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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江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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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1日同行评审已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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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1月,维基百科御用言论审查人员对条目实施言论审查控制,以打压自由编撰者,便于其舆论导向

    [编辑]

    2017年11月18日 (六) 07:57 起[1],维基御用专制言论审查人员User:Manchiu 公然对条目实施言论审查控制,以打压自由编辑的条目编撰活动,以便于维基官方控制他们想要达到的舆论导向目的。--93.216.69.12留言2017年11月19日 (日) 00:27 (UTC)[回复]

    参考资料的日期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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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战天虫 阁下你好,你在庭审第二日章节给的参考是12月11日的新闻,但是cite news上的日期写的是12月12日,是弄错参考了吗? LoveVanPersie留言2017年12月12日 (二) 13:43 (UTC)[回复]

    每日庭审信息更新

    [编辑]

    @LoveVanPersie百战天虫私以为每天中午和晚上等到凤凰网、澎湃新闻或《局面》发布庭审复盘之后再进行庭审信息更新为妥。-- JimTalk 2017年12月13日 (三) 09:36 (UTC)[回复]

    @Jimjianghk我觉得OK,此外阁下删了我在“相关人物”一段补充的江歌(其实是刘鑫的)和陈世峰的生卒日期,事实上刘鑫的生日在第二天的庭审中被提到:“10月12日,刘鑫生日前天,陈世峰突然出现送礼物。”而陈世峰的生日1991年1月9日在当天也有提到,至于来源是哪条我忘了。--虫虫超能研究所实验志愿者报名入口教母改善计划 2017年12月13日 (三) 10:02 (UTC)[回复]
    @Jimjianghk 阁下你好,这个没问题。 LoveVanPersie留言2017年12月13日 (三) 11:20 (UTC)[回复]
    @百战天虫 你好阁下,刘鑫的生日在第2个参考<ref name=ifengDay2am>中有写(检索“生日”),然后陈世峰的生日在第36个参考<ref name="审判时间">有写(“我叫陈世峰……”) LoveVanPersie留言2017年12月13日 (三) 11:20 (UTC)[回复]
    @LoveVanPersie百战天虫感谢二位!不过如果只有陈刘二人的生日而没有江的生日,是不是有点怪怪的……-- JimTalk 2017年12月13日 (三) 13:55 (UTC)[回复]
    @Jimjianghk确实只显示年份似乎会看起来舒服一些,我也有一点强迫倾向……但同时觉得写得详细一点好,我也拿不定主意…… LoveVanPersie留言2017年12月14日 (四) 05:33 (UTC)[回复]

    新条目推荐讨论

    在候选页的投票结果

    同行评审(第一次)

    [编辑]
    江歌案编辑 | 讨论 | 历史 | 链接 | 监视 | 日志
    评审期:2017年12月22日 (五) 09:01 (UTC) 至 2018年1月21日 (日) 09:01 (UTC)

    没有提交优特评选的打算,只是希望征求各位的意见,看看这个条目应当如何改进,尤其是庭审一节目前按庭审日记录的写法是否得当。多谢!— JimTalk 2017年12月22日 (五) 09:01 (UTC)[回复]

    当然是一点也不得当,维基百科不是新闻报道。全部删掉为宜。--Antigng留言2018年1月10日 (三) 02:05 (UTC)[回复]
    像新闻报道吗?-hiJK910 じぇじぇじぇ 2018年1月14日 (日) 09:34 (UTC)[回复]

    提议讨论:关于“江歌案”引用网络参考文献的笔误或失当

    [编辑]

    敬爱的编辑前辈您好,

    笔者在浏览“江歌案”词条时,发现其可能有几处笔误或不当引用的地方。在此将详细情况及相关依据说明如下,若您百忙之中能拨冗审阅,不胜感激。

    背景与案发经过

    该段多处虚增或删除可信来源的原文,没有正当理由调换原文事件发生顺序。例如:

