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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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英语:Capital Investment Entrant Scheme (CIES))是香港特区政府于2003年10月27日起实施、至2015年1月15日结束的投资移民计划,其设立目的是让任何将不少于650万(至2010年提升至1,000万港元)资金带来香港,但是不会在香港参与经营任何业务的资本投资者来到香港居留。投资者可以从获许投资资产类别中选择投资项目,无需要开办或者合办业务。由于计划只限非中国籍或者已经获得第三国居留权的中国籍人士申请。因此,如果中国大陆人希望申请此计划,一般都会先取得某非洲小国的居留权或者护照,再以外国居留权或者国民的中国公民身份申请。

历史[编辑]

《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于2003年10月27日实施,截至2012年4月底,入境事务处共接获21,036宗申请,获批准的个案共14,512宗,当中约12,300人为取得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中国籍人士;计划共吸纳投资金额1,063亿9千万港元[1]

2010年,香港政府就《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施展两项调整:一是将房地产投资项目剔除;二是将投资计划的门槛从现在的650万港元提升到1,000万港元。[2][3]

2015年1月14日,时任香港行政长官透过《2015年度香港行政长官施政报告》宣布《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于翌日(1月15日)停止接受申请[4],处理中之已经递交的申请则继续进行。

2023年《财政预算案》预告特区政府将重新推出“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规定申请人在本港市场投放一定资产,但不包括买楼,申请资格将依循旧计划,投资门槛则会超过旧计划的1000万元。[5]

申请资格[编辑]

一般要求[编辑]

  1. 国籍:不得为 阿富汗 古巴 朝鲜
  2. 永久居留权要求: 中国籍和无国籍人士需已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份,其中无国籍人士需持有重新进入该国的文件或旅行证件。但有 澳门居民或 台湾居民身份人士及其他人士无永久居留权要求
  3. 年龄:投资者年龄需满18岁
  4. 经济能力:证明留港期间,能自行负担自己和受养人,不需依赖在香港获许投资资产所带来的任何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
  5. 资产要求:在提出申请前的两年,拥有不少于1000万港币的净资产
  6. 良好品行:在香港及其居住地没有不良记录
  7. 受养人(如有):需是投资者十八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及与投资者有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

逗留条件[编辑]

访客身份[编辑]

投资者获得原则上批准后,初步可以访客身份来港 3 个月。如能提出证据证明在港正积极进行有关的投资活动,其访客身份可获延期 3 个月。[6]

受逗留条件规限的香港非永久性居民身份[编辑]

根据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来港的人士,首次提出已作出所需投资的证明后,会获准在港逗留两年。如投资者能提出证明令入境处处长信纳,每次可获准延期逗留两年。投资者及其受养人可以在逗留期限内自由在香港就业、就读、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和居留。如投资者违反其对入境处所作的承诺,则只可在港逗留至逗留期限届满或被裁定已违反承诺后两个月内的较早日期。

不受任何逗留条件或期限所限制的香港居民身份[编辑]

投资者及其受养人以香港居民身份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7年以上,可申请核实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但根据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来港并投资满七年的人士的人士亦可在无法满足连续通常居住的条件下或是自愿的情况下选择暂时不申请香港居留权,而申请无条件逗留。申请无条件逗留获批后,投资者及其受养人在香港将不受任何逗留条件或期限限制,并将获得新的香港居民身份证,该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上将带有“*”、“***”或“U”标记,如该投资者及其受养人属中国籍将有资格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

数据[编辑]

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申请人的分类(截至2019年3月31日)[7]

申请数字 已获“原则上批准” 已获“正式批准”
外国国民 3,088 16 2,191
澳门特区居民 538 4 430
中国籍而已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 40,478 323 32,261
无国籍但已在外国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并持有确实可以重新进入该国文件的人士 3 0 3
台湾居民 546 2 377
总数 44,653 345 35,262

在已获“正式批准”的个案中,获许投资资产类别的分析(截至2019年3月31日)

房地产(百万) 指定金融资产(百万) 总数(百万)
42,588.23 272,324.74 314,912.97

参见[编辑]

其它入境计划:

参考资料[编辑]

  1. ^ 入境处批14512宗申请投资移民九年吸金千亿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苹果日报》
  2. ^ 存档副本. [2010-10-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10-07). 
  3. ^ [1][失效链接]
  4. ^ 香港停投资移民 媒体:反腐反裸官[永久失效链接],联合报,2015年1月14日
  5. ^ 重推投資移民 1000萬門檻「大大加高」 學者憂損吸引力 陳茂波:研要求投資初創創科 - 20230223 - 要聞. 明报. [2023-02-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4-02) (中文(繁体)). 
  6. ^ 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 入境事務處. www.immd.gov.hk. [2023-02-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5-28). 
  7. ^ 簽 證 | 入 境 事 務 處. www.immd.gov.hk. [2019-07-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