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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讨论:格式手册/中国相关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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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格式手册整合

上方公示完结后(以此留言发出的时间计,为翌日),我想顺道讨论Wikipedia:格式手册/中国相关条目内容的整合问题。我建议将该部分条文以独立段落的形式并入Wikipedia: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并同时加入香港和澳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相关条文。公示完结后,我会进行讨论拆分。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7日 (六) 01:05 (UTC)

拟议条文如下:
以上。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8日 (日) 02:01 (UTC)
@Sanmosa:我记得格式手册似乎有提到不要在信息框内放国旗的规定。---Koala0090留言2020年11月8日 (日) 03:08 (UTC)
@Koala0090:你说的应该是WP:INFOBOXFLAG,中文维基百科未通过WP:INFOBOXFLAG为正式格式手册指引,故WP:INFOBOXFLAG并无约束力。而且考虑到现时普遍的使用状况和WP:INFOBOXFLAG的内容完全相反,WP:INFOBOXFLAG的参考意义似乎不大。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8日 (日) 03:41 (UTC)
虽然尚未正式通过,但这个指引上面所陈述的要点应该也是必须考量的,也要避免日后该指引通过时可能会产生冲突情形。我自己是觉得信息框只占全篇文章的一小部分,使用全称应该会更好。---Koala0090留言2020年11月8日 (日) 03:57 (UTC)
@Koala0090WP:INFOBOXFLAG会通过的可能性极低,毕竟那么多年都没有通过;再者,那部分只是草稿,我自行改成其他任何的样子也是可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规范的具相关国籍公民名称是“中国公民”,因此不存在全称问题;另外也要考量到香港和澳门相关人士的国籍问题,他们的国籍表示方式很特殊。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8日 (日) 05:07 (UTC)
尚有一点要考虑的是:上方的提案牵涉的是原有在Wikipedia:格式手册/中国相关条目已通过条文,已通过条文应比未通过条文具优先性。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8日 (日) 05:26 (UTC)
我会在这几日内尽快补充有关香港和澳门人士的国籍表示的条文,以及中国以外国籍同时存在的情况下的国籍表示的条文。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8日 (日) 05:36 (UTC)
更新:刚刚补充好了。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9日 (一) 06:07 (UTC)
  • 其实我觉得两者条文可以请管理员连同编辑历史完全合并,因为讲述主题是相同的。另外关于国籍,现行条文已经规定编者可自由选择是否采用旗帜模板,没有问题。—— Eric Liu 创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0年11月8日 (日) 07:00 (UTC)
@Ericliu1912:不建议如此。Wikipedia:格式手册/中国相关条目并不是只有国籍部分的条文,剩馀部分我想有另外的处理,另外国籍部分的条文我也打算有所更动。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8日 (日) 07:29 (UTC)
那么,我建议关闭此讨论,在下方重新开启以中国相关条目格式手册为主体的讨论,决定整个页面的出路。—— Eric Liu 创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0年11月8日 (日) 08:00 (UTC)
我认为不必。反正这里已经拆分了讨论,开新讨论恐怕只是流于形式。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8日 (日) 08:39 (UTC)
其实这里可以算是第四轮讨论 ——羊羊 (留言|贡献) 2020年11月8日 (日) 12:45 (UTC)

比较完整的提案

这里做一个比较完整的提案如下:

现行条文

(位置:Wikipedia:格式手册/中国相关条目 国籍 在人物信息框中表述中国大陆近现代人物国籍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注 1]

  1. 1912年至1949年在中国大陆逝世之中华民国国民,其国籍应当仅表述为“ 中国”({{CHN-1912}})或“ 中国”({{CHN-1928}})[注 2]
  2. 1949年以后出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注 3],其国籍应当表述为“ 中国”({{CHN}})。
  3. 1949年以后逝世;或1912年以后出生,现仍在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注 3],其国籍应当仅表述为“ 中国”({{CHN}})[注 4]
提议条文

(位置:Wikipedia: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下级行政区划〉后,〈非官方机构及国际活动〉前) 国籍 在人物信息框中表述两岸四地近现代人物国籍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对于具体条目而言,条目编者可以通过共识决定该条目人物信息框中是否使用旗帜模板。以下各条所指的“指定样式”为下列指定样式表中的指定样式。