    1. 原文为:陈世峰找到刘某曦与江歌同住的公寓,上门纠缠滋扰,刘某曦向已外出的江歌求助。维基描述:“陈世峰找到刘鑫与江歌同住的公寓,纠缠骚扰刘鑫刘鑫未打开房门,用微信向外出的江歌求助。”
    2. 原文为:刘某曦以合住公寓违反当地法律、不想把事情闹大为由加以劝阻,并请求江歌回来帮助解围。维基描述:“刘鑫忧她搬入江歌公寓合住在当地不合法而否定了江歌的报警提议。”
    3. 原文为:其间,刘某曦未将陈世峰纠缠恐吓的相关情况告知江歌。当晚11时许,刘某曦因感觉害怕,通过微信要求江歌在地铁站等她一同返回公寓。维基描述:“当晚11时许,刘鑫向江歌发送消息,希望江歌到东中野车站等候自己一同步行回家,但未将陈世峰后来的纠缠威胁恐吓的情况告知江歌。”
    4. 原文为:11月3日零时许,二人汇合后一同步行返回公寓。维基描述:“次日(11月3日)凌晨0时15分左右,二人回到住处”
    5. 原文为:陈世峰在公寓门外,手持水果刀捅刺江歌颈部十余刀,随后逃离现场。刘某曦在屋内两次拨打报警电话。维基描述:“江歌无法进入自己的居住寓所,在走廊过道被陈世峰捅刺颈部等部位十余刀,陈世峰随后逃离;其间,刘鑫始终留在室内,打了电话报警,直到警察到达现场后才打开房门

    可信来源(判决书)中单纯的事实陈述或法条阐释,通常不被认为具有独创性。例如,对案件事实的客观记录不受著作权保护,没有重新转述以避免侵权的需求。另据大陆法规,大陆的判决书处于社会公有领域内,不属于私人或特定团体所有的知识财产。


    刘鑫与其父母在信息发布后的第二、三天先后与江秋莲联系,指责其侵犯了他们一家人的隐私,要求她将发布的私人信息撤下,但遭到江秋莲拒绝[2]

    该段描述时间点与参考文献中所述的时间不符。

    指责其侵犯了他们一家人的隐私的对应语句在江秋莲聊天截图的第三张,为“可是你已经侵犯我家人的隐私了”[3]。该描述并非出自参考文献的原文,而是编者自行添加的表述。目前的版本将“我家人的隐私”改为“他们一家人的隐私”,并将原本明显委屈的话语描述为指责,这些修订并不准确。

    参考文献原文为“2017年5月21日,江歌遇害200天,一直找不到刘鑫的江秋莲在网上发布文章《泣血的呐喊:刘鑫,江歌的冤魂喊你出来作证!》,曝光了刘鑫全家的姓名、照片、身份证号、电话等个人信息,公开喊话刘鑫。网络上再一次掀起对刘鑫的谴责和谩骂。发布当天,江秋莲收到了刘鑫发来的信息:给你一天时间撤回信息,你不撤回,我死了也不会去作证。2017年5月22日,信息公布的第二天,刘鑫发来信息要带家人和江秋莲见面,但江秋莲未置可否。”


    刘鑫表达了对自己避江秋莲而不见的歉疚,但二人最终依然没能达成和解[4]

    参考文献[5]已失效,这两句话在文献存档中并不存在。怀疑其来源为存档中无法播放的视频,可能需要补充有效来源。 参考文献原文“江秋莲没有原谅刘鑫,她认为见面时刘鑫所表现出来的悲伤、愧疚并不真诚”?


    [刘鑫]在江秋莲公布其个人信息后曾威胁不出庭作证[6]

    该描述删除了一些有效信息。参考文献原文为“同日,刘鑫发信息给江母要求其撤下文章,并威胁说若不删除则不会出庭作证”[7]

    删减过的句子比较容易让读者对刘鑫产生负面观感,因为省略了一些背景脉络,导致她的行为看起来更加不合理或是无缘无故。因此,我们可以推测这样的删减手法,很可能是刻意要让刘鑫在舆论上处于不利的位置。不过,要判断是否真的存在刻意操作的动机,还是需要进一步了解删减者的意图以及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才能下定论。


    案发时刘鑫报了警,但案发后最初刘鑫称不知凶手为何人,不知凶手的线索[8]

    这一描述并未以中立观点撰写,公正表述,也未忠实地还原参考文献;原文称,刘鑫在江歌遇害当时没看到凶手,某编辑者可能误将其混淆为“案发后最初”。这一描述可能是有意引导人们怀疑刘鑫替凶手隐瞒,这一怀疑并未在参考文献中体现。

