结束,以上页面已刪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據:不知所云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GZWDer留言2013年4月6日 (六) 10:59 (UTC)[回复]
其实原来应该是这样的。
还在学习
Template:User 还不感兴趣的生物学

--GZWDer留言2013年4月9日 (二) 10:14 (UTC)[回复]


刪除 已刪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4月13日 (六) 09:45 (UTC)[回复]
本討論已經结束,以上页面已刪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據:普通人,无收录价值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GZWDer留言2013年4月6日 (六) 11:44 (UTC)[回复]

刪除 已刪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4月13日 (六) 09:46 (UTC)[回复]
本討論已經结束,以上页面已刪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據:非百科内容,疑似自我宣传及适用于G11。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广雅 范 2013年4月6日 (六) 11:47 (UTC)[回复]
(×)删除是誰?--白菜 聯絡農場 有機證明 2013年4月9日 (二) 11:47 (UTC)[回复]

刪除 已刪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4月13日 (六) 09:46 (UTC)[回复]
本討論已經结束,以上页面已保留。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據:疑似原創研究,內容為傳說中的妖怪,違反維基百科WP:可供查證方針,有可能是不适合维基百科的文章,唯念其有民間傳說的基礎,刪除時請特別注意。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Bluedeck 2013年4月6日 (六) 12:13 (UTC)[回复]
(×)删除 部份列舉的妖怪非台灣原創。--Qui cherche trouve 2013年4月6日 (六) 13:48 (UTC)[回复]
(○)保留:已補上來源,不違反維基百科WP:可供查證方針。如果可能部分非原創就要刪的話,那孫悟空是否要刪除重定向到哈努曼?--Hikaru 2013年4月6日 (六) 14:29 (UTC)[回复]
(○)保留:我記得一些日據時代的古書有紀錄一些台灣特別的妖怪,如金魅、關三姑、椅仔姑,但現在人已少知道。我已補充一些資料。--Outlookxp留言
(○)保留:大多都有來源,有些日治時期的鄉野調查紀錄的妖怪還是第一次看到,極具參考價值。且另外也有日本妖怪列表中國妖怪列表,不應該說是不適合維基的文章。--ITWN留言2013年4月6日 (六) 16:17 (UTC)[回复]
(○)保留:亦已補充三則可靠來源。但毋需因為其他國家用「妖怪列表」,臺灣就得跟著命名。金馬前線戰地的故事並非妖怪,我反對臺灣條目用「妖怪列表」這種不妥的名稱,建議依條目內容性質改成移動至「臺灣靈異/志怪/鬼故事」等。--WildCursive留言2013年4月6日 (六) 19:20 (UTC)[回复]
名稱可以再討論,但是依照目前的內容來看,改名可能內容也需要大大的補充,或者也可以另外再創建條目。--Hikaru 2013年4月7日 (日) 05:00 (UTC)[回复]
  • (○)保留,大部份「妖怪」有來源佐證。{{subst:unsigned|Professorjohnas|2013年4月11日 (四) 20:45}

保留 已保留。--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4月13日 (六) 09:52 (UTC)[回复]
本討論已經结束,以上页面已快速刪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據:不知名人物。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Liflon 2013年4月6日 (六) 12:46 (UTC)[回复]
但是请你们不要删除,他出现在一部影片当中。谢谢—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114.160.71.147對話)於2013年4月6日 (六) 20:51加入。
↑該用戶不符合資格,投票者必须在本討論發起時已为自動確認用戶(原作者或上傳者除外),所以投票無效,但意見仍可供參考。--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4月7日 (日) 01:15 (UTC)[回复]

快速刪除 因符合快速刪除之G1準則,User:Yhz1221快速删除。 --Moonian♨一盅兩件立即嘆貢獻 主要 全部 2013年4月7日 (日) 04:48 (UTC)[回复]
本討論已經结束,以上页面已刪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據:同名電影的條目未建立,而該電視劇條目則為拼寫錯誤,應為《大男当婚》,故無消歧義之必要。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Liflon 2013年4月6日 (六) 13:01 (UTC)[回复]
(×)删除,理由同上。-iamchenzetianTalk:iamchenzetian 2013年4月6日 (六) 14:22 (UTC)[回复]

刪除 已刪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4月13日 (六) 09:57 (UTC)[回复]
本討論已經结束,以上页面已刪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據:不知名人物。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Liflon 2013年4月6日 (六) 13:06 (UTC)[回复]

請你們不要刪除—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59.149.45.86對話)於2013年4月6日 (六) 21:17加入。

