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讨论:Forju
感谢您对维基百科的兴趣与贡献,希望您会喜欢这里。除了欢迎辞外,也请您了解以下重要文章:
有问题?请到互助客栈询问,或在我的对话页提出。别忘记:讨论后要签名,方式之一是留下4个波浪纹“~~~~”。 If you have any questions about the Chinese Wikipedia, please leave a message here. Thank you for visi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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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手应该注意的七种常见错误。
- 在中文维基里,间隔号的输入比较特别,详参Help:如何输入间隔号。
- 不知道有何可写?条目请求、待撰页面和最多语言版本的待撰条目中列出了许多维基百科目前还没有的条目,欢迎您来撰写!
- 希望您能享受编写人类共有之自由百科的快乐,成为一名快乐的维基百科人。
我是欢迎您的维基百科人:KEGNS 2008年12月9日 (二) 03:53 (UTC)
“你知道吗?”已经更新
恭喜您!您最近创建或大幅改进的条目无权代理经推荐后,获选于首页作新条目展示。如果希望推荐其他您关注的条目,欢迎前往Wikipedia:新条目推荐/候选提名。在您创建或大幅改进的所有条目中,总计有1篇条目获推荐作首页新条目展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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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补充档案File:ICTR-Logo.svg的版权或来源信息
[编辑]欢迎参与维基百科。您所上载的档案File:ICTR-Logo.svg由于没有注明上载页面所要求的所有资讯,将作快速删除处理。请补充所需的所有资讯,包括填写上载页面的虚线方块内所有栏目,以及使用了适当的档案版权标志。维基百科严格规范图片上载手续,是为了避免侵犯版权所致,多谢您的注意和合作。--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8月26日 (四) 01:28 (UTC)
- 嗯,已经补充了,如果还是不ok,那就直接删掉吧!不用保留了!
给维基人的一封信
[编辑]你好,我是维基人Edouardlicn。就是否开放IP用户创建条目的投票上我看到了你的支持,在此衷心感谢。首先表明我自己的态度,我是支持IP用户拥有条目创建权的。但有维基人在讨论页中提出若干问题:
- 浮动IP者可被多人共用,若某甲滥用浮动IP破坏条目而被封锁,导致无辜的某乙也无法使用该浮动IP。
- 若某IP(固定或浮动IP)是多人共用的Proxy,或是某公司的对外IP,禁封会牵连太多无辜者。
- 某些广告软件“可以自动切换Proxy IP,自动发表广告”,要不要我破坏你们个人用户页示范一下?
- 最快两年内会启动IPv6,两种IP用户页要如何对应关系?亦或IP用户页将成长8*10^28倍?
本人认为目前尚未有维基人能够解答以上问题。
另外,有维基人在投了反对票的维基人的选票下加上自己的意见,本人认为这是一种对维基人的理性判断的干扰。本人就此事与相关人士联系,并提出解决方案,但方案提出后24小时内在有证据表明相关人士上线的情况下本人未有得到任何答复。所以,本人在此表示对此次投票的公正性的怀疑,并请你在仔细阅读讨论页面后,再重新考虑你的选票是否客观表示你对此次投票的真实意图。再次感谢你对此段文字的关注。—Edouardlicn (留言) 2010年9月16日 (四) 14:25 (UTC)
隋朝参选特色条目
[编辑]隋朝参选特色条目中,希望阁下能前往评定、或是给予建议,谢谢你-- Jason 22 对话页 贡献 2010年10月10日 (日) 08:28 (UTC)
维基百科:投票/开放IP创建条目权限 (第二次)已经开始