  1. 1912年至1928年逝世之中华民国国民,其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样式1。[注 2]
  2. 1928年至1949年逝世之中华民国国民,其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样式2。[注 2]
  3. 以下人物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样式3:
    1. 1945年以后在台湾地区(含澎金马)出生之中华民国国民;
    2. 1945年以前在中国大陆或台湾出生,1945年以后在台湾地区(含澎金马)逝世之中华民国国民;
  4. 在不需与中华民国国籍(指定样式3)并列之情况下,以下人物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样式4:
    1. 1949年以后在中国大陆出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
    2. 1949年以前在中国大陆出生,1949年以后在中国大陆逝世;或1912年以后在中国大陆出生,现仍在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5. 就4.1及4.2条之情形,如出现需与中华民国国籍(指定样式3)并列之情况,则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样式5。如确有需要者,可采用注释形式说明其国籍变更情况。
  6. 在不需与中华民国国籍(指定样式3)并列之情况下,以下人物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样式6:
    1. 1997年以后在香港出生的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人士;或
    2. 1997年以前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并于1997年以后在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情形下逝世;或
    3. 1997年以前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现仍在世的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人士。
  7. 就6.1、6.2及6.3条之情形,如出现需与中华民国国籍(指定样式3)并列之情况,则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样式7。如确有需要者,可采用注释形式说明其国籍变更情况。
  8. 在不需与中华民国国籍(指定样式3)并列之情况下,以下人物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样式8:
    1. 1999年以后在澳门出生的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人士;或
    2. 1999年以前获得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并于1999年以后在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情形下逝世;或
    3. 1999年以前获得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现仍在世的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人士。
  9. 就8.1、8.2及8.3条之情形,如出现需与中华民国国籍(指定样式3)并列之情况,则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样式9。如确有需要者,可采用注释形式说明其国籍变更情况。
  10. 就第4、6、8条之情形,如相关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人士同时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及澳门永久性居民两种身份,在不需与中华民国国籍(指定样式3)并列之情况下,相关人物的国籍应以指定样式6指定样式8同时表述。
  11. 就第5、7、9条之情形,如相关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人士同时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及澳门永久性居民两种身份,在需与中华民国国籍(指定样式3)并列之情况下,相关人物的国籍应以指定样式7指定样式9同时表述。如确有需要者,可采用注释形式说明其国籍变更情况。
  12. 就以上各条之情形,如相关人物同时实际上持有其他国籍,在有来源支持相关声称的情况下,应同时标记相关国籍。如确有需要者,可采用注释形式说明其国籍变更情况。

指定样式表

  • 样式1:1912年至1928年在中国大陆逝世之中华民国国民
  1. 中国({{CHN-1912}})
  2. 中华民国({{ROC-1912}})
  3. [[北洋政府|中国]]
  4. [[北洋政府|中华民国]]
  • 样式2:1928年至1949年在中国大陆逝世之中华民国国民
  1. 中国({{CHN-1928}})
  2. 中华民国({{ROC-1928}})
  3.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中国]]
  4.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中华民国]]
  • 样式3
  1.  中华民国({{ROC}})
  2. [[中華民國]]
  • 样式4
  1.  中国({{CHN}})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
  • 样式5
  1.  中华人民共和国({{PRC}})
  2. [[中华人民共和国]]
  • 样式6
  1. 香港 中国香港)({{CHN-HKG}})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香港居民#永久性居民|香港]])
  • 样式7
  1. 香港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PRC-HKG}})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居民#永久性居民|香港]])
  • 样式8
  1. 澳门 中国澳门)({{CHN-MAC}})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澳門居民#永久性居民|澳門]])
  • 样式9
  1. 澳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PRC-MAC}})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門居民#永久性居民|澳門]])
  1. ^ 对于具体条目而言,条目编者可以通过共识决定该条目人物信息框中是否使用旗帜模板。若决定不使用旗帜模板,则下列国籍应分别表述为“[[北洋政府|中国]]”、“[[中华民国大陆时期|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
  2. ^ 2.0 2.1 2.2 以该人物逝世时所处的时期为准,割据政权可采用注释形式另行说明。
  3. ^ 3.0 3.1 条目信息框国籍栏如出现需与“ 中华民国”({{ROC}})并列之情况,则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应表述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PRC}})。
  4. ^ 如确有需要者,可采用注释形式说明其国籍变更情况。
现行条文

在维基百科撰写或者编辑中国相关的条目时,除遵守格式手册外,您还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生僻字 对于撰写条目时随时可能用到的生僻字,您可以参考Wikipedia:Unicode扩展汉字的指引,同时在必要的情况下使用以下模板标示:

  • {{僻字}}、{{全局僻字}}——用于标示已被Unicode规范分配码位,但容易因用户操作系统的配置问题发生错乱的字符
  • {{Unihan}}——为生僻字添加Unihan Database的相关链接
  • {{缺字}}——帮助条目正文显示未被Unicode规范分配码位的汉字
  • {{CJK-New-Char}}、{{未收录汉字}}——为含有生僻字的条目添加声明
提议条文

在维基百科撰写或者编辑条目时,如果遇到生僻字,可以参考Wikipedia:Unicode扩展汉字的指引,同时在必要的情况下使用以下模板标示:

  • {{僻字}}、{{全局僻字}}——用于标示已被Unicode规范分配码位,但容易因用户操作系统的配置问题发生错乱的字符
  • {{Unihan}}——为生僻字添加Unihan Database的相关链接
  • {{缺字}}——帮助条目正文显示未被Unicode规范分配码位的汉字
  • {{CJK-New-Char}}、{{未收录汉字}}——为含有生僻字的条目添加声明

