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法规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立陶宛大公国的法规,以波兰文写成

法规(英语:Statute;制定法)是由立法机关正式明文写成的律例,用以管治国家城市或地方。[1]一般而言,法规的作用在于命令或禁止一类事物、或用作颁布一项政策。[1]法规一词通常用以区别立法机关参照由法院判定的判例法以及由行政机关颁布的规例而制定的法律[1]法规有些时候会被称为法例或“黑体字法”。作为法律的其中一个来源,法规也常被视作主要法源(相对于次要法源)。理想而言,所有法规都应该与一地的根本法律(如宪法)一致。

法规也是与普通法形成对比的。除非另有订明,法规一般在获得通过的时候,就获得它享有的效力。法规大致可分为以下数类:公共或私人、解释性或补救性、以及永久性或临时性。临时性法规在制定的时候,通常会订明其时效,法规会在时效届满时失效,或在时效届满前被撤销。永久性法规没有订明时效,因此也就没有时效限制;不过,若果一条法规是由另一条临时性法规规范,而有关法规本身却没有列明时效,该法规仍旧会随着具规范性的临时性法规因时效届满而相继失去效力。[2]

在某些国家,法规在成为法律以前,须先获得政府内的最高行政当局同意,最终收录成为法典的一部分。在不少国家,法规会收录到法典内,并按不同的主题分类(称为法典化),《美国法典》就是一个例子。

相关条目

[编辑]

参考资料

[编辑]
  1. ^ 1.0 1.1 1.2 Black, Henry Campbell. Black's Law Dictionary, Sixth Edition. West Publishing. 1990: 1410. ISBN 0-314-76271-X. 
  2. ^ Bouvier Law Dictionary, Revised Sixth Edition, 1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