    参考文献原文:刘鑫对日本警方表示,江歌离开房间后不久,她在屋里听到了江歌与人用汉语争吵,她当时曾试图推门出去看,但发现门打不开,于是拨打了电话报警。当时报警的还有公寓的房东,报警的原因是她听到了女性的尖叫声。刘鑫对北青报记者表示,直到警察来了之后她才知道自己当时为什么打不开门,因为江歌倒在了门前。刘鑫对北青报记者称,她已经快被这些质疑“逼疯了”。刘鑫说,江歌遇害时,她根本没有看到任何有关嫌疑人的信息,听到争吵声也是隔着门的,“我如果真的知道哪怕一点凶手的线索,案子都不至于拖到现在还破不了。”


    检方在庭上播放了刘鑫报警时的电话录音,刘鑫在录音开头用中文说道“把门锁了,你不要骂了”,在接线员询问其是否已经锁门时也给出了肯定回答,印证了辩方律师在庭审首日做出的陈述[9]

    该描述的参考文献为微博博文,且所谓录音为文字转述,容易篡改,并非高可信来源;博文中明确指出“以下直录从日文再译为中文,和被告及证人原话措词有出入,仅供参考”。根据较难伪造的录音[10],该描述混淆了第一段报警录音和第二段报警录音。实际情况如下:

    刘鑫在第一次报警录音开头用中文说道“把门锁了,你不要骂(闹?)了”,在接线员询问其是否已经锁门时回答“私は大丈夫ですけど,はい(我还好,但是...)”,随后,接线员要刘鑫把门锁好;第二次报警录音中,在接线员询问“部屋の键闭”时刘鑫给出了肯定回答。


    此后,刘鑫一度对江秋莲发给她的微信信息避而不回,在承诺将参加江歌葬礼后失约,也未遵守约定在江秋莲前往日本时与其会面[11]

    该描述调换了参考文献原文的顺序,增添了原文没有的内容,且可能有笔误。

    1. 江歌的葬礼在日本举行,但刘鑫并没有出现 → 在承诺将参加江歌葬礼后失约增添了“承诺”“失约”,构建刘鑫言而无信的小人形象。而且删除了刘鑫辩解称自己已到葬礼现场,但因警察阻止,不能下车参加葬礼的内容。
    2. 江秋莲再次赴日处理江歌案件。刘鑫答应去接机,再次失约 → 未遵守约定在江秋莲前往日本时与其会面,将“答应去接机”改为与其会面,将“再次赴日”改为前往日本。请问有谁知道这种细微的改变有什么含意吗?
    3. 2016年12月14日,陈世峰以杀人罪被正式起诉。此后,刘鑫不再回复江秋莲的任何问题,从江秋莲的微信中彻底消失。 目前的版本将这最后一句提到最前面。

    参考文献原文:2016年11月11日,江歌的葬礼在日本举行,但刘鑫并没有出现,也不再回复江秋莲的微信。2016年12月11日,江秋莲再次赴日处理江歌案件。刘鑫答应去接机,再次失约。在日期间,刘鑫曾经约过江秋莲一次,但江秋莲因行程紧凑请求更改时间,刘鑫没有再约她。2016年12月14日,陈世峰以杀人罪被正式起诉。此后,刘鑫不再回复江秋莲的任何问题,从江秋莲的微信中彻底消失。


    刘鑫认为江秋莲的微博招致了网友对其的诋毁,并在私人通讯中对江秋莲表示,自己在案件结束后将不再与其来往[12]

    这段描述会让人误以为刘鑫对江秋莲微博的反应,只是认为江秋莲的微博引来网友挞伐,扭曲、隐瞒刘鑫的原意,完全把刘鑫塑造成一个绝情的人。但实际上,根据媒体引用的资料,被隐瞒的刘鑫原意包含以下几点:1. 刘鑫一直很积极地配合警方办案,为了江歌,就算拼了命也要把凶手绳之以法。2. 江秋莲到日本后,刘鑫很担心她的状况,不断向警方打听她的消息。3. 刘鑫似乎曾在与江秋莲的沟通中表示,由于双方互动的不对等,以及江秋莲对她造成的伤害,案件结束后,她不愿意再见到江秋莲。4. 江秋莲一有点风吹草动就把消息散布到网络上,这样会妨碍警方抓捕凶手的进度,甚至可能导致凶手逃脱。