以上。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9日 (一) 09:50 (UTC)

@Koala0090Ericliu1912羊羊32521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9日 (一) 09:52 (UTC)
我觉得对于1949年之前的中国条目应该再加入中华民国的用法,提案修改如下。---Koala0090留言2020年11月10日 (二) 13:41 (UTC)
@Koala0090:你的意思是{{ROC-1928}}?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10日 (二) 14:01 (UTC)
@Sanmosa:可以这么理解,差别只在于有没有国旗---Koala0090留言2020年11月10日 (二) 15:52 (UTC)
@Koala0090:已调整提案。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10日 (二) 23:43 (UTC)
@Sanmosa:调整了一下表现方式,用表列式比较清楚也比较有扩充性---Koala0090留言2020年11月11日 (三) 01:14 (UTC)
@Koala0090:同意如此调整。接著就看其他人的意见了。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11日 (三) 05:44 (UTC)
  • 必须注意,当初社群决定在1949年前不用中华民国标示中国大陆人物国籍的原因与国籍法规有关,详见相关讨论。这里叨扰一下主持上次讨论的@Patlabor Ingram。—— Eric Liu 创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0年11月11日 (三) 15:22 (UTC)
    @Ericliu1912:刚才看过相关论据了,我认为并不合理。我不明白为何1949年以后中华民国国籍法未将国籍改为写作“中华民国”时即可把国籍写为“中华民国”,但1949年以前则不可。如果依照前者的情况,那中华民国国籍法就并不是表述国籍的唯一根据,那就没必要完全依照中华民国国籍法进行相关表述;如果依照后者的情况,1949年以后中华民国国籍法未将国籍改为写作“中华民国”时即把国籍写为“中华民国”则是有问题的写法,因为你未完全依照中华民国国籍法进行相关表述。况且,我又不是只容许使用“中华民国”作为当时的国籍表达方式,我不明白禁绝的合理理由何在。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12日 (四) 10:53 (UTC)
    另外,尚有一点要注意:Wikipedia: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要求条目内如果要使用“中国”这个词语,“中国”的指代在条目内必须惟一。如果将“大清”和“中国”并列,则某程度上隐含了不承认清朝是“中国”的意涵,而这会违反Wikipedia: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虽然国籍表达上这个问题可以忽略(当成没有违反),但出于回避此负面影响的考虑而采用另类的合理表达方式并非完全不可为。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12日 (四) 10:58 (UTC)
  • 是说这样是不是也需要规范在英属香港时代出生和葡属澳门时代的情形?另外依据WP:CS4D2.8条的规定,似乎样式3应该容许{{ROC-TWN}}或{{TWN}}--Koala0090留言2020年11月17日 (二) 12:50 (UTC)
    • 相反了,该条规定的是叙述国籍时不应用台湾代指中华民国。—— Eric Liu 创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0年11月17日 (二) 14:24 (UTC)