[编辑]维基百科:投票/开放IP创建条目权限 (第二次)已经开始了。由于上次组织者的缺乏经验导致最后结果产生争议,现经过上次共识的三个月试行,相信各位用户已经对开放IP创文权有一定的认识,希望您可以再次前往参与。—Edouardlicn (留言) 2010年12月20日 (一) 05:12 (UTC)
唐朝参选恢复特色条目
[编辑]唐朝参选维基百科:特色条目候选中,唐朝包含文化各段落已大幅扩充,量足质精,本条目堪称杰作,绝对可以成为特色条目,希望阁下能前往关注评选,谢谢。-- Jason 22 对话页 贡献 2011年1月1日 (六) 13:22 (UTC)
对翻译条目的建议
[编辑]建议翻译的时候及时挂上{{inuse}}模版和{{translating}}模版,同时把要翻译的内容复制过来,以免参考资料格式错误。祝好。-iamchenzetian♥Talk:iamchenzetian 2011年7月23日 (六) 10:59 (UTC)
法律上判定死亡
[编辑]请问在台湾一个人如何在法律上被认定死亡呢?如果像荣总那个案子,若该囚已“依法”走完“死亡认定程序”,那么即使被发现还有自主呼吸,该囚在法律上已经是个死人,为何要被送回刑场补枪呢?如此司法部门是否有触犯损坏尸体罪?如果该囚未“依法”走完“死亡认定程序”便送去摘器官,台湾的司法机关及医疗体系相关人员是否有触犯任何刑法? Qrfqr (留言) 2011年10月10日 (一) 09:32 (UTC)
- 台湾在法律上如何认定死亡,如果是以“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来看的话,那死亡是以“脑死”为准。至于刑法上的死亡如何认定,学说是有很多种见解,实务上的话是以综合判断脉搏停止、呼吸停止和脑干停止。
- 那荣总那个案件,问题是在于当医生准备摘除器官时被发现死刑犯居然还能自行呼吸,站在医生的立场,此时要他去摘除器官,无异于杀人一般,因此医生不愿意做这种移植手术。而移植器官最大的问题在于时效性,对于死刑犯移植器官而言,根本不可能依循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所规范的程序来进行脑死判定,否则很多器官都会不能使用。才会由法医判定死亡后,就直接送医院进行器官捐赠。或许可以说,法律上的死亡和生理上的死亡是会有脱勾的地方(像是民法中的死亡宣告,也是一种法律上死亡和生理上死亡会脱勾的情况,一个人可能被死亡宣告,但却还活在人世上),此时医生要进行器官捐赠手术,基本上不会有问题。但站在医生的角度,死亡应该只有生理上的死亡,法律上的死亡不是真正的死亡,医生不愿意用自己的手去结束死刑犯的生命,所以最后只好再把该名死刑犯送回刑场,再一次执行枪决,让他在生理上真的死亡。
- 不过,这个案子在台湾法律界曾经引发过,既然死刑已经执行了,国家刑罚权已经实施了,怎么可以再执行第二次的讨论?但既然死刑犯还能呼吸,表示还没生理上死亡,国家刑罚权应该还没有获得满足,因此再一次执行枪决应该是可以的。至于毁损尸体的问题,应该是没有这个问题,因为那个人既然还没死,就代表他不是尸体,自然不会构成毁损尸体罪。而杀人罪的部分,这些行刑者是基于法律而杀人,因此都可以获得阻却违法。
- 而若该囚未“依法”走完“死亡认定程序”便送去摘器官,台湾的司法机关及医疗体系相关人员是否有触犯任何刑法?这种事情基本上不太可能发生,因为根据执行死刑规则,死刑犯要捐赠器官,要于执行死刑后由莅场检察官会同法医师或医师立即覆验。对捐赠器官之受刑人,执行枪毙,经判定死亡执行完毕,始移至摘取器官医院摘取器官。而如果真的发生,基本上要看该死刑犯是否真的已经死亡,如果确实已经死亡,基本上也不会有任何问题。如果还没死亡,而法定程序也没进行完成,医生居然就真的进行器官捐赠手术,那医生可能就会有故意杀人罪、业务过失致死罪这类的问题了。
您好,很高兴看到您编辑的法律及人权条目
[编辑]您好
我是2012 年7月加入的新手台湾用户 我也是学法律的、对人权议题很关心, 好开心,偶然看到您编的 正当法律程序条目, 从而发现您参与编辑许多我也有兴趣的条目,特别是 国际正义 领域。 若未来您编写相关条目,也欢迎告诉我,我来一起参与 若我写了条目,也会请您看看,提供意见。