(○)暫時保留理據:所有無關注度的條目最好依據關注度程序走一遍。—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59.149.45.86對話)於2013年4月6日 (六) 21:24加入。

(○)保留理據:香港知名人物。—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59.149.45.86對話)於2013年4月6日 (六) 21:24加入。
↑該用戶投票因與先前重複而無效,但意見可供參考。投票者如要改票請在先前的投票加刪除線。- --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4月7日 (日) 01:13 (UTC)[回复]
(○)保留理據:關注中—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59.149.45.86對話)於2013年4月6日 (六) 21:47加入。
↑該用戶投票因與先前重複而無效,但意見可供參考。投票者如要改票請在先前的投票加刪除線。- --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4月7日 (日) 01:13 (UTC)[回复]

刪除 已刪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4月13日 (六) 09:59 (UTC)[回复]
本討論已經结束,此請求重複提出,請求無效。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據:普通人,无收录价值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GZWDer留言2013年4月6日 (六) 11:44 (UTC)[回复]
(×)删除理據:不知說什麼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Knox Li cc留言2013年4月6日 (六) 13:53 (UTC)Knox Li cc[回复]
↑該用戶不符合資格,投票者必须在本討論發起時已为自動確認用戶(原作者或上傳者除外),所以投票無效,但意見仍可供參考。
(!)意見,這則刪除請求在上面已經出現過了啊。-Liflon 2013年4月6日 (六) 14:24 (UTC)[回复]

請到上面首次刪除請求討論。-Liflon 2013年4月6日 (六) 18:25 (UTC)[回复]
本討論已經结束,以上页面已快速刪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據:知名度无改进可能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iamchenzetianTalk:iamchenzetian 2013年4月6日 (六) 14:09 (UTC)[回复]

快速刪除 因符合快速刪除之G11準則,User:石快速删除。--留言2013年4月6日 (六) 15:23 (UTC)[回复]
本討論已經结束,以上页面已快速刪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據:非中文條目名稱。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Liflon 2013年4月6日 (六) 15:33 (UTC)[回复]
(○)暫時保留这是一个移动留下的重定向。不过原作者似乎是想建立{{Google Chrome release history}}。应该等到他回答我之后请他帮忙G10。Bluedeck 2013年4月6日 (六) 15:39 (UTC)[回复]

根据[4],已G10快速删除。--YFdyh000留言2013年4月7日 (日) 00:07 (UTC)[回复]
本討論已經结束,以上页面已刪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據:非百科內容。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Liflon 2013年4月6日 (六) 17:01 (UTC)[回复]
(×)快速删除 幾乎可以CSD A1Bluedeck 2013年4月6日 (六) 17:03 (UTC)[回复]

刪除 已刪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4月13日 (六) 10:00 (UTC)[回复]
本討論已經结束,以上页面已刪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據:感覺像廣告,貼上請大家看看。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Bluedeck 2013年4月6日 (六) 17:07 (UTC)[回复]

刪除 已刪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4月13日 (六) 10:00 (UTC)[回复]
本討論已經结束,以上页面已快速保留。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合併。可能为重复页面,已存在仅有用字模式差异的页面阿诺·阿瑟·瓦茨曼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Liangent-bot留言2013年4月6日 (六) 18:16 (UTC)[回复]

保留 為重定向頁面,快速保留。--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4月7日 (日) 01:03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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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據:

  1. 简单的一篇恶搞RFC不至于形成一个条目;
  2. 本条目在技术圈严重缺乏关注度,甚至都没有引起像水变油汉芯那样的“反面”的关注;
  3. 现有材料大都是无关技术细节的争执,连具体的技术实现和应用案例都没有涉及到,根本无法支撑条目;
  4. 原有VFD共识:Wikipedia:删除投票和请求/2007年9月28日#IPv9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思域无疆 讲大道 做事体 2013年4月6日 (六) 19:55 (UTC)[回复]

保留 已保留。--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4月25日 (四) 23:55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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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據:非百科内容。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VC XC 2013年4月6日 (六) 20:56 (UTC)[回复]

(×)快速删除,同時隆重宣布{{CSD|G11}},顯擺一下自己的新簽名。Bluedeck留言2013年4月7日 (日) 06:28 (UTC)[回复]

(±)合併中国大陆网络语言列表--YFdyh000留言2013年4月13日 (六) 06:13 (UTC)[回复]

(►) 已重定向至中国大陆网络语言列表#党派及人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4月13日 (六) 10:02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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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據:广告用户页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AddisWang (留言) 2013年4月6日 (六) 21:18 (UTC)[回复]

刪除 已刪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4月13日 (六) 10:03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