      • @Ericliu1912:没有弄反,你会这样感觉是因为这个情境下条文2.1后半段会与条文2.8产生竞合。但优先序而言,对于“中国”一词的用法,WP:CS4D的2.1条的第一句即已经开宗明义地表明“在描述国家或政权时,应尽量以确切的国家或政权名称取代‘中国’一词,以避免歧义。如:‘大清/清朝’、‘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等。”,因此在下在先前讨论中有提到建议使用全称。会提出这个考量是因为SANMOSA的提案中容许中华人民共和国直接以“中国”代称,而这样的代称共识在WP:CS4D的提案构思中,是基于文章的简洁(原本我的提案版本有这句话,但后来好像正是阁下把这句话拿掉了)。基于以“台湾”代称中华民国也是一样的缘由,如果情境容许前项援引2.1条,理论上也应该适用2.8条。只是SANMOSA回复我不必规定使用全称的原因,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规范的具相关国籍公民名称是‘中国公民’,因此不存在全称问题”,但SANMOSA在回复阁下不必参考先前相关讨论时,却似乎又认知到其实国籍法上的用辞纪载,并不会影响一个人真实的国籍归属,所以在标准认定上我是觉得有些模糊。总而言之,我自己是觉得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都用全称的问题最小。---Koala0090留言2020年11月17日 (二) 17:14 (UTC)
        • 不,2.8条的现行版本是由我制定提案通过的,意涵当然是我最清楚。这条原本是拿来对应使用“中国”一词那一章的修改提案十(预定豁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可使用中国,以符合当时的中国大陆人物国籍表述规范,不过因为没共识最后没通过)。该款条文如下:“在指代具体的政府机关和职位(如⋯⋯;包含用于国籍的情形⋯⋯)时,不宜使用‘台湾’一词代指中华民国⋯⋯”显然可以看得出来是规范在表述中华民国国籍时,不应以“台湾”代称中华民国。总之,我也觉得用全称麻烦最少。—— Eric Liu 创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0年11月18日 (三) 00:10 (UTC)
@Ericliu1912:2.8的雏型是源自于我先前的讨论提案,可以看到当时的提案版本跟现在并没有太大变化。当时的版本有提及“若为求行文简洁”的字样,允许再有置顶模板宣告的情形下使用“中国”、“台湾”代替全称。但当时因为太多人直接动手直接在提案版本上修改,且后续大家协商过程中共识有所变化,最后为什么变成现在这个样子我也就不太清楚了。不过这并不是重点,理论上一个完整的条文应该要能够从条文中解释这些问题,而不是还要去追溯到原提案者的想法。我认为如果单纯基于条文分析,使用全称会是优先序最高的方式。---Koala0090留言2020年11月18日 (三) 07:12 (UTC)
全称是好的。—— Eric Liu 创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0年11月18日 (三) 08:05 (UTC)
@Ericliu1912Koala0090Twarrior:我认为Ericliu1912对2.8的理解才是正确的。确然,这会造成如Koala0090所言2.1和2.8之间的冲突。我上面也开了在部分情况下不允许置顶宣告解套的提案,我会把国籍一并列入相关情况。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18日 (三) 09:12 (UTC)
我也认为Ericliu1912对条文2.8的国籍理解是正确的,但我提出的是其他的离题问题,所以就先不在此做离题讨论了。--Twarrior留言2020年11月18日 (三) 09:33 (UTC)
题外话:当时我对使用“台湾”一词、“中国”一词仍有一些意见,但考虑到讨论实在拖太久了,为避免节外生枝而没有提出。台湾可以作为1949年后,中华民国的代称,唯须避免作为金门、马祖、南海诸岛的定语,以及代指国籍、具体的政府机关和职位;此时再规定可使用置顶模板推翻前述就显得矛盾了,因为既然这两种例外情况是合理的,就应当遵守不用,何必又使用置顶模板形成:台湾金门县、台湾行政院等这类的表述。即便仍要使用置顶模板,“台湾一词指涉对象相同”这说法也有问题,1949年后“台湾”一词指涉政权只有“中华民国”,应该没有指涉第二种政权。--Twarrior留言2020年11月18日 (三) 03:52 (UTC)
@Twarrior:这个置顶模板一开始是为了解套旧条文的设计。因为即使我们都知道,1949年后的台湾并没有什么歧义可言,但当时的条文允许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并列,却对于“台湾”与“中国大陆”这些词如何排列却有一涛复杂且语焉不详的规范。当时大家都同意如果用了置顶模板就可以解套台湾一词的使用,不过现在大家的共识似乎有所变化,是可以再讨论。---Koala0090留言2020年11月18日 (三) 07:23 (UTC)
台湾置顶模板条文对应到你的版本是较合理的,对应到Ericliu1912版本则有上方所示问题。不过我不会在一些小细节上打转,再加上这又是离题讨论,日后如有人提出我们再继续讨论吧。--Twarrior留言2020年11月18日 (三) 09:33 (UTC)