    刘鑫原话大致如下“三叔妈妈,你冷静下来可以吗?[刘鑫]是当事人,为了尽快破案给三叔和你们一个交代,[刘鑫]每天都在尽全力地配合警察。现在谁是凶手还没着落,[刘鑫]不见[江秋莲]不是在躲[江秋莲]不敢见[江秋莲],是因为现在谜点太多,没有找到凶手,没法给[江秋莲]一个交待。现在是知道一点风吹草动就在网上散布,散布的信息越多,凶手越难抓。而且[刘鑫]现在除了警察谁也见不到。[江秋莲]每天在微博发的那些东西都不着边际,引来无知群众的猜疑,然后对[刘鑫]造成伤害。大家一起抨击[刘鑫],[江秋莲]心里痛快,[刘鑫]也无话可说。从[江秋莲]来了日本以后,[刘鑫]就一直担心地从警察那里打听[江秋莲]的状况,[江秋莲]却让网友这样诋毁[刘鑫]。[刘鑫]不恨[江秋莲],但[江秋莲]已经对[刘鑫]造成伤害了,事情解决了以后也不会再见[江秋莲]了。放心吧,为了[江歌],[刘鑫]拼到死也会找到凶手,这是[刘鑫]唯一能对[江秋莲]承诺的。”


    [江秋莲]在江歌1岁时与江歌之父离婚,20多年间一直独自抚养江歌[13]

    经查有关编辑避开最可靠来源,啰嗦非维基化非建设性。该信息标注的参考文献是未标明原始来源的多手来源,作者是自称中国鉴测家的个人创作者北村 豊,并非可靠来源。

    且该信息的原始来源系江秋莲自称,不应在维基中以确凿无疑的语气指出。江秋莲本人称自己“经常把[江歌]放在姥姥家[14],这与[江秋莲]一直独自抚养江歌的说法相冲突。

    有调查记者质疑该信息为虚假[15],但维基未添加相关信息。


    刘鑫随后提出上诉,但二审维持原判

    该部分无参考文献,其他编辑者附加参考文献后被撤销。


    [江秋莲]曝光其个人信息后,[刘鑫]威胁不出庭作证[16]

    同前。参考文献原文中的“若不删除则不会出庭作证”似乎被刻意删除,导致维基内容与原意产生微妙不同,使大众在看到[刘鑫]威胁不出庭作证此句时,对刘鑫产生不公正的坏印象。参考文献原文:“2017年5月21日,寻觅刘鑫无果的江母在微博中发布《泣血的呐喊:刘鑫,江歌的冤魂喊你出来作证!》一文,其中公布了刘鑫的住址、全家身份证号码与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及车牌号。同日,刘鑫发信息给江母要求其撤下文章,并威胁说若不删除则不会出庭作证,二人在微信中发生争执。”


    刘鑫在案发后逃避与江秋莲见面[17]

    参考文献原文的说法是,警方要求刘鑫不与江秋莲见面,且刘鑫也曾约江秋莲,但江秋莲表示时间安排紧凑而未见面。

    参考文献原文:“刘鑫回应称因当时已在做问询,被警方要求不见江母。”“11月12日是江歌的葬礼,曾在前一晚表示自己会出现并告知江母疑犯陈世峰姓名和详细资讯的刘鑫却并未现身,刘鑫采访中表示是被警方要求,她曾对警方说不想自己的容貌出现在媒体上,日本警方表示葬礼当天会有媒体,因此对她说不要现身。直至11月19日江母带女儿骨灰回国,两人始终未见面。”“12月11日,江母再次赴日处理江歌案件,曾答应接机的刘鑫再次失约。而在江母第二次赴日期间,刘鑫也曾约江母,但因江母时间安排紧凑而错过。”


    案件于2019年10月28日成功立案

    相关参考文献的原文为“立案”[18]“受理立案”[19]“正式立案”[20],改成成功立案后有明显的个人倾向,不符合维基中立原则


    案发后近一年,刘鑫一直拒绝江秋莲与其见面的请求,甚至“消失”[21]

    这一说法来源于网络现有信息,并非权威媒体认证的准确事实,请问是否应当注明其为观点而非事实?

