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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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鎮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鄉級行政區劃單位,與民族鄉相似,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其他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民族鎮的法律地位[1]。
「民族鎮」最早在1956年《國務院關於更改相當於區和相當於鄉的民族自治區的補充指示》[2]中提出,此後一些地方政府根據《補充指示》建立了民族鎮[3]。1992年7月17日發佈的《國務院關於停止審批民族鎮的通知》中,國務院以民族鎮不符合憲法規定為由,要求各地「立即停止審批『民族鎮』。已經設立的將另行研究處理辦法。」[4]已設立的民族鎮的處理辦法至今未出台[5]。
1998年《國家民委關於對民族鎮問題的答覆》指出:「撤銷後的民族鎮仍應視為少數民族聚居鎮,同樣適用《民族鄉行政工作條例》和對民族鄉的其它有關規定。因此,撤銷後的民族鎮應當繼續享受民族鄉的待遇。」[6]
有學者建議明確民族鎮的法律地位,並允許民族鄉建制為民族鎮[7][8][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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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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