Billytanghh的建议

香港和澳门有部份人士由于并非华裔而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是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以前的祖籍国家签订双重国籍协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而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华裔人士,但修订条文并没有规定以上人士的国籍,故本人建议修订如下:

现行条文

(位置:Wikipedia:格式手册/中国相关条目 国籍 在人物信息框中表述中国大陆近现代人物国籍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注 1]

  1. 1912年至1949年在中国大陆逝世之中华民国国民,其国籍应当仅表述为“ 中国”({{CHN-1912}})或“ 中国”({{CHN-1928}})[注 2]
  2. 1949年以后出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注 3],其国籍应当表述为“ 中国”({{CHN}})。
  3. 1949年以后逝世;或1912年以后出生,现仍在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注 3],其国籍应当仅表述为“ 中国”({{CHN}})[注 4]
提议条文

(位置:Wikipedia: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下级行政区划〉后,〈非官方机构及国际活动〉前) 国籍 在人物信息框中表述两岸四地近现代人物国籍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对于具体条目而言,条目编者可以通过共识决定该条目人物信息框中是否使用旗帜模板。以下各条所指的“指定样式”为下列指定样式表中的指定样式。

  1. 1912年至1928年逝世之中华民国国民,其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样式1。[注 2]
  2. 1928年至1949年逝世之中华民国国民,其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样式2。[注 2]
  3. 以下人物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样式3:
    1. 1945年以后在台湾地区(含澎金马)出生之中华民国国民;
    2. 1945年以前在中国大陆或台湾出生,1945年以后在台湾地区(含澎金马)逝世之中华民国国民;
  4. 在不需与中华民国国籍(指定样式3)并列之情况下,以下人物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样式4:
    1. 1949年以后在中国大陆出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
    2. 1949年以前在中国大陆出生,1949年以后在中国大陆逝世;或1912年以后在中国大陆出生,现仍在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5. 就4.1及4.2条之情形,如出现需与中华民国国籍(指定样式3)并列之情况,则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样式5。如确有需要者,可采用注释形式说明其国籍变更情况。
  6. 在不需与中华民国国籍(指定样式3)并列之情况下,以下人物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样式6:
    1. 1997年以后在香港出生的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人士;或
    2. 1997年以前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并于1997年以后在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情形下逝世;或
    3. 1997年以前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现仍在世的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人士。
  7. 就6.1、6.2及6.3条之情形,如出现需与中华民国国籍(指定样式3)并列之情况,则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样式7。如确有需要者,可采用注释形式说明其国籍变更情况。
  8. 在不需与中华民国国籍(指定样式3)并列之情况下,以下人物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样式8:
    1. 1999年以后在澳门出生的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人士;或
    2. 1999年以前获得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并于1999年以后在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情形下逝世;或
    3. 1999年以前获得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现仍在世的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人士。
  9. 就8.1、8.2及8.3条之情形,如出现需与中华民国国籍(指定样式3)并列之情况,则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样式9。如确有需要者,可采用注释形式说明其国籍变更情况。
  10. 就第4、6、8条之情形,如相关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人士同时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及澳门永久性居民两种身份,在不需与中华民国国籍(指定样式3)并列之情况下,相关人物的国籍应以指定样式6指定样式8同时表述。
  11. 就第5、7、9条之情形,如相关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人士同时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及澳门永久性居民两种身份,在需与中华民国国籍(指定样式3)并列之情况下,相关人物的国籍应以指定样式7指定样式9同时表述。如确有需要者,可采用注释形式说明其国籍变更情况。
  12. 1997年以前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并于1983年至1997年间在具英国属土公民国籍的情形下逝世,其国籍表述应为指定样式10。
  13. 以下人物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样式11:[注 5]
    1. 1983年以前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并于1983年以前在具英国国籍的情形下逝世;或
    2. 1997年以前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并于1983年至1997年间只有英国属土公民国籍,及于1997年以后在不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情形下逝世;或
    3. 1997年以前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并于1983年至1997年间只有英国属土公民国籍,现仍在世的不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人士。
  14. 以下人物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样式12:
    1. 1999年以前获得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并于1999年以前在具葡萄牙国籍的情形下逝世;或
    2. 1999年以前获得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与葡萄牙国籍,及于1999年以后在不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情形下逝世;或
    3. 1999年以前获得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与葡萄牙国籍,现仍在世的不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人士。
  15. 就以上各条之情形,如相关人物同时实际上持有其他国籍,在有来源支持相关声称的情况下,应同时标记相关国籍。如确有需要者,可采用注释形式说明其国籍变更情况。

指定样式表

  • 样式1:1912年至1928年在中国大陆逝世之中华民国国民
  1. 中国({{CHN-1912}})
  2. 中华民国({{ROC-1912}})
  3. [[北洋政府|中国]]
  4. [[北洋政府|中华民国]]
  • 样式2:1928年至1949年在中国大陆逝世之中华民国国民
  1. 中国({{CHN-1928}})
  2. 中华民国({{ROC-1928}})
  3.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中国]]
  4.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中华民国]]
  • 样式3
  1.  中华民国({{ROC}})
  2. [[中華民國]]
  • 样式4
  1.  中国({{CHN}})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
  • 样式5
  1.  中华人民共和国({{PRC}})
  2. [[中华人民共和国]]
  • 样式6
  1. 香港 中国香港)({{CHN-HKG}})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香港居民#永久性居民|香港]])
  • 样式7
  1. 香港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PRC-HKG}})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居民#永久性居民|香港]])
  • 样式8
  1. 澳门 中国澳门)({{CHN-MAC}})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澳門居民#永久性居民|澳門]])
  • 样式9
  1. 澳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PRC-MAC}})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門居民#永久性居民|澳門]])
  • 样式10
  1. 英国 英国属土({{BDTC}})
  2. [[英國海外領土公民#香港英國屬土公民(BDTC)|英國屬土]]
  • 样式11
  1.  英国({{GBR}})
  2. [[英国]]
  • 样式12
  1.  葡萄牙({{POR}})
  2. [[葡萄牙]]
  1. ^ 对于具体条目而言,条目编者可以通过共识决定该条目人物信息框中是否使用旗帜模板。若决定不使用旗帜模板,则下列国籍应分别表述为“[[北洋政府|中国]]”、“[[中华民国大陆时期|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
  2. ^ 2.0 2.1 2.2 以该人物逝世时所处的时期为准,割据政权可采用注释形式另行说明。
  3. ^ 3.0 3.1 条目信息框国籍栏如出现需与“ 中华民国”({{ROC}})并列之情况,则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应表述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PRC}})。
  4. ^ 如确有需要者,可采用注释形式说明其国籍变更情况。
  5. ^ 详见英国国籍法与香港#1997年英国国籍(香港)法令