我看到您的讨论区,刚好谈到 台湾死刑犯器官移植问题 我前些天 编写“对中共活体摘取法轮功学员及良心犯器官的指控” 过了七天,被删除了...其实,已有相当的品质,我还会继续编写,再提复核, 过程中,也对两岸当局 处理死刑犯器官的作法 多了些了解。
请多多指教 很高兴认识您 Wetrace(留言) 2012年11月13日 (二) 13:31 (UTC)
修订版本删除申请
[编辑]君安,该修订删除申请涉及监督,请循监督申请指引递交申请,以免引起好奇,保障事主隐私。--J.Wong 2015年5月21日 (四) 00:49 (UTC)
- 该文部分修订已经监督,如有异议,请提出。--J.Wong 2015年5月21日 (四) 01:14 (UTC)
Template:Sex-notice
[编辑]请阁下审阅Template:Sex-notice是否已可以了?另,了下是否需要机器人协助挂模板?--Cosine02 2015年8月7日 (五) 06:50 (UTC)
感谢阁下增进维基百科的品质
[编辑]感谢阁下设置Sex-notice模版使维基百科更加美好,此举可避免未成年人士产生社会问题,感恩不尽。
Template:Sex-notice页面存废讨论通知
[编辑]您好,您先前创建或编辑的页面“Template:Sex-notice”已被提出存废讨论,正在讨论该页面的存废。
维基百科非常欢迎您的编辑,但请先看看编辑帮助和维基百科不是什么,以免犯了常见的错误。
如果您想取回已删除页面的内容,您可以到存废复核请求处按格式提出请求,多谢合作!
帮助:互助客栈、删除指导、存废复核请求、IRC聊天频道--KOKUYO(留言) 2015年8月8日 (六) 22:17 (UTC)
Template:Sex-notice的快速删除通知
[编辑] 您好,您创建的页面被提出快速删除,该条目很快会由管理员进行复核并决定是否保留。
维基百科非常欢迎您的编辑,但请先看看编辑帮助和维基百科不是什么,以免犯了常见的错误。
如果您想取回已删除页面的条目内容,您可联络管理员或者至存废复核请求处提出申请,多谢合作!
帮助:互助客栈 · 删除指导 · 存废复核请求 · IRC聊天频道--M940504(留言) 2015年8月10日 (一) 18:04 (UTC)
United States v. Shi
[编辑]Hi! Are you interested in making a Chinese version of en:United States v. Shi? This subject involves a Chinese national and, since you write articles about U.S. court cases, it may be of interest to you. WhisperToMe(留言) 2016年7月29日 (五) 02:05 (UTC)
您好,您先前创建或编辑的页面“智能个人助理”已被提出存废讨论,正在讨论该页面的存废。
维基百科非常欢迎您的编辑,但请先看看编辑帮助和维基百科不是什么,以免犯了常见的错误。
请不要自行移除页面存废模板,讨论是因为有编者认为页面不适合维基百科。请参与页面存废讨论,您亦可以与提删的维基人进行沟通。在讨论期间欢迎继续完善原先的页面,多谢合作!
帮助:互助客栈、删除指导、存废复核请求、IRC聊天频道--Googol19980904(留言) 2020年8月8日 (六) 16:46 (UTC)
欧洲人权公约、欧洲人权法院
[编辑]欧洲人权公约跟欧洲人权法院不属于欧洲联盟。 Au-chiu Jîn-koân Kong-iok hām Au-chiu Jîn-koân Hoat-īⁿ bô sio̍k-tī Au-chiu Liân-bêng. Pêng-an! – Kaihsu(留言) 2020年12月28日 (一) 11:21 (UTC)
邀请您参与管理人员任免及仲裁委员会制度讨论
[编辑]您好!中文维基百科社群现正检讨管理人员任免制度,并筹划仲裁委员会首届委员选举方案。欢迎参与相关讨论,并踊跃提出意见。 |
- 注:此通告由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留言)于2024年9月21日 (六) 13:43 (UTC)寄送。若您未来长期或目前暂时不欲接收任何类似讯息,可考虑婉拒消息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