    参考文献原文: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京都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部齐晓伶在接受法制网采访时指出,“根据网络现有信息,刘鑫事件有其特殊性,江歌妈妈在极力恳求见其一面被拒绝甚至消失之后,无奈之下才借助网络逼刘鑫出面及出庭作证,江歌因帮助刘鑫而死,江歌妈妈的这一要求可以说完全是情理之中。”

    @日期20220626@HugoKoo@AT@JimmyStardust@Shwangtianyuan@Huangsijun17@Slanterns--Liqx留言2024年11月7日 (四) 07:58 (UTC)[回复]

    你较大幅地改动已稳定长时的版本内容,现暂留置,改动的理由和内容待核实,如不妥,会被撤销/回退。提醒:1)根据来源编写或修改案件条目内容时,多个来源的情况以最可靠最权威的来源为最优先,如法院的判决书。2)依据来源,但不能照抄侵权,也不能原创总结,如果不得已采用来源原文,应置于括号内引述。暂此。--Lvhis留言2024年11月7日 (四) 22:43 (UTC)[回复]
    收到,多谢提醒。1)当前版本对案发经过的描述优先基于法院的判决书,因判决书已经非常精炼、权威、完善,故仅将“地铁站”改为具体站名,涉及姓名改为具体姓名,补上事件发生的具体年份。2)旧版本有多处原创总结,确定为对来源的不当转写,已做修正。可在本讨论看到相关原文,在编辑概述中看到解释。3)新版本的表述基本上基于旧版本已引用的参考文献原文。4)对于部分没有参考文献的表述,补充了BBC、新华网、新浪网等可信来源的链接。5)笔者看似“较大幅地改动已稳定长时的版本内容”,但实际上是依据旧版本已引用的参考文献将被删减或隐瞒的句子补回去,将稳定长时的、明显具有偏向性的表述改回中立表述,没有大幅增添新的内容、修改词条结构。暂此。--Liqx留言2024年11月7日 (四) 23:27 (UTC)[回复]
    章节“背景与案发经过”的内容,你于11月7日的改动非常糟糕,舍弃最可靠来源,啰里罗嗦避实就虚,已近破坏,我予以回退并告知理由、提醒最可靠来源。你后来的改动采另一极端,与判决书的有关部分高度重合,基本照抄,可是原版本中根据判决书等来源支持的一句话“但未将陈世峰后来的纠缠威胁恐吓的情况告知江歌”你改动了位置,做了个小动作,效果上亦为原创总结,误导读者,你两次的编辑及后来短时频繁的回退主要就是针对这句话。维基百科严格遵守版权,鼓励编者编写内容维基化,即便来源为公有领域,也不鼓励大篇幅照抄,尽管判决书或为公有领域,你非维基化基本照抄加原创总结的小动作,换掉原来依据来源又非照抄的维基化版本,是以劣换优,实属非建设性,后来又短时频繁的回退,已可归为破坏。
    你对其他章节的编辑,经查有不当之处,会被修改。--Lvhis留言2024年11月12日 (二) 20:06 (UTC)[回复]
    又:你11月7日(Special:Diff/84884256)改动“江秋莲诉刘鑫(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小节的编辑摘要“旧版本在引用江秋莲诉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一审判决权威来源时,大幅删减原文中的语句,以凸显刘鑫的过错。而对江秋莲有利的内容,则不嫌啰嗦,完全保留。这样的删减手法,可能是要让刘鑫在舆论上处于不利的位置,违反维基中立原则。现将其改为与原文一致,并稍作精简”为不符事实的指责,你改动之前的版本是根据《检察日报》等来源新添内容,根本不存在“大幅删减原文......”,此新添的内容简要地反映一审判决的内容,包括判决的理由;因本条目是“江歌案”,前面的“背景与案发经过”小节中有些情节已述,此小节就不再赘述。你指责的“以凸显刘鑫的过错。......,违反维基中立原则”云云,完全是你SPA角度POV的臆想,接受不了本已中立的内容(后来有编者添加了刘鑫上诉的内容,此处已更完善)。你改动后除了添加了来源中的细节,对所谓中立不中立没什么改动,倒是照抄了拥有版权的《检察日报》,属于侵犯版权,不过后来你修改了。你改动之前的版本是用引号引述了有关内容避免侵权。因你的编辑理由不当,改动后的内容又无实质改善,本可恢复你改动之前的版本,鉴于可稍加修改亦可,就不恢复之前的版本了。--Lvhis留言2024年11月16日 (六) 01:34 (UTC)[回复]