以上。--Billytanghh 讨论 欢迎参与亚洲月 2020年11月21日 (六) 23:19 (UTC)

@Billytanghh:大致同意如此改动,不过14.2和14.3未必需要限定“并于1999年前只有葡萄牙国籍”,因为1999年前发予澳门人的所有葡萄牙国籍若未经放弃,至今仍有效,而《葡萄牙国籍法》容许双重国民身份。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22日 (日) 00:51 (UTC)
有关人士持有的葡籍(或6、7项人士所持有的英国国民(海外)国籍)建议根据第15条处理。--Billytanghh 讨论 欢迎参与亚洲月 2020年11月22日 (日) 19:22 (UTC)
@Billytanghh:不行,你这样其实就是无视了《葡萄牙国籍法》容许双重国民身份的规定。即使该人在获得葡萄牙国籍时持有其他国籍(我举例,例如一般英国国籍),其葡萄牙国籍仍不受影响。我代改提案好了。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23日 (一) 07:50 (UTC)

表格之类的东西

身分\逝世年分 1862年前 1862年至1889年 1889年至1912年 1912年至1928年 1928年至1949年 1949年后 1997年后 1999年后 现仍在世
大清人民 大清 不适用
不适用  大清  大清
中华民国国民 不适用 中国 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
中国 中国  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不适用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香港永久性居民
不适用 中国香港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
香港 中国香港
香港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
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澳门永久性居民
不适用 中国澳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
澳门 中国澳门
澳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

这张表是在Billytanghh的提议之前做出来的,而且只是草稿,先做出来看看效果,之后可以再调整。—— Eric Liu 创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0年11月22日 (日) 04:44 (UTC)

用前斜号而非后斜号。--LuciferianThomas留言 2020年11月23日 (一) 00:49 (UTC)
这是因为表格技术限制而采用的折衷办法,原本左上那格应该要沿著西北-东南走向切成两半的。—— Eric Liu 创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0年11月23日 (一) 06:41 (UTC)
那可用箭号表达该文字是在说哪一行:
逝世年分→
身分↓
如何?--LuciferianThomas留言 2020年11月23日 (一) 07:05 (UTC)
太占空间了。嘛,我觉得这种小事可以押后讨论,重点是实质内容。—— Eric Liu 创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0年11月23日 (一) 08:34 (UTC)
我的一个建议是,不使用国旗图片--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0年11月25日 (三) 02:25 (UTC)
这张表格内已明确说明可使用纯文字标注国籍。—— Eric Liu 创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0年11月25日 (三) 03:55 (UTC)
@Ericliu1912:我有一个建议是:由于现行提案使用的点列式表述并不妨碍理解,因此可以先让上方提案通过,大表格可以容后经讨论再加入。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29日 (日) 12:55 (UTC)
呃,其实现行提案的样式表太过冗长,并不太好理解(或者说要花很长时间去理解),所以我才建议使用表格方式处理的。提案应没有急著通过的必要,我们在这里把它完善再部署为宜。—— Eric Liu 创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0年11月30日 (一) 08:16 (UTC)
@Ericliu1912:提案有尽快过的必要。现在的未整合条文其实是与两岸四地用语格式手册的规定是有一定程度上的冲突的。而且,最终表格样式可能还要花很久的时间才能得出一个结果,让表格拖住主体提案是本末倒置。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30日 (一) 10:38 (UTC)
问题是现行提案实在是太难看懂了,即使强硬通过,实际上执行起来也可能是窒碍难行。不然我们订一个期限,期限内没把优化方案出台就先通过上面那个稍微麻烦了一点的样式表,如何?另外,想向您请问现行条文与两岸四地用语格式手册的矛盾所在,也方便除错。—— Eric Liu 创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0年11月30日 (一) 13:23 (UTC)
(1)我认为只要配合充足解释工作,现行提案是能让人看懂的,拖太久或会出变数。(2;其实上方已提及)两岸四地用语格式手册要求条目内如果要使用“中国”这个词语,“中国”的指代在条目内必须惟一。但现行条文却容许将“大清”和“中国”并列,则某程度上隐含了不承认清朝是“中国”的意涵,而这会违反两岸四地用语格式手册。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1日 (二) 06:01 (UTC)
  • 关于国籍一项的表格化我觉得"指定样式表"用成表格,而细则条文可维持条列形式,需稍作排版分段,例如标示1~3项是一组(1945年前相关规定)、4~9是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规定)、10~14则是有关港澳回归问题Heartingvia留言2020年12月14日 (一) 13:10 (UTC)

第一阶段整合提案公示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至合适的讨论页进行,并不要再次编辑本讨论。

结果过了七日还是没有人讨论表格的事情,那不如依WP:7DAYS公示第一阶段整合提案(见下,上方有列出过一次)好了。表格的事情可以继续讨论。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8日 (二) 15:41 (UTC)

现行条文

(位置:Wikipedia:格式手册/中国相关条目 国籍 在人物信息框中表述中国大陆近现代人物国籍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注 1]

  1. 1912年至1949年在中国大陆逝世之中华民国国民,其国籍应当仅表述为“ 中国”({{CHN-1912}})或“ 中国”({{CHN-1928}})[注 2]
  2. 1949年以后出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注 3],其国籍应当表述为“ 中国”({{CHN}})。
  3. 1949年以后逝世;或1912年以后出生,现仍在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注 3],其国籍应当仅表述为“ 中国”({{CHN}})[注 4]
提议条文

(位置:Wikipedia: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下级行政区划〉后,〈非官方机构及国际活动〉前) 国籍 在人物信息框中表述两岸四地近现代人物国籍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对于具体条目而言,条目编者可以通过共识决定该条目人物信息框中是否使用旗帜模板。以下各条所指的“指定样式”为下列指定样式表中的指定样式。

  1. 1912年至1928年逝世之中华民国国民,其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样式1。[注 2]
  2. 1928年至1949年逝世之中华民国国民,其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样式2。[注 2]
  3. 以下人物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样式3:
    1. 1945年以后在台湾地区(含澎金马)出生之中华民国国民;
    2. 1945年以前在中国大陆或台湾出生,1945年以后在台湾地区(含澎金马)逝世之中华民国国民;
  4. 在不需与中华民国国籍(指定样式3)并列之情况下,以下人物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样式4:
    1. 1949年以后在中国大陆出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
    2. 1949年以前在中国大陆出生,1949年以后在中国大陆逝世;或1912年以后在中国大陆出生,现仍在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5. 就4.1及4.2条之情形,如出现需与中华民国国籍(指定样式3)并列之情况,则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样式5。如确有需要者,可采用注释形式说明其国籍变更情况。
  6. 在不需与中华民国国籍(指定样式3)并列之情况下,以下人物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样式6:
    1. 1997年以后在香港出生的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人士;或
    2. 1997年以前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并于1997年以后在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情形下逝世;或
    3. 1997年以前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现仍在世的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人士。
  7. 就6.1、6.2及6.3条之情形,如出现需与中华民国国籍(指定样式3)并列之情况,则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样式7。如确有需要者,可采用注释形式说明其国籍变更情况。
  8. 在不需与中华民国国籍(指定样式3)并列之情况下,以下人物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样式8:
    1. 1999年以后在澳门出生的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人士;或
    2. 1999年以前获得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并于1999年以后在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情形下逝世;或
    3. 1999年以前获得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现仍在世的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人士。
  9. 就8.1、8.2及8.3条之情形,如出现需与中华民国国籍(指定样式3)并列之情况,则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样式9。如确有需要者,可采用注释形式说明其国籍变更情况。
  10. 就第4、6、8条之情形,如相关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人士同时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及澳门永久性居民两种身份,在不需与中华民国国籍(指定样式3)并列之情况下,相关人物的国籍应以指定样式6指定样式8同时表述。
  11. 就第5、7、9条之情形,如相关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人士同时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及澳门永久性居民两种身份,在需与中华民国国籍(指定样式3)并列之情况下,相关人物的国籍应以指定样式7指定样式9同时表述。如确有需要者,可采用注释形式说明其国籍变更情况。
  12. 1997年以前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并于1983年至1997年间在具英国属土公民国籍的情形下逝世,其国籍表述应为指定样式10。
  13. 以下人物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样式11:[注 5]
    1. 1983年以前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并于1983年以前在具英国国籍的情形下逝世;或
    2. 1997年以前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并于1983年至1997年间只有英国属土公民国籍,及于1997年以后在不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情形下逝世;或
    3. 1997年以前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并于1983年至1997年间只有英国属土公民国籍,现仍在世的不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人士。
  14. 以下人物的国籍应表述为指定样式12:
    1. 1999年以前获得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并于1999年以前在具葡萄牙国籍的情形下逝世;或
    2. 1999年以前获得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与葡萄牙国籍,及于1999年以后在不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情形下逝世;或
    3. 1999年以前获得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与葡萄牙国籍,现仍在世的不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人士。
  15. 就以上各条之情形,如相关人物同时实际上持有其他国籍,在有来源支持相关声称的情况下,应同时标记相关国籍。如确有需要者,可采用注释形式说明其国籍变更情况。

指定样式表

  • 样式1:1912年至1928年在中国大陆逝世之中华民国国民
  1. 中国({{CHN-1912}})
  2. 中华民国({{ROC-1912}})
  3. [[北洋政府|中国]]
  4. [[北洋政府|中华民国]]
  • 样式2:1928年至1949年在中国大陆逝世之中华民国国民
  1. 中国({{CHN-1928}})
  2. 中华民国({{ROC-1928}})
  3.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中国]]
  4.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中华民国]]
  • 样式3
  1.  中华民国({{ROC}})
  2. [[中華民國]]
  • 样式4
  1.  中国({{CHN}})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
  • 样式5
  1.  中华人民共和国({{PRC}})
  2. [[中华人民共和国]]
  • 样式6
  1. 香港 中国香港)({{CHN-HKG}})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香港居民#永久性居民|香港]])
  • 样式7
  1. 香港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PRC-HKG}})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居民#永久性居民|香港]])
  • 样式8
  1. 澳门 中国澳门)({{CHN-MAC}})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澳門居民#永久性居民|澳門]])
  • 样式9
  1. 澳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PRC-MAC}})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門居民#永久性居民|澳門]])
  • 样式10
  1. 英国 英国属土({{BDTC}})
  2. [[英國海外領土公民#香港英國屬土公民(BDTC)|英國屬土]]
  • 样式11
  1.  英国({{GBR}})
  2. [[英国]]
  • 样式12
  1.  葡萄牙({{POR}})
  2. [[葡萄牙]]
现行条文

(位置:Wikipedia:格式手册/中国相关条目

在维基百科撰写或者编辑中国相关的条目时,除遵守格式手册外,您还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生僻字 对于撰写条目时随时可能用到的生僻字,您可以参考Wikipedia:Unicode扩展汉字的指引,同时在必要的情况下使用以下模板标示:

  • {{僻字}}、{{全局僻字}}——用于标示已被Unicode规范分配码位,但容易因用户操作系统的配置问题发生错乱的字符
  • {{Unihan}}——为生僻字添加Unihan Database的相关链接
  • {{缺字}}——帮助条目正文显示未被Unicode规范分配码位的汉字
  • {{CJK-New-Char}}、{{未收录汉字}}——为含有生僻字的条目添加声明
提议条文

(位置:Wikipedia:格式手册/生僻字;不列入指引)

在维基百科撰写或者编辑条目时,如果遇到生僻字,可以参考Wikipedia:Unicode扩展汉字的指引,同时在必要的情况下使用以下模板标示:

  • {{僻字}}、{{全局僻字}}——用于标示已被Unicode规范分配码位,但容易因用户操作系统的配置问题发生错乱的字符
  • {{Unihan}}——为生僻字添加Unihan Database的相关链接
  • {{缺字}}——帮助条目正文显示未被Unicode规范分配码位的汉字
  • {{CJK-New-Char}}、{{未收录汉字}}——为含有生僻字的条目添加声明
  1. ^ 对于具体条目而言,条目编者可以通过共识决定该条目人物信息框中是否使用旗帜模板。若决定不使用旗帜模板,则下列国籍应分别表述为“[[北洋政府|中国]]”、“[[中华民国大陆时期|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
  2. ^ 2.0 2.1 2.2 以该人物逝世时所处的时期为准,割据政权可采用注释形式另行说明。
  3. ^ 3.0 3.1 条目信息框国籍栏如出现需与“ 中华民国”({{ROC}})并列之情况,则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应表述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PRC}})。
  4. ^ 如确有需要者,可采用注释形式说明其国籍变更情况。
  5. ^ 详见英国国籍法与香港#1997年英国国籍(香港)法令

2改成1971年。61.221.30.98留言2020年12月13日 (日) 08:15 (UTC)

不妥,如此则与第3、4条冲突。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13日 (日) 14:29 (UTC)

本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至合适的讨论页进行,并不要再次编辑本讨论。

第二阶段讨论

表格的问题可以在这里继续讨论。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15日 (二) 23:39 (UTC)

  • 我认为可以仅指定样式表进行表格化,而国籍目前的条列式能再稍微分段即可,例如:

把1至5为化为一组,有关中华民国国国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之指定样式 ;6至8、10化为一组,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中华民国国国籍与港澳回归前后之指定样式;9、11至化为一组,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中华民国国国籍与港澳回归三者并列之指定样式,12至14化为一组有关港澳回归前之指定样式

现行条文

国籍 在人物....

  1. ...
  2. ...
  3. ...
    1. ...
    2. ...
  4. ...
    1. ...
    2. ...
  5. 就4.1及4.2条之情形...

指定样式表

提议条文

国籍 在人物....

  1. 有关中华民国国国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之指定样式
    1. ...
    2. ...
    3. ...
      1. ...
      2. ...
    4. ...
      1. ...
      2. ...
    5. 就1.3.1及1.3.2条之情形...
  2. 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中华民国国国籍与港澳回归前后之指定样式

指定样式表

最后个人认为9跟10调换,使6至8、10一组变成6至9一组Heartingvia留言2020年12月16日 (三) 05:42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